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推荐
柳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公布,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来源: 柳城县融媒体中心
发布日期: 2023-12-20

为贯彻柳城县委、县政府推进柳城县乡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城镇(含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柳城政规〔2021〕7号)、柳城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通知〔2021〕98号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已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开征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在柳城县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城区范围,向乡镇级污水处理厂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应当按标准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对自备水源用户逐步实行装表计量,确保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

二、征收标准

根据柳城县《关于我县普通乡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柳城发改价字〔2019〕6号文件要求,即:

(一)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0.85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1.20元/立方米。

(三)对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水户,按其相应用水类别的征收标准开征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时间

从2024年1月1日启征。

四、收费管理

(一)使用公共供水、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柳城县长润农村供水有限公司统一在每月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

(二)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纳入县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发改、审计和排水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计征水量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规定,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备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三)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四)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特此通告

                                    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8日


柳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公布,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来源: 柳城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日期: 2023-12-20 11:40    |  作者:

为贯彻柳城县委、县政府推进柳城县乡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城镇(含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柳城政规〔2021〕7号)、柳城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通知〔2021〕98号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已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开征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在柳城县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城区范围,向乡镇级污水处理厂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应当按标准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对自备水源用户逐步实行装表计量,确保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

二、征收标准

根据柳城县《关于我县普通乡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柳城发改价字〔2019〕6号文件要求,即:

(一)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0.85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1.20元/立方米。

(三)对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水户,按其相应用水类别的征收标准开征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时间

从2024年1月1日启征。

四、收费管理

(一)使用公共供水、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柳城县长润农村供水有限公司统一在每月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

(二)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纳入县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发改、审计和排水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计征水量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规定,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备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三)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四)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特此通告

                                    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