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教育
2019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通 告(随迁子女)
来源: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06-06

   

各位进城务工人员:

为做好2019年的招生报名工作,现将《柳城县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段学校实施意见》公告如下(详见附件),请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一、报名时间:小学一年级、初中七年级:7月13、14日;小学二至六年级,初中八、九年级:8月13、14日

二、报名地点:柳城县教育局教育股

三、咨询电话:7616832

附件:《柳城县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段学校实施意见》

                           

柳城县教育局

2019年6月4日

附件:

柳城县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段学校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促进教育公平,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加强我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解决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学问题,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惠民政策,是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学校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政府令第73号)和《柳州市持居住证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段学校实施意见》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第三条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跨乡镇居住和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县行政区域居住并领取居住证的人员。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段适龄儿童是指年龄在6周岁至15周岁,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来我县居住的有学习能力的小学和初中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合理引导、依法管理、以居住地服务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章   责任

第六条县教育局要将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我县教育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和管理机制。根据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流入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统筹安排、检查督促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保障流动人口子女享有与常住户口居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七条原则上对同时满足在我县范围内持居住证(含连续办理暂住证)满五年、合法就业或投资经营、在流入地同一学校学区范围内稳定合法住所连续居住满五年等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按等同于常住户口居民子女,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流入地所属学区学校申请入学(流入县城城区的随迁子女到县教育局申请入学)。不满足以上条件但同时满足持有居住证、合法就业或投资经营、在流入地有相对稳定住所等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段学校,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流入地所属学区学校申请入学(流入县城城区的随迁子女到县教育局申请入学)。

第八条入读我县学校的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在教育教学、收费、评优奖励等方面与流入地常住户口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第九条各中小学校要挖掘潜力,尽可能地接收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学。在国家规定的班额内有空余学位的学校不得拒收实际居住地在本校招生区域内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第三章  入学管理

第十条入学条件

(一)符合在我县范围内持居住证(含连续办理暂住证)满五年、合法就业或投资经营、在流入地同一学校学区范围内稳定合法住所连续居住满五年要求的流动人口,其随迁子女入学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父母双方均在我县居住并持有我县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均持证满五年及以上(含连续办理暂住证五年及以上)。

2.父母至少一方提供有效期一年以上,在我县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用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或摊位租赁合同等务工就业证明。

3.在流入地同一学校学区范围内有稳定合法住所,并连续居住五年及以上的证明。居住地为自有房产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居住地为合法出租房产的,需提供连续租住五年及以上正式租住手续,同时提供社区、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4.原学校的转学证明、学籍档案。

5.一年级入学需符合上述13项规定,并提供户籍证明;七年级入学需符合上述13项规定,并提供户籍证明和小学义务教育证书。其余年级转学,需符合上述14项规定并提供户籍证明,在申请转入学校在国家规定的班额内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及转学程序办理。

(二)未达到持居住证(含连续办理暂住证)、连续居住满五年时间要求,但符合持有居住证、合法就业或投资经营、在流入地有相对稳定住所要求的流动人口,其随迁子女入学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父母双方均在我县居住并持有我县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期一年以上居住证。

2.父母至少一方提供有效期一年以上,在我县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用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或摊位租赁合同等务工就业证明。

3.在流入地有相对稳定的住所。居住地为自有房产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居住地为合法出租房产的,需提供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正式租住手续,同时提供社区、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其他情况需提供社区、村委会确定的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实际居住地址的证明。

4.原学校的转学证明、学籍档案。

5.一年级入学需符合上述13项规定,并提供户籍证明;七年级入学需符合上述13项规定,并提供户籍证明和小学义务教育证书。其余年级转学,需符合上述14项规定并提供户籍证明,在申请转入学校在国家规定的班额内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及转学程序办理。

(三)证明材料须有效期一年以上,是指证明材料的有效起始日期在每新学年中小学统一的招生日期前,且有效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有效期满五年及以上,是指证明材料在每新学年中小学统一的招生日期前,有效期连续满五年(含连续五年)以上的证明材料。流动人口在我县缴纳养老保险的,原则上优先安排其随迁子女入学。流动人口在流入地有自有房产并申请随迁子女入学的,原则上由县教育局或学校根据情况优先安排入学。

(四)本县户籍流动人员无须提供居住证(或暂住证)。

第十一条入学程序

1.申请:流动人口需要准备如下材料:(1)居住证;(2)务工就业证明;(3)居住地证明;(4)转学证明、学籍档案;(5)小学义务教育毕业证书(就读七年级者);(6)户籍证明。到居住地就近学校联系,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学校无法接收,可到县教育局提出申请。

2.审查:学校审查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是否符合入学条件。符合条件的,学校办理接收入学手续并报县教育备案。

3.建档: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后,学校按学籍管理规定为接收入学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建立正式学籍。

第四章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权利

1.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接受教育教学、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参加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与流入地常住户口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2.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完义务段教育,经考核合格,由流入地就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学历证书。

第十三条义务

1.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监护人应主动与居住地所属学校联系,依法送适龄子女入学,以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2.流动人口随迁子女须严格遵守柳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未经县教育局和学校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学校。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回原籍就学的,须办理转学手续。对未经批准,不办理正常手续擅自离校的,县教育局和学校不再给予重新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意见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9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通 告(随迁子女)

