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城县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10月修订)》的通知
柳 城 县
环境保护局文件
柳城环字〔2017〕19号
关于印发《柳城县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10月修订)》的通知
局各股室、站、大队、中心:
《柳城县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10月修订)》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柳城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0日
柳城县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7年10月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柳城县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2.2 柳城县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组
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3 柳城县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信息监测和监控
3.2 预防工作
3.3 预警
3.4 信息报告与处理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分级响应
4.3 响应措施
4.4 安全防护
4.5响应终止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 技术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积极预防和及时、有效、稳妥地响应突发环境事件,提高本局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柳城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柳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柳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3.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局组织或参与的,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以及周边地区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我县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和处置,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等。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包括:
(1)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环境污染事件;
(2)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3)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污染事件;
(4)因自然灾害影响而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
(5)其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1.5 工作原则
1.5.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与联动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2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
在局领导统一指挥下,加强各科室之间协调与合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制,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相关科室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科室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1.5.3 平战结合,专兼结合
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等资源,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柳城县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工作组构成。
2.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为切实履行好应急职责,我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作为本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局办公室、局项目办、局财务室、局业务股、环境监察大队、环保监测站、应急股、信息中心等负责人组成。当进入应急状态时,应急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应急指挥部,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区、市政府、县人民政府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环保部门及县人民政府关于应急工作的指示要求;
(2)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3)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和预警体系,组织制定或修订县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备案,督促企业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应急演练工作;
(4)负责柳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确定应急监测方案、事故调查、处置措施,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应急工作措施的落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联络、传达、报送及事故分析等工作;
(5)负责全县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协助县人民政府新闻主管部门发布环境污染应急公众信息;
(6)组织本局环境应急人员环境应急知识、技能的培训,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的演练;
(7)针对性制定各种减少或缓解突发事件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危害的措施;
(8)提供和解决处置环境应急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
(9)完成上级应急领导机构交办的环境应急工作。
2.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组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现场指挥组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2.1 应急现场指挥组
应急现场指挥组由局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成员由监察大队、监测站、项目办、业务股、应急股负责人组成。当进入应急状态时,应急现场指挥组自动转为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主要职责:
(1)指挥各应急工作组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2)指挥应急调查组进行现场处置、调查、取证工作;指挥应急监测组开展应急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范围、程度;
(3)向县环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汇报调查处置情况;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污染区域的警戒工作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4)根据现场调查、取证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确定事件处置的技术措施;
(5)参与事件原因分析、污染损害评估等工作;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6)完成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
2.2.2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应急办)设在应急股,主任由应急股股长担任,成员由应急股、局办和业务股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要求,做好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修订、宣教和培训等工作,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承担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保障;
(2)负责承办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统一管理环境突发事件的情报消息,拟定相关决定、建议;
(3)负责向县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报告事件信息工作;
(4)传达局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提出应急工作建议,通报环境应急信息。
(5)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6)完成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2.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
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要求,成立以下全部或部分应急工作组,在局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各应急工作组分工实施应急响应,认真落实局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和部署,并将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各工作组按预案中明确的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提交牵头部门统筹汇总。
(1)综合协调组
由应急股牵头会同局办公室、局信息中心、局财务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传达局应急领导小组指示,按规定报送环境事件信息,办理局应急领导小组的相关文电、简报,协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调配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资金、通信以及交通、处置工具,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保障服务工作,
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2)应急调查组
应急调查组由环境监察大队牵头,大队长任组长,成员由环境监察大队全体成员组成,并根据需要抽调项目办、业务股等股室相关人员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取证,寻找事故发生原因,确定污染源、污染范围、污染程度、污染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人;根据调查结果和应急监测组的建议,确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并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实施或协助实施应急处置方案;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污染事故现场的警戒与保护工作;完成事故分析报告,提出事故处理意见,立案查处事故责任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编写正式事故报告并报局应急领导小组审查;完成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应急工作任务。
(3)应急监测组
应急监测组由环保监测站牵头,站长任组长,成员由监测站全体人员组成,并根据需要可抽调监察大队相关人员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监测工作,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分析、化验、出具监测报告等工作,并将监测数据迅速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及时通报应急调查小组;确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所造成的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提出应急处置的建议;对受污染事件持续影响的区域进行环境状况跟踪监测,直至事态平稳;对本环保监测站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或事项,及时上报局应急领导小组请求支援;协助做好环境影响的评估工作,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完成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应急工作任务。
(4)专家咨询组
专家组组成员主要由监测站、监察大队、项目办、业务股负责人和应急领导小组聘请有关单位及各类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应急准备时,为环境安全隐患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应急响应时,参与分析研究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持;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为公众提供有关应急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应急任务。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信息监测与监控
环保局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畅通“12369’环保举报电话,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负责将排查和接收到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测数据等汇总到应急股,应急股组织相关人员对接收的信息和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进行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和县人民政府。
