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办理
机动车变更登记
来源: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04-18


机动车变更登记
1事项类型公共服务事项
2基本编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行政权力事项编码规则的通知》(桂政办函〔2017〕64 号)编制基本编码(由自治区统一编码)。
3实施编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行政权力事项编码规则的通知》(桂政办函〔2017〕64 号)编制实施编码(由自治区统一编码)。
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机动车变更登记
子项名称机动车变更登记
办理项名称机动车变更登记
5权力来源法律授权 þ 法规授权 þ规章授权 ¨ 规范性文件规定 ¨
6前置审批1前置审批事项名称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是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否 ¨
2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是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否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是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否 ¨
7到现场次数1次
8实施主体柳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9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þ授权组织 ¨受委托组织 ¨事业单位 ¨
企业 ¨社会组织 o

10承办机构柳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
11联办机构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12办理地点柳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及各工作站
13交通指引       柳城县大埔镇河东大道86号
14办理时间车管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工作站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15是否容缺
受理
是 ¨            否 þ
16容缺时限
17容缺补正
方式
邮政寄递 ¨电子邮件 ¨
传真 ¨                    其他方式 ¨            
18申请方式邮递申请 ¨传真申请 ¨
现场申请 þ网上申请 ¨
19预约办理可预约 R                       不可预约 £
20预约方式电话预约 ¨微信预约 ¨网上预约 þ现场预约 ¨
预约电话:微信公众号:网址:柳州交警手机APP地址:
21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                                   现场办理 þ
22咨询及监督
电话
咨询电话车管所:0772-7611712   工作站:13878244988
监督电话0772-7613566
23设定依据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24实施对象根据自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以及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并施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十一、十九、二十三、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25实施对象
性质
公民 þ 法人 þ其他组织 þ
26行使层级国家级 ¨省级 ¨市级 þ县级 þ乡级 ¨
27权限划分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规定,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28行使内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的变更登记
29通办范围全国通办 ¨跨自治区通办 ¨跨市通办 ¨跨县通办 ¨不可通办 þ
30办结时限法定办结
时限
1个工作日
现承诺办结
时限
1个工作日
拟承诺办结
时限
1个工作日
31实施条件    详细列明实施条件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32申请材料序号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材料依据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是否需要电子材料份数规格必要性及描述来源
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是否可以容缺 附件
下载
备注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原件及复印件1A4
公安局派出所
2变更登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原件及复印件1

出具相关证明的机构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原件及复印件1A4
保险公司
4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原件1A4
交通管理部门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原件1A4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车加架的、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需提供该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6机动车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原件1

交通管理部门
7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原件1

交通管理部门
33取消证明
材料情形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网络核验办理的能够通过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申请人提供现有证照证明或凭有效证件办理的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自治区政府发文明确取消的



























34特殊环节环节名称
实施依据
办结时限
35中介服务服务名称
受理前或
受理后
受理前 ¨受理后 ¨
实施依据
36审查方式
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二、审核标准:
(一)书面材料的审查
1、对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表格、文书应使用黑色、蓝色水性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3、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本人签名;领取人属于单位的,由单位被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的审查标准
1、递交的复印件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复印;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复印件,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是否在有效期内;
3、申请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37办理流程环节步骤办理人办理时限办理内容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收件邓芳静当场收件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进行下一步受理。材料未齐全的或不符合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予以排队受理或签发《一次性告知书》
受理莫光照当场受理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给予办理。签发受理《申请表》
审查与决定审查孔凤群当场审查根据受理后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与申请人信息一致的。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孔凤群当场决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合格:准予许可   不合格:不予许可
制证与送达制证邓喜成立即制证根据决定结果制作相关证件批推制作证件
送达邓喜成1小时领证,需邮寄的3个工作日送达(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根据申请人自愿选择等待领取或邮寄送达证件送达申请人
流程图附件1
38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39收费标准是否收费收费 þ                    不收费 ¨
收费标准《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5元/证;
1.机动车所有人迁出本所管辖区:
汽车:150元/辆/次;
摩托车:80元/辆/次;
临时行驶车号牌:5元/张;
2.更换车辆号牌:
汽车:100元/副;
摩托车:70元/副;
挂车:50元/块。
收费依据    依据桂价费【1993】168号、桂价费字【2001】385号、桂价费【2005】23号有关规定。
支付方式网上支付 þ现金支付 þ          转账支付 ¨
40办理公示网上公示 ¨                         现场公示 ¨报纸公示 ¨           其他 ¨             
41年审或年检年审 ¨ 年检 þ不需年审或年检 ¨
42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网上查询 ¨电话查询 ¨
查询网址:查询电话:
43结果名称领取机动车变更后行驶证、登记证书
44结果样本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是 ¨否 þ
附件2
45办件类型承诺件 þ          即办件 ¨
46运行系统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47常见问题及
注意事项

