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调整
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来源: 县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7-02

柳城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柳城审改办〔20186

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全县各有关部门

经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和调整118项行政许可事项。经梳理,涉及我县共42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取消行政许可事项1项,调整行政许可事项35项,依据法律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事项6项。

各有关部门请于2018年6月28日前对取消、调整和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规定,贯彻落实和制定配套措施并把相关工作材料上报县审改办(县委编办)。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及时下达落实文件并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调整和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编制、修订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确保调整到位、监管到位。

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

请涉及取消、调整和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把纸质材料上报到县委编办体改股。电子版上传地址:lcbb2150@163.com

联系人:刘振武           联系电话:7612150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项)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5项)

      3.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据法律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事项的目录(共6项)

                       柳城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8年6月21


附件1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项)

序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审批层级和部门

设定依据

1

D13001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设区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附件2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35项)

序号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审批层级和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D01002—1

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号,2007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9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

设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号,2007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9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布, 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审批对象由“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调整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定办结时限由“节能评估报告书审查15个工作日,节能评估报告表审查10个工作日,节能登记表登记备案5个工作日”调整为“20个工作日”;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号,2007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D11009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审批层级和部门由“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整为“设区市、县(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D12014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修正)

审批层级和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部门”调整为“设区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


4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D14030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设区市、县级燃气管理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审批层级和部门由“设区市、县级燃气管理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燃气管理部门”,设定依据由“《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调整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5

自治区水利厅

D16008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审批层级和部门由“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6

自治区林业厅

D32018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设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7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03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8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04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

设区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的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6号)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9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05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10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08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兽医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11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09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兽医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12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15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法定办结时限调整为“20个工作日”。


13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16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14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17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设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15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18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设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16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20

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1997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设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1997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1997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17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24

海洋与渔业科技成果保密项目审批

自治区、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号,2007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六十八号,2015年8月29日予以修改)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18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28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19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29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设定依据增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第二次修正)”。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20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30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21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31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设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2017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22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32

渔业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

渔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设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23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33

渔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科研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审批层级和部门由“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设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24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40

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审批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设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予以修改)”。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25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42

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二十六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26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43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二十六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27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80-1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与“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合并为“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项目编号为“D17080”,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为“自治区农业厅”,审批层级和部门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28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D17080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


29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84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30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88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31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89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32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91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33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96

渔业船舶登记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设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34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G17001

运输、携带、邮寄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予以修改)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35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G17007

因科学实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捕或者因渔船检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拖试捕的批准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设定依据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调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第二次修正)”。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附件3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据法律法规设定为
行政许可事项的目录   (共6项)

序号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审批层级和部门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法定办结时限

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

备注

1

D06064

犬类准养证核发

县级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个人、单位

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D14050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城乡规划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

D14051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

单位、个人

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

D15062

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审批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企业、公民

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

D15063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设区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个人

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6

D17103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

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实施主体是农业局           


城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0621日印发   (网络传输)


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来源: 县政府  |   发布日期: 2018-07-02 00:00    |  作者: 县政府

柳城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柳城审改办〔20186

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全县各有关部门

经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和调整118项行政许可事项。经梳理,涉及我县共42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取消行政许可事项1项,调整行政许可事项35项,依据法律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事项6项。

各有关部门请于2018年6月28日前对取消、调整和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规定,贯彻落实和制定配套措施并把相关工作材料上报县审改办(县委编办)。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及时下达落实文件并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调整和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编制、修订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确保调整到位、监管到位。

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

请涉及取消、调整和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把纸质材料上报到县委编办体改股。电子版上传地址:lcbb2150@163.com

联系人:刘振武           联系电话:7612150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项)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5项)

      3.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据法律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事项的目录(共6项)

                       柳城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8年6月21


附件1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项)

序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审批层级和部门

设定依据

1

D13001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设区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附件2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35项)

序号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审批层级和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D01002—1

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号,2007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9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

设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号,2007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9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布, 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审批对象由“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调整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定办结时限由“节能评估报告书审查15个工作日,节能评估报告表审查10个工作日,节能登记表登记备案5个工作日”调整为“20个工作日”;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号,2007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D11009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审批层级和部门由“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整为“设区市、县(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D12014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修正)

审批层级和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部门”调整为“设区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


4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D14030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设区市、县级燃气管理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审批层级和部门由“设区市、县级燃气管理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燃气管理部门”,设定依据由“《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调整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5

自治区水利厅

D16008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审批层级和部门由“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6

自治区林业厅

D32018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设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7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03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8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04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

设区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的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6号)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9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05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10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08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兽医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11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09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兽医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12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15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法定办结时限调整为“20个工作日”。


13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16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14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17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设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15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18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设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16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20

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1997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设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1997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1997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17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24

海洋与渔业科技成果保密项目审批

自治区、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号,2007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六十八号,2015年8月29日予以修改)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18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28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19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29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设定依据增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第二次修正)”。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20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30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21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31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设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2017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22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32

渔业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

渔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设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23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33

渔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科研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审批层级和部门由“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设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24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40

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审批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设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予以修改)”。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25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42

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二十六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26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43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二十六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27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80-1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与“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合并为“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项目编号为“D17080”,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为“自治区农业厅”,审批层级和部门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28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D17080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


29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84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30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88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31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89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32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91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33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D17096

渔业船舶登记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设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34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G17001

运输、携带、邮寄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予以修改)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35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G17007

因科学实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捕或者因渔船检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拖试捕的批准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设定依据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调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第二次修正)”。

县级对应主管部门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附件3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据法律法规设定为
行政许可事项的目录   (共6项)

序号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审批层级和部门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法定办结时限

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

备注

1

D06064

犬类准养证核发

县级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个人、单位

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D14050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城乡规划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

D14051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

单位、个人

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

D15062

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审批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企业、公民

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

D15063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设区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个人

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6

D17103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

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实施主体是农业局           


城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0621日印发   (网络传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