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民政局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管理制度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柳城县民政局关于完善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管理制度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华侨管理区民政办,县社会福利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根据自治区、柳州市2017年社会救助工作会议的要求,结合我县特困人员(包括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管理的实际情况,针对特困人员申请与受理、供养金发放、日常照料护理、住院陪护、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与受理问题
对于符合条件,新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本人或代理人应持相关证件、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民政局将按程序进行审批;对于原来已录入社会救助平台农村五保人员救助供养管理模块的五保户,系统将自动转入社会救助平台农村特困人员救助管理模块,此类特困人员无需重新申请,农村特困人员救助管理模块将默认统一的救助供养标准,不再区分农村集中供养与农村分散供养;对于原来录入社会救助平台城市低保管理模块的城市“三无”人员,需本人或代理人持相关证件、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民政局需对此类人员身份条件重新进行审批确认,待审批确认通过后,方可实施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关于供养金发放问题
(一)按照《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三款“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 倍确定;农村特困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 倍确定。”我县目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每人404元/月,全县集中供养在县福利院、各乡镇有管理员的敬老院和五保村(无管理员的五保村除外),性质上与城市特困人员一致,为了便于供养金的发放,我县把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和城市特困人员的供养标准划为同一个标准,统一称为城市特困人员,城市特困人员供养金按每人530元/月标准发放;我县现行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3100元/年(即258元/月),农村分散特困人员供养金按每人每月340元标准发放。
(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每人每月530元的供养金中400元作为生活费,其余的130元作为特困供养服务管理经费,特困供养服务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包括水电、燃料以及日常生活购买衣、裤、鞋、袜、帽等方面的开支,该项经费130元由集中供养机构统一调度使用,不能发放到特困人员个人手中。县福利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县民政局以一次性发放形式,将供养金拨付给福利院;各乡镇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每人每月530元,其中340元,县民政局将社化发放的形式,将供养金打入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用于领取供养金的存折由乡镇民政办或管理人员代为保管,余下190元,县民政局以一次性发放形式,将经费拨付给各集中供养机构。以社会化发放形式打入个人存折的340元供养金,各集中供养机构可以灵活使用,以一次发放形式拨付给各集中供养机构的190元,各集中供养机构需提供有效发票到民政局报账;居住在无管理人员五保村内的特困人员,视同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按每人每月340元标准发放。
三、关于日常照料护理问题
按照《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三款“半自理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全护理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柳城县目前最低工资标准是1000元/月,半自理特困人员日常照料护费按每人每月300元确定;全护理特困人员日常照料护费按每人每月600元确定。由于各乡镇集中供养机构条件有限,建议各乡镇将半自理、全护理的特困人员转移至县福利院集中供养(有重度传染病、暴力倾向精神病人等不适合安排到县福利院供养的除外),县民政局以一次发放形式,将日常照料护理费拨付给县福利院。对于不适宜、不愿意转移到县福利院集中供养的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需与日常照料人签订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协议,日常照料护理费的发放按协议规定执行。
四、关于住院陪护问题
特困人员生病需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应安排到我县民政定点医院(包括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各乡镇卫生院、柳城县爱心医院、柳州市福利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期间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垫付,定点医院每月向县民政局结算。特困人员因病情严重,确实需要转移到非定点医院治疗的,费用由其本人先支付,并在报销新农合、大病保险之后,凭住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民政办申请医疗救助。
县民政局与劳动服务签订劳动服务协议,将特困人员住院陪护服务以打包形式承包给劳动服务公司,各乡镇特困人员到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可直接与劳动服务公司工作人员联系,由劳动服务公司对生病住院治疗的特困人员进行陪护,特困人员住院所产生陪护费、伙食费等,由县民政局统一与劳动服务公司进行结算,不需要乡镇民政办承担。居住在县福利院的特困人员,县民政局已按规定支付县福利院特困人员日常照料护理费,居住在县福利院的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工作由县福利院自行负责,县民政局不再支付所产生的陪护费、伙食费。已按规定支付日常照料人日常照料护理费的特困人员住院,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协议,由其日常照料人负责该特困人员生病住院的陪护工作,县民政局不再支付住院陪护费,伙食费从该特困人员供养金中支出。
劳动服务协议服务范围仅限于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特困人员在各乡镇卫生院或到县外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县民政局不负责特困人员的住院陪护工作,也不支付住院陪护费和伙食费;特困人员到柳城县爱心医院、柳州市福利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护理费已涵盖在医疗救助经费当中,伙食费从该特困人员供养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以申请临时救助的方式加以解决。
五、关于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问题
民政部门提倡鼓励具有生活自理能力、有稳固住房的特困人员分散居家养老。对于有管理人员的敬老院、五保村,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特困人员,确实需要转移到敬老院、五保村实行集中供养的,各乡镇民政办应告知县民政局,征得县民政局同意后,方可转移到敬老院、五保村实施集中供养。对于没有管理人员的敬老院、五保村,一律不再接收新的特困人员入住,现已居住在没有管理人员的五保村当中的特困人员,有生活自理能力的,应动员回村分散居家养老,或转移至有管理人员的敬老院集中供养;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一律转移至县福利院集中供养。
以上若干问题的规定,除第四条部分内容需与劳动服务公司签订劳动服务协议后,方可实施外,其余所有规定从2017年6月1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柳城县民政局
2017年6月2日
公开标识:主动公开
柳城县民政局 2017年6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