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事故救援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城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2-04-18
柳城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文件
 
柳城政办〔2011〕138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柳城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经济管理区,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城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柳城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能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医疗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身体危害,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柳城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柳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县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1医疗救援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成立县医疗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卫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由县财政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经贸局、人社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县人武部、县红十字会等组成。
县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指挥县“120”急救中心,组织实施医疗救援工作及各项急救,并根据需要,组织医师护士到现场抢救伤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提供技术指导。
县发改局:负责配合制定医疗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调度中心项目建设发展规划。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药械储备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和落实医疗救援保障政策。
县公安局:负责维持医疗救援工作现场秩序,保证医疗救援指挥、救护、药品运送、器械物资车辆优先通行及现场医疗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县交通局:负责优先安排运送医疗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物资,保证医疗救援指挥、救护、送血、专用物资运输车辆的优先通行。
县民政局: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特殊困难伤病员进行救助。
县经贸局: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供应。
县人社局:负责协调解决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受伤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工伤保险人员的医疗急救费用。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医疗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组织特殊药品应急调配。
县人武部:组织军队、民兵等有关人员和社会力量,支持和配合开展医疗救援工作。
县红十字会:组织开展医疗自救和互救知识宣传、培训活动,提高群众医疗自救、互救水平;接受有关境内外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3.2日常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具体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1)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命令和决策;
(2)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应急处置具体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3)组织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有关技术方案、工作制度和措施,开展培训、工作督导和预案演练;
(4)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3.3专家组及其职责
县卫生局负责组建县医疗救援专家组,专家组由不同学科的医疗专家组成。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医疗救援技术方案和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为医疗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咨询、培训,承担医疗救援综合评估任务;
(3)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4医疗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1)紧急救援指挥和调度中心
县120急救中心负责收集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求助信息并提供咨询服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伤病员的院前急救和传染病人的转运工作。
(2)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承担伤病员现场和院内抢救、治疗任务。伤病员需要向上级医院转诊的,按指挥部要求进行。医疗机构每天向县指挥部报告病情发展和救治进展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分级响应
4.1.1Ⅰ级、Ⅱ级响应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预案有关应急响应规定,对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在积极开展紧急救援的同时,需按规定上报,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下,开展救援工作。
4.1.2Ⅲ级响应
按照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预案有关应急响应规定,需对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在积极开展紧急救援的同时,需按规定上报,并在市人民政府或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部署下,开展救援工作。
4.1.3Ⅳ级响应
指挥部接到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报告后,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经批准启动县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实施现场急救、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相关工作;并将医疗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医疗救援指挥部报告,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4.2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
4.2.1现场组织与指挥
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县指挥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临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专线电话,并公布专线电话号码,实行24小时现场指挥。主要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县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4.2.2现场抢救
(1)参加医疗卫生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向救援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接受其统一指挥,与其他医疗救护队相互配合,划分抢救区域,对伤员进行分检、医疗救护和转运。
(2)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3)救护队现场抢救的主要措施是止血、包扎、固定和正确搬运,准备转至适宜医院,并根据现场伤员情况设手术、急救处置室;
(4)救护人员要将伤员的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逐一填写伤员情况单,并置于伤员口袋内。
4.2.3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拒诊伤病员。
(6)公安部门、交通部门保证医疗救护、送血、专用物资车辆的优先通行。
4.2.4接诊医院的救治
(1)接诊医院应立即开通“绿色通道”,对医院资源进行调整,尽最大可能满足抢救的需要,对接收伤员进行早期处理,对有生命危险的伤员实施紧急处理;同时要有专人做好救治伤员的统计汇总工作,包括伤员的数量、病情以及医院能承受的最大抢救能力,及时上报,便于统一安排抢救工作。
(2)超出接诊医院救治能力的伤员,接诊医院要写好病历,在县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及时将其转往就近或指定的后方医院,并妥善安排转运途中的医疗监护。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120”急救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县指挥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县指挥部要在1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原因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指挥部,并提出预防及控制该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建议。
县指挥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和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指挥部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是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完善我县急救网络建设,县急救机构为县120急救中心。
5.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人数不少于30人的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确保医疗救援及时、有效。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5.4物资储备
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5医疗卫生救援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伤亡人员,县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县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6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救治处理概况、患者(伤员)救治康复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医疗救援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等,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附则
7.1责任与奖励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由人事、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给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认嘉奖。
7.2抚恤和补助
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补助。
7.3补偿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