48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行驶证》,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9追责情形因不改造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50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1行政诉讼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52备注
填写说明:
    1、第11项“联办机构”指同一事项有两个以上实施主体或者有前置审批的,填写联办实施主体的名称,并明确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
    2、第17项“容缺补正方式”可根据工作实际单选或多选补正方式;
    3、第18项“申请方式”可根据工作实际单选或多选申请方式;
    4、第25项“实施对象性质”根据实施对象的范围可单选或多选实施对象性质;
    5、第32项“申请材料”中的“申请材料依据”应当详细列明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不得包含“其他材料”、“相  关证明文件”、“等”表述,明确提交材料的类型、是否需要电子材料、份数、规格、必要性及描述、来源渠道、签名签章等要求,标明是否是可容缺的材料等;
    6、第33项“取消证明材料情形”填写具体取消证明材料名称,并根据取消类型进行勾选;
    7、第37项“办理流程”应当按照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运行的所有环节逐项填写,包括步骤名称、办理人、办理时限、办理内容、办理结果和流程图等;
    8、第39项“收费标准”中的“支付方式”可根据工作实际单选或多选支付方式;
    9、第40项“办理公示”可根据工作实际单选或多选公示方式;
    10、第42项“办理进度查询途径”可根据工作实际单选或多选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网上查询和电话查询提供查询网址和电话。


附件1机动车变更登记审批流程图.docx

附件2机动车变更登记证书样本.doc


机动车变更登记

来源: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19-04-18 16:20    |  作者: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机动车变更登记
1事项类型公共服务事项
2基本编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行政权力事项编码规则的通知》(桂政办函〔2017〕64 号)编制基本编码(由自治区统一编码)。
3实施编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行政权力事项编码规则的通知》(桂政办函〔2017〕64 号)编制实施编码(由自治区统一编码)。
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机动车变更登记
子项名称机动车变更登记
办理项名称机动车变更登记
5权力来源法律授权 þ 法规授权 þ规章授权 ¨ 规范性文件规定 ¨
6前置审批1前置审批事项名称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是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否 ¨
2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是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否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是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否 ¨
7到现场次数1次
8实施主体柳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9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þ授权组织 ¨受委托组织 ¨事业单位 ¨
企业 ¨社会组织 o

10承办机构柳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
11联办机构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12办理地点柳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及各工作站
13交通指引       柳城县大埔镇河东大道86号
14办理时间车管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工作站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15是否容缺
受理
是 ¨            否 þ
16容缺时限
17容缺补正
方式
邮政寄递 ¨电子邮件 ¨
传真 ¨                    其他方式 ¨            
18申请方式邮递申请 ¨传真申请 ¨
现场申请 þ网上申请 ¨
19预约办理可预约 R                       不可预约 £
20预约方式电话预约 ¨微信预约 ¨网上预约 þ现场预约 ¨
预约电话:微信公众号:网址:柳州交警手机APP地址:
21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                                   现场办理 þ
22咨询及监督
电话
咨询电话车管所:0772-7611712   工作站:13878244988
监督电话0772-7613566
23设定依据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24实施对象根据自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以及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并施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十一、十九、二十三、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25实施对象
性质
公民 þ 法人 þ其他组织 þ
26行使层级国家级 ¨省级 ¨市级 þ县级 þ乡级 ¨
27权限划分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规定,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28行使内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的变更登记
29通办范围全国通办 ¨跨自治区通办 ¨跨市通办 ¨跨县通办 ¨不可通办 þ
30办结时限法定办结
时限
1个工作日
现承诺办结
时限
1个工作日
拟承诺办结
时限
1个工作日
31实施条件    详细列明实施条件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32申请材料序号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材料依据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是否需要电子材料份数规格必要性及描述来源
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是否可以容缺 附件
下载
备注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原件及复印件1A4
公安局派出所
2变更登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原件及复印件1

