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柳城县民政局关于印发《柳城县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柳城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2-11-02

     

      柳城民字〔20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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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县民政局关于印发《柳城县社区社会组织

登记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

为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我局制定了《柳城县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柳城县民政局

                  2022112

柳城县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村(社区)居民在村(社区)内设立的,从事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的成员必须是在本村(社区)的居民,包含户籍不在本村(社区)但居住在本村(社区)的居民,活动范围原则上只限于本村(社区)(村、社区间交流、比赛活动除外),活动内容和方式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

下列情况不列入社区社会组织范围:

(一)村(居)委会及其工作机构;

(二)不具备组织形式或以营利为目的组织;

(三)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类别,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有关部门颁发许可证的,须在登记前取得相关许可证,且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从事经营性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须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性服务。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受理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工作;县民政局是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对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依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

(三)对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四)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直属有关部门是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社区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区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区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查;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区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六)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是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施备案管理;

  (二)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情况统计台账,每月25日前提交县民政局;

  (三)通过转移职能、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四)对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进行兜底管理;

(五)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社区社会组织登记

第七条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按照现行的社会组织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具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村(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社团类型组成(例如:柳城县大埔镇城南社区志愿者协会);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村(社区)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例如:柳城县大埔镇城南社区暖心志愿服务中心)。

第九条放宽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准入门槛,社区社会组织的办公场所准予一址多社,能够提供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或村(居)委会场所使用证明的,社区活动场所可以作为注册场所;降低社会团体成立时会员数量要求,单位会员可降低到10个,个人会员可降低到20个,个人和单位会员混合的可降低到20个;降低注册资金门槛,社区社会组织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000元人民币,其中,枢纽型、支持型社区社会组织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0元人民币,行(事)业规定有最低限额的除外。

第十条社区社会组织在登记、年检时应同步提交党建材料。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符合成立党组织的社区社会组织,都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基层党组织并开展活动。不具备单独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可与邻近基层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组织,确保党组织覆盖到位。社区社会组织要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社区社会组织备案

第十一条尚未达到登记条件,但能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申请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社区(村)名称+业务范围+社团类型组成(例如:柳城县大埔镇城南社区志愿者协会);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例如:柳城县大埔镇城南社区暖心志愿服务中心);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准予一址多社,能够提供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或村(居)委会场所使用证明的,社区活动场所可以作为备案办公场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不少于2个、会员不少于10个);

(四)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三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柳城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会员名册(从业人员名册)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章程。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不予备案:

(一)有根据证明拟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社区区域内已有名称相同的同类组织;

(三)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在收到社区社会组织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办理,说明理由;备案机关应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经发展壮大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到县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

第十六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住所等发生变更或需要注销备案的,应到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填写《柳城县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到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需要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15日内填写《柳城县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到备案机关办理申请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日常开展活动,应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报告,重大活动还应提前5日向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报告;每年年底前分别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十一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备案机关撤销备案,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不按章程开展活动的;

(二)连续2年(含)以上未向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

(四)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第二十二条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编号由乡镇名称+年份+3位数字流水号组成。如大埔镇2022年首个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编号为:大埔镇2022001

第四章社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民主议事制度,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应按章程办理。

第二十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社区社会组织财产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后,剩余财产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县民政局的指导下,用于发展其所在区域的同类型社会组织。

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行业)主管单位依法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和类别的不同,加强分类指导与管理,形成横向分类负责、纵向按级负责、条块职责清晰的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与监督管理体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柳城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柳城县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柳城县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式样由柳城县民政局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柳城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柳城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2.柳城县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

      3.柳城县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

      4.柳城县备案类社区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5.柳城县备案类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附件1

柳城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组织名称:                       

备案编号:                      

组织类别:                      

备案日期:                      

1.该表由不具备注册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填写(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该表仅用于掌握、了解村(社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基本情况用,不能作为其他任何证明,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填写表格时要附一份参加该社会组织的人员名册。

4.备案编号由乡镇人民政府按顺序填写;组织类别填写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5.表格一式三份,经备案机关审核备案后,一份备案机关留存,一份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留存,一份备案社区社会组织自存,请妥善保管。

6.本备案表有效期二年,到期需重新备案。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名称


活动地域

(填村、社区名)


活动场所地址及面积


会员数(社团填)


工作人员数

(民非填)


