柳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柳城劳人仲字〔2025〕第87号、第88号、第89号)
广西顺亿化工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吴海华与贵公司劳动争议案(柳城劳人仲字〔2025〕第87号),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现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于2025年6月20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柳城劳人仲字〔2025〕第87号)。本委裁决如下:
申请人吴海华的仲裁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本委受理申请人韦胜柳与贵公司劳动争议案(柳城劳人仲字〔2025〕第88号),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现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于2025年6月20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柳城劳人仲字〔2025〕第88号)。本委裁决如下:
申请人韦胜柳的仲裁请求缺乏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本委受理申请人梁友福与贵公司劳动争议案(柳城劳人仲字〔2025〕第89号),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现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于2025年6月20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柳城劳人仲字〔2025〕第89号)。本委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广西顺亿化工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梁友福支付2024年3月、4月、7月的工资4804.99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柳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