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
关于印发《柳城县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来源: 柳城县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0-08-31


关于印发《柳城县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县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柳城县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城县医疗保障局

2020831










柳城县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签约法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是指执法机构基于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本局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四)社会关注度高的;

(五)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七)其他经集体讨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但情况紧急,依法可以当场先作出处理决定,事后再补办审批手续的除外。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法制审核机构初审,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报局党组会议审核。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项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证据资料和依据;

(五)经听证或者专家审查、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审查、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意见的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超出我局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部门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第八条法制审核机构对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仅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整改意见;

(五)超出我局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继续调查、变更、纠正等意见或建议的,由承办机构调查、变更、纠正后按程序重新送审。

第十一条法制审核机构在收到重大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应当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案情复杂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征求意见、提请解释等期间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集体讨论记录由局人事科整理。

第十四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副卷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由局办公室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柳城县医疗保障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附件

柳城县医疗保障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执法类别

审核事项

提交材料及审核重点

承办科室

审核时限

1

行政处罚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障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提交材料:1.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载明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2.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文本:3.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4.经过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审意见:5.其他相关资料。

审核重点: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各执法资格;2.程序是否合法;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5.执法是否有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的情况形;6.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齐备;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综合业务股2

5个工作日

2

行政处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待遇的处罚

综合业务股2

3

行政处罚

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责令,未在限期内缴纳或补足医疗保险费的处罚

综合业务股2、县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4

行政处罚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或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综合业务股2、县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柳城县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来源: 柳城县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0-08-31 16:00    |  作者: 柳城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柳城县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县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柳城县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城县医疗保障局

2020831










柳城县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签约法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是指执法机构基于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本局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四)社会关注度高的;

(五)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七)其他经集体讨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但情况紧急,依法可以当场先作出处理决定,事后再补办审批手续的除外。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法制审核机构初审,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报局党组会议审核。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项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证据资料和依据;

(五)经听证或者专家审查、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审查、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意见的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超出我局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部门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第八条法制审核机构对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仅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整改意见;

(五)超出我局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继续调查、变更、纠正等意见或建议的,由承办机构调查、变更、纠正后按程序重新送审。

第十一条法制审核机构在收到重大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应当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案情复杂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征求意见、提请解释等期间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集体讨论记录由局人事科整理。

第十四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副卷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由局办公室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柳城县医疗保障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附件

柳城县医疗保障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执法类别

审核事项

提交材料及审核重点

承办科室

审核时限

1

行政处罚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障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提交材料:1.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载明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2.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文本:3.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4.经过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审意见:5.其他相关资料。

审核重点: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各执法资格;2.程序是否合法;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5.执法是否有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的情况形;6.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齐备;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综合业务股2

5个工作日

2

行政处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待遇的处罚

综合业务股2

3

行政处罚

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责令,未在限期内缴纳或补足医疗保险费的处罚

综合业务股2、县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4

行政处罚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或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综合业务股2、县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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