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柳城县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 安监局
发布日期: 2018-03-0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柳城安监〔2018〕4号

柳城县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华侨管理区安监办,各有关企业:

2016年起,柳州市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部署组织开展了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以存在吊运钢水铁水与液态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要求四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作为检查重点,有效遏制了钢铁企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安全监管局的部署要求,决定2018年继续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巩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成果,督促钢铁企业在全面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工作的基础上,提升钢铁企业危险因素管控能力;突出重点,全面落实《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具体要求,开展全面细致排查,认真及时整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钢铁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范围

有高炉、转炉、电炉生产设备的钢铁企业(含铸造企业)。

三、工作重点

开展高炉、转炉、电炉、煤气柜、煤气管道等设备设施的排查,强化复产复工、设备检维修、有限空间、动火等危险作业、项目外包作业安全管理,全面排查是否存在以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管理方面。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

2.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3.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4.未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二)高温熔融金属。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三)煤气。

1.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2.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3.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四)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四、工作要求

(一)统筹安排,扎实推进。

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华侨管理区安监办要充分认识钢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确定、掌握辖区内符合工作范围要求的企业名单,本通知传达到每一家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同时,要统筹安排好部署动员、企业自查、执法检查、企业验收等工作,防止走过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全面自查(3月份前完成)。

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华侨管理区安监办要督促钢铁企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认真落实《冶金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相关要求。要督促钢铁企业对照《企业自查表》(见附件1),如实填写相关设备设施型号数量,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对上报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钢铁企业,要督促其及时制定整改计划、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三)严格执法,推动整改(5月份前完成)。

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华侨管理区安监办要进一步加大对钢铁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按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见附件2),对辖区内所有的钢铁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发现企业仍存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要下达整改指令并进行处罚,不打折扣;对整治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限给予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华侨管理区安监办在行政处罚中如受权限限制的,请及时报请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予以处罚。在检查中发现钢铁企业存在生产“地条钢”情况的,要按照《关于做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17〕2306号)的要求,及时报送县安监局办公室。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钢铁企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认真做好迎接柳州市安监局组织的验收工作。

7月31日前,市安全监管局将组织行业专家对全市所有的钢铁企业开展专项行动情况逐一检查;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到位。

(五)做好迎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的交互核验工作。

9月至1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到广西开展核验工作。按照要求,将对全区所有的钢铁企业开展核验,各乡镇(管理区)安监站(安监办)要于2018年11月25日之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企业自查表》、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每家企业1份)的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送县安全监管局办公室。

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华侨管理区安监办于3月7日前将辖区内有高炉、转炉、电炉生产设备的钢铁企业(含铸造企业)名单报送县安监局电子邮箱;辖区内没有该类企业的,请说明后盖章报送县安监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7618005

电子邮箱:lcajj8005@163.com

 

附件:1.企业自查表

2.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

 

 

柳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日

 

 


附件1

 

企业自查表

 

填表人:        填表时间: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企业名称(地址)

主要设备(规格、数量)

高炉(m3)

转炉(吨)

电炉(吨)

煤气柜(万立方米)





















自查内容

自查类别

自查项目

自查结果

情况说明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

□是□否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是□否


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是□否


未严格执行高危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是□否


高温熔融金属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是□否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是□否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是□否


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是□否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是□否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是□否


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是□否


煤气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是□否


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是□否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是□否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是□否


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是□否


其他严重安全问题(可另附页):

 

 

 

 

 

 

 

 

 

注:企业若自查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请在情况说明中明确整改时限和具体安全措施。

附件2

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

 

检查单位:                     (盖章)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企业名称(地址):

检查类别

检查项目

执法依据

执法结果

安全管理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严格执行高危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高温熔融金属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同上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同上


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同上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同上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同上


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同上


煤气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同上


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同上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同上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同上


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其他严重安全问题(可另附页):

 

 

 

 

 

 

 

 

 

 

 

 

 

 

 

