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类信息公开
柳城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柳城县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
来源: 柳城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4-04-09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局属各股室、二层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12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13号)、《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的通知》(柳农政发〔2024〕5号)、《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柳州市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柳农政发〔2024〕9号)、《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柳州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农政发〔2024〕8号)的要求,为加强我县种植、畜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我局决定组织实施2024年柳城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了《2024年柳城县种植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2024年柳城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2024年柳城县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现将监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2024年柳城县种植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2.2024年柳城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3.2024年柳城县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柳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9日

公开方式: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4年柳城县种植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为加强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掌握我县种植业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状况,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12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13号)、《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的通知》(柳农政发〔2024〕5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任务

2024年,全县计划监测检测种植产品3308批次。1、县本级完成自治区级定量检测任务70批次,快速检测任务600批次,其中300个样品采用酶抑制速测,300个样品采用胶体金速测。(责任单位:县检测中心、种植业管理股、县水果中心,各乡镇、华侨管理区配合开展)2、每个乡镇快速检测144批次,其中72个样品采用酶抑制速测,72个样品采用胶体金速测。(责任单位:各乡镇、华侨管理区)3、县本级自行完成定量检测任务200批次。(责任单位:质量安全与法规股、种植业管理股、县水果中心,各乡镇、华侨管理区配合开展)。4、监督抽查全年监测任务110批次,其中:自治区任务35批次,包括豇豆20批次,柑橘5批次,其他10批次;柳州市任务65批次,包括豇豆15批次,柑橘5批次,其他45批次;豇豆专项监督抽查10批次。(责任单位:执法大队,各乡镇、华侨管理区配合开展)5、配合完成采样送检工作。其中:自治区定量检测任务150批次;市级定量检测任务450批次,螺蛳粉原材料(豇豆)专项70批次。(责任单位:县检测中心,各乡镇、华侨管理区配合开展)

二、组织实施与分工

县农业农村局质量安全与法规股负责牵头制定方案、组织落实。各乡镇、华侨管理区,县检测中心、执法大队、水果中心等相关部门根据方案要求,积极配合,认真执行。

三、监测地点

定量检测和快速检测抽样地点由乡镇在辖区范围内确定,要突出地域特色,针对当地当季上市农产品重点抽检,要完善随机抽样,扩大抽检覆盖面,避免出现一地多抽而其他主体没抽到的情况,建议和蔬菜、水果、检测(抽检)等部门联合商定抽样地点。各乡镇要按照监测方案的规定和要求,提供具体受检单位的名单和地点,积极配合监测、检测部门以及第三方机构的抽检工作,确保监测工作顺利完成。

四、抽样环节

自治区级定量检测重点在本辖区生产基地(种植基地、散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下同)、产地运输车、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开展抽样。生产基地包含一定比例的散户,农贸市场作为抽样不足时的补充。抽样时需了解生产基地的性质(散户、家庭农场、合作社或公司),并在抽样单中注明。如果运输车样品数量达不到要求的,可在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补齐。

市本级定量检测、县本级定量检测和快速检测抽样应全部为本地生产品种,在本辖区对种植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及散户即将上市的大宗果蔬进行抽检。各监测点应具有代表性,基本能反映当地生产、上市销售的蔬菜、水果质量安全水平状况。

五、监测品种与比例

(一)监测品种

1.定量检测:依据季节选择主要时令蔬菜、水果品种作为监测对象。蔬菜中重点抽检芸薹属类蔬菜(包括甘蓝、芥蓝、菜薹(菜心)茎芥菜)、叶菜类[蕹菜、芹菜、菠菜、叶芥菜、苦麦菜、叶用莴苣(生菜)、白菜类(即包括大白菜及小白菜、上海青、快菜等普通白菜)]、瓜类(包括黄瓜、苦瓜、丝瓜、西葫芦)、茄果类(包括番茄、辣椒、茄子、秋葵)、根茎和薯芋类(萝卜、姜、马铃薯、红薯、芋头)、水生类(包括水芹菜、豆瓣菜(西洋菜)、莲藕、荸荠、慈姑)、豆类[豇豆(即豆角)、食荚豌豆、菜豆]、其它类(韭菜、葱、芫荽等)。水果抽检以当地产出品种为主,重点监测水果为柑橘类(包括皇帝柑、蜜桔、砂糖橘、橙子、沃柑、柚子、金桔)、浆果类(包括葡萄、猕猴桃、草莓、西番莲)、热带和亚热带水果(包括香蕉、柿子、杨桃、龙眼、荔枝、芒果、黄皮、火龙果)、核果类(包括桃、李、枣)、仁果类(包括梨、山楂、枇杷等)。监测的品种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或产销季节作适当调整,要加大豇豆、韭菜、芹菜等“三棵菜”高风险品种以及柑橘等特色产品的抽样比例,可在其大量上市的季节进行专项监测。

2.快速检测:可参照定量检测的蔬菜水果监测品种执行。

二)抽样比例

1.定量检测:自治区级抽样按照蔬菜和水果抽样比例为6:4,抽样环节在生产基地、运输车和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为6:2:2,每个生产基地同期同种蔬菜、水果抽样数量不超过3个,同种蔬菜水果1辆运输车抽取1个样品。市本级和县区抽样应以本地重点农产品、地方特色农产品为主,豇豆、金桔、茶叶等重点农产品抽样比例不低于总量的10%。

2.快速检测:可参照市本级定量检测的蔬菜水果监测品种执行。

六、监测方法

(一)监测时间

1.定量检测:自治区级定量检测每个季度开展1次,市本级定量检测每个月开展1次,各县区自行开展定量检测自行确定。各县区开展的市本级抽样批次样品不得跟自治区级抽样同一批次的样品重复,避免出现同一批次同一个样品重复检测的情况。

2.快速检测:县、乡镇每月1次,每月20日前完成检测并上报数据(实验室检测通过联网自动上报,田头流动检测通过制表后再网上输入上报)。

3.监督抽检:聚焦豇豆产品农药残留突出问题,针对商品生产为目的豇豆种植主体,按上市季节月月开展监督抽查,同步检测蔬菜禁用农药和常规农药。聚焦“三年行动“治理的重点品种(豇豆除外)及其主要产区2023 年国家例行监测不合格产品,对芹莱、韭莱、辣椒、茶树菇以及柑橘等在专项风险监测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品种也要纳入监督抽查范围。

