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科普
柳城县某液化石油气储配有限公司对超期未检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案
来源: 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9-10

柳城县液化石油气储配有限公司对超期未检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

2020年8月25日,当事人在本公司气瓶充装工作台对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在其充装的液化石油气瓶中有10瓶的液化石油气瓶超期未检。

10瓶液化石油气瓶的编号及检验有效期分别为:气瓶编号为0271277的气瓶无检验标志环,该气瓶的制造日期为2011年8月;编号为6857576的气瓶检验有效期为2019年11月;编号为955-784的气瓶检验有效期为2020年1月;编号为804-104的气瓶检验有效期为2020年1月;编号为2773352的气瓶检验有效期为2020年2月;编号为082-98的气瓶检验有效期为2019年3月;编号为557-940的气瓶检验有效期为2020年1月;编号为2127823的气瓶检验有效期为2020年4月;该2瓶无法识别编号的气瓶检验有效期分别为2019年8月和2020年3月。

当事人对超期未检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对不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评析:

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监管涉及市场监管部门、住建部门、城管执法部门等。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我们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依法对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管理行为进行监管。对于日常检查工作中,在燃气经销点发现的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重瓶,我们应依职权溯源追查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存在非法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并将燃气经销点相关情况反馈给燃气主管部门住建局进一步查处。我们要做到依法履职,但不越权执法。


柳城县某液化石油气储配有限公司对超期未检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案

来源: 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1-09-10 08:40    |  作者: 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柳城县液化石油气储配有限公司对超期未检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

2020年8月25日,当事人在本公司气瓶充装工作台对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在其充装的液化石油气瓶中有10瓶的液化石油气瓶超期未检。

10瓶液化石油气瓶的编号及检验有效期分别为:气瓶编号为0271277的气瓶无检验标志环,该气瓶的制造日期为2011年8月;编号为6857576的气瓶检验有效期为2019年11月;编号为955-784的气瓶检验有效期为2020年1月;编号为804-104的气瓶检验有效期为2020年1月;编号为2773352的气瓶检验有效期为2020年2月;编号为082-98的气瓶检验有效期为2019年3月;编号为557-940的气瓶检验有效期为2020年1月;编号为2127823的气瓶检验有效期为2020年4月;该2瓶无法识别编号的气瓶检验有效期分别为2019年8月和2020年3月。

当事人对超期未检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对不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评析:

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监管涉及市场监管部门、住建部门、城管执法部门等。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我们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依法对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管理行为进行监管。对于日常检查工作中,在燃气经销点发现的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重瓶,我们应依职权溯源追查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存在非法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并将燃气经销点相关情况反馈给燃气主管部门住建局进一步查处。我们要做到依法履职,但不越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