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柳城县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6•18”触电伤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柳城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8-12

柳城县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618触电伤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06181620分左右,位于我县大埔镇柳城县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沉淀池旁发生一起触电伤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柳城县人民政府成立柳城县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6·18触电死亡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名单见附件一),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陈震任调查组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安局、应急局、人社局、总工会、科工贸局、大埔镇政府等相关人员组成,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当事人及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对事发地点进行了实地勘查。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单位名称:柳城县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柳城县凉水山林场葛麻洞分场

法定代表人:韦俊潇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万圆整

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等。(详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231589773XX)。

事故发生点:大埔镇的柳城县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沉淀池旁。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2020年6月18日16时15分左右,大埔镇柳城县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俊潇巡检至该公司的沉淀池时,发现门卫黄彩才不穿鞋子使用一台备用的抽水机抽水后触电倒在沉淀池旁。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韦俊潇立即切断电源,当时发现黄彩才还有呼吸,便与公司经理合力把黄彩才抬到安全位置现场施救,并拨打120医疗急救中心电话。16时35分左右,120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对黄彩才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证实黄彩才死亡。21时10分左右应急局接到举报,22时左右我应急局、人社局、总工会、科工贸局、大埔镇政府等相关人员赶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根据柳城县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黄彩才死因系触电死亡。

三、事故类别:触电伤亡

四、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以及有关取证材料分析,认定事故发生原因如下:

(一)事故直接原因

黄彩才在没有接到该公司任何领导安排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备用抽水机抽水,疑似用于打扫个人住宿卫生,在使用过程中不慎意外触电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黄彩才个人取水方式不规范,不穿鞋子操作抽水机,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事故发生。

五、事故性质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和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未有充分证据证实黄彩才取水行为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认定柳城县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6·18触电死亡一般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六、事故的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

黄彩才安全意识淡薄,私自使用备用抽水机进行取水,违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七、防范措施

建议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在非生产经营领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排除隐患。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加大对辖区取水领域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广大群众安全教育力度,深入开展抽水取水领域的隐患大排查,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及检查,加大对违章违规抽水取水行为的制止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柳城县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6·18触电死亡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0731

柳城县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6•18”触电伤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柳城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0-08-12 16:30   

柳城县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618触电伤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06181620分左右,位于我县大埔镇柳城县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沉淀池旁发生一起触电伤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柳城县人民政府成立柳城县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6·18触电死亡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名单见附件一),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陈震任调查组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安局、应急局、人社局、总工会、科工贸局、大埔镇政府等相关人员组成,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当事人及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对事发地点进行了实地勘查。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单位名称:柳城县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柳城县凉水山林场葛麻洞分场

法定代表人:韦俊潇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万圆整

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等。(详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231589773XX)。

事故发生点:大埔镇的柳城县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沉淀池旁。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2020年6月18日16时15分左右,大埔镇柳城县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俊潇巡检至该公司的沉淀池时,发现门卫黄彩才不穿鞋子使用一台备用的抽水机抽水后触电倒在沉淀池旁。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韦俊潇立即切断电源,当时发现黄彩才还有呼吸,便与公司经理合力把黄彩才抬到安全位置现场施救,并拨打120医疗急救中心电话。16时35分左右,120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对黄彩才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证实黄彩才死亡。21时10分左右应急局接到举报,22时左右我应急局、人社局、总工会、科工贸局、大埔镇政府等相关人员赶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根据柳城县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黄彩才死因系触电死亡。

三、事故类别:触电伤亡

四、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以及有关取证材料分析,认定事故发生原因如下:

(一)事故直接原因

黄彩才在没有接到该公司任何领导安排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备用抽水机抽水,疑似用于打扫个人住宿卫生,在使用过程中不慎意外触电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黄彩才个人取水方式不规范,不穿鞋子操作抽水机,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事故发生。

五、事故性质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和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未有充分证据证实黄彩才取水行为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认定柳城县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6·18触电死亡一般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六、事故的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

黄彩才安全意识淡薄,私自使用备用抽水机进行取水,违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七、防范措施

建议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在非生产经营领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排除隐患。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加大对辖区取水领域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广大群众安全教育力度,深入开展抽水取水领域的隐患大排查,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及检查,加大对违章违规抽水取水行为的制止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柳城县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6·18触电死亡一般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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