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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政发〔2022〕1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靖西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工程C地块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来源: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1-18

柳 城 县

  

人民政府文件

  

柳城政发〔20221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柳城县靖西棚户区改造

  

及配套工程C地块建设工程项目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现将《柳城县靖西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工程C地块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211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城县靖西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工程C地块

  

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实施“柳城县靖西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工程C地块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柳城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规划定点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该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 总 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项目地块规划红线定点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定点图为准)。

  

第二条 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自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正式签约通知之日起30日内。

  

(二)搬迁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

  

第三条 征收当事人

  

(一)征收主体:柳城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柳城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

  

(三)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第四条 本方案所称私人房是指城市居民私人按《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柳城政发〔201380号),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原有老房、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构筑物或设施的行为。私人房房屋用途的确定:

  

(一)住宅:以相关部门批准建设登记的用途为准。

  

(二)自改铺面:利用有证住宅房屋按铺面形式使用、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补偿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须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三)无产权证铺面和营业性用房:利用无证住宅房屋按铺面或营业性用房形式使用,但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补偿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须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第五条 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全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二 货币补偿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一)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规规定,选定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依据。

  

(二)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价值包括:

  

1.被征收房屋及所占土地价值的补偿(即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分户评估总价值);

  

2.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4.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5.征收补助和奖励。

  

(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格低于整体评估价格的,按整体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四)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的补偿,依据柳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结果进行相应补偿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 产权调换

  

第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为:柳城县祥云郡小区。

  

第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拆一还一,适当扩大面积”的原则。私人房产权调换安置方法如下

  

    已建成且办理不动产登记,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柳城政发〔201380号)规定的该区域可批准层数(建筑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1:1.2调换安置房。

    已建成且办理不动产登记,但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小于(柳城政发〔201380号)规定的该区域可批准层数(建筑面积)的:已建成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1:1.2调换安置房;未建成(含已批未建)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该区域被征收房屋可批准层数(建筑面积)减去产权证建筑面积以1200/向项目业主缴纳建房成本后,按未建成建筑面积1:1调换安置房。即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已建成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1.2+未建成建筑面积×1

    被拆迁人所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可以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拆迁手续并腾空交出房屋的,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在5以内的(含5)按2900/购买;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在5以上的,按所选楼盘安置房市场价购买。

    被拆迁人所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可以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本项目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不足部分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已调换面积÷1.2)。

  

第九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达不到60/户的,按60/户安置。

  

第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采取先签先选方式选取安置房。

  


  

四 其他补偿及补助奖励

  

第十一条 临时安置费及搬迁费

  

(一)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1.选择全货币补偿的,以确定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按10/平方米/月的标准,每个门牌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过渡费

  

2.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自被征收人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以确定的可以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为依据,按10/平方米/月的标准,每个门牌给予支付过渡费,此临时安置过渡费支付至安置房交付后六个月止。

  

(二)由拆迁人按2000/门牌的标准,支付被拆迁人房屋搬迁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按此标准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

  

第十二条 停产停业补偿费

  

自改营业性铺面执有营业执照、获得经营许可并实际经营的,20000/户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助。未执有营业执照但实际经营达6个月以上的,10000/户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补偿款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支付给承租人。

  

第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内装饰装修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项目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和供电、供水、供气设施等迁移费用,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指导价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征收奖励与补助

  

(一)征收时段奖

  

1.自启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20000/门牌给予搬迁门牌奖;同时给予安置房屋装修补助费:由拆迁人按照可产权调换所应得安置房屋面积100/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被拆迁人安置房屋装修补助费。

  

2.自启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31-60日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10000/门牌给予搬迁门牌奖;同时给予安置房屋装修补助费:由拆迁人按照可产权调换所应得安置房屋面积50/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被拆迁人安置房屋装修补助费。

  

3.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取消拆迁时段奖励及安置房屋装修补助费。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取消征收时段奖和征收补助。

  


  

五 补偿决定及相关司法程序

  

第十六条 柳城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柳城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柳城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交房的,在协议确定的补偿金额中扣除征收奖励和补助金额,并由征收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 其他

  

第十八条 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柳城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方案自柳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房屋拆迁室内装修及其他设施补偿标准表

