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清单标准
来源: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26-05-19 10:31
| 作者: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 区直中直部门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即时办结)清单标准 | ||||||||||||||||
| 1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 2 | 基本编码 | |||||||||||||||
| 3 | 实施编码 |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 |||||||||||||
| 子项名称 | ||||||||||||||||
| 办理项名称 | ||||||||||||||||
| 5 | 权力来源 | 法律授权☑ | 法规授权 □ | 规章授权 ¨ | 规范性文件规定 ¨ | |||||||||||
| 6 | 前置审批 | 1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无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无 | 否 ¨ | ||||||||||||||
| 7 | 到现场次数 | 1 | ||||||||||||||
| 8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 | ||||||||||||||
| 9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 授权组织 ¨ | 受委托组织 ¨ | 事业单位 ¨ | |||||||||||
| 企业 ¨ | 社会组织 o | |||||||||||||||
| 10 | 承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
| 11 | 联办机构 | 牵头单位 | 无 | |||||||||||||
| 配合单位 | 无 | |||||||||||||||
| 12 | 办理地点 |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
| 13 | 交通指引 | |||||||||||||||
| 1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 ||||||||||||||
| 15 | 是否容缺 受理 |
是 ¨ | 否 ☑ | |||||||||||||
| 16 | 容缺时限 | 无 | ||||||||||||||
| 17 | 容缺补正 方式 |
邮政寄递 ¨ | 电子邮件 ¨ | |||||||||||||
| 传真 ¨ | 其他方式 ¨ | |||||||||||||||
| 18 | 申请方式 | 邮递申请 ¨ | 传真申请 ¨ | |||||||||||||
| 现场申请 ☑ | 网上申请 ¨ | |||||||||||||||
| 19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 ☑ | 不可预约 □ | |||||||||||||
| 20 | 预约方式 | 电话预约 ☑ | 微信预约 ¨ | 网上预约 ¨ | 现场预约 ☑ | |||||||||||
| 预约电话:0772-7614076 | 微信公众号: | 网址: | 地址: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
| 2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现场办理 ☑ | |||||||||||||
| 22 | 咨询及监督 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2-7614076 | |||||||||||||
| 监督电话 | 0772-7612338 | |||||||||||||||
| 23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0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发布,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 ||||||||||||||
| 24 | 实施对象 | 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 | ||||||||||||||
| 25 | 实施对象 性质 |
公民 ☑ | 法人 ☑ | 其他组织 ☑ | ||||||||||||
| 26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 省级 ¨ | 市级 ¨ | 县级 ☑ | 乡级 ¨ | ||||||||||
| 27 | 权限划分 |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发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发布,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八、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 ||||||||||||||
| 28 | 行使内容 |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发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发布,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八、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 ||||||||||||||
| 29 | 通办范围 | 全国通办 ¨ | 跨自治区通办 □ | 跨市通办 □ | 跨县通办 ☑ | 不可通办 ¨ | ||||||||||
| 30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即时办结 | |||||||||||||
| 现承诺办结 时限 |
即时办结 | |||||||||||||||
| 拟承诺办结 时限 |
即时办结 | |||||||||||||||
| 32 | 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 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可以容缺 | 附件 下载 |
备注 | ||
| 1 | 《变更税务登记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 原件 | 否 | 2份 | A4纸 | 必要 |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资料下载 | 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法人签章 | 否 | 报告表(空白)及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 | |||||
| 2 | 税务登记证件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第十九条 |
原件 | 否 | 1份 | 无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
| 3 |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第十九条 |
复印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 否 | ||||||
| 33 | 取消证明 材料情形 |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 | 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网络核验办理的 | 能够通过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申请人提供现有证照证明或凭有效证件办理的 | 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 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 自治区政府发文明确取消的 | |||||||||
| 无 | ||||||||||||||||
| 34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无 | |||||||||||||
| 实施依据 | 无 | |||||||||||||||
| 办结时限 | 无 | |||||||||||||||
| 35 | 中介服务 | 服务名称 | 无 | |||||||||||||
| 受理前或 受理后 |
受理前 ¨ | 受理后 ¨ | ||||||||||||||
| 实施依据 | 无 | |||||||||||||||
| 36 | 审查方式 及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一)报告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报告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三)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办结。 (四)提交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
| 37 | 办理流程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 | |||||||||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即时收件 | 接受资料 | 当场收件 | ||||||||||||
| 受理 | 即时受理 |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无 | 无 | 无 | ||||||||||||
| 决定 | 无 | 无 | 无 | |||||||||||||
| 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即时制证 | 依据受理结果制作文书 | 反馈信息变更结果、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
| 送达 | 即时送达 | 办税服务厅窗口送达 | 纳税人当场签章确认领取 | |||||||||||||
| 流程图 | 详见附件1 | |||||||||||||||
| 38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 39 | 收费标准 | 是否收费 | 收费 ¨ | 不收费 ☑ | ||||||||||||
| 收费标准 | 无 | |||||||||||||||
| 收费依据 | 无 | |||||||||||||||
| 支付方式 | 网上支付 ¨ | 现金支付 ¨ | 转账支付 ¨ | |||||||||||||
| 40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 | 现场公示 ¨ | 报纸公示 ¨ | 其他 ¨ | |||||||||||
| 41 | 年审或年检 | 年审 ¨ | 年检 ¨ | 不需年审或年检 ☑ | ||||||||||||
| 42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 ¨ | 电话查询 ☑ | |||||||||||||
| 查询网址: | 查询电话:0772-7614076 | |||||||||||||||
| 43 | 结果名称 |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
| 44 | 结果样本 |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 是 ¨ | 否 ☑ | ||||||||||||
|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样本(见附件4、5) | ||||||||||||||||
| 45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即办件 ☑ | |||||||||||||
| 46 | 运行系统 | 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 | ||||||||||||||
| 47 | 常见问题及 注意事项 |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办理本事项的时限要求: (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将承担《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4.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将影响纳税人信用评价结果。 5.已取得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的,按照“一照一码”信息变更事项办理。 6.办理本事项时应当缴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原证件丢失的,应先按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事项进行处理。 7.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上税务局或拨打12366查询。 | ||||||||||||||
| 48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送达责任:反馈信息变更结果、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当场送达纳税人; 3.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49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的; 2.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 50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 51 | 行政诉讼 |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 52 | 备注 | |||||||||||||||
| 53 | 办理窗口号 | |||||||||||||||
| 54 | 送达方式 | 电子邮件□ | 邮寄送达□ | 现场核验送达☑ | ||||||||||||
| 55 | 网上办理用户等级要求 | 中级用户☑ | ||||||||||||||
| 56 | 服务主题分类 | 税收财务☑ | 综合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