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注销登记操作规范
来源:
民政局  |
发布日期:
2012-06-22 10:46
 
| 作者:
民政局
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注销登记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注销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10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注销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四条,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申请注销。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县级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注销。
六、申请材料
根据2001年7月3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第十一条,申请材料为: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三)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印章。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由各县自行公布
附件1: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注销登记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
社会团体名称 广西××协会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
机 构 名 称 广西××协会××业分会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
机 构 登 记 证 号 桂分证字第××号
注 销 日 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印制
填表说明及要求
1.表内所列项目要实事求是填写。“盖章”处,应盖上红色印章。“签名”处,应由本人亲笔签名。
2.须提交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相关会议决议(纪要、决定)。
3.本表统一使用A4纸打印,提交本表一式二份同时交电子文档一份。
自治区民政厅 :
本会因分会组成人员皆为兼职,且人员变动频繁,自成立以来开展工作较少,未能真正发挥相应专业作用。
申请注销登记,请予批准。
(社会团体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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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银行账户及财产处理情况:
分会成立以来未开设银行帐户,无资产及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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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同意
经办人:张×
(盖 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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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同意
负责人:王×
经办人:林×
(盖 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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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印章、证书记录:
承办人(社团)签字:梁× 收缴人(登记管理机关)签字: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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