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柳城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 柳城县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5-01-15


全县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局属机关各股室(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城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柳城财政〔2015〕18号)、《柳城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柳城财政〔2018〕55号)、《柳城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柳城财政〔2024〕96号),我局制订了《柳城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柳城县教育局

2025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城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城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柳城财政〔2015〕18号)、《关于印发柳城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柳城财政〔2018〕55号)、《柳城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柳城财政〔2024〕96号)。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柳城县教育局机关及所属二层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交通费

第五条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具体规定如下:

(1)乘坐火车、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时,只能乘坐硬座、硬卧火车,二等座高铁/动车,二等软座全列软席列车, 凭票报销。

(2)乘坐轮船(不包括旅游船)时,只能乘坐三等舱,凭票报销。

(3)乘坐飞机时,只能乘坐经济舱,凭票报销。

(4)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时,凭票报销。

第八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单位派车出差的不予报销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给予报销住宿费。

住宿标准规定如下:

(一)自治区以外部分地区住宿费标准。参照柳州市本级党政机关调整的北京、上海等36个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住宿费限额标准及淡旺季浮动标准(详见附件1)。

出差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执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党政机关到所辖地、州、市(县)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党政机关到所辖地、州、市(县)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二)区内差旅住宿费标准。对出差到区内各市、县(市)的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进行细化,对桂林市本级、北海市本级以及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上浮30%,旺季时间定为1-2月和7-9月(详见附件2)。

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领导联系推进首批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工作的通知》(厅发〔2013〕16号)等文件规定,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及创建县主要包括23个县(市、区),其中除涠洲管委会、钦南区属于城区以外,其余21个县(市)为上林县、三江侗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阳朔县、兴安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蒙山县、东兴市、桂平市、容县、靖西县、乐业县、昭平县、巴马瑶族自治区县、宜州市、金秀瑶族自治区县、大新县、凭祥市、龙州县、资源县、荔浦县。今后新增创建旅游特色名县的,新政策未出台前,按此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鼓励网上预订宾馆,节约住宿费用。

第十四条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并承担住宿费的,不再报销住宿费。如出差途中发生住宿费,只予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但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乡镇到村屯(村屯到乡镇)每人每天20元;柳城县内每人每天30元;柳城县外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按当地工作餐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交纳的费用不超过伙食补助费标准。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代收费用、出具相关证明给出差人员并将款项支付给伙食提供方进行结算。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由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每月实行最高限额制。学校(幼儿园)从严控制出差天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到乡镇、村屯级开展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出席会议、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应自行用餐,出差人员凡有需要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在当地用餐的,应当按当地的就餐标准自觉交纳伙食费,交纳的费用不超过伙食补助费标准。

下乡开展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严禁以任何理由不予交纳伙食费;当地接待部门严禁以任何理由拒收下乡工作人员交纳的伙食费。

第二十条下乡开展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伙食费交纳的票据管理规定如下:

1、由当地接待部门安排在食堂就餐的,接待部门收取伙食费时,应统一开具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登记造册,入帐管理,专项用于伙食成本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2、下乡工作人员在群众家中就餐的,交纳伙食费时,可由所到学校出具票据或自制凭证(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学校要及时做好相关事宜和账务处理。

3、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的其他特殊情况,根据《柳城县教育系统下乡缴纳伙食费凭据》模板(详见附件2)开具收款凭证,以便工作人员下乡开展公务活动时自带使用。

接待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以上三种情况出具财政票据或自制凭证给下乡工作人员,及时做好有关事宜和账务处理。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本辖区外出差,单位不提供交通工具,除往返车费外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工作人员柳州市外(包括市内)出差,交通补助费每人每天80元;到市辖其它四县(鹿寨、融安、融水、三江)出差,交通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县域境内出差,交通补助费每人每天20元。

