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凤山中学学校章程
柳城教章审告〔2018〕36号柳城县凤山中学学校章程登记备案表.docx
凤山中学﹝2016﹞1号
《柳城县凤山中学学校章程》于 2016年9月29日经学校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县教育局《关于申请核准(凤山中学学校章程)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现予以公布。
《柳城县凤山中学学校章程》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盖章)
2016年10月10日
柳城县凤山中学学校章程
本章程于2016年9月29日,经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的组织结构及运行机制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 后勤管理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深化教育改革,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凤山中学。学校地址:柳城县凤山镇跃进街57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与隶属关系:学校是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初级中学,学制3年。属公益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在柳城县教育局和柳城县凤山镇党委、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教育工作,接受他们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办学理念与文化
办学宗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合格公民和现代化人才奠定坚实基础。
办学理念:为学生的成长奠定基础,为教师的发展搭建平台,创建文明和谐校园。
校训:诚信、致远、博学、笃行
校风:求真、崇德、至善、尚美
教风:乐教、爱生、善导、严谨
学风:乐学、善思、自主、合作
办学目标: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创建在柳城县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的乡镇中学。
办学思路:文化引领、德育为首、落实常规、特色发展
学校精神:担当、奉献、合作、创新
学校宣言:让每一位学生的个性和才能都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让每一位学生都能在校园内享受到成功的喜悦。
育人目标:培育品德优良、人格健全、基础厚实,善学奋进、体魄强健、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能适应社会发展的合格中学生。
教师发展目标:师德高尚、理念先进、善于合作、业务精湛。
第五条 校歌、校徽:
第二章 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按照本章程治理学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免。
第七条 校长的职责: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立德树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法治校,执行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法令、法规、指示、决定,完成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团结、依靠教职工,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研活动,确保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稳定提高。
(三)接受上级党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四)组织起草、完善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及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定期检查、总结工作。
(五)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的执行。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按照程序实施奖励和惩罚。
(六)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注重抓好继续教育和校本培训,不断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政治素养、师德水平和教书育人的能力;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成为业务骨干,努力建设学习型的教师队伍;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建设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有较强科研能力、乐于奉献、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
(七)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挥行政班子的智慧和力量,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不断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注意发挥广大教师和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改进学校的管理,认真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八)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强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搞好校舍、教学设施、设备、校园环境、校园文化等方面的建设,促进学校快速而健康地发展。
(九)关心广大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及生活。创造条件不断改善师生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努力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受理师生员工的校内申诉。组织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提高教师的生活品位及质量。
(十)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安全。适当安排专项经费,加强安全教育及法制教育工作,加强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手段,避免学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十一)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严格执行学校财经管理制度,保护和管理学校的财产。
(十二)加强与家长的联系,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派出所、社区的支持与配合,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合作互动机制,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三)勤政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带头实干、创新。
第八条 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遵循民主集中原则,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有决策权以及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实际出发依法(劳动合同法)聘用、调整干部、教职工,合理安排干部和教职工的工作。对上级任命的副校长明确分工、规定职责;经主管部门批准,有权提名、任免处室主任及其以下干部。在上级核定的学校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设置其它的内部机构及负责人。
(三)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政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的立项与实施。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学校财务实行校长审批制度。
(五)教育教学管理权:全面领导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法自主办学,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教育教学的非法干预。
(六)招生权: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录取小学毕业生。
(七)依法行使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权限。
第九条 学校设政教处、教务处、校安处、总务处、团委、教研组等机构。学校实行分工负责制度。各职能部门按照所承担职责各司其职,对校长负责。要顾全大局,既讲分工,又要合作,互不推诿,敢于担责。
第十条 学校设党支部。全面负责学校党务工作,负责全校师生的思想政治以及教师的师德进行考评等方面的工作。具体职能如下:
(一)对学校近、远期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其他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
(二)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三)建立党支部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四)抓好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校共青团、工会、教代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做好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
(六)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发挥和引导教代会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充分发挥教代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七)定期听取校长工作通报,研究分析学校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的政治状况,讨论学校发展的长远规划、学年和学期教学计划、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层以上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