注:检查单位发现企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法,填写执法情况




柳城县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 安监局  |   发布日期: 2018-03-02 00:00    |  作者: 安监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柳城安监〔2018〕4号

柳城县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华侨管理区安监办,各有关企业:

2016年起,柳州市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部署组织开展了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以存在吊运钢水铁水与液态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要求四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作为检查重点,有效遏制了钢铁企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安全监管局的部署要求,决定2018年继续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巩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成果,督促钢铁企业在全面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工作的基础上,提升钢铁企业危险因素管控能力;突出重点,全面落实《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具体要求,开展全面细致排查,认真及时整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钢铁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范围

有高炉、转炉、电炉生产设备的钢铁企业(含铸造企业)。

三、工作重点

开展高炉、转炉、电炉、煤气柜、煤气管道等设备设施的排查,强化复产复工、设备检维修、有限空间、动火等危险作业、项目外包作业安全管理,全面排查是否存在以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管理方面。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

2.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3.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4.未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二)高温熔融金属。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三)煤气。

1.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2.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3.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四)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四、工作要求

(一)统筹安排,扎实推进。

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华侨管理区安监办要充分认识钢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确定、掌握辖区内符合工作范围要求的企业名单,本通知传达到每一家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同时,要统筹安排好部署动员、企业自查、执法检查、企业验收等工作,防止走过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全面自查(3月份前完成)。

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华侨管理区安监办要督促钢铁企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认真落实《冶金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相关要求。要督促钢铁企业对照《企业自查表》(见附件1),如实填写相关设备设施型号数量,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对上报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钢铁企业,要督促其及时制定整改计划、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三)严格执法,推动整改(5月份前完成)。

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华侨管理区安监办要进一步加大对钢铁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按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见附件2),对辖区内所有的钢铁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发现企业仍存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要下达整改指令并进行处罚,不打折扣;对整治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限给予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华侨管理区安监办在行政处罚中如受权限限制的,请及时报请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予以处罚。在检查中发现钢铁企业存在生产“地条钢”情况的,要按照《关于做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17〕2306号)的要求,及时报送县安监局办公室。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钢铁企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认真做好迎接柳州市安监局组织的验收工作。

7月31日前,市安全监管局将组织行业专家对全市所有的钢铁企业开展专项行动情况逐一检查;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到位。

(五)做好迎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的交互核验工作。

9月至1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到广西开展核验工作。按照要求,将对全区所有的钢铁企业开展核验,各乡镇(管理区)安监站(安监办)要于2018年11月25日之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企业自查表》、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每家企业1份)的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送县安全监管局办公室。

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华侨管理区安监办于3月7日前将辖区内有高炉、转炉、电炉生产设备的钢铁企业(含铸造企业)名单报送县安监局电子邮箱;辖区内没有该类企业的,请说明后盖章报送县安监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7618005

电子邮箱:lcajj8005@163.com

 

附件:1.企业自查表

2.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

 

 

柳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日

 

 


附件1

 

企业自查表

 

填表人:        填表时间: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企业名称(地址)

主要设备(规格、数量)

高炉(m3)

转炉(吨)

电炉(吨)

煤气柜(万立方米)





















自查内容

自查类别

自查项目

自查结果

情况说明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

□是□否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是□否


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是□否


未严格执行高危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是□否


高温熔融金属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是□否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是□否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是□否


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是□否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是□否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是□否


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是□否


煤气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是□否


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是□否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是□否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是□否


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是□否


其他严重安全问题(可另附页):

 

 

 

 

 

 

 

 

 

注:企业若自查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请在情况说明中明确整改时限和具体安全措施。

附件2

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

 

检查单位:                     (盖章)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企业名称(地址):

检查类别

检查项目

执法依据

执法结果

安全管理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严格执行高危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高温熔融金属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同上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同上


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同上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同上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同上


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同上


煤气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同上


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同上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同上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同上


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其他严重安全问题(可另附页):

 

 

 

 

 

 

 

 

 

 

 

 

 

 

 

注:检查单位发现企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法,填写执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