主要


联系电话


社区社会组织职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社区社会组织职务


宗旨


业务范围










负责人名单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工作单位职务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码

社区社会组织职务

本人

签名























































主要负责人情况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手机


家庭住址


在备案社区社会中职务


其他社会职务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在何













本人

签名

         

        本人声明以上备案信息真实、准确,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接受社区、乡镇监督指导。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

                                  

村(居)委会意见:

(是否同意备案)

                

                       ( )

                               

备案机关意见:

(是否同意备案)

                   

                           ( )

                                       

附件2  

柳城县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

组织名称


备案

编号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变更的事项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申请变更

理由


履行的

内部程序


社区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

                                                    

     

村(居)委会意见:

            

(盖 章)

                    

备案机关意见:

章)

     









附件3

柳城县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

组织名称


备案编号


住所


主要负责人


电话


申请注销理由



债权债务的清算情况


退还原备案表等记录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  

               

                                                          

村(居)委会意见:

    (盖章)

          

备案机关意见:

         (盖章)

                 












附件4

柳城县备案类社区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如柳城县大埔镇城南社区志愿者协会,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写明社区社会组织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团结凝聚群众,依法开展活动,弘扬社会正能量,促进社区和谐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备案机关某某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团体的活动场所:(载明××乡镇×社区或村×某某房屋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

××××××××××××;

 ××××××××××××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第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选负责人;

(三)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决定会员入会;

决定终止事宜;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本团体负责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为会员服务;

(三)××××××××××××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备案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会员大会通过注销决议后15日内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审核同意,向备案机关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本团体经备案机关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即为终止


附件5

柳城县备案类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

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由行政区划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如:柳城县大埔镇城南社区暖心志愿服务中心。)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写明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团结凝聚群众,依法开展活动,弘扬社会正能量,促进社区和谐

第五条本单位接受备案机关某某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单位的活动场所(载明××街道或乡镇×社区或村×某某房屋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人是          ;负责人是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第九条本单位活动地域:(载明××乡镇+社区或村)

第十条本单位的活动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自行解散的;

(四)……………………………………………

第十二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备案,应该作出注销决议之日起15日内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审核同意,向备案机关办理注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单位经备案机关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即为终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城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2日印发

柳城县民政局关于印发《柳城县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柳城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2022-11-02 15:35   

     

      柳城民字〔20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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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县民政局关于印发《柳城县社区社会组织

登记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

为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我局制定了《柳城县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柳城县民政局

                  2022112

柳城县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村(社区)居民在村(社区)内设立的,从事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的成员必须是在本村(社区)的居民,包含户籍不在本村(社区)但居住在本村(社区)的居民,活动范围原则上只限于本村(社区)(村、社区间交流、比赛活动除外),活动内容和方式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

下列情况不列入社区社会组织范围:

(一)村(居)委会及其工作机构;

(二)不具备组织形式或以营利为目的组织;

(三)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类别,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有关部门颁发许可证的,须在登记前取得相关许可证,且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从事经营性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须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性服务。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受理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工作;县民政局是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对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依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

(三)对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四)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直属有关部门是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社区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区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区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查;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区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六)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是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施备案管理;

  (二)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情况统计台账,每月25日前提交县民政局;

  (三)通过转移职能、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四)对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进行兜底管理;

(五)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社区社会组织登记

第七条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按照现行的社会组织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具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村(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社团类型组成(例如:柳城县大埔镇城南社区志愿者协会);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村(社区)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例如:柳城县大埔镇城南社区暖心志愿服务中心)。

第九条放宽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准入门槛,社区社会组织的办公场所准予一址多社,能够提供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或村(居)委会场所使用证明的,社区活动场所可以作为注册场所;降低社会团体成立时会员数量要求,单位会员可降低到10个,个人会员可降低到20个,个人和单位会员混合的可降低到20个;降低注册资金门槛,社区社会组织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000元人民币,其中,枢纽型、支持型社区社会组织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0元人民币,行(事)业规定有最低限额的除外。

第十条社区社会组织在登记、年检时应同步提交党建材料。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符合成立党组织的社区社会组织,都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基层党组织并开展活动。不具备单独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可与邻近基层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组织,确保党组织覆盖到位。社区社会组织要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社区社会组织备案