3.2 预防工作
通过调查、和日常检查等工作,及时准确掌握辖区内存在环境风险的危险源和危险物,督促业主单位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强化日常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
(1)加强风险排查。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定期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环境安全隐患并要求整改,全面预防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一企一档”的标准建立并定期更新全县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监测监控,形成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
(2)加快平台建设。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平台,及时掌握全县危险化学品、重点风险源、环境敏感点基本信息和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现状以及各类污染物质的基本处置方法等信息,实现“环境风险点源清楚、环境应急处置方式清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清楚、流域和区域环境敏感点位清楚”。
(3)加强预案管理。根据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县环保局的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备案。督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资金、物资储备,成立应急队伍,开展应急演练。
(4)整合社会资源,建设应急救援队伍。结合本县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依托社会专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及时、有效的联动机制。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
橙色(I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蓝色(IV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参照环境保护部后续制定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3.3.2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当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局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将预警发布建议和信息报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县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环保局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及时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落实;
(3)作好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
(4)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配合县人民政府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协助相关部门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3.3.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当已发布预警的县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时,县环保局应继续跟踪事件进展情况直至确定污染危害已经消除。
3.4 信息报告与处理
3.4.1 信息接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县环保局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隐患信息,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不得破坏有关证据。
县环保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12369环保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当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值班组或者接报人员详细记录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情况,并立即向分管局长或值班领导报告,分管局长或值班领导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3.4.2 信息报告
应急领导小组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查明引发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及《柳城县党政系统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情况信息上报制度》(柳城办〔2017〕16号)通知要求报告,对初认定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环保局必须在接报后10分钟内向县委、县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40分钟内上报书面材料,并做好相关续报工作,同时向市环保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环保局应当在四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县环保局应当立即向市环保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
(1)初判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环保局认为有必要立即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4.3 报告分类
各应急工作组将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调处置、应急监测等工作情况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应急办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指示,向县人民政府及市环保局报告应急现场信息,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主要内容: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主要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启动单位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接报、核实事件信息后,立即按本级应急预案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措施,并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和通报有关部门,开展先期处置,救助伤员或疏散、撤离可能受到影响的群众;切断污染源,处置、清理污染物,防止污染扩散。
4.2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为较大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按照区、市应急指挥部部署、决策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县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当县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县环保局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应急处置,按以下步骤开展工作:
(1)启动柳城县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
(2)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
(3)组织各应急工作组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超出自身能力,无法妥善处置事件的,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市环保局报告,并提出请求给予支援。
4.3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应急工作组组织实施以下工作:
4.3.1 应急处置
应急调查组按应急领导小组指令迅速赶赴现场鉴定、识别、核实造成污染的种类、性质、污染方式、危害程度及受影响范围和边界,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指导和督促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严防再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根据现场状况,记录事故对周围环境和人身的伤害程度,做好声像取证工作,拍摄事故现场的各种情况,同时按照行政案件处理的要求,制作案件调查询问笔录等;及时向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处置情况。
4.3.2 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应急监测组负责或协调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开展采样和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及时向应急领导机构提供监测数据和污染趋势评估意见。
4.4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和范围。
4.5 响应终止
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终止。当启动响应的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终止应急响应后,县环保局可随之终止应急响应,但需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有关指示,在职责范围内协同相关部门继续开展环境监测和后评估工作,直至无需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结束后,县环保局协调组织专家对环境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重点开展对处置效果、事件影响、污染修复方案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的评估,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事件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论提交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2 事件调查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事件总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汇总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总结事件经验教训,对事件发生过程、应急救援处置情况、经验教训、事件启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事件总结报告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5.3 善后处置
应急终止后,县环保局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依据职责监管事发地相关部门对污染现场的残留污染物进行收集、清除工作,协同各应急联动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防止造成进一步的污染。同时根据需要对事发现场的水、大气、土壤等环境因子进行跟踪监测,预测污染物在环境中的浓度变化趋势,为控制和消除污染提供依据。对于造成生态破坏的环境污染事故,应在事故处理后进行生态监测,组织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并
视生态破坏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和重建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应急领导小组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确保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能够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县环保局要对辖区内的环境危险源企业加强管理,督促其按规定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部门,形成社会应急力量。通过完善各部门、企业间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应急领导小组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应增加应急处置经费,设立专门的处置突发事件预备基金,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工作;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建立相应的应急物资目录,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做好应急物资储备。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局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组之间的联络畅通。建立环保局应急通讯录,各应急成员要保持通讯24 小时畅通。
应急车辆要安排专人负责维护和保养,时刻保持良好车况,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
6.4 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设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县环境保护局组织各科室人员预案学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柳城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0年4月修订的《柳城县环保局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柳城县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流程图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城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0日印发
附件:1
柳城县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