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抽检信息
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来源: 柳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11-20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的内容,涉及我县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该不合格产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柳城县建子食品厂生产经营的牛腊巴(香辣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PJ20000000002431824

样品名称

牛腊巴(香辣味)

生产日期

2020-07-10

型号规格

150克/袋

标称生产

企业

柳城县建子食品厂

被抽样单位

桂林市华荣自选商店有限责任公司普陀路分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菌落总数

检验机构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2020年9月1日,执法人员在柳城县建子食品厂向该单位负责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编号:SC202001721)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PJ20000000002431824),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柳城市监责改字〔2020〕0834号)。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成品间和销售区未发现标示生产日期2020年07月10日、规格为150g/袋的牛腊巴(香辣味)。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对上述检验结论、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等提出异议。

柳城县建子食品厂2020年7月10日生产的、规格为150克/袋的牛腊巴(香辣味)食品未按照规定检验合格出厂销售。柳城县建子食品厂生产了标示生产日期为2020年07月10日、规格为150克/袋的牛腊巴(香辣味)120袋。2020年7月26日,柳城县建子食品厂销售给桂林市华荣自选商店有限责任公司普陀路分店120袋。

柳城县建子食品厂于2020年9月1日发布《召回公告》。2020年9月2日从桂林市华荣自选商店有限责任公司普陀路分店召回90袋。30袋未能召回,其中22袋用于国家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8袋在桂林市华荣自选商店有限责任公司普陀路分店销售给顾客。

柳城县建子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腊巴(香辣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检验合格出厂销售上述批次牛腊巴(香辣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行政处罚。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表示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导致食品出现问题的隐患采取相应的对策。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来源: 柳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0-11-20 16:25    |  作者: 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的内容,涉及我县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该不合格产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柳城县建子食品厂生产经营的牛腊巴(香辣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PJ20000000002431824

样品名称

牛腊巴(香辣味)

生产日期

2020-07-10

型号规格

150克/袋

标称生产

企业

柳城县建子食品厂

被抽样单位

桂林市华荣自选商店有限责任公司普陀路分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菌落总数

检验机构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2020年9月1日,执法人员在柳城县建子食品厂向该单位负责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编号:SC202001721)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PJ20000000002431824),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柳城市监责改字〔2020〕0834号)。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成品间和销售区未发现标示生产日期2020年07月10日、规格为150g/袋的牛腊巴(香辣味)。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对上述检验结论、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等提出异议。

柳城县建子食品厂2020年7月10日生产的、规格为150克/袋的牛腊巴(香辣味)食品未按照规定检验合格出厂销售。柳城县建子食品厂生产了标示生产日期为2020年07月10日、规格为150克/袋的牛腊巴(香辣味)120袋。2020年7月26日,柳城县建子食品厂销售给桂林市华荣自选商店有限责任公司普陀路分店120袋。

柳城县建子食品厂于2020年9月1日发布《召回公告》。2020年9月2日从桂林市华荣自选商店有限责任公司普陀路分店召回90袋。30袋未能召回,其中22袋用于国家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8袋在桂林市华荣自选商店有限责任公司普陀路分店销售给顾客。

柳城县建子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腊巴(香辣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检验合格出厂销售上述批次牛腊巴(香辣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行政处罚。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表示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导致食品出现问题的隐患采取相应的对策。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