来源: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19-06-06 15:26    |  作者: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各位进城务工人员:

为做好2019年的招生报名工作,现将《柳城县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段学校实施意见》公告如下(详见附件),请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一、报名时间:小学一年级、初中七年级:7月13、14日;小学二至六年级,初中八、九年级:8月13、14日

二、报名地点:柳城县教育局教育股

三、咨询电话:7616832

附件:《柳城县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段学校实施意见》

                           

柳城县教育局

2019年6月4日

附件:

柳城县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段学校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促进教育公平,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加强我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解决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学问题,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惠民政策,是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学校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政府令第73号)和《柳州市持居住证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段学校实施意见》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第三条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跨乡镇居住和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县行政区域居住并领取居住证的人员。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段适龄儿童是指年龄在6周岁至15周岁,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来我县居住的有学习能力的小学和初中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合理引导、依法管理、以居住地服务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章   责任

第六条县教育局要将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我县教育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和管理机制。根据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流入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统筹安排、检查督促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保障流动人口子女享有与常住户口居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七条原则上对同时满足在我县范围内持居住证(含连续办理暂住证)满五年、合法就业或投资经营、在流入地同一学校学区范围内稳定合法住所连续居住满五年等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按等同于常住户口居民子女,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流入地所属学区学校申请入学(流入县城城区的随迁子女到县教育局申请入学)。不满足以上条件但同时满足持有居住证、合法就业或投资经营、在流入地有相对稳定住所等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段学校,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流入地所属学区学校申请入学(流入县城城区的随迁子女到县教育局申请入学)。

第八条入读我县学校的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在教育教学、收费、评优奖励等方面与流入地常住户口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第九条各中小学校要挖掘潜力,尽可能地接收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学。在国家规定的班额内有空余学位的学校不得拒收实际居住地在本校招生区域内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第三章  入学管理

第十条入学条件

(一)符合在我县范围内持居住证(含连续办理暂住证)满五年、合法就业或投资经营、在流入地同一学校学区范围内稳定合法住所连续居住满五年要求的流动人口,其随迁子女入学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父母双方均在我县居住并持有我县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均持证满五年及以上(含连续办理暂住证五年及以上)。

2.父母至少一方提供有效期一年以上,在我县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用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或摊位租赁合同等务工就业证明。

3.在流入地同一学校学区范围内有稳定合法住所,并连续居住五年及以上的证明。居住地为自有房产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居住地为合法出租房产的,需提供连续租住五年及以上正式租住手续,同时提供社区、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4.原学校的转学证明、学籍档案。

5.一年级入学需符合上述13项规定,并提供户籍证明;七年级入学需符合上述13项规定,并提供户籍证明和小学义务教育证书。其余年级转学,需符合上述14项规定并提供户籍证明,在申请转入学校在国家规定的班额内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及转学程序办理。

(二)未达到持居住证(含连续办理暂住证)、连续居住满五年时间要求,但符合持有居住证、合法就业或投资经营、在流入地有相对稳定住所要求的流动人口,其随迁子女入学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父母双方均在我县居住并持有我县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期一年以上居住证。

2.父母至少一方提供有效期一年以上,在我县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用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或摊位租赁合同等务工就业证明。

3.在流入地有相对稳定的住所。居住地为自有房产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居住地为合法出租房产的,需提供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正式租住手续,同时提供社区、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其他情况需提供社区、村委会确定的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实际居住地址的证明。

4.原学校的转学证明、学籍档案。

5.一年级入学需符合上述13项规定,并提供户籍证明;七年级入学需符合上述13项规定,并提供户籍证明和小学义务教育证书。其余年级转学,需符合上述14项规定并提供户籍证明,在申请转入学校在国家规定的班额内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及转学程序办理。

(三)证明材料须有效期一年以上,是指证明材料的有效起始日期在每新学年中小学统一的招生日期前,且有效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有效期满五年及以上,是指证明材料在每新学年中小学统一的招生日期前,有效期连续满五年(含连续五年)以上的证明材料。流动人口在我县缴纳养老保险的,原则上优先安排其随迁子女入学。流动人口在流入地有自有房产并申请随迁子女入学的,原则上由县教育局或学校根据情况优先安排入学。

(四)本县户籍流动人员无须提供居住证(或暂住证)。

第十一条入学程序

1.申请:流动人口需要准备如下材料:(1)居住证;(2)务工就业证明;(3)居住地证明;(4)转学证明、学籍档案;(5)小学义务教育毕业证书(就读七年级者);(6)户籍证明。到居住地就近学校联系,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学校无法接收,可到县教育局提出申请。

2.审查:学校审查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是否符合入学条件。符合条件的,学校办理接收入学手续并报县教育备案。

3.建档: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后,学校按学籍管理规定为接收入学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建立正式学籍。

第四章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权利

1.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接受教育教学、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参加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与流入地常住户口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2.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完义务段教育,经考核合格,由流入地就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学历证书。

第十三条义务

1.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监护人应主动与居住地所属学校联系,依法送适龄子女入学,以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2.流动人口随迁子女须严格遵守柳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未经县教育局和学校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学校。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回原籍就学的,须办理转学手续。对未经批准,不办理正常手续擅自离校的,县教育局和学校不再给予重新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意见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