出具相关证明的机构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原件及复印件1A4
保险公司
4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原件1A4
交通管理部门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原件1A4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车加架的、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需提供该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6机动车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原件1

交通管理部门
7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原件1

交通管理部门
33取消证明
材料情形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网络核验办理的能够通过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申请人提供现有证照证明或凭有效证件办理的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自治区政府发文明确取消的



























34特殊环节环节名称
实施依据
办结时限
35中介服务服务名称
受理前或
受理后
受理前 ¨受理后 ¨
实施依据
36审查方式
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二、审核标准:
(一)书面材料的审查
1、对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表格、文书应使用黑色、蓝色水性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3、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本人签名;领取人属于单位的,由单位被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的审查标准
1、递交的复印件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复印;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复印件,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是否在有效期内;
3、申请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37办理流程环节步骤办理人办理时限办理内容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收件邓芳静当场收件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进行下一步受理。材料未齐全的或不符合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予以排队受理或签发《一次性告知书》
受理莫光照当场受理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给予办理。签发受理《申请表》
审查与决定审查孔凤群当场审查根据受理后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与申请人信息一致的。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孔凤群当场决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合格:准予许可   不合格:不予许可
制证与送达制证邓喜成立即制证根据决定结果制作相关证件批推制作证件
送达邓喜成1小时领证,需邮寄的3个工作日送达(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根据申请人自愿选择等待领取或邮寄送达证件送达申请人
流程图附件1
38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39收费标准是否收费收费 þ                    不收费 ¨
收费标准《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5元/证;
1.机动车所有人迁出本所管辖区:
汽车:150元/辆/次;
摩托车:80元/辆/次;
临时行驶车号牌:5元/张;
2.更换车辆号牌:
汽车:100元/副;
摩托车:70元/副;
挂车:50元/块。
收费依据    依据桂价费【1993】168号、桂价费字【2001】385号、桂价费【2005】23号有关规定。
支付方式网上支付 þ现金支付 þ          转账支付 ¨
40办理公示网上公示 ¨                         现场公示 ¨报纸公示 ¨           其他 ¨             
41年审或年检年审 ¨ 年检 þ不需年审或年检 ¨
42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网上查询 ¨电话查询 ¨
查询网址:查询电话:
43结果名称领取机动车变更后行驶证、登记证书
44结果样本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是 ¨否 þ
附件2
45办件类型承诺件 þ          即办件 ¨
46运行系统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47常见问题及
注意事项

48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行驶证》,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9追责情形因不改造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50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1行政诉讼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52备注
填写说明:
    1、第11项“联办机构”指同一事项有两个以上实施主体或者有前置审批的,填写联办实施主体的名称,并明确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
    2、第17项“容缺补正方式”可根据工作实际单选或多选补正方式;
    3、第18项“申请方式”可根据工作实际单选或多选申请方式;
    4、第25项“实施对象性质”根据实施对象的范围可单选或多选实施对象性质;
    5、第32项“申请材料”中的“申请材料依据”应当详细列明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不得包含“其他材料”、“相  关证明文件”、“等”表述,明确提交材料的类型、是否需要电子材料、份数、规格、必要性及描述、来源渠道、签名签章等要求,标明是否是可容缺的材料等;
    6、第33项“取消证明材料情形”填写具体取消证明材料名称,并根据取消类型进行勾选;
    7、第37项“办理流程”应当按照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运行的所有环节逐项填写,包括步骤名称、办理人、办理时限、办理内容、办理结果和流程图等;
    8、第39项“收费标准”中的“支付方式”可根据工作实际单选或多选支付方式;
    9、第40项“办理公示”可根据工作实际单选或多选公示方式;
    10、第42项“办理进度查询途径”可根据工作实际单选或多选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网上查询和电话查询提供查询网址和电话。


附件1机动车变更登记审批流程图.docx

附件2机动车变更登记证书样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