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服务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处理事项办事指南
来源: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02-12

柳城县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行政裁决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处理

事项类别

行政裁决

办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农机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维持原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

 

受理机构

柳州市柳城县农业农村局

办理条件

1.《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农机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维持原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第四十条 事故调解参加人员包括:(一)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义务人;(二)农业机械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三)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的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3人。第四十二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1998年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农机监理机构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各方一致请求农机监理机构调解的,应当在收到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农机监理机构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予以调解,但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农机监理机构不予调解。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终止调解。第二十六条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反悔或者调解书签收后不履行的,农机监理机构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申请材料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

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对农机事故致死的,调解自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农机事故致伤、致残的,调解自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农机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咨询电话

0772-7612650

监督电话

0772-7613566

办公时间
与地址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柳城县城东大道与青年路交汇处,县城东大厦二楼农机局C16号窗口(三柳高速路口往县城方向约500米 )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处理事项办事指南

来源: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20-02-12 11:54    |  作者: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柳城县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行政裁决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处理

事项类别

行政裁决

办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农机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维持原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

 

受理机构

柳州市柳城县农业农村局

办理条件

1.《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农机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维持原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第四十条 事故调解参加人员包括:(一)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义务人;(二)农业机械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三)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的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3人。第四十二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1998年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农机监理机构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各方一致请求农机监理机构调解的,应当在收到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农机监理机构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予以调解,但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农机监理机构不予调解。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终止调解。第二十六条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反悔或者调解书签收后不履行的,农机监理机构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申请材料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

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对农机事故致死的,调解自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农机事故致伤、致残的,调解自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农机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咨询电话

0772-7612650

监督电话

0772-7613566

办公时间
与地址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柳城县城东大道与青年路交汇处,县城东大厦二楼农机局C16号窗口(三柳高速路口往县城方向约500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