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柳城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华侨经济管理区,县各有关单位,各矿山企业:
根据柳城县政府关于《柳城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柳城政发[2011]30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柳城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现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
柳城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观念,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编制目的
为了切实履行和保证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矿山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组织和协调职责,做到反应迅速、有序,进一步增强政府应对矿山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2.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县级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县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和县级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属地化原则,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事故抢救指挥以地方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4.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发挥企业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将日常工作、训练、演习、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引导、鼓励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和发挥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5. 加强监控,科学决策。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控。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决策,提高事故应急处置技术和水平。
(四)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柳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柳城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五)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矿山、尾矿库等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成立柳城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按照“精干、统一、高效”原则,根据《柳城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成立柳城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和指挥全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总指挥可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可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副主任和县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中共柳城县委宣传部、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经贸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县环境保护局、县安监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
2.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矿山事故应急处置的全面工作;指挥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救援;协调参加应急救援的各部门工作;组织发动社会力量救援;救援行动结束后的工作总结等。
3.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以下简称矿山事故应急指挥办)负责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与现场救援指挥部保持联系,传达指挥部命令,收集、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柳州市安监局和有关领导上报事故信息,向公众和传媒发布事故及救援信息,调配、协调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与相关部门的综合协调。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抢险的外部治安秩序;参与营救,控制事故的火情并及时灭火,参与抢救现场受害人员,疏散处于危险地段的人员;负责保障救援物资及人员运输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配合做好善后社会稳定、尸检等工作。
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当地政府和企业做好受伤人员及死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协调工作。并负责做好地质、水文地质情况的探测。
县卫生局负责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运输车辆,保证人员和急救物资的道路和水上运输。
当地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地周围群众的撤离、疏散、安置及思想稳定工作。
(二)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
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其主要职责:应急响应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和救援措施,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县矿山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救援工作。救援结束后,提出防范事故的措施及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三)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县政府协商驻柳部队、预备役人员、武警部队参与和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框架
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是全县各类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与之相适应的制度、资源所构成的网络。由指挥管理系统、救援队伍系统、技术支持系统、相关保障系统等组成。
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实行分级组织,即县矿山事故应急组织、乡镇人民政府矿山事故应急组织和矿山企业事故应急组织。
(五)矿山危险和救援资源分析
1. 危险目标的确定
露天矿山主要危险为坍塌。
2. 危险性分析
我县非煤矿山主要为采石场分布在各乡镇。
3. 救援资源分析
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各乡镇志愿消防队,各村义务消防队。
4. 监测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和完善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监测管理体系,并确保监测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
5. 报告
一旦发现可能诱发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因素或发现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时,监测部门、知情单位或个人、事件发生单位要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事件所在地政府应急办公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19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矿山企业可直接向就近的矿山救护队伍请求支援。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至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向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和柳州市安监局值班室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或者特别重大时,县安监局可以越级上报。
县矿山事故应急办公室:7618005、 7612237(传真)
三、信息处理
(一)县、乡两级矿山事故应急指挥办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矿山事故信息的接报、研究判断和处理工作,根据对事件的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同级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本级预案的建议。
(二)矿山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至市矿山应急指挥办,并及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
(三)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办统一负责全县矿山企业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
(四)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办建立全县矿山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定期完成矿山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提交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五)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办组织对全县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高的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六)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每年制定矿山灾害与预防处理计划,同时上报安监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报县矿山应急指挥办备案。
(七)一旦发现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征兆或事故有扩大迹象时,事发地监测、监控和公共信息接警主管部门通过分析、研究判断、做出预警,并将预警信息报县应急办和县矿山应急指挥办。
(八)预警级别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按照事故级别依次发布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号。
红色预警信号由自治区安监局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号、黄色预警信号由市安监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蓝色预警信号由县安监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四、应急处理程序
(一)分级响应程序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按照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矿山事故响应。矿山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的级别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二)分级响应
1.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分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级别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由事故所在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启动。
较大级别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由事故所在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市矿山应急预案启动。
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由自治区、国家负责有关应急预案启动。
2.基本应急程序
矿山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报告当地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同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本级应急指挥部报送事故信息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指挥部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3.应急响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本预案:
(1)发生事故后,有1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灾区;已经或可能导致3人以下死亡;
(2)事故发生后,县级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
(3)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事故。
(三)指挥和协调
矿山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级别当地政府应遵循属地原则,启动本级预案,开展抢险工作。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现场应急指挥部即成立,现场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
1.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执行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处置事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掌握事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判断事件发展趋势,制定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矿山应急指挥办报告;组织指挥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应急救援;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现场处置中的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处置工作组牵头部门和职责。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组,作为现场抢险救援实施机构。事故发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进行调整。
