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环境保护局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来源:
环保局  |
发布日期:
2012-05-25 10:44
 
| 作者:
环保局
柳城县环境保护局
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有效地预防核事故与辐射事故的发生,及时、有效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避免和缓解因核事故与辐射事故给公众健康及社会安全带来的危害性,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的有关核与辐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根本,规范和强化我县环境保护机构应对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高效、协调的管理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形成我县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和协调一致的核与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核与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二、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监督管理条例》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
《柳州市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1、核技术运用中发生的事故,包括辐射源污染环境事故;
2、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3、放射性伴生矿开发利用时发生的辐射事故;
4、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污染事故;
5、辖区内发生的其他辐射事故。
四、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环保局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
县环保局设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核应急领导小组),下设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局核应急办)。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如图1所示。
市环保局核应急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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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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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核应急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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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设施运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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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核应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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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事事故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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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县有关部门
核与辐射设施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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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柳城县环保局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
(二)局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
1、局核应急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县环保局局长
副组长:县环保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县环保监测站站长、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县业务股股长。
2、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及核事故应急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区、市环保局和县政府有关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指示、要求。
(2)建立健全全县环保系统应急响应系统网络,组织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做好应急响应工作,做好和其他应急部门的协调工作。
(3)指挥启动环保部门的应急处置预案,指导、协调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和解决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
(4)立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为妥善安置核事故与辐射事故提供科学决策意见。
(5)负责组织对相关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演习。
(6)及时向市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应急响应的工作情况。
(三)局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组成与职责
1、应急办公室的组成
局核应急办公室是局核应急领导小组的工作班子和执行机构。
主 任:县环保局分管副局长
副主任:县环保局业务股股长
成 员:县环保监测站、环境监察大队有关人员。
2、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
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组织贯彻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以及国家环保总局、自治区环保局的应急工作要求,制定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协调局系统内部的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2)在局核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市环保局应急方案的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同时在辐射事故期间,协助市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及区辐射站做好调查、取证、监测等工作。
(1)协助市环保局做好辖区内的辐射应急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及时向局核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响应的工作情况。
(2)负责对事故单位进行日常监督。
(3)协调好各应急响应单位的行动,传达和贯彻局核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
(4)负责制定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的培训计划。
(四)核设施、核技术应用、放射性伴生矿开发和利用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单位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2、制定本单位的核事故或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计划,做到有专人负责,并将实施计划报市环保局、县环保局备案。
3、核或辐射事故发生时,应尽快确定其事故所影响的范围及规模,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采取应急响应措施,防止污染源扩散。
4、及时向自治区环保局和地、市环保局报告事故情况,并提出实施应急响应措施及影响范围的建议。
5、辐射事故终止后,应尽快将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状况报上级环保局,并协助做好辐射环境监测等各种事故后期工作。
五、核与辐射应急事故的类型
民用核设施核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设施是指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中的铀矿冶工程。这类设施因设备或系统故障、人为因素或自然灾害等事件或事故导致核事故。
