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柳城县城市提升项目“8.9”物体打击死亡一般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来源: 柳城县生产安全事故评估工作组
发布日期: 2024-09-04

柳城县城市提升项目“8.9”物体打击死亡一般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3年8月9日23时06分左右,在柳城县城市提升项目施工工地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柳城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柳城县城市提升项目“8.9”物体打击死亡一般事故(柳城政发〔2023〕18号),开展事故调查工作。2023年10月23日,事故调查报告经县人民政府批复。2023年10月25日,县应急局依法将事故调查报告在柳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的有关规定,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立柳城县生产安全事故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各相关单位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过程

2024年8月20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成立事故评估组,评估组组长由县安委办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罗春海同志担任,成员由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建局和县应急局、大埔镇人民政府等原事故调查的部门组成,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评估组据《柳城县城市提升项目“8.9”物体打击死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和《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柳城县城市提升项目“8.9”物体打击死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的批复》(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批复”)要求,制定《柳城县城市提升项目“8.9”物体打击死亡一般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方案》,通过资料审查、座谈询问、查阅文件、走访核查等方式,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罚建议等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问题,评估组现场进行了反馈,提出了整改要求,最终形成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根据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柳州嘉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对租赁的重型专业作业车辽M90795)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对租赁的设备是否处于有效期内进行核实,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柳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5日,县应急局对柳州嘉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应急罚〔2023〕15号),处以3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柳州嘉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8月20日将罚款缴纳完毕。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根据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柳州嘉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徐金达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公司的《泵车安全操作规程》内容不够完善,没有制定排查、检查重型专业作业车泵车臂架的内容;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租赁按国家标准已报废的泵车上装进行泵送混凝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柳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徐金达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5日,县应急局对徐金达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应急罚〔2023〕15-1号),处以2.35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徐金达已于2024年8月20日将罚款缴纳完毕。

以上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均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文件资料已全部归档。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能够严格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内部管理,积极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一)事故相关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柳州嘉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要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要对租赁的设备是否处于有效期内进行核实并建立管理台账;要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行业领域有关人员受教育情况

建议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加大对相关行业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对企业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进行一次清理和整顿,使企业形成良好的作业氛围,确保生产安全,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

通过现场核查和调阅台账资料,柳州嘉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按照《事故调查报告》要求落实了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评估组未发现其他安全管理问题。提出如下建议:柳州嘉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要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要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五、评估组评估意见

从柳城县城市提升项目“8.9”物体打击死亡一般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

(一)县应急管理局在收到《县人民政府批复》后,能够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对《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能认真学习研究,并积极进行整改落实,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起到了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二)柳州嘉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能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注重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建议。柳州嘉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事故受到相关处理,公司也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从事故发生后至评估时止,未因同类问题发生类似生产安全事故。

柳城县生产安全事故评估工作组

2024年9月3日


柳城县城市提升项目“8.9”物体打击死亡一般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来源: 柳城县生产安全事故评估工作组  |   发布日期: 2024-09-04 18:30   

柳城县城市提升项目“8.9”物体打击死亡一般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3年8月9日23时06分左右,在柳城县城市提升项目施工工地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柳城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柳城县城市提升项目“8.9”物体打击死亡一般事故(柳城政发〔2023〕18号),开展事故调查工作。2023年10月23日,事故调查报告经县人民政府批复。2023年10月25日,县应急局依法将事故调查报告在柳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的有关规定,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立柳城县生产安全事故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各相关单位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过程

2024年8月20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成立事故评估组,评估组组长由县安委办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罗春海同志担任,成员由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建局和县应急局、大埔镇人民政府等原事故调查的部门组成,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评估组据《柳城县城市提升项目“8.9”物体打击死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和《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柳城县城市提升项目“8.9”物体打击死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的批复》(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批复”)要求,制定《柳城县城市提升项目“8.9”物体打击死亡一般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方案》,通过资料审查、座谈询问、查阅文件、走访核查等方式,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罚建议等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问题,评估组现场进行了反馈,提出了整改要求,最终形成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根据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柳州嘉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对租赁的重型专业作业车辽M90795)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对租赁的设备是否处于有效期内进行核实,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柳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5日,县应急局对柳州嘉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应急罚〔2023〕15号),处以3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柳州嘉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8月20日将罚款缴纳完毕。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根据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柳州嘉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徐金达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公司的《泵车安全操作规程》内容不够完善,没有制定排查、检查重型专业作业车泵车臂架的内容;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租赁按国家标准已报废的泵车上装进行泵送混凝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柳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徐金达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5日,县应急局对徐金达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应急罚〔2023〕15-1号),处以2.35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徐金达已于2024年8月20日将罚款缴纳完毕。

以上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均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文件资料已全部归档。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能够严格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内部管理,积极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一)事故相关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柳州嘉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要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要对租赁的设备是否处于有效期内进行核实并建立管理台账;要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行业领域有关人员受教育情况

建议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加大对相关行业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对企业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进行一次清理和整顿,使企业形成良好的作业氛围,确保生产安全,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

通过现场核查和调阅台账资料,柳州嘉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按照《事故调查报告》要求落实了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评估组未发现其他安全管理问题。提出如下建议:柳州嘉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要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要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五、评估组评估意见

从柳城县城市提升项目“8.9”物体打击死亡一般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

(一)县应急管理局在收到《县人民政府批复》后,能够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对《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能认真学习研究,并积极进行整改落实,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起到了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二)柳州嘉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能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注重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建议。柳州嘉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事故受到相关处理,公司也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从事故发生后至评估时止,未因同类问题发生类似生产安全事故。

柳城县生产安全事故评估工作组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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