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即时办结)清单标准】(申报错误更正)
来源: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18-10-24 10:35
| 作者: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区直中直部门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即时办结)清单标准 | ||||||||||||||||
1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申报错误更正 | |||||||||||||
子项名称 | ||||||||||||||||
办理项名称 | ||||||||||||||||
5 | 权力来源 | 法律授权 þ | 法规授权 ¨ | 规章授权 ¨ | 规范性文件规定 ¨ | |||||||||||
6 | 前置审批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无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无 | 否 ¨ | ||||||||||||||
7 | 到现场次数 | 0(全程网上办理0次,纳税人选择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 | ||||||||||||||
8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 | ||||||||||||||
9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þ | 授权组织 ¨ | 受委托组织 ¨ | 事业单位 ¨ | |||||||||||
企业 ¨ | 社会组织 ¨ | |||||||||||||||
10 | 承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
11 | 联办机构 | 牵头单位 | 无 | |||||||||||||
配合单位 | 无 | |||||||||||||||
12 | 办理地点 |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
13 | 交通指引 | |||||||||||||||
1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7:30 | ||||||||||||||
15 | 是否容缺 受理 | 是 ¨ | 否þ | |||||||||||||
16 | 容缺时限 | |||||||||||||||
17 | 容缺补正 方式 | 邮政寄递 ¨ | 电子邮件 ¨ | |||||||||||||
传真 ¨ | 其他 ¨ | |||||||||||||||
18 | 申请方式 | 邮政申请 ¨ | 传真申请 ¨ | |||||||||||||
现场申请 þ | 网上申请 √ | |||||||||||||||
19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 þ | 不可预约□ | |||||||||||||
20 | 预约方式 | 电话预约 þ | 微信预约 ¨ | 网上预约 ¨ | 现场预约 ¨ | |||||||||||
预约电话:0771-7614076 | 微信公众号: | 网址: | 地址: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
2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现场办理 þ | |||||||||||||
22 | 咨询及监督 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1-7614076 | |||||||||||||
监督电话 | 0771-7612338 | |||||||||||||||
23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04月28日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09月0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2002年10月15号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 ||||||||||||||
24 | 实施对象 | 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向税务机关申请修改更正或作废申报表或信息数据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
25 | 实施对象性质 | 公民 þ | 法人 þ | 其他组织 þ | ||||||||||||
26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 省级 ¨ | 市级 ¨ | 县级 þ | 乡级 ¨ | ||||||||||
27 | 权限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04月28日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41号)(2017年12月11日发布,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是: (二)办理纳税申报、认证、税款征收等事项; 第八条 各省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岗责体系,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厅岗位设置,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办税服务厅与相关单位、部门的业务衔接,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结时限,切实提高办税效率。 | ||||||||||||||
28 | 行使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04月28日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41号)(2017年12月11日发布,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是: (二)办理纳税申报、认证、税款征收等事项; 第八条 各省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岗责体系,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厅岗位设置,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办税服务厅与相关单位、部门的业务衔接,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结时限,切实提高办税效率。 | ||||||||||||||
29 | 通办范围 | 全国通办 ¨ | 跨自治区通办 ¨ | 跨市通办 ¨ | 跨县通办 þ | 不可通办 ¨ | ||||||||||
30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即时办结 | |||||||||||||
现承诺办结 时限 | 即时办结 | |||||||||||||||
拟承诺办结 时限 | 即时办结 | |||||||||||||||
31 | 实施条件 | 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向税务机关申请修改更正或作废申报表或信息数据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
32 | 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 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可以容缺 | 附件 下载 | 备注 | ||
1 | 更正后的相关税(费)种纳税申报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2份 | A4纸 | 条件报送(直接对申报表上的申报数据进行更正的,应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单位公章 | 否 | ||||||
33 | 取消证明 材料情形 | ![]() |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 | 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网络核验办理的 | 能够通过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申请人提供现有证照证明或凭有效证件办理的 | 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 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 自治区政府发文明确取消的 | ||||||||
34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无 | |||||||||||||
实施依据 | 无 | |||||||||||||||
办结时限 | 无 | |||||||||||||||
35 | 中介服务 | 服务名称 | 无 | |||||||||||||
受理前或 受理后 | 受理前 ¨ | 受理后 ¨ | ||||||||||||||
实施依据 | 无 | |||||||||||||||
36 | 审查方式 及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 ||||||||||||||
37 | 办理流程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 |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窗口工作人员 | 当场收件 |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 | 接收资料 | |||||||||||
受理 | 窗口工作人员 | 当场受理 | 根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 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窗口工作人员 | 当场审查 | 在受理对申报错误更正的核准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 提出审查意见 | |||||||||||
决定 | 窗口工作人员 | 当场决定 | 根据审查意见做出申报更正的决定,录入系统 | 合格:准予更正 | ||||||||||||
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窗口工作人员 | 当场制证 | 根据决定结果签字盖章更正后的相关税(费)种纳税申报表 | 签字盖章更正后的相关税(费)种纳税申报表反馈给纳税人 | |||||||||||
送达 | 窗口工作人员 | 当场送达 | 将签字盖章更正后的相关税(费)种纳税申报表当场送达纳税人 | 当场送达相关税(费)种纳税申报表 | ||||||||||||
流程图 | 详见附件1 | |||||||||||||||
38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39 | 收费标准 | 是否收费 | 收费 ¨ | 不收费 þ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支付方式 | 网上支付 ¨ | 现金支付 ¨ | 转账支付 ¨ | |||||||||||||
40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 | 现场公示 ¨ | 报纸公示 ¨ | 其他 ¨ | |||||||||||
41 | 年审或年检 | 年审 ¨ | 年检 ¨ | 不需年审或年检 þ | ||||||||||||
42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 ¨ | 电话查询 □ | |||||||||||||
查询网址: | 查询电话:0771-7614076 | |||||||||||||||
43 | 结果名称 | 返还纳税人自备的加盖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能够的更正后的相关税(费)种纳税申报表 | ||||||||||||||
44 | 结果样本 |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 是 ¨ | 否 þ | ||||||||||||
无 | ||||||||||||||||
45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即办件 þ | |||||||||||||
46 | 运行系统 | 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 | ||||||||||||||
47 | 常见问题及 注意事项 |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广西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 ||||||||||||||
48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做出申报更正的决定 ; 4.送达责任:根据决定结果签字盖章更正后的相关税(费)种纳税申报表反馈给纳税人,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9 | 追责情形 |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2年6月6日公布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现后不予处理或者故意拖延查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二)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 ||||||||||||||
50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51 | 行政诉讼 |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52 | 备注 | |||||||||||||||
53 | 办理窗口号 | |||||||||||||||
54 | 送达方式 | 电子邮件□ | 邮寄送达□ | 现场核验送达☑ | ||||||||||||
55 | 网上办理用户等级要求 | 中级用户☑ | ||||||||||||||
56 | 服务主题分类 | 税收财务☑ | 综合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