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政策及岗位
柳城县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相关政策解答
来源: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5-19

柳城县就业服务中心

公共就业服务相关政策解答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一、办证对象(失业登记)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后未就业的;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

(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地区失业的;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六)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八)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失业人员。                          

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进行失业登记。

二、办理程序

失业登记须由本人亲自办理,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及时交到县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登记,县就业服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

三、办证需提供的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居民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1份);

(三)近期同底2寸免冠相片2张;

(四)以下类型中的其中一项:

1.无就业单位的城镇居民提供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

2.就业转失业的人员提供《失业保险金申领卡》或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和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原件(毕业两年内有效)、复印件1份及柳城县人才办出具的离校未就业证明(根据本人申请可现场办理);

4.非本地户籍人员登记失业的须提供柳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居住证以及居住所辖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

5.本县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失业保险金申领卡》(领取失业金期间,领取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或缴纳社会保险凭证(限失业之日起半年内)和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6.被征地农民提供《被征地农民登记证》及复印件1份;

7.退伍军人提供退伍证明及复印件1份;

8.自主就业的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破产停业电脑咨询单。

(五)填写《柳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表》。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年度审核

每年的4月、5月、6月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年度审核时间,符合年度审核条件的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填表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五、灵活就业登记

每年的4月、5月、6月为灵活就业登记的时间,需办理的人员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填表办理与《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年度审核同时进行。已进行过灵活就业登记的人员不需再登记。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中,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

1.“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按照《柳州市零就业家庭援助办法》(柳政办〔2007163号)申报认定,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零就业家庭援助卡》的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是指申请认定时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登记失业人员。

3.大龄失业人员(即“4050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

4.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持有《残疾人证》。

5.失地失业人员持有《被征地农民登记证》。

6.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已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满12个月以上的人员。

7.其他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特殊情况。

有经营性收入、投资性收入的人员,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经营性、投资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投资分红、房屋、车辆、土地租赁流转等。

二、认定程序

(一)认定申请

申请人持本人相关证件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申请。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1张;

2.本人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

3.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4、申请时相对应的就业困难认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5.本人填写《柳城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二)认定审核

1.初审。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并报县就业服务中心审核。

2.审核。县就业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给予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由柳城县就业服务中心承办。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持已完成年度审核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符合两种就业困难认定类型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类型包括:

(一)“4050”人员;

(二)连续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的人员;

(三)持《残疾人证》的人员;

(四)享受当年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五)持《被征地农民登记证》的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

(一 )补贴支付方式为“按年申请、按年拨付”,办理补贴时段内随时申报随时办理。

(二)社会保险补贴当年度内申报,不予补办已过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年限最长为三年,临近退休的人员退休前未能享受满三年社会保险补贴的,也不能往前补办已跨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和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当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本县相关文件规定给予补贴。

(四)补贴对象当年已申请享受民政、残联等部门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应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县本级经办机构只受理县本级补贴对象的社保补贴申请。

(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不能申请享受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待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后,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六)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通过当年年度审核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第2页、3页、5页、7页、9页、11页、12页的复印件;

(2)养老保险缴费的正式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保险缴费的正式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柳州范围内本人的农业银行的存折账号或卡号)

(5)填写《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登记表》。

(六)2017年社会保险补贴办理时间为:2017年9月1日-2017年11月30日。

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审核、拨付工作由柳城县就业服务中心承办

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

(一)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灵活就业人员无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补贴自行中止,如欲继续享受,必须重新向相关部门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

公益性岗位援助政策

一、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

用工单位聘用下列就业困难人员,经备案审核,可以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1.“零就业家庭”成员;

2.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

3.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

4.大龄失业人员(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

5.失地失业人员;

6.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其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前,不能安排公益性岗位;当年未申请享受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安排公益性岗位。

二、实行公益性岗位申报审批制度

1.用工单位拟开发公益性岗位, 应按有关程序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柳城县的实际情况,与县财政局商定后确定每年公益性岗位的规模总量。

2.用人单位原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因各种原因而产生的人员空缺,在定员名额内,以“总量控制、自行调配”为原则,可补充公益性岗位人员。用工单位可在人员空缺的3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补缺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同意后办理招聘、录用手续。公益性岗位人员需经过公示、体检和培训等程序后方可上岗,工资福利待遇从上岗之日起开始计算。用工单位应将正式录用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记录有再就业情况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送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

实行岗位补贴按月发放,社会保险补贴按季度“先缴后补”办法。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用工单位,必须

报在岗人员的工资明细表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按要求向县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岗位、社保补贴,县就业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于当月拨付岗位补贴到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账户和按季拨付社保补贴到用工单位指定账户。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

用工单位与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期满一年,经考核合格,期满续签,并报送合同原件、花名册(原件1份及电子版)到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续签条件:

1.上岗时间累计未满三年的。

2.连续上岗时间届满三年,但是初次上岗时,女性年满45岁,男性年满55岁以上的。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清退

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再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予以清退:

1.累计上岗时间届满三年(指初次上岗时,女性年龄不满45岁,男性年龄不满55岁的人员);