第二十三条外出连续开会、培训学习三天(含三天)以上的,只能报销去回两天的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其他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报销。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行旅、家具等托运费,一次性补助200元,由调入单位给予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发生的费用由调入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由县委、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统一的应急突发及重大集中行动,由相关单位报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批,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承担。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各种工作队以及选送学习等,按照柳州市委组织部与柳州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明确实(见)习、工作锻炼、选送学习等工作人员相关补助费用范围及标准的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按《柳城县关于试行县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的通知》(柳城财政〔2019〕50 号)执行。

第七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八条严格实行出差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出差前须填写《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出差。学校(幼儿园)结合实际情况,对出差审批程序进行细化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须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按月填报并提供出差审批表、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提供公务卡消费刷卡凭据。

第三十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同一天之内出差两个地点以上的,当天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不可累加,以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高的报销。

第三十一条无城市间交通凭据情况下伙食补助费和城市内交通费补助的报销规定。除单位派车出差外,因乘坐顺风车、使用私家车及其他方式出差等无城市间交通费凭据的,凭出差审批单、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城市内交通费,出差当天往返无住宿费发票的,可凭出差审批单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城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柳州市开会、培训、听课的,通知要求一天以内的,应当天往返,不得提前去或者推迟回。要严格按通知要求报销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城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因私绕道的,如省亲办事等,绕道和探望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城市内交通费。绕道交通费,以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为核定依据,绕道交通费少于直线交通费的,按实际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三十四条单位应对以下行为加强管理:一是原则不允许出差人员主动要求接待单位派车或借用其他单位车辆开展公务活动,使用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的,应按规定程序支付相关费用。二是原则不允许使用私家车出差,使用私家车出差的,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过路过桥费、燃油费。

第八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局计财股、教育会计核算中心会同教育局纪检室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差旅费总体按部门预算安排数执行,原则不得突破部门预算数。各单位要做好差旅费预算,如果全年出差超过单位公用经费预算的,不得负债待补,否则作为逾期未报而不予报销。

第三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操作规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修改印发柳城县教育局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柳城教字〔2018〕29号)不再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未提及事项按柳城财政〔2015〕18号、柳城财政〔2018〕55号、柳城财政〔2024〕96号文件执行

附件:1.柳城县党政机关国内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柳城县党政机关区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细化表

3.柳城县教育系统下乡缴纳伙食费凭据模板

附件1

柳城县党政机关国内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部级

司局级

其他

人员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月

960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月

960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月

960

59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23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24

深圳市

900

550

450

25

广西(南宁)

800

470

350

26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月

1040

650

450

30%

27

重庆市

800

480

370

28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9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30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31

西藏(拉萨)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2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33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34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5

夏(银川)

800

470

350

36

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附件2

柳城县党政机关区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细化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人·天)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备注

省级

厅级

其他人员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省级

厅级

其他人员

市本级

1

南宁

800

470

350

2

柳州

800

470

330

3

桂林

800

470

330

1-2,7-9

1040

610

430

30%

4

梧州

800

470

330

5

北海

800

470

330

1-2,7-9

1040

610

430

30%

6

防城港

800

470

330

7

钦州

800

470

330

8

贵港

800

470

330

9

玉林

800

470

330

10

贺州

800

470

330

11

百色

800

470

330

12

河池

800

470

330

13

来宾

800

470

330

14

崇左

800

470

330

县级

1

阳朔(桂林市)

800

470

330

1-2,7-9

1040

610

430

30%

2

其他县级

700

400

280

其中:广西特色旅游名县
(阳朔县除外)

700

400

280

1-2,7-9

910

520

360

30%

附件3

柳城县教育系统下乡缴纳伙食费凭据

缴款人单位:

填报时间:           

缴款人姓名

缴款金额

就餐地点及时间

收款单位(个人)

备注:1、此凭据一式两份,一份交收款单位,一份由缴款人留存。

     2、此凭据不能作为差旅费报销凭据。




    

柳城县教育局办公室                  2025年1月15日印发


关于印发《柳城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 柳城县教育局  |   发布日期: 2025-01-15 11:15   