(二)监测项目

1.定量检测:

1.1自治区级定量检测项目

蔬菜类样品监测项目为甲胺磷、乙酰甲胺磷、甲拌磷、氧乐果、毒死蜱、特丁硫磷、三唑磷、水胺硫磷、治螟磷、乐果、甲基异柳磷、联苯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氯氰菊酯、甲氰菊酯、溴氰菊酯、三唑酮、百菌清、腐霉利、丙溴磷、多菌灵、氟虫腈、啶虫脒、苯醚甲环唑、阿维菌素、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氟啶脲、灭幼脲、灭蝇胺、克百威、噻虫嗪、甲霜灵、霜霉威、吡唑醚菌酯、氯吡脲、嘧霉胺、吡虫啉、呋虫胺、虱螨脲、倍硫磷、抑霉唑共42种农药。

水果类样品监测项目为甲胺磷、乙酰甲胺磷、甲拌磷、氧乐果、毒死蜱、敌敌畏、三唑磷、水胺硫磷、丙溴磷、乐果、甲基异柳磷、甲基毒死蜱、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异菌脲、腐霉利、克百威、涕灭威、阿维菌素、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啶虫脒、烯酰吗啉、吡唑醚菌酯、炔螨特(克螨特)、乙螨唑、嘧菌酯、噻虫胺、噻虫嗪、丙环唑、螺虫乙酯、氟虫腈、哒螨灵、苯醚甲环唑、四螨嗪、虫螨腈、倍硫磷、抑霉唑、咪鲜胺共42种农药。

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最大残留限量参考标准参照自治区方案执行。县定量监测项目可以参照自治区方案。

快速检测法可采用农药残留胶体金免疫层析试纸条(卡)检测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检测项目可结合当地产品风险状况与高风险农药残留清单选择速测参数。采用酶抑制法开展速测的监测项目为蔬菜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农药残留,检测标准按GB/T5009.199-2003规定执行。

1.2市本级定量检测项目

蔬菜(食用菌):氧化乐果、乐果、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毒死蜱、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三唑磷、氟虫腈、啶虫脒、多菌灵、百菌清、联苯菊酯、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甲氰菊酯、甲霜灵、乙酰甲胺磷、甲胺磷、灭蝇胺、敌敌畏共20种。

水果:氧化乐果、乐果、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毒死蜱、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基毒死蜱、三唑磷、丙溴磷、敌敌畏、氟虫腈、腐霉利、联苯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阿维菌素、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苯醚甲环唑、啶虫脒、烯酰吗啉共20种。

1.3县定量检测项目

1.县定量抽检项目:可以参照自治区和市本级方案。

2.快速检测:参照自治区级例行监测快速检测法监测项目执行。

3.监督抽检:检测项目为禁止使用农药、蔬菜和水果等特定农产品中禁用农药和风险较高的常规农药,包括甲胺磷、特丁硫磷、乙酰甲胺磷、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氧乐果、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涕灭威亚砜)、灭多威、毒死蜱、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三唑磷、氟虫氰(包括氟甲氰、氟虫氰硫醚、氟虫氰)、乐果、治螟磷、内吸磷、三氯杀螨醇、杀扑磷、久效磷、丙溴磷、灭蝇胺、倍硫磷、噻虫嗪、噻虫胺、吡唑醚菌酯、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氯酯、氯氟氰酯、啶虫脒、抑霉唑、咪鲜胺等农药,韭菜、番茄、辣椒、葡萄等样品加测腐霉利。

(三)抽样要求

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及NY/T 789-2004规定执行。在同一基地抽取2个以上样品时,该样品基地面积需达10亩以上,且需在不同方位抽取,并如实记录,避免片面小区域抽样。样品需记好定量监测的月份,可将抽取的样品同时用于快速检测法检测。应如实详细完整填写抽样单(一式两份,一份由抽样单位保存、一份交受检单位)。

(四)判定依据和原则

定量检测法监测结果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进行判定(所检参数的残留限量标准见附件7)。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结论为“该批次样品所检项目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要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者,即可判为“该产品不合格”。同时,参照CAC(FAO/WHO)、欧盟、美国、日本和韩国的标准或指令,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分析。GB2763-2021中无判定值时,请另列表列出该产品检出的参数值。

快速检测法监测结果按各种速测方法说明和标准进行判定阴性与阳性。

监督抽查所采用的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七、结果分析

(一)定量检测每次例行监测工作结束后,由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负责对农药残留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分别编写监测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如下:

1.基本情况。一是监测结果总体概况、监测品种、样品数量、监测项目以及生产基地和市场名称等。二是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总体情况,包括在监管工作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和主要特点。

2.监测结果分析。一是不同种类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比较。二是生产基地和各类市场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比较。三是不同农药检出率和超标率比较(用于色谱检测法)。四是与CAC、美国、欧盟、日本和韩国农药残留限量比较(用于色谱检测法)。五是监测发现的突出问题。六是不合格样品的溯源情况。不合格样品要提交定量色谱图和定性参考谱图。七是结合监测结果,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对策措施与建议,填写并报送例行监测结果汇总表。

(二)快速检测一是对每一批次重点监测品种(集中上市的大宗食用农产品)的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包括总体概况、生产基地或市场名称、监测品种、样品数量、监测项目以及田头流动快速检测与实验室检测数据对比分析等)。二是对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总体情况(包括在监管工作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和主要特点)进行分析总结。

八、结果报送与发布

(一)结果反馈

承担抽检任务的县、乡各检测机构要及时将监测结果反馈给受检单位。当季较早抽检的,最迟半个月内反馈监测结果。发现有违规用药问题的,应在8小时内反馈给受检单位并上报。乡镇监管服务站要将监测结果及时反馈到县检测中心汇总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安监部门。

(二)结果汇总报送

自治区级例行监测前三季度结果报送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第四季度需在11月30日前报送检测结果,12月15日前报全年检测报告及工作总结。请各单位将例行监测结果按时报送至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将本季度报告报送至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市局审核后,以市为单位将我市本季度例行监测报告,以正式文件和(附电子文档)形式分别报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监督抽检查处结果要“随查随报”。应分别于4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和11月20日前,将每季度各级开展监督抽查的结果(包括自治区级、市级、县级监督抽查的结果)及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情况及佐证材料报送至市支队,市支队及时报送市局,市局按要求每季度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附件2:

2024年柳城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为加强我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保障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12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13号)、《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柳州市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柳农政发〔202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任务

2024年,全县计划监测检测畜牧产品316批次。1.自治区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采样送检17批次,其中:4月10日前完成8批次采样送检;6月30日前完成9批次采样送检。(责任单位:县执法大队;各乡镇、华侨管理区配合开展)2.柳州市“瘦肉精”专项监测全年任务80批次,要求在5、6月份完成采样送检任务。(责任单位:县执法大队;各乡镇、华侨管理区配合开展)3.县级畜牧产品快速检测监测128批次,分4、6、9、11月每月的5号之前上报市支队所检测结果。(责任单位:县执法大队;各乡镇、华侨管理区配合开展)。4.柳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25批次,全年任务分四个季度完成。5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1月20日完成采样送检工作。(责任单位:县执法大队,各乡镇、华侨管理区配合开展)5、柳州市畜产品风险监测抽检37批次,全年任务分四个季度完成。5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1月20日完成采样送检工作。(责任单位:县执法大队,各乡镇、华侨管理区配合开展)6、县本级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25批次,根据辖区养殖场实际情况定畜产品种类和监测项目,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在11月20日前完成定量监测任务工作,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市执法支队。(责任单位:质量安全与法规股,各乡镇、华侨管理区配合开展)

二、组织实施与分工

农业农村局质量安全与法规股负责组织协调,具体实施单位: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县畜牧站、各乡镇及华侨管理区、第三方检测机构。(另行通知)具体任务安排如下:

(一)自治区定量监测。全年计划监测畜牧产品样本17批次。其中:猪肉5批次、禽肉11批次、禽蛋1批次。执法大队负责本辖区抽样并将样品送至市支队,市支队收集后统一送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二)“瘦肉精”专项监测。全年计划抽查猪/牛/羊尿样80批次。执法大队负责抽样,样品统一送至市支队,市支队将样品送至受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三)县级快速检测。全年计划监测畜牧产品样品128批次,其中100批次猪/牛/羊尿样监测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氯丙那林,28批次肉类监测氟喹诺酮类。样品从屠宰场、养殖场(户)抽取,样品抽取要求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畜牧产品产地、生猪出口或储备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户),对辖区内养殖场(户)轮流抽检。县级快速检测抽样由执法大队负责,检测单位由各县农业农村局指定,检测单位负责检测并按时上报监测结果到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报市支队,市支队负责对各县区快速检测结果汇总后将监测结果和分析报告报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市局审核后报广西畜牧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四)市级监督抽检。全年计划监测畜牧产品样品25批次。执法大队负责辖区范围的抽样,将样品统一送到市支队,由市支队集中将25批次样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另行通知)

(五)县本级定量监测。定量监测全年计划监测畜牧产品样品25批次,由局质量安全与法规股牵头,会同执法大队、县畜牧站等部门根据辖区养殖场实际情况定畜产品种类和监测项目,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在11月20日前完成定量监测任务工作,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市支队。

(六)风险监测。自治区风险监测由市支队负责,各城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市支队开展抽样工作。氟喹诺酮项目由市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另行通知),利巴韦林、β-受体激动剂检测项目由广西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负责检测。市支队负责抽样、送检,各县区配合市支队做好抽样工作。市支队负责跟踪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进展情况,及时将风险监测的检测结果和分析报告报广西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和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

柳州市风险监测37批次由执法大队负责采样送检,按照完成时间要求把样品送市支队。由市支队统一送指定第三方检测机构。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3月30日前填写附件9,并发送至市支队电子邮箱lzsslsyk@163.com

三、抽样要求

(一)抽样方法。

抽样按2024年畜牧产品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规定执行。

(二)抽样来源及数量。

1.样品抽取要求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畜牧养殖基地、生猪出口或储备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等,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户),使辖区内养殖场(户)轮流抽检。对于在屠宰场抽样的,应追溯到相应的养殖场(户)抽样。

2.样品必须从畜牧养殖场(户)、屠宰场抽取,屠宰场抽样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地产品;二是来源清楚,可溯源到具体产地名称和地址。养殖场(户)抽样畜牧样品同一个产地一次最多可抽1个,猪/牛/羊尿样品最多可抽3个。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从养殖场(户)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生鲜牛乳样品从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抽取。抽取样品的数量及质量应满足检测工作的需要,每份猪肉样品(净瘦肉)抽样量约600g,平均分成3份,每份约200g;每份禽肉样品(净胸肌肉)抽样量约450g,平均分成3份,每份约150g;每份禽蛋样品18枚,取蛋液于同一洁净容器内混合均匀后分成3等份;每份牛奶样品抽样量约3000ml,混合均匀后,分装3份,每份样品不小于250ml。

3.每次送样时均需按要求填报抽样情况汇总表和送样单,电子文档发送至市支队(lzsslsyk@163.com)或具体检测单位(风险监测),纸质抽样情况汇总表连同样品送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或具体检测单位。

(三)检测依据及判定标准。

各县区承担的快速检测任务,检测及判定标准依照快速检测试剂卡(盒)产品说明。

(四)监督抽检拒绝抽样的处理。

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拒检确认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报告相关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四、时间安排

(一)抽样检测时间。

各类监测抽样送样时间严格按照任务分配表执行。县级快速检测按序时进度抽检,并在重大节日期间重点抽检,具体以市支队通知为准。

(二)监测结果报送时间。

1.阳性样品确证和执法查处快速方法筛选的可疑阳性样本,要在24小时内送达广西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进行确证。阳性样品所在地的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检单位(附检验报告),并书面告知“被抽检人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申请复核”;可疑阳性样本和确证阳性样本,各县区要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并将处置情况上报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对风险监测不合格样品启动后续调查及跟踪监督抽样程序,及时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采取有力措施并及时处置;加强后续监督抽样,每发现1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2个样品(如有证据表明被抽样单位已无原被抽样品种,可在本市其他养殖场抽同一品种),及时送样到广西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后续跟踪抽样列入当年监测计划,如当年已完成监测任务或跨年度跟踪抽样,顺延列入下一年度监测计划。

2.于4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将每季度自治区级和市、县级监督抽查结果分别报送市支队。

3.于4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将每个季度上报自治区级和市、县级监督抽查结果及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情况至市支队。