(八)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校长正确决策的落实。
第十一条 学校设副校长岗位。副校长由县教育局根据有关程序提名及任免。各副校长对校长负责,根据分工协助校长分管行政、教学、教科研、德育、宣传、考核、奖惩、后勤、财务、校产、安全、法制、招生、学籍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设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决策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教学、行政工作的重大事宜。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民主讨论,校长决定的决策体制。
校长办公会一般应当有以下人员参加:(包括校长及其他校级、副校级班子成员,工会主席等),请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根据会议讨论的内容,必要时可以请学校有关部门的领导(中层领导)和相关的教职工参加。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行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主持,成员为学校全体行政班子成员,必要时可召开行政扩大会议,吸收教职工代表或有关成员参加会议。会议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和学校工作目标,研究学校各方面的工作,对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进行部署,组织实施。负责提出议题事项、意见和建议、对行政日常事务及重大问题、事宜进行研究、审议和决策,安排学校教育、教学、教研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一般每周召开例会一次。
第十四条 设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学校工作、行使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和基本形式。教代会接受党组织的领导。教代会代表以教职工为主体,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教代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以下职权:
(一)支持校长行使职权,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听取并讨论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校务公开工作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学校重要的规章制度和方案,在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问题。如学校教职工聘任制方案、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福利待遇分配等,审议通过的方案由校长颁布实施。
(四)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部署,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并对被评议者的奖惩提出建议意见。民主评议应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干部工作相结合。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七)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代会进行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八)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维护其合法权益。在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主要工作任务:
1.在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或增补教职工代表;做好教代会的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2.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受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3.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工会委员会。工会在柳城县教育工会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工会会员的教育管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教职工文体娱乐活动,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支持与配合学校行政方面实施各项工作规划,参与、监督学校校务公开的实施,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筹备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学校、年级、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整合家长资源,丰富教育内容,促进学校、家庭、社会三方联动,形成教育合力。
(一)家长委员会有下列权利:
1.参与学校的办学目标、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的制定,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2.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3.作为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向学校反馈家长的意见和要求。
4.对学校工作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家长委员会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1.积极参与、配合学校举行的重大教育活动,协助学校加强科学管理。主动进入学校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学生课外活动指导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协同校方做好学生及其家长工作。
2.倾听和收集家长对学校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反馈给学校领导或有关教师,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3.充分挖掘各种社会资源,为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提供条件。
4.组织家长对学校工作进行评议。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十七条 教师招聘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招聘制度,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初中教师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具备胜任初中教师工作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以后,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期限,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条 本校教师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尊重、关心、热爱、保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学校应为教师履行上述义务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 教师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接受上级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参加继续教育,参加各类政治业务培训,努力钻研业务,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学校要在培训等方面应编制相应的经费预算,制订教师培训规划。根据学校的需要,以所教学科为主,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参加对口的进修或培训,积极为教师的发展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据柳城县教育局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在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全员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任、晋级、奖惩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校教职工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社保、福利、医疗、住房补贴等待遇。学校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力提高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等工作任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师申诉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教务处主任、政教处主任、总务处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为七人,委员会主任由党支部书记担任,负责召集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处理意见。
学校处理教师申诉或纠纷,应运用听证方式,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
教师申诉调解委员会申诉对以下情况进行调处并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
(一)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
(二)与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
