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
桂民办函〔2019〕256号 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区“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学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来源: 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19-10-30


各市民政局:

民政部下发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24号),为做好我区“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以下简称“助学工程”)项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助学工程”项目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根据《“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助学工程”项目资助对象范围是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2019年下半年新入学和已经在校就读的孤儿为受助对象。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资助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二、加强资金管理

(一)助学金发放。民政部门按月或按季度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孤儿本人的银行卡。民政部门应每学期至少主动与受助孤儿就读学校联系一次,并做好记录,及时掌握受助孤儿就读情况。受助孤儿入学后开始发放助学金,退学、毕业后停止发放助学金。

(二)做好资金申请工作。设区市民政局负责汇总本辖区孤儿助学信息(含人数、花名册)和补助资金需要总额,并于每年21日前报送自治区民政厅。在申请补助资金时,应增加上年度不足部分、扣减上年度资金余额。

(三)规范管理“助学工程”项目经费。各地要严格按照“助学工程”项目资助对象范围发放助学金。每年对项目受助对象抽查地级市民政部门比例不低于60%、县级民政部门100%检查。民政部门自行检查、评估或通过第三方检查、评估项目实施情况,注意保留抽查、检查资料。

(四)严格区分孤儿基本生活费和“助学工程”助学金的发放对象范围。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对象是未满18周岁的孤儿,年满18周岁的,民政部门应停发其孤儿基本生活费;“助学工程”助学金发放对象是符合条件的年满18周岁的孤儿。

三、做好“助学工程”宣传工作

各地应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途径宣传“助学工程”政策,增进社会各界对“助学工程”的了解。各地在家庭巡查时应主动了解社会散居孤儿就学情况,向孤儿及其监护人宣传告知“助学工程”相关内容,确保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助学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桂民办函〔2019〕256号 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区“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学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来源: 民政局  |   发布日期: 2019-10-30 16:30    |  作者: 民政局


各市民政局:

民政部下发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24号),为做好我区“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以下简称“助学工程”)项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助学工程”项目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根据《“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助学工程”项目资助对象范围是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2019年下半年新入学和已经在校就读的孤儿为受助对象。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资助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二、加强资金管理

(一)助学金发放。民政部门按月或按季度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孤儿本人的银行卡。民政部门应每学期至少主动与受助孤儿就读学校联系一次,并做好记录,及时掌握受助孤儿就读情况。受助孤儿入学后开始发放助学金,退学、毕业后停止发放助学金。

(二)做好资金申请工作。设区市民政局负责汇总本辖区孤儿助学信息(含人数、花名册)和补助资金需要总额,并于每年21日前报送自治区民政厅。在申请补助资金时,应增加上年度不足部分、扣减上年度资金余额。

(三)规范管理“助学工程”项目经费。各地要严格按照“助学工程”项目资助对象范围发放助学金。每年对项目受助对象抽查地级市民政部门比例不低于60%、县级民政部门100%检查。民政部门自行检查、评估或通过第三方检查、评估项目实施情况,注意保留抽查、检查资料。

(四)严格区分孤儿基本生活费和“助学工程”助学金的发放对象范围。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对象是未满18周岁的孤儿,年满18周岁的,民政部门应停发其孤儿基本生活费;“助学工程”助学金发放对象是符合条件的年满18周岁的孤儿。

三、做好“助学工程”宣传工作

各地应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途径宣传“助学工程”政策,增进社会各界对“助学工程”的了解。各地在家庭巡查时应主动了解社会散居孤儿就学情况,向孤儿及其监护人宣传告知“助学工程”相关内容,确保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助学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