7.4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7.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卫生 救援 应急预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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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城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12-04-18 17:18    |  作者: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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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柳城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经济管理区,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城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柳城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能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医疗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身体危害,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柳城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柳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县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1医疗救援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成立县医疗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卫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由县财政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经贸局、人社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县人武部、县红十字会等组成。
县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指挥县“120”急救中心,组织实施医疗救援工作及各项急救,并根据需要,组织医师护士到现场抢救伤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提供技术指导。
县发改局:负责配合制定医疗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调度中心项目建设发展规划。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药械储备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和落实医疗救援保障政策。
县公安局:负责维持医疗救援工作现场秩序,保证医疗救援指挥、救护、药品运送、器械物资车辆优先通行及现场医疗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县交通局:负责优先安排运送医疗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物资,保证医疗救援指挥、救护、送血、专用物资运输车辆的优先通行。
县民政局: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特殊困难伤病员进行救助。
县经贸局: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供应。
县人社局:负责协调解决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受伤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工伤保险人员的医疗急救费用。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医疗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组织特殊药品应急调配。
县人武部:组织军队、民兵等有关人员和社会力量,支持和配合开展医疗救援工作。
县红十字会:组织开展医疗自救和互救知识宣传、培训活动,提高群众医疗自救、互救水平;接受有关境内外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3.2日常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具体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1)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命令和决策;
(2)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应急处置具体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3)组织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有关技术方案、工作制度和措施,开展培训、工作督导和预案演练;
(4)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3.3专家组及其职责
县卫生局负责组建县医疗救援专家组,专家组由不同学科的医疗专家组成。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医疗救援技术方案和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为医疗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咨询、培训,承担医疗救援综合评估任务;
(3)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4医疗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1)紧急救援指挥和调度中心
县120急救中心负责收集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求助信息并提供咨询服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伤病员的院前急救和传染病人的转运工作。
(2)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承担伤病员现场和院内抢救、治疗任务。伤病员需要向上级医院转诊的,按指挥部要求进行。医疗机构每天向县指挥部报告病情发展和救治进展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分级响应
4.1.1Ⅰ级、Ⅱ级响应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预案有关应急响应规定,对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在积极开展紧急救援的同时,需按规定上报,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下,开展救援工作。
4.1.2Ⅲ级响应
按照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预案有关应急响应规定,需对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在积极开展紧急救援的同时,需按规定上报,并在市人民政府或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部署下,开展救援工作。
4.1.3Ⅳ级响应
指挥部接到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报告后,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经批准启动县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实施现场急救、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相关工作;并将医疗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医疗救援指挥部报告,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4.2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
4.2.1现场组织与指挥
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县指挥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临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专线电话,并公布专线电话号码,实行24小时现场指挥。主要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县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4.2.2现场抢救
(1)参加医疗卫生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向救援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接受其统一指挥,与其他医疗救护队相互配合,划分抢救区域,对伤员进行分检、医疗救护和转运。
(2)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3)救护队现场抢救的主要措施是止血、包扎、固定和正确搬运,准备转至适宜医院,并根据现场伤员情况设手术、急救处置室;
(4)救护人员要将伤员的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逐一填写伤员情况单,并置于伤员口袋内。
4.2.3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拒诊伤病员。
(6)公安部门、交通部门保证医疗救护、送血、专用物资车辆的优先通行。
4.2.4接诊医院的救治
(1)接诊医院应立即开通“绿色通道”,对医院资源进行调整,尽最大可能满足抢救的需要,对接收伤员进行早期处理,对有生命危险的伤员实施紧急处理;同时要有专人做好救治伤员的统计汇总工作,包括伤员的数量、病情以及医院能承受的最大抢救能力,及时上报,便于统一安排抢救工作。
(2)超出接诊医院救治能力的伤员,接诊医院要写好病历,在县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及时将其转往就近或指定的后方医院,并妥善安排转运途中的医疗监护。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120”急救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县指挥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县指挥部要在1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原因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指挥部,并提出预防及控制该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建议。
县指挥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和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指挥部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是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完善我县急救网络建设,县急救机构为县120急救中心。
5.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人数不少于30人的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确保医疗救援及时、有效。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5.4物资储备
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5医疗卫生救援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伤亡人员,县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县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6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救治处理概况、患者(伤员)救治康复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医疗救援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等,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附则
7.1责任与奖励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由人事、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给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认嘉奖。
7.2抚恤和补助
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补助。
7.3补偿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
7.4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7.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卫生 救援 应急预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9 日印发
                                        (网络传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