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广西绿源木业有限公司“2·19”边料堆垛倾倒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广西绿源木业有限公司“2·19”边料堆垛倾倒一般事故调查组
发布日期: 2025-03-04

2025219325分,位于柳城县木材加工产业园区马山片区A区的广西绿源木业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边料堆垛倾倒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柳城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广西绿源木业有限公司2·19边料堆垛倾倒一般事故调查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曾德良任调查组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人社局、总工会、工管委、马山镇人民政府等相关人员组成,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当事人及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对事发地点进行了实地勘查。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广西绿源木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820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2MA5PT81U0B,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木材加工产业园马山片区A7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人造板制造;人造板销售;家具制造;家具销售;木材加工;木材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地点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在广西绿源木业有限公司的出货通道内,右边摆放着木料板材堆垛,木料堆垛前有两个边料堆垛,边料堆垛为3层,高度为3.5

二、事故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2025219325分,广西绿源木业有限公司的热压机操作工韦某某在下班离开生产车间时,为避雨未走正常的员工通道,而是穿越出货通道离开并边走边玩手机在走到边料堆垛处时,边料堆垛突然倾倒,将韦某某压在边料堆垛下,叉车司机韦献在20米处的出货口听到边料堆垛倾倒发出的声响,立即前往查看,发现某某被压后与周边下班的工人一同将某某移出边料堆垛下,并拨打电话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公司负责人收到事故报告,在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赶到事故现场,356分,120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对某某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宣布韦某某死亡。接到报告后我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人社局、马山镇政府等相关单位人员赶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处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姓名

伤害

程度

性别

年龄

户籍所在地

职业

直接经济损失

某某

死亡

38岁

柳城县寨隆镇

热压机操作工

142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某某在下班后离开岗位时为避雨未走员工安全通道,抄近路从出货通道离开,出货通道处摆放有三层边料堆垛,一层边料堆垛的重量约为0.65吨,最上层边料堆垛倾倒,某某被边料堆垛压倒致其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广西绿源木业有限公司将边料堆垛摆放在出货通道处,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未预见边料堆垛的倾倒风险。

2.某某为避雨选择走出货通道,行走过程中低头看手机,未尽到观察义务,从而被倾倒的边料堆垛压倒致死。

(三)事故性质

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情况认定,事故发生在下班离岗后,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广西绿源木业有限公司2·19”边料堆垛倾倒一般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相关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广西绿源木业有限公司将边料堆垛摆放在出货通道中,堆垛高度过高,达到3.5米,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建议由柳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广西绿源木业有限公司及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木料堆垛的安全管理,堆垛高度控制在标准高度以下,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严格要求员工上下班走员工安全通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广西绿源木业有限公司2·19边料堆垛倾倒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5224


广西绿源木业有限公司“2·19”边料堆垛倾倒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广西绿源木业有限公司“2·19”边料堆垛倾倒一般事故调查组  |   发布日期: 2025-03-04 16:15   

2025219325分,位于柳城县木材加工产业园区马山片区A区的广西绿源木业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边料堆垛倾倒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柳城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广西绿源木业有限公司2·19边料堆垛倾倒一般事故调查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曾德良任调查组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人社局、总工会、工管委、马山镇人民政府等相关人员组成,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当事人及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对事发地点进行了实地勘查。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广西绿源木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820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2MA5PT81U0B,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木材加工产业园马山片区A7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人造板制造;人造板销售;家具制造;家具销售;木材加工;木材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地点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在广西绿源木业有限公司的出货通道内,右边摆放着木料板材堆垛,木料堆垛前有两个边料堆垛,边料堆垛为3层,高度为3.5

二、事故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2025219325分,广西绿源木业有限公司的热压机操作工韦某某在下班离开生产车间时,为避雨未走正常的员工通道,而是穿越出货通道离开并边走边玩手机在走到边料堆垛处时,边料堆垛突然倾倒,将韦某某压在边料堆垛下,叉车司机韦献在20米处的出货口听到边料堆垛倾倒发出的声响,立即前往查看,发现某某被压后与周边下班的工人一同将某某移出边料堆垛下,并拨打电话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公司负责人收到事故报告,在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赶到事故现场,356分,120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对某某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宣布韦某某死亡。接到报告后我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人社局、马山镇政府等相关单位人员赶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处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姓名

伤害

程度

性别

年龄

户籍所在地

职业

直接经济损失

某某

死亡

38岁

柳城县寨隆镇

热压机操作工

142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某某在下班后离开岗位时为避雨未走员工安全通道,抄近路从出货通道离开,出货通道处摆放有三层边料堆垛,一层边料堆垛的重量约为0.65吨,最上层边料堆垛倾倒,某某被边料堆垛压倒致其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广西绿源木业有限公司将边料堆垛摆放在出货通道处,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未预见边料堆垛的倾倒风险。

2.某某为避雨选择走出货通道,行走过程中低头看手机,未尽到观察义务,从而被倾倒的边料堆垛压倒致死。

(三)事故性质

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情况认定,事故发生在下班离岗后,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广西绿源木业有限公司2·19”边料堆垛倾倒一般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相关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广西绿源木业有限公司将边料堆垛摆放在出货通道中,堆垛高度过高,达到3.5米,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建议由柳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广西绿源木业有限公司及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木料堆垛的安全管理,堆垛高度控制在标准高度以下,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严格要求员工上下班走员工安全通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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