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中直部门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即时办结)清单标准】(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来源: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18-10-24 10:20
| 作者: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 区直中直部门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即时办结)清单标准 | ||||||||||||||||
| 1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
| 2 | 基本编码 | |||||||||||||||
| 3 | 实施编码 |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 |||||||||||||
| 子项名称 | ||||||||||||||||
| 办理项名称 | ||||||||||||||||
| 5 | 权力来源 | 法律授权 þ | 法规授权 ¨ | 规章授权 ¨ | 规范性文件规定 ¨ | |||||||||||
| 6 | 前置审批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无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无 | 否 ¨ | ||||||||||||||
| 7 | 到现场次数 | 0(全程网上办跑0次,纳税人选择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 | ||||||||||||||
| 8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 | ||||||||||||||
| 9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þ | 授权组织 ¨ | 受委托组织 ¨ | 事业单位 ¨ | |||||||||||
| 企业 ¨ | 社会组织 ¨ | |||||||||||||||
| 10 | 承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
| 11 | 联办机构 | 牵头单位 | 无 | |||||||||||||
| 配合单位 | 无 | |||||||||||||||
| 12 | 办理地点 |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
| 13 | 交通指引 | |||||||||||||||
| 1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 ||||||||||||||
| 15 | 是否容缺 受理 |
是 ¨ | 否 þ | |||||||||||||
| 16 | 容缺时限 | |||||||||||||||
| 17 | 容缺补正 方式 |
邮政寄递 ¨ | 电子邮件 ¨ | |||||||||||||
| 传真 ¨ | 其他 ¨ | |||||||||||||||
| 18 | 申请方式 | 邮政申请 ¨ | 传真申请 ¨ | |||||||||||||
| 现场申请 þ | 网上申请 þ | |||||||||||||||
| 19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 þ | 不可预约□ | |||||||||||||
| 20 | 预约方式 | 电话预约 þ | 微信预约 ¨ | 网上预约 ¨ | 现场预约 ☑ | |||||||||||
| 预约电话:0772-7614076 | 微信公众号: | 网址: | 地址: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
| 2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þ | 现场办理 þ | |||||||||||||
| 22 | 咨询及监督 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2-7614076 | |||||||||||||
| 监督电话 | 0772-7612338 | |||||||||||||||
| 23 | 设定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令第五百一十二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 ||||||||||||||
| 24 | 实施对象 | 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 ||||||||||||||
| 25 | 实施对象性质 | 公民 ¨ | 法人 þ | 其他组织 þ | ||||||||||||
| 26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 省级 ¨ | 市级 ¨ | 县级 þ | 乡级 ¨ | ||||||||||
| 27 | 权限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 ||||||||||||||
| 28 | 行使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 ||||||||||||||
| 29 | 通办范围 | 全国通办 ¨ | 跨自治区通办 ¨ | 跨市通办 □ | 跨县通办☑ | 不可通办 ¨ | ||||||||||
| 30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即时办结 | |||||||||||||
| 现承诺办结 时限 |
即时办结 | |||||||||||||||
| 拟承诺办结 时限 |
即时办结 | |||||||||||||||
| 31 | 实施条件 |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 ||||||||||||||
| 32 | 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 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可以容缺 | 附件 下载 |
备注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2份 | A4纸 | 必要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资料下载 | 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空白)及示范文本见附件2、3 | |||||
| 2 |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第一条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份 | A4纸 | 条件报送(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报送)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资料下载 | 无 | 否 |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空白)及示范文本见附件4、5 | |||||
| 33 | 取消证明 材料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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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 | 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网络核验办理的 | 能够通过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申请人提供现有证照证明或凭有效证件办理的 | 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 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 自治区政府发文明确取消的 | ||||||||
| 34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无 | |||||||||||||
| 实施依据 | 无 | |||||||||||||||
| 办结时限 | 无 | |||||||||||||||
| 35 | 中介服务 | 服务名称 | 无 | |||||||||||||
| 受理前或 受理后 |
受理前 ¨ | 受理后 ¨ | ||||||||||||||
| 实施依据 | 无 | |||||||||||||||
| 36 | 审查方式 及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一)申报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三)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即时办结 核对资料信息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 | ||||||||||||||
| 37 | 办理流程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 | |||||||||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窗口工作人员 | 当场收件 |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 | 接收资料 | |||||||||||
| 受理 | 窗口工作人员 | 当场受理 | 接受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 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窗口工作人员 | 当场审查 | 确认录入系统的数据与纳税人提交资料内容一致,且符合相应数据填报标准 | 确认申报信息 | |||||||||||
| 决定 | 窗口工作人员 | 当场决定 | 核对申报信息,通过保存 | 形成申报记录 | ||||||||||||
| 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窗口工作人员 | 当场制证 | 在相应申报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 | 盖章确认已申报 | |||||||||||
| 送达 | 窗口工作人员 | 当场送达 | 将已盖章的申报表返还一份给纳税人 | 当场送达 | ||||||||||||
| 流程图 | 详见附件1 | |||||||||||||||
| 38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 39 | 收费标准 | 是否收费 | 收费 ¨ | 不收费 þ | ||||||||||||
| 收费标准 | 无 | |||||||||||||||
| 收费依据 | 无 | |||||||||||||||
| 支付方式 | 网上支付 ¨ | 现金支付 ¨ | 转账支付 ¨ | |||||||||||||
| 40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 现场公示 ¨ | 报纸公示 ¨ | 其他 ¨ | |||||||||||
| 41 | 年审或年检 | 年审 ¨ | 年检 ¨ | 不需年审或年检 þ | ||||||||||||
| 42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 □ | 电话查询 □ | |||||||||||||
| 查询电话:0772-7614076 | ||||||||||||||||
| 43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已盖章) | ||||||||||||||
| 44 | 结果样本 |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 是 ¨ | 否 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已盖章)(见附件2、3) | ||||||||||||||||
| 45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即办件 þ | |||||||||||||
| 46 | 运行系统 | 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 | ||||||||||||||
| 47 | 常见问题及 注意事项 |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4.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5.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6. 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 ||||||||||||||
| 48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确认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 4.送达责任:系统申报后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归档,一份返还给纳税人;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49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01年0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发布,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四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50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 51 | 行政诉讼 |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 52 | 备注 | |||||||||||||||
| 53 | 办理窗口号 | |||||||||||||||
| 54 | 送达方式 | 电子邮件□ | 邮寄送达□ | 现场核验送达☑ | ||||||||||||
| 55 | 网上办理用户等级要求 | 中级用户☑ | ||||||||||||||
| 56 | 服务主题分类 | 税收财务☑ | 综合其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