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助助对象
(1)寄宿制: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脱贫家庭学生,民族自治县、边境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和边境待遇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学生全部纳入补助范围。在此基础上,优先补助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特殊教育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烈士子女。
(2)非寄宿制: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脱贫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等九类学生。
2.资助标准
寄宿制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非寄宿制小学生每生每年625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
另外,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在原来基础上,每生每年增加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