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柳 州 市
人民政府文件
柳政发〔2015〕37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柳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第15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予 印发 实施。
2015年11月 27 日
柳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14〕76号)精神,规范我市临时救助工作,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柳州市户籍或持有柳州市居住证的城乡居民。
第三条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及时、高效,适度、公正,侧重于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的范围: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
(三)一般家庭;
(四)特困人员(指《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中规定的“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下同) 。
第六条 实行临时救助应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原因、种类、程度等因素,依照下列分类和标准 实施救助:
(一)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教育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实际共同生活的父母,以及其他户口在一起、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 人均计发 :①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救助标准人均一次性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4倍发放;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救助标准人均一次性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3倍发放;③因 其他特殊原因 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救助标准人均一次性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2倍发放。
(二)对 城乡低收入 家庭。 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计发 :①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救助标准人均一次性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3.5倍发放;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救助标准人均一次性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2.5倍发放;③因 其他特殊原因 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救助标准人均一次性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1.5倍发放。
(三)对一般家庭。 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计发 :①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救助标准人均一次性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3倍发放;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救助标准人均一次性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2倍发放;③因 其他特殊原因 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救助标准人均一次性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1倍发放。
(四)对特困人员 。 以1人为单位计算发放,其中: 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一次性 按其月供养金标准的 5倍 救助 ;因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一次性 按其月供养金标准的 4倍 救助 ;因 其他特殊原因 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一次性 按其月供养金标准的 3倍 救助 。
第七条 属于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享受临时救助。
(一)隐瞒家庭成员基本情况或者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
(二)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者相关证明的;
(三)拒不签订申请人承诺和《柳州市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
(四)个人申报情况、信息核对结果或经调查核实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
(五)申请对象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申请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临时救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由户主 或者个人填写《柳州市临时救助申请 核准 表》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申请,并出示户口本(居住证)、身份证及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也可以 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申请。
(二)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状况及困难类型逐一调查,并在《柳州市临时救助申请 核准 表》上签署意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7日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 核准 :县(区)民政部门应在收到调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 核准 意见。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辖区居民遭遇困难情况,帮助困难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对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给予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 应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调查核准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第十条 县(区)民政部门应按季度将临时救助情况信息予以公开。对群众举报、投诉或主动发现有骗取临时救助行为的,应在自接到举报投诉或主动发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及时公布调查核对情况。
县(区)民政部门或核对机构应发放临时救助金或临时救助物资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不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临时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入户调查、信息核对,并出具调查、核对报告。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方式视救助对象的实际困难,由各县(区)民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临时住所、社会力量提供帮扶等形式。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面统筹协调。各级财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配合,密切协调,全面参与。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适当补助,各级财政分级负责。县(区)人民政府要将落实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原则上每年支出资金不能小于上级补助规模,同时,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临时救助工作经费。城乡居民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以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不具有本地户籍或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人员,县(区)民政部门可以按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调查核准给予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性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及时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登记备案、建档和统计工作;县(区)民政局每月要按时向市民政局上报临时救助资金发放统计台账。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完善具体实施细则。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