第十一条尚未达到登记条件,但能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申请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社区(村)名称+业务范围+社团类型组成(例如:柳城县大埔镇城南社区志愿者协会);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例如:柳城县大埔镇城南社区暖心志愿服务中心);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准予一址多社,能够提供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或村(居)委会场所使用证明的,社区活动场所可以作为备案办公场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不少于2个、会员不少于10个);

(四)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三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柳城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会员名册(从业人员名册)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章程。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不予备案:

(一)有根据证明拟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社区区域内已有名称相同的同类组织;

(三)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在收到社区社会组织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办理,说明理由;备案机关应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经发展壮大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到县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

第十六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住所等发生变更或需要注销备案的,应到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填写《柳城县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到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需要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15日内填写《柳城县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到备案机关办理申请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日常开展活动,应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报告,重大活动还应提前5日向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报告;每年年底前分别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十一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备案机关撤销备案,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不按章程开展活动的;

(二)连续2年(含)以上未向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

(四)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第二十二条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编号由乡镇名称+年份+3位数字流水号组成。如大埔镇2022年首个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编号为:大埔镇2022001

第四章社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民主议事制度,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应按章程办理。

第二十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社区社会组织财产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后,剩余财产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县民政局的指导下,用于发展其所在区域的同类型社会组织。

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行业)主管单位依法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和类别的不同,加强分类指导与管理,形成横向分类负责、纵向按级负责、条块职责清晰的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与监督管理体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柳城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柳城县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柳城县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式样由柳城县民政局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柳城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柳城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2.柳城县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

      3.柳城县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

      4.柳城县备案类社区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5.柳城县备案类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附件1

柳城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组织名称:                       

备案编号:                      

组织类别:                      

备案日期:                      

1.该表由不具备注册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填写(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该表仅用于掌握、了解村(社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基本情况用,不能作为其他任何证明,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填写表格时要附一份参加该社会组织的人员名册。

4.备案编号由乡镇人民政府按顺序填写;组织类别填写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5.表格一式三份,经备案机关审核备案后,一份备案机关留存,一份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留存,一份备案社区社会组织自存,请妥善保管。

6.本备案表有效期二年,到期需重新备案。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名称


活动地域

(填村、社区名)


活动场所地址及面积


会员数(社团填)


工作人员数

(民非填)


主要


联系电话


社区社会组织职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社区社会组织职务


宗旨


业务范围










负责人名单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工作单位职务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码

社区社会组织职务

本人

签名























































主要负责人情况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手机


家庭住址


在备案社区社会中职务


其他社会职务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在何













本人

签名

         

        本人声明以上备案信息真实、准确,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接受社区、乡镇监督指导。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

                                  

村(居)委会意见:

(是否同意备案)

                

                       ( )

                               

备案机关意见:

(是否同意备案)

                   

                           ( )

                                       

附件2  

柳城县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

组织名称


备案

编号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变更的事项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申请变更

理由


履行的

内部程序


社区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

                                                    

     

村(居)委会意见:

            

(盖 章)

                    

备案机关意见:

章)

     









附件3

柳城县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

组织名称


备案编号


住所


主要负责人


电话


申请注销理由



债权债务的清算情况


退还原备案表等记录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  

               

                                                          

村(居)委会意见:

    (盖章)

          

备案机关意见:

         (盖章)

                 












附件4

柳城县备案类社区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如柳城县大埔镇城南社区志愿者协会,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写明社区社会组织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团结凝聚群众,依法开展活动,弘扬社会正能量,促进社区和谐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备案机关某某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团体的活动场所:(载明××乡镇×社区或村×某某房屋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

××××××××××××;

 ××××××××××××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第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选负责人;

(三)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决定会员入会;

决定终止事宜;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本团体负责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为会员服务;

(三)××××××××××××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备案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会员大会通过注销决议后15日内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审核同意,向备案机关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本团体经备案机关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即为终止


附件5

柳城县备案类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

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由行政区划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如:柳城县大埔镇城南社区暖心志愿服务中心。)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写明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团结凝聚群众,依法开展活动,弘扬社会正能量,促进社区和谐

第五条本单位接受备案机关某某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单位的活动场所(载明××街道或乡镇×社区或村×某某房屋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人是          ;负责人是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第九条本单位活动地域:(载明××乡镇+社区或村)

第十条本单位的活动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自行解散的;

(四)……………………………………………

第十二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备案,应该作出注销决议之日起15日内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审核同意,向备案机关办理注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单位经备案机关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即为终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城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