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中直部门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即时办结)清单标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来源: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18-10-24 10:08
| 作者: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区直中直部门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即时办结)清单标准 | |||||||||||||||
1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 ||||||||||||
子项名称 | |||||||||||||||
办理项名称 | |||||||||||||||
5 | 权力来源 | 法律授权 ¨ | 法规授权 þ | 规章授权 ¨ | 规范性文件规定 ¨ | ||||||||||
6 | 前置审批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无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无 | 否 þ | |||||||||||||
7 | 到现场次数 | 0(全程网上办跑0次,纳税人选择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 | |||||||||||||
8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 | |||||||||||||
9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þ | 授权组织 ¨ | 受委托组织 ¨ | 事业单位 ¨ | ||||||||||
企业 ¨ | 社会组织 ¨ | ||||||||||||||
10 | 承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
11 | 联办机构 | 牵头单位 | 无 | ||||||||||||
配合单位 | 无 | ||||||||||||||
12 | 办理地点 |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
13 | 交通指引 | ||||||||||||||
1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 |||||||||||||
15 | 是否容缺 受理 | 是 ¨ | 否þ | ||||||||||||
16 | 容缺时限 | ||||||||||||||
17 | 容缺补正 方式 | 邮政寄递 ¨ | 电子邮件 ¨ | ||||||||||||
传真 ¨ | 其他 ¨ | ||||||||||||||
18 | 申请方式 | 邮政申请 □ | 传真申请 □ | ||||||||||||
现场申请 þ | 网上申请 þ | ||||||||||||||
19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 þ | 不可预约□ | ||||||||||||
20 | 预约方式 | 电话预约☑ | 微信预约 ¨ | 网上预约 ¨ | 现场预约 ☑ | ||||||||||
预约电话:0772-7614076 | 微信公众号: | 网址: | 地址: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
2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þ | 现场办理 þ | ||||||||||||
22 | 咨询及监督 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2-7614076 | ||||||||||||
监督电话 | 0772-7612338 | ||||||||||||||
23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 |||||||||||||
24 | 实施对象 | 已完成一般纳税人登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的纳税人。 | |||||||||||||
25 | 实施对象性质 | 公民 ¨ | 法人 þ | 其他组织 þ | |||||||||||
26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 省级 ¨ | 市级 ¨ | 县级 þ | 乡级 ¨ | |||||||||
27 | 权限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 |||||||||||||
28 | 行使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 |||||||||||||
29 | 通办范围 | 全国通办 ¨ | 跨自治区通办 ¨ | 跨市通办 ¨ | 跨县通办 þ | 不可通办 □ | |||||||||
30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即时办结 | ||||||||||||
现承诺办结 时限 | 即时办结 | ||||||||||||||
拟承诺办结 时限 | 即时办结 | ||||||||||||||
31 | 实施条件 |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附表、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
32 | 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 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可以容缺 | 附件 下载 | 备注 | ||
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2份 | A4纸 | 必要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资料下载 | 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 否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附列资料(空白)及示范文本见附件2、3 |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份 | 无 | 条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部分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纳税人报送)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资料下载 | 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 否 |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空白)及示范文本见附件4、5 | |||||
3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份 | 无 | 条件报送(开具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应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 否 | 原件查验 |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份 | 无 | 条件报送(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 否 | ||||||
5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份 | 无 | 条件报送(各类汇总纳税企业应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 否 | ||||||
6 |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份 | 无 | 条件报送(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应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 否 | ||||||
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份 | 无 | 条件报送(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相关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 否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 复印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份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章,复印件标注“与原件一致” | 否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份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 否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份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 否 | ||||||||
8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一项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份 | 无 | 条件报送(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 否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一项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份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 否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一项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份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 否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一项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份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 否 | ||||||||
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份 | 无 | 条件报送(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资料下载 | 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 否 |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空白)及示范文本见附件6、7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份 | 无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资料下载 | 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 否 | 《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空白)及示范文本见附件8、9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份 | 无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资料下载 | 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 否 | 《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空白)及示范文本见附件10、11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份 | 无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资料下载 | 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 否 |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空白)及示范文本见附件12、13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份 | 无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资料下载 | 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 否 |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空白)及示范文本见附件14、15 | |||||||