4.快速检测(“瘦肉精”专项和县级快速检测)结果上报:于4月10日、6月5日、9月5日、11月5日前,将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快速检测结果以正式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市支队。

五、其他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采样送检,要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主动与业务对口单位联系,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3:

2024年柳城县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12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13号)和《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柳州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农政发〔2024〕8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县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掌握我县水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状况,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任务

全县计划监测水产品样品103批次。其中:自治区级监督抽样任务16批次,市级风险抽样任务风险监测40批次,县本级抽样任务17批次,快速检测任务30批次。

(一)监督抽查。

自治区级监督抽样任务16批次。成鱼重点抽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对虾、罗非鱼、草鱼、鲤鱼、斑点叉尾、卵形鲳等本地养殖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鲢、鳙不列入抽样范围)。苗种重点抽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对虾、罗非鱼、青鱼、草鱼、鲢、鳙、鲤鱼、鲮鱼、斑点叉尾等本地养殖的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监测对象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养殖备案基地、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产地等,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使辖区内养殖场轮流抽检。2023年检出不合格样品的养殖场为必抽对象。重点检测项目为氯霉素、孔雀石绿(海水品种不检)、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

(二)风险监测。

监测样品40批次。养殖环节:成鱼重点抽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对虾、罗非鱼、草鱼、鲤鱼、斑点叉尾、卵形鲳等本地养殖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鲢、鳙不列入抽样范围)。监测对象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养殖备案基地、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产地等,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使辖区内养殖场轮流抽检。2023年检出不合格样品的养殖场为必抽对象。重点检测项目为氯霉素、孔雀石绿(海水品种不检)、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

流通环节:重点监测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本地养殖水产品,主要为对虾、罗非鱼、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斑点叉尾、卵形鲳、草鱼、鲤鱼、鲫鱼、鲢鱼、鳙鱼、鳜鱼、鲶鱼、黄鳝和牛蛙17个品种。其中乌鳢、大口黑鲈、鳊鱼、鲫鱼、大黄鱼、黄鳝、牛蛙7个品种。抽样地点是各监测城市批发市场的水产品运输车、暂养池(池内存量必须大于250kg)。检测项目为氯霉素、孔雀石绿(海水品种不检)、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磺胺类(磺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甲基异唑4种)。

(三)快速检测。

全县计划快速检测样品30批次。从养殖场抽取,样品抽取要求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水产品产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并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使辖区内养殖场轮流受检。重点抽取品种为对虾、罗非鱼、草鱼、鲤鱼、斑点叉尾、鲈鱼、卵形鲳等本地养殖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鲢-不列入抽样品种)。

(四)县区重点品种监测。

县本级定量监测17批次。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由局质量安全与法规股会同县渔业站、执法大队等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品种进行经常性抽检。抽样时间、品种及任务性质由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二、组织实施与分工

农业农村局质量安全与法规股负责组织协调,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任务进行调配,督促对监测不合格的查处。具体承担单位:执法大队、县渔业站,各乡镇、华侨管理区,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另行通知)。

三、监测抽样方法、检测依据和判定标准

(一)定量检测。

1.抽样方法。

(1)抽样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2014))规定执行。每个品种样品取样400g(肉),等量分为2份,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留样。样品抽取后要及时送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检测。暂时不能送样的,应放在-20℃以下(含-20℃)冰柜中冷冻保存,并妥善保管。被抽检单位要求留样的,则每个品种等量抽取3份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200g(肉),其中2份送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检测,另一份由被抽检单位保存。留给被检单位的样品,应书面要求其在冰柜、冰箱等设备中-20℃以下(含-20℃)冷冻保存。

(2)按《水产苗种违禁药物抽检技术规范》(农业部1192号公告-1-2009)执行。应合理布设采样点,随机抽取样品,一个检验批次(指同一育苗场或养殖场内的同一品种、同期繁育、相同培育条件、同一来源的水产苗种,或同一暂养池中的水产苗种)抽取一个样品。苗种根据品种、大小不同,按《水产苗种违禁药物抽检技术规范》采用不同的制样方法,制样后的样品不少于200g,均匀等量分为2份,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留样。样品抽取后,保持低温状态(0℃-10℃),当天2份送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若当天不能送样的,要放在-20℃以下(含-20℃)冰柜中冷冻保存,并妥善保管。被抽检单位要求留样的,则每个品种等量抽取3份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100g,其中2份送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另1份由被抽检单位保存,留给被检单位的样品,应书面要求其在冰柜、冰箱等设备中-20℃以下(含-20℃)冷冻保存。

(3)除非出现阳性结果,否则一年内不能在同一地点(养殖场)重复抽样。每个被抽检单位一次最多只能抽取不同塘(池/网箱)的2个样品。

2、抽检原则。

严格遵循抽样机构与检测机构相分离的原则。抽样人员应具备执法证件,且不得少于2人。根据抽样工作需要,可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及时、如实、完整填写抽样工作单(手机APP小程序、纸质按检测单位当年下发的抽样单为准)。每次送样时均需填写送抽样、送样工作情况记录表和送检水产样品信息汇总表,并与样品、抽样单一同交至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

3、检测依据和判定标准。

检测依据和判定标准根据附件4-5的规定执行。

4、拒绝抽样的处理。

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拒检确认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告相关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二)快速检测

抽样方法及抽样数量参照“1、抽样方法”,如实、完整填写抽样工作单,检测采用统一原始记录,检测及判定标准依照快

速检测试剂卡(盒)或检测试剂产品说明。

四、时间安排

(一)抽样检测时间。

各类监测抽样送样时间严格按照任务分配表执行。县级快速检测按序时进度抽检,并在重大节日期间重点抽检,具体以市支队通知为准。

(二)检测结果报送时间。

1.超标样品确证和执法查处:通过快速方法筛选的可疑阳性样品,样品应在24小时内送达广西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进行确证;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在样品送达3日内将确证结果报告(其中确证不合格报告应在确证后24小时内)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抽样单位、及市、县(区)农业农村局。所在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检单位(附检验报告),并书面告知“被抽检单位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申请复核”。确证超标样品,属地要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检测出具的不合格报告处理程序同上。

2.结果上报:(1)快速检测结果上报。分别于4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1月10日前,将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快速检测结果,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报送至市渔业技术推广站,市渔业站汇总后报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2)第三方检验机构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检测结果和结果分析报告上报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

五、其他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采样送检,要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主动与业务对口单位联系,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柳城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柳城县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

