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纳税
发票缴销办事指南
来源: 柳城县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21-01-08


发票缴销办事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发票缴销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452030016W00

行使层级:县级

是否本级行使: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编码:1145022200762968804452030016W00

业务办理项编码:无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限划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1212日国务院批准、199312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20101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进行修订,自20112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12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公布,自20153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行使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1212日国务院批准、199312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20101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进行修订,自20112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12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公布,自20153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无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无

是否容缺受理:否

容缺时限:无

容缺补正方式:无

办件类型: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无

承诺办结时限: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

移动端办理地址:无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web/dzswj/ythclient/mh.html

是否收费:否

到办事现场次数:0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咨询方式:电话咨询:0771-12366

其他咨询方式:无

监督投诉方式:0772—7613070

其他监督投诉方式:无

办理公示:无

年检或年审:不年检或年审

公示地址:无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网上查询

查询地址:网上查询地址: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web/dzswj/ythclient/mh.html

行政诉讼: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受理条件:纳税人因信息变更或清税注销,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发票换版、损毁等原因按规定需要缴销发票的,到税务机关进行缴销处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领用的空白发票做剪角处理。

审查方式及标准: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计划生效日期:无

计划取消日期:无


  1. 办事窗口

窗口名称:一楼A、B区所有窗口及二楼C01窗口;

窗口电话:电话:0772—7613070;

办理地点:柳城县城东大道与青年路交汇处,县城东大厦一楼A、B区及二楼C区(三柳高速路口往县城方向约500米)。;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交通指引:县城内可乘坐5路、7路、9路公交车到达城东大厦站。;

地图定位链接:https://map.qq.com/?type=marker&isopeninfowin=1&markertype=1&pointx=109.267&pointy=24.654&name=%E6%9F%B3%E5%9F%8E%E5%8E%BF%E5%9F%8E%E4%B8%9C%E5%A4%A7%E5%8E%A6&addr=%E5%B9%BF%E8%A5%BF%E5%A3%AE%E6%97%8F。

  1.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税发〔2006〕156号(2006年10月17日国税发〔2006〕156号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颁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2007-01-01

设定依据属性:部门规章

条款内容: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财政部令第6号(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进行修订,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颁布机关:财政部

实施日期:1993-12-23

设定依据属性:部门规章

条款内容: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设定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条款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第三十五条

颁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2004-02-01

设定依据属性:部门规章

条款内容: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1. 扩展信息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通办范围:全县

是否有数量限制:否

数量限制:无

数量限制说明:无

是否证照分离:否

是否证照联办:否

改革方式:无


审批结果类型:无

审批结果名称:无

四办: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


是否智能审批:否

是否代办、帮办:是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否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否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否

送达付费方式:无

涉密或敏感:否


是否网办:是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其他

网办地址: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web/dzswj/ythclient/mh.html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其他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税收财务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是否涉及中介事项:否

是否有联办机构:否

乡镇街道名称:无

乡镇街道代码:无

村居社区名称:无

村居社区代码:无


  1. 申报材料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内容

来源渠道

材料必要性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

需缴销的空白发票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税务部门

必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9]85号文)



特别程序无


七、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八、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收费。

九、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纳税人发票缴销有哪些注意事项?

解答: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五年。

5.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6.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信息变更(指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或者清税注销的同时,办理发票的缴销手续。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办理清税注销时,应将结存未用的纸质增值税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发票数据电文。

7.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通知发票换版时,对领用尚未填开的空白发票进行缴销。

8.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常见错误示例:




6




发票缴销办事指南

来源: 柳城县税务局  |  发布日期: 2021-01-08 10:28    |  作者:


发票缴销办事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发票缴销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452030016W00

行使层级:县级

是否本级行使: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编码:1145022200762968804452030016W00

业务办理项编码:无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限划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1212日国务院批准、199312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20101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进行修订,自20112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12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公布,自20153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行使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1212日国务院批准、199312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20101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进行修订,自20112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12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公布,自20153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无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无

是否容缺受理:否

容缺时限:无

容缺补正方式:无

办件类型: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无

承诺办结时限: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

移动端办理地址:无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web/dzswj/ythclient/mh.html

是否收费:否

到办事现场次数:0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咨询方式:电话咨询:0771-12366

其他咨询方式:无

监督投诉方式:0772—7613070

其他监督投诉方式:无

办理公示:无

年检或年审:不年检或年审

公示地址:无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网上查询

查询地址:网上查询地址: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web/dzswj/ythclient/mh.html

行政诉讼: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受理条件:纳税人因信息变更或清税注销,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发票换版、损毁等原因按规定需要缴销发票的,到税务机关进行缴销处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领用的空白发票做剪角处理。

审查方式及标准: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计划生效日期:无

计划取消日期:无


  1. 办事窗口

窗口名称:一楼A、B区所有窗口及二楼C01窗口;

窗口电话:电话:0772—7613070;

办理地点:柳城县城东大道与青年路交汇处,县城东大厦一楼A、B区及二楼C区(三柳高速路口往县城方向约500米)。;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交通指引:县城内可乘坐5路、7路、9路公交车到达城东大厦站。;

地图定位链接:https://map.qq.com/?type=marker&isopeninfowin=1&markertype=1&pointx=109.267&pointy=24.654&name=%E6%9F%B3%E5%9F%8E%E5%8E%BF%E5%9F%8E%E4%B8%9C%E5%A4%A7%E5%8E%A6&addr=%E5%B9%BF%E8%A5%BF%E5%A3%AE%E6%97%8F。

  1.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税发〔2006〕156号(2006年10月17日国税发〔2006〕156号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颁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2007-01-01

设定依据属性:部门规章

条款内容: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财政部令第6号(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进行修订,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颁布机关:财政部

实施日期:1993-12-23

设定依据属性:部门规章

条款内容: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设定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条款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第三十五条

颁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2004-02-01

设定依据属性:部门规章

条款内容: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1. 扩展信息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通办范围:全县

是否有数量限制:否

数量限制:无

数量限制说明:无

是否证照分离:否

是否证照联办:否

改革方式:无


审批结果类型:无

审批结果名称:无

四办: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


是否智能审批:否

是否代办、帮办:是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否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否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否

送达付费方式:无

涉密或敏感:否


是否网办:是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其他

网办地址: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web/dzswj/ythclient/mh.html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其他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税收财务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是否涉及中介事项:否

是否有联办机构:否

乡镇街道名称:无

乡镇街道代码:无

村居社区名称:无

村居社区代码:无


  1. 申报材料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内容

来源渠道

材料必要性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

需缴销的空白发票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税务部门

必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9]85号文)



特别程序无


七、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八、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收费。

九、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纳税人发票缴销有哪些注意事项?

解答: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五年。

5.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6.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信息变更(指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或者清税注销的同时,办理发票的缴销手续。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办理清税注销时,应将结存未用的纸质增值税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发票数据电文。

7.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通知发票换版时,对领用尚未填开的空白发票进行缴销。

8.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常见错误示例: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