全县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局属机关各股室(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城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柳城财政〔2015〕18号)、《柳城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柳城财政〔2018〕55号)、《柳城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柳城财政〔2024〕96号),我局制订了《柳城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柳城县教育局

2025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城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城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柳城财政〔2015〕18号)、《关于印发柳城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柳城财政〔2018〕55号)、《柳城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柳城财政〔2024〕96号)。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柳城县教育局机关及所属二层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交通费

第五条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具体规定如下:

(1)乘坐火车、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时,只能乘坐硬座、硬卧火车,二等座高铁/动车,二等软座全列软席列车, 凭票报销。

(2)乘坐轮船(不包括旅游船)时,只能乘坐三等舱,凭票报销。

(3)乘坐飞机时,只能乘坐经济舱,凭票报销。

(4)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时,凭票报销。

第八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单位派车出差的不予报销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给予报销住宿费。

住宿标准规定如下:

(一)自治区以外部分地区住宿费标准。参照柳州市本级党政机关调整的北京、上海等36个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住宿费限额标准及淡旺季浮动标准(详见附件1)。

出差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执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党政机关到所辖地、州、市(县)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党政机关到所辖地、州、市(县)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二)区内差旅住宿费标准。对出差到区内各市、县(市)的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进行细化,对桂林市本级、北海市本级以及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上浮30%,旺季时间定为1-2月和7-9月(详见附件2)。

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领导联系推进首批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工作的通知》(厅发〔2013〕16号)等文件规定,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及创建县主要包括23个县(市、区),其中除涠洲管委会、钦南区属于城区以外,其余21个县(市)为上林县、三江侗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阳朔县、兴安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蒙山县、东兴市、桂平市、容县、靖西县、乐业县、昭平县、巴马瑶族自治区县、宜州市、金秀瑶族自治区县、大新县、凭祥市、龙州县、资源县、荔浦县。今后新增创建旅游特色名县的,新政策未出台前,按此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鼓励网上预订宾馆,节约住宿费用。

第十四条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并承担住宿费的,不再报销住宿费。如出差途中发生住宿费,只予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但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乡镇到村屯(村屯到乡镇)每人每天20元;柳城县内每人每天30元;柳城县外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按当地工作餐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交纳的费用不超过伙食补助费标准。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代收费用、出具相关证明给出差人员并将款项支付给伙食提供方进行结算。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由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每月实行最高限额制。学校(幼儿园)从严控制出差天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到乡镇、村屯级开展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出席会议、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应自行用餐,出差人员凡有需要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在当地用餐的,应当按当地的就餐标准自觉交纳伙食费,交纳的费用不超过伙食补助费标准。

下乡开展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严禁以任何理由不予交纳伙食费;当地接待部门严禁以任何理由拒收下乡工作人员交纳的伙食费。

第二十条下乡开展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伙食费交纳的票据管理规定如下:

1、由当地接待部门安排在食堂就餐的,接待部门收取伙食费时,应统一开具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登记造册,入帐管理,专项用于伙食成本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2、下乡工作人员在群众家中就餐的,交纳伙食费时,可由所到学校出具票据或自制凭证(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学校要及时做好相关事宜和账务处理。

3、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的其他特殊情况,根据《柳城县教育系统下乡缴纳伙食费凭据》模板(详见附件2)开具收款凭证,以便工作人员下乡开展公务活动时自带使用。

接待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以上三种情况出具财政票据或自制凭证给下乡工作人员,及时做好有关事宜和账务处理。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本辖区外出差,单位不提供交通工具,除往返车费外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工作人员柳州市外(包括市内)出差,交通补助费每人每天80元;到市辖其它四县(鹿寨、融安、融水、三江)出差,交通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县域境内出差,交通补助费每人每天20元。