来源: 柳城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4-04-09 17:25    |  作者: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局属各股室、二层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12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13号)、《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的通知》(柳农政发〔2024〕5号)、《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柳州市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柳农政发〔2024〕9号)、《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柳州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农政发〔2024〕8号)的要求,为加强我县种植、畜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我局决定组织实施2024年柳城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了《2024年柳城县种植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2024年柳城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2024年柳城县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现将监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2024年柳城县种植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2.2024年柳城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3.2024年柳城县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柳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9日

公开方式: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4年柳城县种植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为加强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掌握我县种植业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状况,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12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13号)、《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的通知》(柳农政发〔2024〕5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任务

2024年,全县计划监测检测种植产品3308批次。1、县本级完成自治区级定量检测任务70批次,快速检测任务600批次,其中300个样品采用酶抑制速测,300个样品采用胶体金速测。(责任单位:县检测中心、种植业管理股、县水果中心,各乡镇、华侨管理区配合开展)2、每个乡镇快速检测144批次,其中72个样品采用酶抑制速测,72个样品采用胶体金速测。(责任单位:各乡镇、华侨管理区)3、县本级自行完成定量检测任务200批次。(责任单位:质量安全与法规股、种植业管理股、县水果中心,各乡镇、华侨管理区配合开展)。4、监督抽查全年监测任务110批次,其中:自治区任务35批次,包括豇豆20批次,柑橘5批次,其他10批次;柳州市任务65批次,包括豇豆15批次,柑橘5批次,其他45批次;豇豆专项监督抽查10批次。(责任单位:执法大队,各乡镇、华侨管理区配合开展)5、配合完成采样送检工作。其中:自治区定量检测任务150批次;市级定量检测任务450批次,螺蛳粉原材料(豇豆)专项70批次。(责任单位:县检测中心,各乡镇、华侨管理区配合开展)

二、组织实施与分工

县农业农村局质量安全与法规股负责牵头制定方案、组织落实。各乡镇、华侨管理区,县检测中心、执法大队、水果中心等相关部门根据方案要求,积极配合,认真执行。

三、监测地点

定量检测和快速检测抽样地点由乡镇在辖区范围内确定,要突出地域特色,针对当地当季上市农产品重点抽检,要完善随机抽样,扩大抽检覆盖面,避免出现一地多抽而其他主体没抽到的情况,建议和蔬菜、水果、检测(抽检)等部门联合商定抽样地点。各乡镇要按照监测方案的规定和要求,提供具体受检单位的名单和地点,积极配合监测、检测部门以及第三方机构的抽检工作,确保监测工作顺利完成。

四、抽样环节

自治区级定量检测重点在本辖区生产基地(种植基地、散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下同)、产地运输车、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开展抽样。生产基地包含一定比例的散户,农贸市场作为抽样不足时的补充。抽样时需了解生产基地的性质(散户、家庭农场、合作社或公司),并在抽样单中注明。如果运输车样品数量达不到要求的,可在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补齐。

市本级定量检测、县本级定量检测和快速检测抽样应全部为本地生产品种,在本辖区对种植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及散户即将上市的大宗果蔬进行抽检。各监测点应具有代表性,基本能反映当地生产、上市销售的蔬菜、水果质量安全水平状况。

五、监测品种与比例

(一)监测品种

1.定量检测:依据季节选择主要时令蔬菜、水果品种作为监测对象。蔬菜中重点抽检芸薹属类蔬菜(包括甘蓝、芥蓝、菜薹(菜心)茎芥菜)、叶菜类[蕹菜、芹菜、菠菜、叶芥菜、苦麦菜、叶用莴苣(生菜)、白菜类(即包括大白菜及小白菜、上海青、快菜等普通白菜)]、瓜类(包括黄瓜、苦瓜、丝瓜、西葫芦)、茄果类(包括番茄、辣椒、茄子、秋葵)、根茎和薯芋类(萝卜、姜、马铃薯、红薯、芋头)、水生类(包括水芹菜、豆瓣菜(西洋菜)、莲藕、荸荠、慈姑)、豆类[豇豆(即豆角)、食荚豌豆、菜豆]、其它类(韭菜、葱、芫荽等)。水果抽检以当地产出品种为主,重点监测水果为柑橘类(包括皇帝柑、蜜桔、砂糖橘、橙子、沃柑、柚子、金桔)、浆果类(包括葡萄、猕猴桃、草莓、西番莲)、热带和亚热带水果(包括香蕉、柿子、杨桃、龙眼、荔枝、芒果、黄皮、火龙果)、核果类(包括桃、李、枣)、仁果类(包括梨、山楂、枇杷等)。监测的品种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或产销季节作适当调整,要加大豇豆、韭菜、芹菜等“三棵菜”高风险品种以及柑橘等特色产品的抽样比例,可在其大量上市的季节进行专项监测。

2.快速检测:可参照定量检测的蔬菜水果监测品种执行。

二)抽样比例

1.定量检测:自治区级抽样按照蔬菜和水果抽样比例为6:4,抽样环节在生产基地、运输车和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为6:2:2,每个生产基地同期同种蔬菜、水果抽样数量不超过3个,同种蔬菜水果1辆运输车抽取1个样品。市本级和县区抽样应以本地重点农产品、地方特色农产品为主,豇豆、金桔、茶叶等重点农产品抽样比例不低于总量的10%。

2.快速检测:可参照市本级定量检测的蔬菜水果监测品种执行。

六、监测方法

(一)监测时间

1.定量检测:自治区级定量检测每个季度开展1次,市本级定量检测每个月开展1次,各县区自行开展定量检测自行确定。各县区开展的市本级抽样批次样品不得跟自治区级抽样同一批次的样品重复,避免出现同一批次同一个样品重复检测的情况。

2.快速检测:县、乡镇每月1次,每月20日前完成检测并上报数据(实验室检测通过联网自动上报,田头流动检测通过制表后再网上输入上报)。

3.监督抽检:聚焦豇豆产品农药残留突出问题,针对商品生产为目的豇豆种植主体,按上市季节月月开展监督抽查,同步检测蔬菜禁用农药和常规农药。聚焦“三年行动“治理的重点品种(豇豆除外)及其主要产区2023 年国家例行监测不合格产品,对芹莱、韭莱、辣椒、茶树菇以及柑橘等在专项风险监测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品种也要纳入监督抽查范围。

