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科普
柳城县某水果批发中心经营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或者无地址的预包装食品案
来源: 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8-13

柳城县某水果批发中心经营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或者无地址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购进①标注有NSX:2020.05.03,HSD:2021.05.03、②标注有MFD:2020/05/02,EXP:2021/05/01、③标注有MFD:2020/06/03,EXP:2021/06/02上述3种预包装食品对外进行销售。

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销售上述3种预包装食品货值为1567元,获利113元,违法所得为113元

上述3种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或者无地址预包装食品销售货值共1567元,获利共113元,违法所得共113元。

当事人经营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或者无地址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经营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或者无地址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评析:

由于有些消费者误认为进口食品比国产食品好,导致有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将国产食品的标签标注称外文,迎合有些消费者的愿望。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8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第3.8.2点“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第4.1.2.1点“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第4.1.6.1点“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该标注规范的汉字和产品名称、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

本案中,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三种预包装食品是进口食品,但其标签上未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经营者经营上述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柳城县某水果批发中心经营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或者无地址的预包装食品案

来源: 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1-08-13 08:00    |  作者: 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柳城县某水果批发中心经营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或者无地址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购进①标注有NSX:2020.05.03,HSD:2021.05.03、②标注有MFD:2020/05/02,EXP:2021/05/01、③标注有MFD:2020/06/03,EXP:2021/06/02上述3种预包装食品对外进行销售。

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销售上述3种预包装食品货值为1567元,获利113元,违法所得为113元

上述3种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或者无地址预包装食品销售货值共1567元,获利共113元,违法所得共113元。

当事人经营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或者无地址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经营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或者无地址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评析:

由于有些消费者误认为进口食品比国产食品好,导致有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将国产食品的标签标注称外文,迎合有些消费者的愿望。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8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第3.8.2点“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第4.1.2.1点“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第4.1.6.1点“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该标注规范的汉字和产品名称、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

本案中,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三种预包装食品是进口食品,但其标签上未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经营者经营上述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