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调整
柳城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发〔2020〕13号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来源: 柳城县行政审批局
发布日期: 2020-10-19


柳城审改办发〔2020〕1号


柳城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发〔2020〕13号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文件内容请登录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9/21/content_5545345.htm查看)工作,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5号)规定,现就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衔接工作

经梳理,国发〔2020〕13号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我县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3项(详见附件),依据桂政办发〔2017〕125号规定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请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停止实施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在本单位行政许可目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以及其他有关审批系统中删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检查窗口并将纸质办事指南撤下。

    (二)请县农业农村局停止实施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取消许可后改为备案,在本单位行政许可目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以及其他有关审批系统中删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检查窗口并将纸质办事指南撤下。

(三)请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按照附件“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内容,制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加强取消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请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将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发布至门户网站并截图,通过OA办文系统报送至县审改办(县行政审批局)。

二、其他工作

(一)各单位要重视本次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积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按要求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工作,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真空”和服务缺位。在落实取消行政许可事项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反馈。

(二)请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将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及落实情况于10月13日(星期二)下午下班前通过OA办文系统,加盖公章报送至县审改办(县行政审批局)。

(三)各单位在核对国发〔2020〕13号文(附件1、附件2)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时,发现县审改办初步梳理的我县取消和下放事项中有遗漏的,及时与县审改办(县行政审批局)对接,联系人:陆朝丽,联系电话:0772-7613212。


附件: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3项)


柳城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城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印发  


附件: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许可后,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将办理“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含设立、变更、注销)的信息在作出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省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据此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查处。

2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县级农业农村(兽医)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原农业部令第17号)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农业农村(兽医)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要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方便查询、就医,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3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取消许可后,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同时注意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

2.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柳城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发〔2020〕13号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来源: 柳城县行政审批局  |   发布日期: 2020-10-19 15:15   


柳城审改办发〔2020〕1号


柳城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发〔2020〕13号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文件内容请登录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9/21/content_5545345.htm查看)工作,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5号)规定,现就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衔接工作

经梳理,国发〔2020〕13号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我县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3项(详见附件),依据桂政办发〔2017〕125号规定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请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停止实施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在本单位行政许可目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以及其他有关审批系统中删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检查窗口并将纸质办事指南撤下。

    (二)请县农业农村局停止实施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取消许可后改为备案,在本单位行政许可目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以及其他有关审批系统中删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检查窗口并将纸质办事指南撤下。

(三)请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按照附件“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内容,制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加强取消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请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将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发布至门户网站并截图,通过OA办文系统报送至县审改办(县行政审批局)。

二、其他工作

(一)各单位要重视本次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积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按要求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工作,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真空”和服务缺位。在落实取消行政许可事项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反馈。

(二)请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将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及落实情况于10月13日(星期二)下午下班前通过OA办文系统,加盖公章报送至县审改办(县行政审批局)。

(三)各单位在核对国发〔2020〕13号文(附件1、附件2)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时,发现县审改办初步梳理的我县取消和下放事项中有遗漏的,及时与县审改办(县行政审批局)对接,联系人:陆朝丽,联系电话:0772-7613212。


附件: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3项)


柳城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城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印发  


附件: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许可后,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将办理“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含设立、变更、注销)的信息在作出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省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据此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查处。

2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县级农业农村(兽医)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原农业部令第17号)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农业农村(兽医)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要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方便查询、就医,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3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取消许可后,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同时注意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

2.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