(二)监测项目

1.定量检测:

1.1自治区级定量检测项目

蔬菜类样品监测项目为甲胺磷、乙酰甲胺磷、甲拌磷、氧乐果、毒死蜱、特丁硫磷、三唑磷、水胺硫磷、治螟磷、乐果、甲基异柳磷、联苯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氯氰菊酯、甲氰菊酯、溴氰菊酯、三唑酮、百菌清、腐霉利、丙溴磷、多菌灵、氟虫腈、啶虫脒、苯醚甲环唑、阿维菌素、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氟啶脲、灭幼脲、灭蝇胺、克百威、噻虫嗪、甲霜灵、霜霉威、吡唑醚菌酯、氯吡脲、嘧霉胺、吡虫啉、呋虫胺、虱螨脲、倍硫磷、抑霉唑共42种农药。

水果类样品监测项目为甲胺磷、乙酰甲胺磷、甲拌磷、氧乐果、毒死蜱、敌敌畏、三唑磷、水胺硫磷、丙溴磷、乐果、甲基异柳磷、甲基毒死蜱、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异菌脲、腐霉利、克百威、涕灭威、阿维菌素、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啶虫脒、烯酰吗啉、吡唑醚菌酯、炔螨特(克螨特)、乙螨唑、嘧菌酯、噻虫胺、噻虫嗪、丙环唑、螺虫乙酯、氟虫腈、哒螨灵、苯醚甲环唑、四螨嗪、虫螨腈、倍硫磷、抑霉唑、咪鲜胺共42种农药。

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最大残留限量参考标准参照自治区方案执行。县定量监测项目可以参照自治区方案。

快速检测法可采用农药残留胶体金免疫层析试纸条(卡)检测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检测项目可结合当地产品风险状况与高风险农药残留清单选择速测参数。采用酶抑制法开展速测的监测项目为蔬菜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农药残留,检测标准按GB/T5009.199-2003规定执行。

1.2市本级定量检测项目

蔬菜(食用菌):氧化乐果、乐果、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毒死蜱、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三唑磷、氟虫腈、啶虫脒、多菌灵、百菌清、联苯菊酯、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甲氰菊酯、甲霜灵、乙酰甲胺磷、甲胺磷、灭蝇胺、敌敌畏共20种。

水果:氧化乐果、乐果、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毒死蜱、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基毒死蜱、三唑磷、丙溴磷、敌敌畏、氟虫腈、腐霉利、联苯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阿维菌素、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苯醚甲环唑、啶虫脒、烯酰吗啉共20种。

1.3县定量检测项目

1.县定量抽检项目:可以参照自治区和市本级方案。

2.快速检测:参照自治区级例行监测快速检测法监测项目执行。

3.监督抽检:检测项目为禁止使用农药、蔬菜和水果等特定农产品中禁用农药和风险较高的常规农药,包括甲胺磷、特丁硫磷、乙酰甲胺磷、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氧乐果、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涕灭威亚砜)、灭多威、毒死蜱、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三唑磷、氟虫氰(包括氟甲氰、氟虫氰硫醚、氟虫氰)、乐果、治螟磷、内吸磷、三氯杀螨醇、杀扑磷、久效磷、丙溴磷、灭蝇胺、倍硫磷、噻虫嗪、噻虫胺、吡唑醚菌酯、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氯酯、氯氟氰酯、啶虫脒、抑霉唑、咪鲜胺等农药,韭菜、番茄、辣椒、葡萄等样品加测腐霉利。

(三)抽样要求

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及NY/T 789-2004规定执行。在同一基地抽取2个以上样品时,该样品基地面积需达10亩以上,且需在不同方位抽取,并如实记录,避免片面小区域抽样。样品需记好定量监测的月份,可将抽取的样品同时用于快速检测法检测。应如实详细完整填写抽样单(一式两份,一份由抽样单位保存、一份交受检单位)。

(四)判定依据和原则

定量检测法监测结果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进行判定(所检参数的残留限量标准见附件7)。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结论为“该批次样品所检项目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要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者,即可判为“该产品不合格”。同时,参照CAC(FAO/WHO)、欧盟、美国、日本和韩国的标准或指令,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分析。GB2763-2021中无判定值时,请另列表列出该产品检出的参数值。

快速检测法监测结果按各种速测方法说明和标准进行判定阴性与阳性。

监督抽查所采用的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七、结果分析

(一)定量检测每次例行监测工作结束后,由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负责对农药残留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分别编写监测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如下:

1.基本情况。一是监测结果总体概况、监测品种、样品数量、监测项目以及生产基地和市场名称等。二是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总体情况,包括在监管工作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和主要特点。

2.监测结果分析。一是不同种类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比较。二是生产基地和各类市场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比较。三是不同农药检出率和超标率比较(用于色谱检测法)。四是与CAC、美国、欧盟、日本和韩国农药残留限量比较(用于色谱检测法)。五是监测发现的突出问题。六是不合格样品的溯源情况。不合格样品要提交定量色谱图和定性参考谱图。七是结合监测结果,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对策措施与建议,填写并报送例行监测结果汇总表。

(二)快速检测一是对每一批次重点监测品种(集中上市的大宗食用农产品)的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包括总体概况、生产基地或市场名称、监测品种、样品数量、监测项目以及田头流动快速检测与实验室检测数据对比分析等)。二是对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总体情况(包括在监管工作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和主要特点)进行分析总结。

八、结果报送与发布

(一)结果反馈

承担抽检任务的县、乡各检测机构要及时将监测结果反馈给受检单位。当季较早抽检的,最迟半个月内反馈监测结果。发现有违规用药问题的,应在8小时内反馈给受检单位并上报。乡镇监管服务站要将监测结果及时反馈到县检测中心汇总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安监部门。

(二)结果汇总报送

自治区级例行监测前三季度结果报送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第四季度需在11月30日前报送检测结果,12月15日前报全年检测报告及工作总结。请各单位将例行监测结果按时报送至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将本季度报告报送至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市局审核后,以市为单位将我市本季度例行监测报告,以正式文件和(附电子文档)形式分别报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监督抽检查处结果要“随查随报”。应分别于4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和11月20日前,将每季度各级开展监督抽查的结果(包括自治区级、市级、县级监督抽查的结果)及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情况及佐证材料报送至市支队,市支队及时报送市局,市局按要求每季度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附件2:

