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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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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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 策 依 据 |
征收地区 |
征收方式 |
征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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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利建设基金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20〕9号,财税〔2020〕72号,财税〔2023〕9号,桂财综〔2012〕18号,桂财税〔2017〕32号,桂财税〔2018〕19号,桂财税〔2021〕10号,桂财税〔2022〕11号 |
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西、福建、云南、陕西、宁夏(向社会征收) |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从车辆购置税、铁路建设基金等收入中提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从地方收取的部分税费收入中提取,经财政部批准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向企事业单位等征收 |
1.公司、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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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桂政办〔1986〕64号,桂政发〔2001〕100号,桂财综〔2007〕54号,桂财综〔2015〕4号 |
除天津以外 |
对在城镇进行新建、扩建各种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
工程投资总额的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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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教育费附加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桂财税〔2019〕7号 |
全国 |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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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地方教育附加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2007〕53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桂政发〔2004〕1号,桂财综〔2011〕13号,桂财税〔2019〕7号 |
全国 |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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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2020年公告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桂财税〔2019〕30号 |
全国 |
按提供娱乐服务、广告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计费销售额征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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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缴入地方国库 |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桂财税〔2016〕47号,桂财税〔2017〕9号,桂财税〔2018〕9号 |
全国 |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征收 |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征收标准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征收标准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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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财税〔2022〕50号,财税〔2023〕9号,桂财税〔2016〕42号,桂财税〔2022〕32号,桂财税〔2025〕3号 |
全国 |
按用地单位占用林地面积征收 |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