(1)综合协调组。可由县政府办主任、分管副主任担任组长,县安监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协调各组的抢险救援;负责汇总和上报抢险进展情况;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情况;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
(2)抢险救援组。可由事发所在乡镇或县安监部门有关领导担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抢险方案和作业计划,按照事故抢险方案,具体组织现场抢险;调动各救援力量和各类抢险机械,按照作业计划规定的时间、方法展开抢险救援工作;初步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配合组织技术专家组工作,准确确定事故原因。
(3)治安保卫组。可由县委政法委或县公安局有关领导担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包括责任人控制,保证交通道路管制,保证各抢险队伍、抢险机械快速到达事故场地;保证事故现场治安和救援秩序;进行事故伤亡人员和失踪人员登记,包括村、矿、商贸市场等方面的常住、暂住人员清点和登记;对事故单位必要的人或物监督监控。
(4)医疗防疫组。可由县卫生局领导担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负责救护车辆的安排,现场伤员救治、运输转移及住院治疗。负责救援当中及结束后,组织、协调、指挥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在县、乡两级卫生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疾病控制工作小组,组织消毒药品,消毒灭菌,做好救灾过程及灾后流行疾病和传染病病源的控制工作。
(5)后勤保障组。可由相关县政府办、乡镇政府领导担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按需准备抢险物资,包括抢险使用的各类油品和工器具;保障抢险现场电力供应,通信保障;保障抢险人员的生活和住宿安排。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县政府及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相关县保障,不足时,由县发改局、县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由县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由县经贸局负责,有关通信公司参与保障。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由县气象局提供支持。
(6)善后处理组。可由县民政局、县、乡镇政府或工会、劳动保障、保险及其他部门领导担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群众转移安置、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相关事务;协调有关单位,做好转移与处理伤亡人员的尸体;接待有关处理事故伤亡人员代表和家属;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进行处理;与劳动保障工伤部门联系,做好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待遇的支付工作;向伤亡人员发放政府和有关部门筹集的资金;负责伤亡人员的安置工作;负责各单位和村民财产的理赔等工作。
(7)污染处理组。由县环保局领导担任组长。主要职责是: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制定措施,处理事故救援过程或结束后,由于事故抢险过程或事故原因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8)赈灾救济组。由县民政局领导担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统计各类灾情损失,包括财产、家畜、地产等,通过政府民政部门,做好灾后救济与重建工作。
(9)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领导担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由应急指挥部授权,统一公布人员伤亡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发布新闻和接待记者;报道救援过程当中涌现出的各类先进个人、先进事迹。
同时,还应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3.企业按规定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发生矿山事故,企业负责人组织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实施应急预案。企业应急救援机构服从政府应急指挥部的指挥。
(四)事故信息报告
1.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人员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抢救,尽快核实灾情及人员伤亡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3.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4.接到矿山事故报告,立即报告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通知指挥部成员。同时报柳州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办。
(五)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辖区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和当地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1.企业是事故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企业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立即组织本企业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2.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制定事故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事故和救援情况,及时修订、补充救援措施。
3.矿山企业和当地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现场指挥部应向上级矿山应急组织明确要求增强救援。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指挥部及时调动当地的医疗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4.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5.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矿山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同时由县政府、公安、武警、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6.进行事故抢救时,要注意保护现场,因抢险救援的需要破坏现场时,要做好记录。
(六)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救援人员必须按相关救护规程规定做好安全防护。矿山救护人员必须携带必要的救灾装备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救援。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携带安全保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浓度、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七)新闻报道事故信息对外发布按县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八)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整体救援工作结束由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做出决定。后期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需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
五、事故调查、处理、检测与后果评估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现场检测、事故损失评估等工作。
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一个月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出应急行动书面总结报告提交指挥部办公室。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办收集和整理所有的应急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总结和评价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保障情况等,对应急预案的适用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及完善。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救援队伍应认真核对参加抢险救灾人员,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抢险救灾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
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制定防范措施。
矿山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二)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三)事故应急救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县、市安委办。
七、保障措施
(一)通讯与信息保障
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办与各有关单位建立通讯联系。县乡负责协调保障事故区域通讯、信息网络的畅通。
矿山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通讯、信息网络的畅通。
(二)应急救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
(1)矿山企业负责必要救灾装备和物资的储备。
(2)根据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建立必要的救援资源储备。
2、救援队伍保障
(1)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队伍的组织调动。
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矿山应急救援工作。
(2)县人民政府应建立矿山事故应急机构。
(3)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
3、交通运输保障
(1)各地的有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大力支持救援工作。需要铁路、飞机运输支援时,由铁道、民航部门进行协调,及时组织运输力量,完成运输任务。保证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及应急救援专家能够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2)矿山救援和医疗救护车辆配用专用警灯、警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后,地方政府及时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应急救援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免交过路(过桥)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交通讯号的限制,最大限度地赢得抢险救灾时间。
4、矿山救援医疗保障
(1)矿山救援医疗保障以企业所在地的医院为主。以现有110、120、119、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告,接警部门应迅速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及安全监管部门。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调请医疗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2)矿山企业应负责企业职工的自我救护、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矿山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5、治安保障
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治安保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公安、武警等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6、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应急救援保障专项资金,用于处理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时的需要。
矿山企业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技术支持与保障
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立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八、宣传、培训和学习
(一)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公布矿山企业事故应急预案信息,接警部门和电话,宣传应急救援法律法规。
矿山企业组织学习本企业应急预案以及避险、自救和互救常识。
(二)培训
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办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矿山企业管理人员到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定期、强制培训。对矿长安全资格培训时必须进行矿山救援知识培训。
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知识的培训。
(三)演习
县人民政府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要定期组织辖区内救灾指挥系统模拟演习。
矿山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九、监督检查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督促,保障应急措施到位。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按隶属关系,对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和应急预案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十、附 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每年修订一次,遇有重大情况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后,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及矿山企业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预案,逐步建立和完善矿山企业预案体系。
(二)奖惩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以及在抢救各类矿山事故中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追认为烈士。
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造成重大损失和扩大灾害程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13年9月3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