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2号)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份 | 无 | 条件报送(从事成品油销售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资料下载 | 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 否 | 《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空白)及示范文本见附件16、17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2号)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份 | 无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资料下载 | 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 否 | 《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空白)及示范文本见附件18、19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2号)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份 | 无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资料下载 | 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 否 | 《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空白)及示范文本见附件20、21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2号)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份 | 无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资料下载 | 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 否 | 《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空白)及示范文本见附件22、23 | |||||||
1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546号)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份 | 无 | 条件报送(从事机动车生产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 否 | 《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空白)及示范文本见附件24、25 | 上一年度《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546号)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份 | 无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资料下载 | 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 否 | 《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空白)及示范文本见附件26、27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546号)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份 | 无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资料下载 | 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 否 | 上一年度《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空白)及示范文本见附件28、29 | |||||||
1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546号)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份 | 无 | 条件报送(从事机动车销售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资料下载 | 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 否 | 《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空白)及示范文本见附件30、31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546号)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份 | 无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资料下载 | 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 否 | 《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空白)及示范文本见附件26、27 | |||||||
33 | 取消证明 材料情形 | ![]() | |||||||||||||
34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无 | ||||||||||||
实施依据 | 无 | ||||||||||||||
办结时限 | 无 | ||||||||||||||
35 | 中介服务 | 服务名称 | 无 | ||||||||||||
受理前或 受理后 | 受理前 ¨ | 受理后 ¨ | |||||||||||||
实施依据 | 无 | ||||||||||||||
36 | 审查方式 及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一)申报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三)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即时办结 核对资料信息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 |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 |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窗口工作人员 | 当场收件 |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 | 接收资料 | ||||||||||
受理 | 窗口工作人员 | 当场受理 | 接受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 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窗口工作人员 | 当场审查 | 确认录入系统的数据与纳税人提交资料内容一致,且符合相应数据填报标准 | 确认申报信息 | ||||||||||
决定 | 窗口工作人员 | 当场决定 | 核对申报信息,通过保存 | 形成申报记录 | |||||||||||
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窗口工作人员 | 当场制证 | 在相应申报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 | 盖章确认已申报 | ||||||||||
送达 | 窗口工作人员 | 当场送达 | 将已盖章的申报表返还一份给纳税人 | 当场送达 | |||||||||||
流程图 | 详见附件1 | ||||||||||||||
38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39 | 收费标准 | 是否收费 | 收费 ¨ | 不收费 þ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支付方式 | 网上支付 ¨ | 现金支付 ¨ | 转账支付 ¨ | ||||||||||||
40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 现场公示 ¨ | 报纸公示 ¨ | 其他 ¨ | ||||||||||
41 | 年审或年检 | 年审 ¨ | 年检 ¨ | 不需年审或年检 þ | |||||||||||
42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 □ | 电话查询 □ | ||||||||||||
查询电话:0772-7614076 | |||||||||||||||
43 | 结果名称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附列资料(已盖章) | |||||||||||||
44 | 结果样本 |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 是 ¨ | 否 þ |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附列资料(已盖章)(见附件2、3) | |||||||||||||||
45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即办件 þ | ||||||||||||
46 | 运行系统 | 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 | |||||||||||||
47 | 常见问题及 注意事项 |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4.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5.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6.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内完成抄报税事项。 | |||||||||||||
48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确认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 4.送达责任:系统申报后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归档,一份返还给纳税人;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9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0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发布,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四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0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51 | 行政诉讼 |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52 | 备注 | ||||||||||||||
53 | 办理窗口号 | ||||||||||||||
54 | 送达方式 | 电子邮件□ | 邮寄送达□ | 现场核验送达☑ | |||||||||||
55 | 网上办理用户等级要求 | 中级用户☑ | |||||||||||||
56 | 服务主题分类 | 税收财务☑ | 综合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