  



附件

  

房屋拆迁室内装修及其他设施补偿标准表

  


                                                                                                                                                                                                                                     

名称

单价


名称

单价

一、地面


五、门

马赛克

75.00/


拉闸门、卷帘门(窗)

120.00/

地板砖

85.00/


不锈钢拉闸门

250.00/

实木地板(普通)含复合地板

120.00/


防盗门

750.00/

实木地板(高档)

250.00/


实木门

1500.00/

花岗岩地板砖(普通)

120.00/


塑钢门

250.00/

花岗岩地板砖(高档)

200.00/


铝合金门

500.00/

大理石地板砖(普通)

110.00/


普通铁门

500.00/

大理石地板砖(高档)

180.00/


包门

500.00/

抛光玻化砖

150/


六、窗

水磨石地面

65.00/


塑钢窗、铝合金窗

180.00/

二、吊顶


包窗

100.00/m

木吊顶(普通)

85.00/


铁制防盗网

150.00/

木吊顶(高档)

120.00/


不锈钢防盗网

90.00/

石膏吊顶

60.00/


七、其他

塑扣板、保丽板

95.00/


普通雨棚(塑料)

80.00/

铝扣板

140.00/


铝雨棚

100.00/

木线边

85.00/m


铁制扶手

80.00/m

石膏边

8.00/m


木扶手、不锈钢扶手

130.00/m

三、内墙


橱柜

600.00/m

瓷砖墙(普通)

65.00/


木制橱柜

800.00/m

瓷砖墙(高档)

85.00/


浴缸

1500.00/

木墙裙

50.00/


坐便器

600.00/

外墙涂料

80.00/


洗手盆

300.00/

室内涂料

15.00/


油烟柜

300.00/

彩色涂料

30.00/


广告牌(普通)、灯箱

75.00/

墙纸

30.00/


电话迁移费

100/

文化石

85.00/


空调迁移费

150/

管线

80.00/


有线电视迁移费

236/

四、外墙


独立水表迁移费

200/

外墙砖

70.00/


单相电表迁移费

200/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月118印发


柳城政发〔2022〕1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靖西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工程C地块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来源: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2-01-18 21:25    |  作者:

柳 城 县

  

人民政府文件

  

柳城政发〔20221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柳城县靖西棚户区改造

  

及配套工程C地块建设工程项目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现将《柳城县靖西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工程C地块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211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城县靖西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工程C地块

  

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实施“柳城县靖西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工程C地块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柳城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规划定点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该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 总 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项目地块规划红线定点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定点图为准)。

  

第二条 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自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正式签约通知之日起30日内。

  

(二)搬迁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

  

第三条 征收当事人

  

(一)征收主体:柳城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柳城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

  

(三)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第四条 本方案所称私人房是指城市居民私人按《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柳城政发〔201380号),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原有老房、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构筑物或设施的行为。私人房房屋用途的确定:

  

(一)住宅:以相关部门批准建设登记的用途为准。

  

(二)自改铺面:利用有证住宅房屋按铺面形式使用、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补偿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须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三)无产权证铺面和营业性用房:利用无证住宅房屋按铺面或营业性用房形式使用,但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补偿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须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第五条 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全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二 货币补偿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一)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规规定,选定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依据。

  

(二)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价值包括:

  

1.被征收房屋及所占土地价值的补偿(即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分户评估总价值);

  

2.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4.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5.征收补助和奖励。

  

(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格低于整体评估价格的,按整体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四)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的补偿,依据柳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结果进行相应补偿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 产权调换

  

第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为:柳城县祥云郡小区。

  

第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拆一还一,适当扩大面积”的原则。私人房产权调换安置方法如下

  

    已建成且办理不动产登记,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柳城政发〔201380号)规定的该区域可批准层数(建筑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1:1.2调换安置房。

    已建成且办理不动产登记,但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小于(柳城政发〔201380号)规定的该区域可批准层数(建筑面积)的:已建成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1:1.2调换安置房;未建成(含已批未建)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该区域被征收房屋可批准层数(建筑面积)减去产权证建筑面积以1200/向项目业主缴纳建房成本后,按未建成建筑面积1:1调换安置房。即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已建成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1.2+未建成建筑面积×1

