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科普
柳城县某食品厂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来源: 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7-07

柳城县食品厂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2020年6月我局接到举报,投诉举报人称其购买的柳城县某食品厂生产的某牌软糕外包装标注有“绿色食品”,标注的食品添加剂2-(4-甲氧基笨氧基)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

当事人的某牌软糕大礼盒纸盒和小盒纸盒包装标注“绿色食品”图样,该“绿色食品”图样与经认证许可的绿色食品标志不一致。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某牌软糕未获得绿色食品认证许可。

当事人的某牌软糕的小盒纸盒包装反面标签标明有:“品名:软糕(熟粉类糕点),配料:糯米糕粉、白砂糖、猪油、芝麻、橙皮糖、葡萄糖、食用香精、柠檬酸、2-(4-甲氧基苯氧基)-丙钠,产品标准号:GB/T20977,生产许可证号:SC12445022200130,贮存方法:置阴凉干燥处保存,食用方法:开袋即食,质量等级:合格品,保质期:30天,生产日期:见包装打码处,产地:广西柳州市,制造商:柳城县某食品厂。等内容。

2-(4-甲氧基苯氧基)-丙酸钠是GB 2760-2014中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当事人使用2-(4-甲氧基苯氧基)-丙酸钠生产某牌软糕,符合GB/T 20977和GB 2760-2014的规定。但是包装标签均标注为2-(4-甲氧基苯氧基)-丙钠,缺少“酸”字。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某牌软糕标签标注“绿色食品”图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标签虚假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2-(4-甲氧基苯甲基)-丙酸钠生产某牌软糕,标签配料中标注为“2-(4-甲氧基苯甲基)-丙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的规定,属于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生产销售标签虚假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评析:

食品标签“瑕疵”如何认定?

构成食品标签瑕疵的两个前提条件是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不构成食品标签瑕疵。

一、食品安全的前提是通过对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及对消费者承诺的满足程度来体现,因此食品标签瑕疵的前提是食品本身不存在任何食品安全问题。判断食品标签瑕疵是否影响食品安全时,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基本标准,有关瑕疵问题是否可能导致食品有毒、有害,是否可能造成食品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以及是否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有些学者列出了“瑕疵”中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几个方面(该观点值得借鉴):

1、内容的真实性。如果标签标注的内容存在虚假情形,包括名称、成分、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存在真实性问题,不能被认为属于“瑕疵”,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和第125条第1款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2、标准的符合性。标签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一是标签形式的符合性。食品标签形式方面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所谓的形式符合要求,包括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示的所有内容必须做到项目齐全,标注方式合规。二是具体内容的符合性。比如标签标示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适用范围和用量如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就不能以“瑕疵”论。

3、是否违反禁止性条款。“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的相关规定,有不少“禁止性条款”。在食品标签中,如果存在违反这些“禁止性条款”的内容,不应作为“瑕疵”处理。比如,“食品安全法”第71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若食品标签文字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标签内容模糊、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等内容无法辨识,均不应视为“瑕疵”。

二、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一般应当是指标签、说明书上标注或者记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及相关信息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进行购买或者消费。在实际情况中,误导包括功能性误导、选择性误导、价格性误导、概念性误导等。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1条的规定:“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以及第4.1.4.1条的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本案中,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某牌软糕未获得绿色食品认证许可,其在该食品包装上标注“绿色食品”,属于虚假的内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2-(4-甲氧基苯氧基)-丙酸钠是GB 2760-2014中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当事人使用2-(4-甲氧基苯氧基)-丙酸钠生产某牌软糕,符合GB/T 20977和GB 2760-2014的规定。但是包装标签均标注为2-(4-甲氧基苯氧基)-丙钠,缺少“酸”字。这个标签标注的内容属于“笔误”,其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属于“瑕疵”,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柳城县某食品厂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来源: 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1-07-07 09:00    |  作者: 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柳城县食品厂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2020年6月我局接到举报,投诉举报人称其购买的柳城县某食品厂生产的某牌软糕外包装标注有“绿色食品”,标注的食品添加剂2-(4-甲氧基笨氧基)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

当事人的某牌软糕大礼盒纸盒和小盒纸盒包装标注“绿色食品”图样,该“绿色食品”图样与经认证许可的绿色食品标志不一致。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某牌软糕未获得绿色食品认证许可。

当事人的某牌软糕的小盒纸盒包装反面标签标明有:“品名:软糕(熟粉类糕点),配料:糯米糕粉、白砂糖、猪油、芝麻、橙皮糖、葡萄糖、食用香精、柠檬酸、2-(4-甲氧基苯氧基)-丙钠,产品标准号:GB/T20977,生产许可证号:SC12445022200130,贮存方法:置阴凉干燥处保存,食用方法:开袋即食,质量等级:合格品,保质期:30天,生产日期:见包装打码处,产地:广西柳州市,制造商:柳城县某食品厂。等内容。

2-(4-甲氧基苯氧基)-丙酸钠是GB 2760-2014中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当事人使用2-(4-甲氧基苯氧基)-丙酸钠生产某牌软糕,符合GB/T 20977和GB 2760-2014的规定。但是包装标签均标注为2-(4-甲氧基苯氧基)-丙钠,缺少“酸”字。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某牌软糕标签标注“绿色食品”图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标签虚假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2-(4-甲氧基苯甲基)-丙酸钠生产某牌软糕,标签配料中标注为“2-(4-甲氧基苯甲基)-丙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的规定,属于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生产销售标签虚假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评析:

食品标签“瑕疵”如何认定?

构成食品标签瑕疵的两个前提条件是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不构成食品标签瑕疵。

一、食品安全的前提是通过对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及对消费者承诺的满足程度来体现,因此食品标签瑕疵的前提是食品本身不存在任何食品安全问题。判断食品标签瑕疵是否影响食品安全时,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基本标准,有关瑕疵问题是否可能导致食品有毒、有害,是否可能造成食品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以及是否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有些学者列出了“瑕疵”中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几个方面(该观点值得借鉴):

1、内容的真实性。如果标签标注的内容存在虚假情形,包括名称、成分、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存在真实性问题,不能被认为属于“瑕疵”,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和第125条第1款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2、标准的符合性。标签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一是标签形式的符合性。食品标签形式方面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所谓的形式符合要求,包括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示的所有内容必须做到项目齐全,标注方式合规。二是具体内容的符合性。比如标签标示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适用范围和用量如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就不能以“瑕疵”论。

3、是否违反禁止性条款。“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的相关规定,有不少“禁止性条款”。在食品标签中,如果存在违反这些“禁止性条款”的内容,不应作为“瑕疵”处理。比如,“食品安全法”第71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若食品标签文字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标签内容模糊、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等内容无法辨识,均不应视为“瑕疵”。

二、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一般应当是指标签、说明书上标注或者记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及相关信息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进行购买或者消费。在实际情况中,误导包括功能性误导、选择性误导、价格性误导、概念性误导等。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1条的规定:“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以及第4.1.4.1条的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本案中,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某牌软糕未获得绿色食品认证许可,其在该食品包装上标注“绿色食品”,属于虚假的内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2-(4-甲氧基苯氧基)-丙酸钠是GB 2760-2014中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当事人使用2-(4-甲氧基苯氧基)-丙酸钠生产某牌软糕,符合GB/T 20977和GB 2760-2014的规定。但是包装标签均标注为2-(4-甲氧基苯氧基)-丙钠,缺少“酸”字。这个标签标注的内容属于“笔误”,其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属于“瑕疵”,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