2.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柳城县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相关政策解答

来源: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26-05-19 10:04    |  作者: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柳城县就业服务中心

公共就业服务相关政策解答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一、办证对象(失业登记)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后未就业的;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

(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地区失业的;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六)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八)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失业人员。                          

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进行失业登记。

二、办理程序

失业登记须由本人亲自办理,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及时交到县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登记,县就业服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

三、办证需提供的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居民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1份);

(三)近期同底2寸免冠相片2张;

(四)以下类型中的其中一项:

1.无就业单位的城镇居民提供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

2.就业转失业的人员提供《失业保险金申领卡》或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和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原件(毕业两年内有效)、复印件1份及柳城县人才办出具的离校未就业证明(根据本人申请可现场办理);

4.非本地户籍人员登记失业的须提供柳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居住证以及居住所辖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

5.本县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失业保险金申领卡》(领取失业金期间,领取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或缴纳社会保险凭证(限失业之日起半年内)和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6.被征地农民提供《被征地农民登记证》及复印件1份;

7.退伍军人提供退伍证明及复印件1份;

8.自主就业的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破产停业电脑咨询单。

(五)填写《柳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表》。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年度审核

每年的4月、5月、6月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年度审核时间,符合年度审核条件的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填表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五、灵活就业登记

每年的4月、5月、6月为灵活就业登记的时间,需办理的人员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填表办理与《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年度审核同时进行。已进行过灵活就业登记的人员不需再登记。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中,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

1.“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按照《柳州市零就业家庭援助办法》(柳政办〔2007163号)申报认定,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零就业家庭援助卡》的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是指申请认定时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登记失业人员。

3.大龄失业人员(即“4050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

4.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持有《残疾人证》。

5.失地失业人员持有《被征地农民登记证》。

6.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已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满12个月以上的人员。

7.其他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特殊情况。

有经营性收入、投资性收入的人员,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经营性、投资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投资分红、房屋、车辆、土地租赁流转等。

二、认定程序

(一)认定申请

申请人持本人相关证件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申请。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1张;

2.本人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

3.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4、申请时相对应的就业困难认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5.本人填写《柳城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二)认定审核

1.初审。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并报县就业服务中心审核。

2.审核。县就业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给予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由柳城县就业服务中心承办。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持已完成年度审核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符合两种就业困难认定类型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类型包括:

(一)“4050”人员;

(二)连续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的人员;

(三)持《残疾人证》的人员;

(四)享受当年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五)持《被征地农民登记证》的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

(一 )补贴支付方式为“按年申请、按年拨付”,办理补贴时段内随时申报随时办理。

(二)社会保险补贴当年度内申报,不予补办已过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年限最长为三年,临近退休的人员退休前未能享受满三年社会保险补贴的,也不能往前补办已跨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和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当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本县相关文件规定给予补贴。

(四)补贴对象当年已申请享受民政、残联等部门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应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县本级经办机构只受理县本级补贴对象的社保补贴申请。

(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不能申请享受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待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后,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六)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通过当年年度审核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第2页、3页、5页、7页、9页、11页、12页的复印件;

(2)养老保险缴费的正式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保险缴费的正式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柳州范围内本人的农业银行的存折账号或卡号)

(5)填写《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登记表》。

(六)2017年社会保险补贴办理时间为:2017年9月1日-2017年11月30日。

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审核、拨付工作由柳城县就业服务中心承办

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

(一)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灵活就业人员无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补贴自行中止,如欲继续享受,必须重新向相关部门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

公益性岗位援助政策

一、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

用工单位聘用下列就业困难人员,经备案审核,可以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1.“零就业家庭”成员;

2.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

3.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

4.大龄失业人员(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

5.失地失业人员;

6.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其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前,不能安排公益性岗位;当年未申请享受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安排公益性岗位。

二、实行公益性岗位申报审批制度

1.用工单位拟开发公益性岗位, 应按有关程序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柳城县的实际情况,与县财政局商定后确定每年公益性岗位的规模总量。

2.用人单位原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因各种原因而产生的人员空缺,在定员名额内,以“总量控制、自行调配”为原则,可补充公益性岗位人员。用工单位可在人员空缺的3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补缺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同意后办理招聘、录用手续。公益性岗位人员需经过公示、体检和培训等程序后方可上岗,工资福利待遇从上岗之日起开始计算。用工单位应将正式录用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记录有再就业情况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送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

实行岗位补贴按月发放,社会保险补贴按季度“先缴后补”办法。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用工单位,必须

报在岗人员的工资明细表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按要求向县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岗位、社保补贴,县就业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于当月拨付岗位补贴到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账户和按季拨付社保补贴到用工单位指定账户。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

用工单位与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期满一年,经考核合格,期满续签,并报送合同原件、花名册(原件1份及电子版)到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续签条件:

1.上岗时间累计未满三年的。

2.连续上岗时间届满三年,但是初次上岗时,女性年满45岁,男性年满55岁以上的。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清退

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再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予以清退:

1.累计上岗时间届满三年(指初次上岗时,女性年龄不满45岁,男性年龄不满55岁的人员);

2.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