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
社会救助低保兜底政策解读
来源: 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19-08-30


 

要点内容:

一、低保制度兜底保障“五个一批”。

1.因残致困的兜底一批。对于困难残疾人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按规定程序以户为单位纳入低保范围;对于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只要残疾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不考虑供养人的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对于依靠子女供养的无收入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其子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可视为符合低保条件。

2.因病返贫的保障一批。对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负住院医药费用支出较大,即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依申请纳入低保范围。

3.生产条件恶劣的帮扶一批。对因失地、少地或生产条件恶劣,自身发展能力不足,导致生活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凡是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依申请纳入低保范围。

4.易地搬迁的后续扶持一批。为鼓励易地搬迁对象能够搬得出、住得下,对于易地搬迁后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暂时无就业和产业支撑导致生活困难,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6个月的低保救助,易地扶贫搬迁修建或购置的房产不作为纳入迁入地最低生活保障的限制条件,6个月后按照低保动态管理机制进行管理;安置到我区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的易地搬迁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全部纳入边民生活补助范围。

5.“低保救助渐退”稳定一批。凡未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能宣布脱贫,对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宣布脱贫后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对于在驻地发展种、养等扶贫项目实现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申请农村低保时,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生产成本和就业成本(按户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核算);对于外出务工实现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申请农村低保时,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12个月的务工收入。对于通过发展产业、实现就业等方式实现家庭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保障对象,在12个月的过渡保障期内可以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的相关政策,通过“救助渐退”增强其就业和发展产业的稳定性。脱贫攻坚期间为帮助有意外死亡病故人员的低保家庭渡过难关,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从第7个月起必须办理停保手续。

二、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对农村建档立卡人员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各地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落实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30%的标准分别落实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确保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各地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最高救助金额可达5万元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社会救助低保兜底政策解读

来源: 民政局  |   发布日期: 2019-08-30 10:25    |  作者: 民政局


 

要点内容:

一、低保制度兜底保障“五个一批”。

1.因残致困的兜底一批。对于困难残疾人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按规定程序以户为单位纳入低保范围;对于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只要残疾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不考虑供养人的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对于依靠子女供养的无收入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其子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可视为符合低保条件。

2.因病返贫的保障一批。对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负住院医药费用支出较大,即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依申请纳入低保范围。

3.生产条件恶劣的帮扶一批。对因失地、少地或生产条件恶劣,自身发展能力不足,导致生活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凡是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依申请纳入低保范围。

4.易地搬迁的后续扶持一批。为鼓励易地搬迁对象能够搬得出、住得下,对于易地搬迁后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暂时无就业和产业支撑导致生活困难,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6个月的低保救助,易地扶贫搬迁修建或购置的房产不作为纳入迁入地最低生活保障的限制条件,6个月后按照低保动态管理机制进行管理;安置到我区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的易地搬迁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全部纳入边民生活补助范围。

5.“低保救助渐退”稳定一批。凡未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能宣布脱贫,对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宣布脱贫后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对于在驻地发展种、养等扶贫项目实现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申请农村低保时,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生产成本和就业成本(按户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核算);对于外出务工实现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申请农村低保时,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12个月的务工收入。对于通过发展产业、实现就业等方式实现家庭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保障对象,在12个月的过渡保障期内可以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的相关政策,通过“救助渐退”增强其就业和发展产业的稳定性。脱贫攻坚期间为帮助有意外死亡病故人员的低保家庭渡过难关,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从第7个月起必须办理停保手续。

二、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对农村建档立卡人员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各地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落实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30%的标准分别落实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确保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各地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最高救助金额可达5万元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