(三)对学校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等权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自觉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设备设施。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接受学校考评。在学生自评、互评的基础上,学校对学生综合素质做出客观的评价,每学期评价一次,毕业时做出毕业鉴定。对学生的评价应广泛征求任课教师和学生管理人员的意见,采取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方式,力求使评价客观公正,评价结果应与学生本人见面,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给学生家长。
第二十九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必要处分。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受到处分以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在下一学期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就学生违纪处理、个人奖惩、侵害升学权、剥夺考试或受教育权利、侵犯人身健康或个人尊严、受到不公正评价以及学生认为其他侵害其合法权益等方面提出的申诉,及时进行调处,并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党支部书记、行政代表、工会代表、政教处主任、学生代表组成,原则上成员为五人。委员会主任由党支部书记担任,负责召集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学生申诉事项处理意见。学生可以聘请代理人参加申诉。
学校处理学生申诉问题,应采用听证方式,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 按上级有关规定,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达到相关要求的,准予毕业。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核准,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的非正常辍学。
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困难学生,学校根据能力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习惯。
第三十五条 教务处负责并指导教研组、备课组和教师开展日常教学及管理工作。
(一)教研组工作实施组长负责制,教研组长按学校相关要求,负责具体制定并落实本教研组的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常规管理、组织教学质量评估等方面的工作,领导本组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率。
(二)教研组下设年级备课组,备课组工作由备课组长负责,备课组长按学校相关要求,负责组织落实本年级本学科的集体备课、质量评估、课堂改进等具体事项。
第三十六条 教务处同时负责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校内学术交流、论文评选、课题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并组织开展学校管理、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研究学校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供校长决策参考。
第三十七条 政教处、团委具体组织实施学校德育工作,制定学校德育工作规划和计划,确定各年级、教研组、学生会、及各职能部门的德育任务,协调校内外各德育途径之间的相互配合,考核教职工德育工作绩效。校团委、学生会是学生自我教育、自主管理的基本组织,要充分发挥学生群体组织优势,为学生搭建丰富的实践平台,开展健康有益、生动活泼符合学生身心特点的德育教育主题活动,增强德育实效性。
第三十八条 根据需要,学校按年级设立年级组。年级组长在教务处和政教处的指导下负责本年级教育教学工作的协调与落实。
第三十九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负责班级学生的组织、管理和指导,负责协调本班各学科教学工作,并与学生家长做好联系沟通工作。此外,班主任工作是培养学生良好思想品德和指导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方面,班主任是德育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开展德育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线,以民族团结教育为特色,以“四自”教育为重点,突出月主题活动,依据教育部、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教育法规全面实施学校德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围绕教育主线及特色教育,结合国内外重大事件、社会热点以活动为载体,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教育活动,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增强德育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的德育队伍建设,成立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打造智慧型班主任团队,落实导师制,强化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意识,逐步完善德育组织机构。建立家长学校,定期开展活动,不断完善学校、家庭和社会紧密结合的德育工作机制,形成三结合教育网络。
(二)重视德育理论研究,发挥主题班会教育形式。在学校大的德育主题活动引领下,分级分部开展德育主题教育活动,建设学校德育课程体系。改进教育方法,丰富教育内容,拓展教育渠道,不断提高德育工作水平。逐步形成理论研究成果。
(三)常规管理工作常抓不懈,严格校园规范管理,实行常规量化考核优胜班级制度,每学期开展评选学校“文明班级”活动。重视日常行为规范教育,重过程,重实效,设立学生奖惩制度。充分发挥学生干部自主管理的作用,加大德优生的表彰宣传力度,激活学校正能量,促进形成良好班风和校风。
(四)各学科课程教学须有机渗透德育内容,认真落实本学科的德育任务,寓德育于教学过程之中。
(五)坚持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线,以民族团结教育为特色,以“人格上自尊,生活上自立,学习上自主,行为上自律”教育为重点,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浓郁德育氛围的校园景观,开展好月主题教育活动。
(六)加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充分利用和整合社会教育资源,引导学生走出校园,走向社会,建立更多社会实践基地与社区联系机制,形成定向服务对象,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环境保护教育、青年志愿服务教育,教育学生学会与自然、社会和谐相处,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增强服务社会的意识。
第四十二条 大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网络,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培养学生承受挫折和适应环境的能力。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在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学校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四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学观念,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大力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探索与“自主、合作、探究”理念相吻合的教学方式和管理模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一)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不断完善具有民族团结教育特色的课程体系。
(二)严格按照《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课程标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按教育部要求使用国家统编教材,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要求选用教辅材料。以《柳城县义务学校常规评估细则》为主要依据,建立并执行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制度。
(三)重视教育科研工作。教务处要积极组织指导教育科研工作,重视学法研究及科研成果的推广。学校保证科研经费,对教育科研、教学改革取得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四)重视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突出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造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主动学习、主动思考、主动发展的能力。发展学生个性特长,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
(五)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布置、考试等各个教学环节的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努力探讨以过程评估、定性评估、诊断评估为主的评价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对教师教学水平的评估,评估的结果要计入工作档案,作为评优、晋级聘任的重要依据。
(六)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育考试制度。不组织、不参加未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分批准的各类统考、联考或其他考试等活动。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学生名次,学校不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名次,不以考试成绩作为评定学生表现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五条 加强教研活动管理,加强现代教育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应用推广。各教研组都要制定教研活动计划,通过形式多样的教研活动,提高教师教科研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四十六条 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特色建设,充分挖掘各种资源,研发适应学生学业发展的各类特色教育校本课程。