2024年柳城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为加强我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保障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12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13号)、《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柳州市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柳农政发〔202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任务

2024年,全县计划监测检测畜牧产品316批次。1.自治区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采样送检17批次,其中:4月10日前完成8批次采样送检;6月30日前完成9批次采样送检。(责任单位:县执法大队;各乡镇、华侨管理区配合开展)2.柳州市“瘦肉精”专项监测全年任务80批次,要求在5、6月份完成采样送检任务。(责任单位:县执法大队;各乡镇、华侨管理区配合开展)3.县级畜牧产品快速检测监测128批次,分4、6、9、11月每月的5号之前上报市支队所检测结果。(责任单位:县执法大队;各乡镇、华侨管理区配合开展)。4.柳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25批次,全年任务分四个季度完成。5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1月20日完成采样送检工作。(责任单位:县执法大队,各乡镇、华侨管理区配合开展)5、柳州市畜产品风险监测抽检37批次,全年任务分四个季度完成。5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1月20日完成采样送检工作。(责任单位:县执法大队,各乡镇、华侨管理区配合开展)6、县本级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25批次,根据辖区养殖场实际情况定畜产品种类和监测项目,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在11月20日前完成定量监测任务工作,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市执法支队。(责任单位:质量安全与法规股,各乡镇、华侨管理区配合开展)

二、组织实施与分工

农业农村局质量安全与法规股负责组织协调,具体实施单位: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县畜牧站、各乡镇及华侨管理区、第三方检测机构。(另行通知)具体任务安排如下:

(一)自治区定量监测。全年计划监测畜牧产品样本17批次。其中:猪肉5批次、禽肉11批次、禽蛋1批次。执法大队负责本辖区抽样并将样品送至市支队,市支队收集后统一送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二)“瘦肉精”专项监测。全年计划抽查猪/牛/羊尿样80批次。执法大队负责抽样,样品统一送至市支队,市支队将样品送至受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三)县级快速检测。全年计划监测畜牧产品样品128批次,其中100批次猪/牛/羊尿样监测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氯丙那林,28批次肉类监测氟喹诺酮类。样品从屠宰场、养殖场(户)抽取,样品抽取要求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畜牧产品产地、生猪出口或储备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户),对辖区内养殖场(户)轮流抽检。县级快速检测抽样由执法大队负责,检测单位由各县农业农村局指定,检测单位负责检测并按时上报监测结果到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报市支队,市支队负责对各县区快速检测结果汇总后将监测结果和分析报告报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市局审核后报广西畜牧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四)市级监督抽检。全年计划监测畜牧产品样品25批次。执法大队负责辖区范围的抽样,将样品统一送到市支队,由市支队集中将25批次样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另行通知)

(五)县本级定量监测。定量监测全年计划监测畜牧产品样品25批次,由局质量安全与法规股牵头,会同执法大队、县畜牧站等部门根据辖区养殖场实际情况定畜产品种类和监测项目,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在11月20日前完成定量监测任务工作,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市支队。

(六)风险监测。自治区风险监测由市支队负责,各城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市支队开展抽样工作。氟喹诺酮项目由市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另行通知),利巴韦林、β-受体激动剂检测项目由广西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负责检测。市支队负责抽样、送检,各县区配合市支队做好抽样工作。市支队负责跟踪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进展情况,及时将风险监测的检测结果和分析报告报广西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和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

柳州市风险监测37批次由执法大队负责采样送检,按照完成时间要求把样品送市支队。由市支队统一送指定第三方检测机构。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3月30日前填写附件9,并发送至市支队电子邮箱lzsslsyk@163.com

三、抽样要求

(一)抽样方法。

抽样按2024年畜牧产品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规定执行。

(二)抽样来源及数量。

1.样品抽取要求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畜牧养殖基地、生猪出口或储备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等,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户),使辖区内养殖场(户)轮流抽检。对于在屠宰场抽样的,应追溯到相应的养殖场(户)抽样。

2.样品必须从畜牧养殖场(户)、屠宰场抽取,屠宰场抽样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地产品;二是来源清楚,可溯源到具体产地名称和地址。养殖场(户)抽样畜牧样品同一个产地一次最多可抽1个,猪/牛/羊尿样品最多可抽3个。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从养殖场(户)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生鲜牛乳样品从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抽取。抽取样品的数量及质量应满足检测工作的需要,每份猪肉样品(净瘦肉)抽样量约600g,平均分成3份,每份约200g;每份禽肉样品(净胸肌肉)抽样量约450g,平均分成3份,每份约150g;每份禽蛋样品18枚,取蛋液于同一洁净容器内混合均匀后分成3等份;每份牛奶样品抽样量约3000ml,混合均匀后,分装3份,每份样品不小于250ml。

3.每次送样时均需按要求填报抽样情况汇总表和送样单,电子文档发送至市支队(lzsslsyk@163.com)或具体检测单位(风险监测),纸质抽样情况汇总表连同样品送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或具体检测单位。

(三)检测依据及判定标准。

各县区承担的快速检测任务,检测及判定标准依照快速检测试剂卡(盒)产品说明。

(四)监督抽检拒绝抽样的处理。

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拒检确认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报告相关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四、时间安排

(一)抽样检测时间。

各类监测抽样送样时间严格按照任务分配表执行。县级快速检测按序时进度抽检,并在重大节日期间重点抽检,具体以市支队通知为准。

(二)监测结果报送时间。

1.阳性样品确证和执法查处快速方法筛选的可疑阳性样本,要在24小时内送达广西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进行确证。阳性样品所在地的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检单位(附检验报告),并书面告知“被抽检人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申请复核”;可疑阳性样本和确证阳性样本,各县区要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并将处置情况上报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对风险监测不合格样品启动后续调查及跟踪监督抽样程序,及时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采取有力措施并及时处置;加强后续监督抽样,每发现1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2个样品(如有证据表明被抽样单位已无原被抽样品种,可在本市其他养殖场抽同一品种),及时送样到广西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后续跟踪抽样列入当年监测计划,如当年已完成监测任务或跨年度跟踪抽样,顺延列入下一年度监测计划。

2.于4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将每季度自治区级和市、县级监督抽查结果分别报送市支队。

3.于4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将每个季度上报自治区级和市、县级监督抽查结果及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情况至市支队。

