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柳城县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 机制实施方案
来源: 柳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 2025-06-30

柳城县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
机制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立健全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3〕8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导向原则。遵循“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使终端销售价格能够客观反映天然气市场价格波动情况,促进天然气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保障民生原则。充分考虑居民用户的承受能力,在价格调整过程中,优先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确保居民用气价格相对稳定。同时,对低收入群体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维护社会公平。

(三)合理补偿原则。当上游天然气采购价格上涨时,合理调整终端销售价格,补偿燃气企业增加的成本,确保燃气企业能够维持正常运营和提供稳定的燃气供应服务;当采购价格下降时,及时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

(四)公平透明原则。价格联动的启动条件、调整程序、计算方法等均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保障燃气企业和终端用户的知情权,确保价格调整过程公平、公正、透明 。

二、联动范围

柳城县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经营企业气源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同向联动。

三、联动价格的计算方式

(一)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配气价格。

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各类气源采购单价x各类气源采购量+管道气采购气量x管道运输价格+非管道气采购气量x到城市门站运价)÷∑各类气源采购量。

(二)机制建成运行后,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其中: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单位)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按不超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桂发改价格规〔2020〕1244号)第八条第(三)项明确的标准以及办法确定。

四、联动机制启动条件

1、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6个月。

2、非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并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3个月。

当价格联动过程中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等突发事件时,可中止上下游价格联动。

五、联动调整幅度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上调坚持平稳从紧原则,原则上单次上调价格不超过0.5元/立方米(居民第一档用气量),超出部分在后续联动周期适时疏导或对冲;非居民用气上调额度原则上单次不超过现行销售价格的20%,超出部分在后续联动周期适时疏导或对冲。

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下调不设幅度限制。当平均上游价格下调时,应在合理疏导对冲后,及时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降低销售价格。管道燃气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短途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因气源构成比例和价格变动幅度存在不确定性导致的气源采购价格测算偏差,在下一联动周期进行清算。

六、联动程序

(一)燃气价格联动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广西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实施。满足联动启动条件后,燃气经营企业应提前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本周期采购气源价格、气量的结算单据、发票及采购合同等相关数据和资料,同步提交价格联动调整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审核后,分类制定居民和非居民天然气价格联动调整方案。

(二)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除首次建立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要依法履行听证程序外,依据法定程序建立的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制定或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时不再履行听证等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县发展改革部门严格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联动调整条件的,及时制定实施价格调整方案,并抄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部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购气成本监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购销台账,定期于每月20日前完整、准确报送上月购销价格、气量结构、运输费用等成本信息。县发展改革局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对管道天然气的采购价格、气量结构、企业经营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

(二)合理控制采购成本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持续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最大限度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在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前,应提高服务保障,保证购气需求,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

(三)做好低收入群体保障

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柳城县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设置适当免费气量,每户每月不少于3立方米。若每月实际用气量低于免费气量标准的,按实际用气量计算免收金额。

(四)严格信息公开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定期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向用户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对瞒报、虚报信息的企业,可通过降低终端气价疏导幅度、实施失信惩戒等方式给予惩治。燃气经营企业要提前10天公布调价方案,并要通过发送提示微信、短信等方式广泛告知用户,有序安排购气。

八、其他事项

联动工作的其他事宜按桂发改价格规〔2021〕313号和

桂发改价格〔2023〕814号文件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政策,则从其规定。

                          柳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 月


柳城县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 机制实施方案

来源: 柳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 2025-06-30 13:30   

柳城县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
机制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立健全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3〕8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导向原则。遵循“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使终端销售价格能够客观反映天然气市场价格波动情况,促进天然气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保障民生原则。充分考虑居民用户的承受能力,在价格调整过程中,优先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确保居民用气价格相对稳定。同时,对低收入群体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维护社会公平。

(三)合理补偿原则。当上游天然气采购价格上涨时,合理调整终端销售价格,补偿燃气企业增加的成本,确保燃气企业能够维持正常运营和提供稳定的燃气供应服务;当采购价格下降时,及时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

(四)公平透明原则。价格联动的启动条件、调整程序、计算方法等均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保障燃气企业和终端用户的知情权,确保价格调整过程公平、公正、透明 。

二、联动范围

柳城县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经营企业气源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同向联动。

三、联动价格的计算方式

(一)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配气价格。

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各类气源采购单价x各类气源采购量+管道气采购气量x管道运输价格+非管道气采购气量x到城市门站运价)÷∑各类气源采购量。

(二)机制建成运行后,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其中: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单位)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按不超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桂发改价格规〔2020〕1244号)第八条第(三)项明确的标准以及办法确定。

四、联动机制启动条件

1、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6个月。

2、非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并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3个月。

当价格联动过程中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等突发事件时,可中止上下游价格联动。

五、联动调整幅度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上调坚持平稳从紧原则,原则上单次上调价格不超过0.5元/立方米(居民第一档用气量),超出部分在后续联动周期适时疏导或对冲;非居民用气上调额度原则上单次不超过现行销售价格的20%,超出部分在后续联动周期适时疏导或对冲。

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下调不设幅度限制。当平均上游价格下调时,应在合理疏导对冲后,及时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降低销售价格。管道燃气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短途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因气源构成比例和价格变动幅度存在不确定性导致的气源采购价格测算偏差,在下一联动周期进行清算。

六、联动程序

(一)燃气价格联动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广西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实施。满足联动启动条件后,燃气经营企业应提前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本周期采购气源价格、气量的结算单据、发票及采购合同等相关数据和资料,同步提交价格联动调整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审核后,分类制定居民和非居民天然气价格联动调整方案。

(二)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除首次建立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要依法履行听证程序外,依据法定程序建立的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制定或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时不再履行听证等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县发展改革部门严格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联动调整条件的,及时制定实施价格调整方案,并抄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部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购气成本监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购销台账,定期于每月20日前完整、准确报送上月购销价格、气量结构、运输费用等成本信息。县发展改革局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对管道天然气的采购价格、气量结构、企业经营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

(二)合理控制采购成本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持续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最大限度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在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前,应提高服务保障,保证购气需求,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

(三)做好低收入群体保障

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柳城县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设置适当免费气量,每户每月不少于3立方米。若每月实际用气量低于免费气量标准的,按实际用气量计算免收金额。

(四)严格信息公开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定期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向用户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对瞒报、虚报信息的企业,可通过降低终端气价疏导幅度、实施失信惩戒等方式给予惩治。燃气经营企业要提前10天公布调价方案,并要通过发送提示微信、短信等方式广泛告知用户,有序安排购气。

八、其他事项

联动工作的其他事宜按桂发改价格规〔2021〕313号和

桂发改价格〔2023〕814号文件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政策,则从其规定。

                          柳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 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