第四十七条 学校、班主任和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对学生进行集体加课、补课。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切实加强体育、艺术、卫生工作,确保学生每天在校锻炼一小时。每年组织开展艺术节,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开展经常性的卫生防疫工作,不断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规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五十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写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场馆、食堂、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设置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原则上不随意停课,但遇到灾害性天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上级督导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主动邀请或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共建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开展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教书育人环境。通过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互动建立家校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管理在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后勤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总务处全面负责学校后勤管理工作。总务后勤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和服务承诺制,提高主动服务的意识和能力,确保学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十八条 坚持预算原则,严格落实审批、采购和报销的规范程序。坚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做到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照顾一般、量入为出、精打细算;对涉及重大事项的资金项目须经校行政办公会研究。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账目,做到“账账相符”、“帐物相符”、“账卡相符”,严防公物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学校资产管理,提高其利用率和使用寿命,为学校发展更好地服务。
第六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可以接受社会的捐资助学。学校经费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合法使用。学校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统一预算管理,统一核算。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六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收费许可。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并及时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学校加强支出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合理安排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项目支出按照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和挪用。学校严格执行支出审批制度,实行财务会签制度,支出凭证规范真实。学校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学校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学校成立财务清账小组,由副校长、教师代表组成,每年对学校财务票据、账本管理进行审核。学校定期向教职工公开公用经费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把各项经费管好用好。
第六十四条 规范学校采购流程:1.学校小额零星(采购预算20万元以下)的采购计划,每月下半月集中申报下一月份政府采购计划,不允许以时间紧迫为由规避政府采购(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导致的紧急采购除外)。2.学校采购计划审批完成后,学校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并与之签订采购协议,采购代理采购协议报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3.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学校要及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无故拖延。4.工程完工、货物或服务交付使用后,学校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支付采购资金,在支付采购资金的所有审批手续完成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学校遵照上级文件精神,对常用小额零星的办公自动化(网络)设备、电器设备、家具、印刷服务等实行定点采购,简化采购环节,提高采购效率。
学校要切实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强化主体责任意识,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依规开展。对于“供应商与学校之间、为谋求利益相互串通的行为;学校工作人员向供应商索取财物以谋取私利的行为”等重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依规坚决给予严厉惩处,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疾患依法处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基建管理严格执行县教育局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学校所有项目工程的建设和维修必须按上级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权限执行。
第六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调配,责任到人”的原则,接受县教育局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实行学校校长主管,由学校总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的各项管理工作。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要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并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正常、完好的技术状态。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加必须按照发展规划,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勤俭办学的方针,从需要与可能的情况出发,分别轻重缓急,如实列入年度预算,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办理。新增固定资产由学校组织相关人员办理验收和入账手续。固定资产变动的处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七条 加强校园校舍、场地的管理。根据学校发展要求不断完善校园校舍的建设,保障校舍内各类设施正常使用;严格岗位责任,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场地完好。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
第六十八条 加强环境管理,保持学校环境清洁,不断美化、绿化校园,打造美丽校园。
第六十九条 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七十条 学校可按有关规定举办校办产业,从学校实际出发组织师生勤工俭学。不得以向学生摊派钱、物代替勤工俭学。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安处负责具体工作。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安全工作保卫组,全体教职工实行“一岗双责”。按照上级相关要求,细化分解岗位职责,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做好层层签约工作,责任到人。
第七十二条 切实落实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健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演练,加强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构建校园安全文化,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救护能力。
第七十三条 建立健全高效规范的学校安全工作网格化体系,保证学校安全工作所需人、财、物并合理配置。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手段。
第七十四条 学校要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加强防火、防盗、防电、防毒、防溺水、防交通事故等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学校不得使用D级危房,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七十五条 凡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都要采取妥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七十六条 学校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周”、“安全教育月”系列活动,每学期组织紧急疏散演练、消防演练、防震演练等。
第七十七条 学校领导班子、值周教师做好巡视值勤工作。
第七十八条 门卫守护好学校,并做好每日值班巡逻记录。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八十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应予修订。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柳城县凤山中学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