4.快速检测(“瘦肉精”专项和县级快速检测)结果上报:于4月10日、6月5日、9月5日、11月5日前,将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快速检测结果以正式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市支队。

五、其他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采样送检,要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主动与业务对口单位联系,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3:

2024年柳城县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12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13号)和《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柳州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农政发〔2024〕8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县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掌握我县水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状况,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任务

全县计划监测水产品样品103批次。其中:自治区级监督抽样任务16批次,市级风险抽样任务风险监测40批次,县本级抽样任务17批次,快速检测任务30批次。

(一)监督抽查。

自治区级监督抽样任务16批次。成鱼重点抽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对虾、罗非鱼、草鱼、鲤鱼、斑点叉尾、卵形鲳等本地养殖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鲢、鳙不列入抽样范围)。苗种重点抽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对虾、罗非鱼、青鱼、草鱼、鲢、鳙、鲤鱼、鲮鱼、斑点叉尾等本地养殖的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监测对象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养殖备案基地、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产地等,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使辖区内养殖场轮流抽检。2023年检出不合格样品的养殖场为必抽对象。重点检测项目为氯霉素、孔雀石绿(海水品种不检)、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

(二)风险监测。

监测样品40批次。养殖环节:成鱼重点抽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对虾、罗非鱼、草鱼、鲤鱼、斑点叉尾、卵形鲳等本地养殖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鲢、鳙不列入抽样范围)。监测对象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养殖备案基地、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产地等,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使辖区内养殖场轮流抽检。2023年检出不合格样品的养殖场为必抽对象。重点检测项目为氯霉素、孔雀石绿(海水品种不检)、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

流通环节:重点监测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本地养殖水产品,主要为对虾、罗非鱼、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斑点叉尾、卵形鲳、草鱼、鲤鱼、鲫鱼、鲢鱼、鳙鱼、鳜鱼、鲶鱼、黄鳝和牛蛙17个品种。其中乌鳢、大口黑鲈、鳊鱼、鲫鱼、大黄鱼、黄鳝、牛蛙7个品种。抽样地点是各监测城市批发市场的水产品运输车、暂养池(池内存量必须大于250kg)。检测项目为氯霉素、孔雀石绿(海水品种不检)、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磺胺类(磺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甲基异唑4种)。

(三)快速检测。

全县计划快速检测样品30批次。从养殖场抽取,样品抽取要求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水产品产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并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使辖区内养殖场轮流受检。重点抽取品种为对虾、罗非鱼、草鱼、鲤鱼、斑点叉尾、鲈鱼、卵形鲳等本地养殖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鲢-不列入抽样品种)。

(四)县区重点品种监测。

县本级定量监测17批次。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由局质量安全与法规股会同县渔业站、执法大队等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品种进行经常性抽检。抽样时间、品种及任务性质由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二、组织实施与分工

农业农村局质量安全与法规股负责组织协调,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任务进行调配,督促对监测不合格的查处。具体承担单位:执法大队、县渔业站,各乡镇、华侨管理区,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另行通知)。

三、监测抽样方法、检测依据和判定标准

(一)定量检测。

1.抽样方法。

(1)抽样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2014))规定执行。每个品种样品取样400g(肉),等量分为2份,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留样。样品抽取后要及时送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检测。暂时不能送样的,应放在-20℃以下(含-20℃)冰柜中冷冻保存,并妥善保管。被抽检单位要求留样的,则每个品种等量抽取3份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200g(肉),其中2份送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检测,另一份由被抽检单位保存。留给被检单位的样品,应书面要求其在冰柜、冰箱等设备中-20℃以下(含-20℃)冷冻保存。

(2)按《水产苗种违禁药物抽检技术规范》(农业部1192号公告-1-2009)执行。应合理布设采样点,随机抽取样品,一个检验批次(指同一育苗场或养殖场内的同一品种、同期繁育、相同培育条件、同一来源的水产苗种,或同一暂养池中的水产苗种)抽取一个样品。苗种根据品种、大小不同,按《水产苗种违禁药物抽检技术规范》采用不同的制样方法,制样后的样品不少于200g,均匀等量分为2份,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留样。样品抽取后,保持低温状态(0℃-10℃),当天2份送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若当天不能送样的,要放在-20℃以下(含-20℃)冰柜中冷冻保存,并妥善保管。被抽检单位要求留样的,则每个品种等量抽取3份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100g,其中2份送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另1份由被抽检单位保存,留给被检单位的样品,应书面要求其在冰柜、冰箱等设备中-20℃以下(含-20℃)冷冻保存。

(3)除非出现阳性结果,否则一年内不能在同一地点(养殖场)重复抽样。每个被抽检单位一次最多只能抽取不同塘(池/网箱)的2个样品。

2、抽检原则。

严格遵循抽样机构与检测机构相分离的原则。抽样人员应具备执法证件,且不得少于2人。根据抽样工作需要,可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及时、如实、完整填写抽样工作单(手机APP小程序、纸质按检测单位当年下发的抽样单为准)。每次送样时均需填写送抽样、送样工作情况记录表和送检水产样品信息汇总表,并与样品、抽样单一同交至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

3、检测依据和判定标准。

检测依据和判定标准根据附件4-5的规定执行。

4、拒绝抽样的处理。

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拒检确认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告相关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二)快速检测

抽样方法及抽样数量参照“1、抽样方法”,如实、完整填写抽样工作单,检测采用统一原始记录,检测及判定标准依照快

速检测试剂卡(盒)或检测试剂产品说明。

四、时间安排

(一)抽样检测时间。

各类监测抽样送样时间严格按照任务分配表执行。县级快速检测按序时进度抽检,并在重大节日期间重点抽检,具体以市支队通知为准。

(二)检测结果报送时间。

1.超标样品确证和执法查处:通过快速方法筛选的可疑阳性样品,样品应在24小时内送达广西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进行确证;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在样品送达3日内将确证结果报告(其中确证不合格报告应在确证后24小时内)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抽样单位、及市、县(区)农业农村局。所在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检单位(附检验报告),并书面告知“被抽检单位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申请复核”。确证超标样品,属地要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检测出具的不合格报告处理程序同上。

2.结果上报:(1)快速检测结果上报。分别于4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1月10日前,将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快速检测结果,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报送至市渔业技术推广站,市渔业站汇总后报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2)第三方检验机构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检测结果和结果分析报告上报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

五、其他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采样送检,要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主动与业务对口单位联系,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