    被拆迁人所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可以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拆迁手续并腾空交出房屋的,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在5以内的(含5)按2900/购买;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在5以上的,按所选楼盘安置房市场价购买。

    被拆迁人所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可以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本项目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不足部分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已调换面积÷1.2)。

  

第九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达不到60/户的,按60/户安置。

  

第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采取先签先选方式选取安置房。

  


  

四 其他补偿及补助奖励

  

第十一条 临时安置费及搬迁费

  

(一)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1.选择全货币补偿的,以确定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按10/平方米/月的标准,每个门牌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过渡费

  

2.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自被征收人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以确定的可以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为依据,按10/平方米/月的标准,每个门牌给予支付过渡费,此临时安置过渡费支付至安置房交付后六个月止。

  

(二)由拆迁人按2000/门牌的标准,支付被拆迁人房屋搬迁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按此标准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

  

第十二条 停产停业补偿费

  

自改营业性铺面执有营业执照、获得经营许可并实际经营的,20000/户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助。未执有营业执照但实际经营达6个月以上的,10000/户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补偿款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支付给承租人。

  

第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内装饰装修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项目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和供电、供水、供气设施等迁移费用,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指导价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征收奖励与补助

  

(一)征收时段奖

  

1.自启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20000/门牌给予搬迁门牌奖;同时给予安置房屋装修补助费:由拆迁人按照可产权调换所应得安置房屋面积100/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被拆迁人安置房屋装修补助费。

  

2.自启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31-60日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10000/门牌给予搬迁门牌奖;同时给予安置房屋装修补助费:由拆迁人按照可产权调换所应得安置房屋面积50/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被拆迁人安置房屋装修补助费。

  

3.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取消拆迁时段奖励及安置房屋装修补助费。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取消征收时段奖和征收补助。

  


  

五 补偿决定及相关司法程序

  

第十六条 柳城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柳城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柳城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交房的,在协议确定的补偿金额中扣除征收奖励和补助金额,并由征收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 其他

  

第十八条 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柳城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方案自柳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房屋拆迁室内装修及其他设施补偿标准表

  



附件

  

房屋拆迁室内装修及其他设施补偿标准表

  


                                                                                                                                                                                                                                     

名称

单价


名称

单价

一、地面


五、门

马赛克

75.00/


拉闸门、卷帘门(窗)

120.00/

地板砖

85.00/


不锈钢拉闸门

250.00/

实木地板(普通)含复合地板

120.00/


防盗门

750.00/

实木地板(高档)

250.00/


实木门

1500.00/

花岗岩地板砖(普通)

120.00/


塑钢门

250.00/

花岗岩地板砖(高档)

200.00/


铝合金门

500.00/

大理石地板砖(普通)

110.00/


普通铁门

500.00/

大理石地板砖(高档)

180.00/


包门

500.00/

抛光玻化砖

150/


六、窗

水磨石地面

65.00/


塑钢窗、铝合金窗

180.00/

二、吊顶


包窗

100.00/m

木吊顶(普通)

85.00/


铁制防盗网

150.00/

木吊顶(高档)

120.00/


不锈钢防盗网

90.00/

石膏吊顶

60.00/


七、其他

塑扣板、保丽板

95.00/


普通雨棚(塑料)

80.00/

铝扣板

140.00/


铝雨棚

100.00/

木线边

85.00/m


铁制扶手

80.00/m

石膏边

8.00/m


木扶手、不锈钢扶手

130.00/m

三、内墙


橱柜

600.00/m

瓷砖墙(普通)

65.00/


木制橱柜

800.00/m

瓷砖墙(高档)

85.00/


浴缸

1500.00/

木墙裙

50.00/


坐便器

600.00/

外墙涂料

80.00/


洗手盆

300.00/

室内涂料

15.00/


油烟柜

300.00/

彩色涂料

30.00/


广告牌(普通)、灯箱

75.00/

墙纸

30.00/


电话迁移费

100/

文化石

85.00/


空调迁移费

150/

管线

80.00/


有线电视迁移费

236/

四、外墙


独立水表迁移费

200/

外墙砖

70.00/


单相电表迁移费

200/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月11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