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益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审查操作规范
来源: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8-08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审查。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第六条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2003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3]150号)规定:凡在我区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规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审查实施权限。其中: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驻邕中区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退还审查;对名称虽冠以“广西”字眼,但无中区直单位投资,属民营性质的单位,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审查由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发票的缴存单位系中区直单位,且该发票由南宁市财政局或南宁市经济开发区财政部门开具, 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受理;如发票系由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开具,则由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二)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驻本市的中央、自治区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本市直属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南宁市除驻邕中区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直属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规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审查实施权限。其中: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驻邕中区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退还审查;对名称虽冠以“广西”字眼,但无中区直单位投资,属民营性质的单位,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审查由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发票的缴存单位系中区直单位,且该发票由南宁市财政局或南宁市经济开发区财政部门开具, 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受理;如发票系由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开具,则由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2.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驻本市的中央、自治区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本市直属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南宁市除驻邕中区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直属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四、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规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审查条件。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及其他职工工资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行划支。工程竣工后,工资保证金没有使用或垫支后剩有余额的,按规定程序退还建设单位;

2.调查发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监察机构不予出具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有关证明。

(二)施工单位:

1. 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

1)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2)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承包方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3)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工程竣工后,工资保证金没有使用或垫支后剩有余额的,按规定程序退还给建筑业企业。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责令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在出具没有拖欠工资情况的有关证明前,必须认真核实是否有工资拖欠的情况。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出具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有关证明:

1.审查该建筑工程项目的工资发放情况表时发现有工资拖欠行为的;

2.正在办理涉及该建筑工程项目的职工工资拖欠案件的;

3.工程竣工后在工地张贴公示,在公示期内接到拖欠工资的投诉举报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建设单位应交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报告书》1份;

2.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一份;

3.施工方出具的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书一份;

4.办理退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款收据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6.本局财务开具的发票原件或复印件两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施工单位应交材料:

1.施工单位凭“工程建设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领取“工地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并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公示十天;

2.《承建单位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报告书》1份;

3.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一份;

4.办理退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款收据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6.本局财务开具的发票原件或复印件两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柳城县建筑领域用人单位用工备案回执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十一、办理地点

柳城县大埔镇白阳南路2号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7615705

投诉电话:0772-7615705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表格及示范文本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审查操作规范

来源: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17-08-08 21:43    |  作者: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审查。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第六条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2003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3]150号)规定:凡在我区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规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审查实施权限。其中: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驻邕中区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退还审查;对名称虽冠以“广西”字眼,但无中区直单位投资,属民营性质的单位,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审查由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发票的缴存单位系中区直单位,且该发票由南宁市财政局或南宁市经济开发区财政部门开具, 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受理;如发票系由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开具,则由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二)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驻本市的中央、自治区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本市直属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南宁市除驻邕中区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直属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规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审查实施权限。其中: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驻邕中区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退还审查;对名称虽冠以“广西”字眼,但无中区直单位投资,属民营性质的单位,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审查由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发票的缴存单位系中区直单位,且该发票由南宁市财政局或南宁市经济开发区财政部门开具, 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受理;如发票系由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开具,则由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2.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驻本市的中央、自治区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本市直属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南宁市除驻邕中区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直属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四、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规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审查条件。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及其他职工工资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行划支。工程竣工后,工资保证金没有使用或垫支后剩有余额的,按规定程序退还建设单位;

2.调查发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监察机构不予出具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有关证明。

(二)施工单位:

1. 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

1)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2)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承包方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3)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工程竣工后,工资保证金没有使用或垫支后剩有余额的,按规定程序退还给建筑业企业。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责令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在出具没有拖欠工资情况的有关证明前,必须认真核实是否有工资拖欠的情况。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出具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有关证明:

1.审查该建筑工程项目的工资发放情况表时发现有工资拖欠行为的;

2.正在办理涉及该建筑工程项目的职工工资拖欠案件的;

3.工程竣工后在工地张贴公示,在公示期内接到拖欠工资的投诉举报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建设单位应交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报告书》1份;

2.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一份;

3.施工方出具的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书一份;

4.办理退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款收据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6.本局财务开具的发票原件或复印件两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施工单位应交材料:

1.施工单位凭“工程建设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领取“工地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并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公示十天;

2.《承建单位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报告书》1份;

3.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一份;

4.办理退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款收据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6.本局财务开具的发票原件或复印件两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柳城县建筑领域用人单位用工备案回执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十一、办理地点

柳城县大埔镇白阳南路2号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7615705

投诉电话:0772-7615705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表格及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