第二十三条外出连续开会、培训学习三天(含三天)以上的,只能报销去回两天的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其他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报销。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行旅、家具等托运费,一次性补助200元,由调入单位给予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发生的费用由调入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由县委、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统一的应急突发及重大集中行动,由相关单位报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批,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承担。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各种工作队以及选送学习等,按照柳州市委组织部与柳州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明确实(见)习、工作锻炼、选送学习等工作人员相关补助费用范围及标准的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按《柳城县关于试行县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的通知》(柳城财政〔2019〕50 号)执行。

第七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八条严格实行出差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出差前须填写《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出差。学校(幼儿园)结合实际情况,对出差审批程序进行细化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须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按月填报并提供出差审批表、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提供公务卡消费刷卡凭据。

第三十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同一天之内出差两个地点以上的,当天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不可累加,以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高的报销。

第三十一条无城市间交通凭据情况下伙食补助费和城市内交通费补助的报销规定。除单位派车出差外,因乘坐顺风车、使用私家车及其他方式出差等无城市间交通费凭据的,凭出差审批单、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城市内交通费,出差当天往返无住宿费发票的,可凭出差审批单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城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柳州市开会、培训、听课的,通知要求一天以内的,应当天往返,不得提前去或者推迟回。要严格按通知要求报销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城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因私绕道的,如省亲办事等,绕道和探望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城市内交通费。绕道交通费,以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为核定依据,绕道交通费少于直线交通费的,按实际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三十四条单位应对以下行为加强管理:一是原则不允许出差人员主动要求接待单位派车或借用其他单位车辆开展公务活动,使用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的,应按规定程序支付相关费用。二是原则不允许使用私家车出差,使用私家车出差的,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过路过桥费、燃油费。

第八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局计财股、教育会计核算中心会同教育局纪检室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差旅费总体按部门预算安排数执行,原则不得突破部门预算数。各单位要做好差旅费预算,如果全年出差超过单位公用经费预算的,不得负债待补,否则作为逾期未报而不予报销。

第三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操作规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修改印发柳城县教育局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柳城教字〔2018〕29号)不再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未提及事项按柳城财政〔2015〕18号、柳城财政〔2018〕55号、柳城财政〔2024〕96号文件执行

附件:1.柳城县党政机关国内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柳城县党政机关区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细化表

3.柳城县教育系统下乡缴纳伙食费凭据模板

附件1

柳城县党政机关国内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部级

司局级

其他

人员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月

960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月

960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月

960

59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23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24

深圳市

900

550

450

25

广西(南宁)

800

470

350

26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月

1040

650

450

30%

27

重庆市

800

480

370

28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9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30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31

西藏(拉萨)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2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33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34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5

夏(银川)

800

470

350

36

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附件2

柳城县党政机关区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细化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人·天)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备注

省级

厅级

其他人员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省级

厅级

其他人员

市本级

1

南宁

800

470

350

2

柳州

800

470

330

3

桂林

800

470

330

1-2,7-9

1040

610

430

30%

4

梧州

800

470

330

5

北海

800

470

330

1-2,7-9

1040

610

430

30%

6

防城港

800

470

330

7

钦州

800

470

330

8

贵港

800

470

330

9

玉林

800

470

330

10

贺州

800

470

330

11

百色

800

470

330

12

河池

800

470

330

13

来宾

800

470

330

14

崇左

800

470

330

县级

1

阳朔(桂林市)

800

470

330

1-2,7-9

1040

610

430

30%

2

其他县级

700

400

280

其中:广西特色旅游名县
(阳朔县除外)

700

400

280

1-2,7-9

910

520

360

30%

附件3

柳城县教育系统下乡缴纳伙食费凭据

缴款人单位:

填报时间:           

缴款人姓名

缴款金额

就餐地点及时间

收款单位(个人)

备注:1、此凭据一式两份,一份交收款单位,一份由缴款人留存。

     2、此凭据不能作为差旅费报销凭据。




    

柳城县教育局办公室                  2025年1月15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