辐射事故包括:核技术和辐射源应用中发生的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放射性伴生矿的开发及利用事故、放射性废物处置场辐射污染事故、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辐射污染事故等。
(一)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事故
广西铀矿资源丰富,是我国的核燃料基地之一。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区的铀矿冶系统工程在增加。由于各种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铀矿石浸出原液泄漏、尾渣库被洪水冲垮、成品运输途中撒漏等都会造成核污染事故。
(二)核技术应用事故
随着核技术在工业、农业、医疗、科学研究和教学中的广泛应用。在以往的使用过程中,也曾发生过多起事故。实践证明,如果发生意外事故,可能会使工作人员及公众受到辐射照射,给受照射人员的健康带来严重的危害,因此,必须了解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一般在核技术应用中可能发生的事故为:
1、放射源在使用过程中错放、丢失或被盗,如γ辐射源与容器丢失或被盗,源与铅罐分离,致使人员受到辐射照射。
2、例行操作中发生失误使放射源的辐射屏蔽丧失。例如γ探伤仪在使用后未将辐射源重新放入容器中,或发生故障而不能用常规的方式将辐射源放入容器。
3、在放射性物质使用的过程中,由于容器的破损,使得放射性物质外泄,对环境及人员都会造成危害。
4、在工作中,由于疏忽或管理不善,也会造成放射源未能及时装回容器保存而误拿,使工作人员受辐射照射。
若发生上述事故,在采取相应的应急防护措施之前,有可能使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非控制的辐射照射。
(三)放射性伴生矿开发利用的事故
某些矿产资源含有较高水平的放射性核素,在开采和加工过程中,会将放射性核素与矿石一起带到地面上来,或产生较高放射性比活度的废渣,若管理不当导致事故发生,也会使环境受到放射性污染。放射性伴生矿开发利用可能发生的事故通常有以下两种类型:
1、 矿石或废矿渣撒落到到周围环境产生放射性污染。
2、 尾矿坝崩塌,引起大面积放射性污染。
(四)放射性物质运输的事故
为了安全运输放射性货物,国家标准规定放射性物质分类包装,放射性物质运输中货包分为豁免货包、工业型货包、A型货包和B型货包(分B(U)和B(M)型货包)四类。相应的包装分为豁免型包装、工业型包装、A型包装、B型包装。因此,在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保证运输的安全。
运输事故可能发生的原因:
1、因颠簸产生严重的撞击,造成包装容器的损坏而泄漏。
2、因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运输车辆的严重损坏或颠覆,使内装物品丢失。
3、因包装上的缺陷及发生火灾,都可能使包装的屏蔽或包内物品丧失。
4、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时返回,在途中被盗。
六、核事故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组织的启动
当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核技术应用、放射性伴生矿开发利用、放射性物质运输、放射性废物储存过程等发生污染环境的事故时,责任单位、或发生丢失放射源的单位、个人必须及时通知县环保局,县环保局在1小时内通知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县人民政府,由市环保局派人确定事故状态。
(二)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组织的联络
1、县环保局系统内部的联络
县环保局核应急办在接到核事故或辐射事故报告后,按局核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负责与局核应急办成员通讯联络。
应急期间工作联络原则是:
·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
·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统一对外。
2、与县政府和市环保局应急办的联络
根据局应急领导小组总指挥的指令,由局应急办及时向市环保局核应急办及县政府汇报工作。
3、与事故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联络
由局应急办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及时与事故责任单位联络,控制污染扩散和采取紧急的防护措施。
(三)应急响应
在接到事故责任单位或个人及当地环保部门的报告后,按图2核应急响应程序,立即开展以下应急工作,并考虑核与辐射事故的复杂性和突发性,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事故按不同的实施程序执行。
市核应急办公室内 县人民政府值班室
责任单位上报 县环保局核应急 本县有关部门
主管部门 领导小组
市环保局核应急办公室
辐射事故
责任单位
图2 柳城县环保系统核应急响应程序图
1、辐射事故区的控制
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的应急情况下,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保护环境,应建议对事故现场附近及受到事故影响区域的通道实行有效的出入控制。
2、 防止放射性物质扩散
在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情况下,必须采取有效的应急和防范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放射性物质的扩散,以便能控制可能被放射性污染的人数及今后去污工作的规模和范围。
3、人员及事故环境的去污
在事故现场的人员如果衣服或皮肤受到放射性污染,可采取更衣和淋浴等措施。如果皮肤污染特别严重,则需要使用专用的去污剂,并需在医生和有关专业人员指导监督下进行。对于环境表面和建筑物污染物可采取去除的方法来降低放射性污染水平;对半衰期较短的放射性核素,可借助于核素的放射性衰变特性降低放射性污染水平。
4、辐射事故的应急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在1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自治区环保局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办,按照自治区环保局应急方案的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同时启动核事故发生所在地环保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响应预案。
在接到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在局核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1、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
2、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同时在辐射事故期间,协助自治区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及区辐射站做好调查、取证、监测等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七、 应急终止和恢复
(一) 应急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1、应急终止的条件
(1)当事故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核设施事故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降到规定限值之内。
(3)采取并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污染,并使事故的长期后果可能引起的照射降至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终止程序
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和核技术应用及伴生矿开发利用所导致的应急状态的终止,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经自治区环保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报国家环保总局核应急办核准后终止应急工作。
七、培训和演习
自治区环保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统一组织对自治区环保系统核辐射事故应急人员进行培训,制定培训计划,负责分类、分批、分期进行培训。
根据需要,在环保系统内进行辐射事故应急演习。由局核应急办制定演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培训和演习均应有记录和总结报告。必要时需根据演习结果修订本方案和相关应急实施程序。
八、局核事故应急设施和设备
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为了保证有效的应急响应,局核应急办必须备有下列的通信、交通和监测设备:
(一)办公设施及设备
1、应急办公室一间,设在环保局业务股。
2、文件及资料: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辖区内交通图、全县核技术应用、区、市环保局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区、市核应急办电话、总局核应急技术中心电话、全县和局全体核应急相关人员的名单、职务、电话、住址、县环保局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
3、办公设备:微机1台,打印机1台,复印机1台。
(二) 交通和通信设备
交通车1辆;
应急专用固定电话1部,电话号码:0772-7614221
传真机1台,传真号:0772-7612347
(三)监测设备
环境x -γ辐射监测仪 1 台
个人剂量计 3 个
个人防护服 5套
其它有关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