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柳城政规〔2023〕6号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12-28

关于柳城县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标准的政策解读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柳政规〔20239 号),柳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同时停止执行。为便于柳城县顺利开展征地工作,柳城县2023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的要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我县自2020年1月1日全面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来,稳妥推进了新旧标准的转换衔接,实现平稳有序过渡,对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保障征地工作顺利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至今已有三年,为切实做好柳城县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2〕260号)要求,柳城县于2022年7-8月启动辖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更新调整工作。2023年1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2023年3月8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柳政办函〔20239 号),同意实施全市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同时要求各县人民政府要尽快完成辖区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布工作,并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网站上公布。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内涵

区片综合地价是指依据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测算的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标准。区片是指一定范围内集体土地资源条件、土地区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基本一致的,征地补偿标准相同的区域,是测算区片综合地价的基本单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三、新标准的制定技术路线

柳城县的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是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统一组织下,立足柳城县的实际情况,根据实际调查,结合2020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制定适当的工作方案,划定柳城县征地区片、测算柳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对测算结果进行内外部平衡分析,经过公开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工作过程,确定最终的成果。

在制定新标准过程中,县人民政府曾召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审计局、水利局、科技工贸信息化局、各乡镇、华侨管理区及村民代表等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上报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后统一上报至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供其决策参考。

四、柳城县新标准更新调整范围

柳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的范围,包括大埔镇、东泉镇、沙埔镇、凤山镇、六塘镇、太平镇、寨隆镇、冲脉镇、马山镇、社冲乡、龙头镇、古砦仫佬族乡,即含12个乡镇、2个华侨管理区(共四个区片)范围内的集体农用地。

五、新标准适用范围和原则

凡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均适用我县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0.4倍进行补偿;征收新增乡(镇)、村集体土地的,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六、有关费用问题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要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而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七、新旧标准衔接问题

2023年1月1日前,已经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2023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批准的土地征收,一律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柳城政规〔2023〕6号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3-12-28 22:50    |  作者: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柳城县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标准的政策解读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柳政规〔20239 号),柳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同时停止执行。为便于柳城县顺利开展征地工作,柳城县2023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的要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我县自2020年1月1日全面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来,稳妥推进了新旧标准的转换衔接,实现平稳有序过渡,对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保障征地工作顺利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至今已有三年,为切实做好柳城县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2〕260号)要求,柳城县于2022年7-8月启动辖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更新调整工作。2023年1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2023年3月8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柳政办函〔20239 号),同意实施全市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同时要求各县人民政府要尽快完成辖区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布工作,并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网站上公布。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内涵

区片综合地价是指依据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测算的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标准。区片是指一定范围内集体土地资源条件、土地区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基本一致的,征地补偿标准相同的区域,是测算区片综合地价的基本单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三、新标准的制定技术路线

柳城县的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是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统一组织下,立足柳城县的实际情况,根据实际调查,结合2020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制定适当的工作方案,划定柳城县征地区片、测算柳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对测算结果进行内外部平衡分析,经过公开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工作过程,确定最终的成果。

在制定新标准过程中,县人民政府曾召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审计局、水利局、科技工贸信息化局、各乡镇、华侨管理区及村民代表等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上报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后统一上报至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供其决策参考。

四、柳城县新标准更新调整范围

柳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的范围,包括大埔镇、东泉镇、沙埔镇、凤山镇、六塘镇、太平镇、寨隆镇、冲脉镇、马山镇、社冲乡、龙头镇、古砦仫佬族乡,即含12个乡镇、2个华侨管理区(共四个区片)范围内的集体农用地。

五、新标准适用范围和原则

凡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均适用我县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0.4倍进行补偿;征收新增乡(镇)、村集体土地的,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六、有关费用问题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要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而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七、新旧标准衔接问题

2023年1月1日前,已经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2023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批准的土地征收,一律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