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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财政〔2024〕20号 关于印发《柳城县关于全面落实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 柳城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4-03-20

财政局文

柳城财政〔2024〕20号

关于印发《柳城县关于全面落实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直各预算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相关精神要求,持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升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柳城县关于全面落实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管理

针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采购主体内控制度不健全、责任分工不明确、归口管理不统一、重采购程序规范轻采购效率管理等问题,请各单位填写附件2《采购人主体责任督促书》一式两份,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于2024年3月29日前报送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二、了解涉及的行政处罚

    附件3《采购人主体责任涉及行政处罚一览表》列明了当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采购人涉及的行政处罚依据,各采购人应认真了解,避免违法违规。

三、其他事项

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张建锐,联系电话:7616836。

附件:1.柳城县关于全面落实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工

作意见

2.采购人主体责任督促书

3.采购人主体责任涉及行政处罚一览表

                                 柳城县财政局

                                              2024年3月20日

公开方式此件公开发布

                                                         

柳城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3月20日印发



附件1

柳城县关于全面落实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政府采购制度,规范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落实好“谁采购、谁负责”工作要求,持续优化我县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全面落实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落实我县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准确理解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政府采购是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执行预算的重要保障。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确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等要求,依法合规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是采购人的法定职责。

  政府采购覆盖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但在当前的政府采购活动中,部分采购人主体责任缺位,未按实际需要科学制定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采购需求与评审标准偏向特定品牌或特定供应商,履约验收走过场,单位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因此,强化采购人的职责与义务,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是当前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切实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预防与化解政府采购领域的相关矛盾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领域的反腐倡廉力度。采购人应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采取切实措施,抓好重点环节,依法规范程序,严格问效追责,全面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二、进一步厘清采购人主体责任范围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发起、组织、实施与绩效评价等工作,具体法定职责包括: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与公开采购意向。采购人应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要求,精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禁“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严禁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采购标的应符合采购人的实际需求、资产配置及费用定额标准等的规定。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下达后,除实施网上超市、定点采购(网上服务市场)、框架协议采购、批量集中采购外,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项目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采购人应通过“广西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细化,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

  (二)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与择优确定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下达后,采购人应合理编制采购计划。倒排时间表,及时启动采购准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柳州市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库”中自主择优确定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并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开展情况实施监督。

  (三)落实执行好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要求,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和审查工作机制,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采购人应建立政府采购需求公开机制,所有采购需求均应当在采购公告中公开,对开展需求调查的,调查结果应当作为采购需求重要部分予以公开。采购公告中未公开采购需求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进行询问。

  (四)审核确认采购文件等采购文书。采购人应对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文件(包括各类采购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修改或澄清公告等)进行审核,以书面形式反馈确认,并对采购文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节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根据项目特点,依法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中小微企业、残疾人企业,支持绿色、节能、环保产品等。

  (五)参与开评标活动。开标评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活动由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应指派熟悉采购项目的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等,对于技术复杂等情况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书面委托外单位技术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采购人代表应在评审现场向其他评审专家简要介绍采购需求及评审规则,但不得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六)确认中标(成交)结果并按时签订合同。采购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确认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电子卖场的合同签订程序按照电子卖场交易规则办理。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广西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开和备案。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争议处置及违约责任追究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七)组织履约验收并按合同约定付款。采购人应及时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采购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中应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法、内容及标准等。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采购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验收情况,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质疑进行调查并答复。采购人应高度重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质疑,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购人对于被询问、质疑事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在收到供应商询问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收到质疑函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在书面答复中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对被询问、质疑事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法违规、不合理情形的,应当及时自行纠正并书面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九)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调查。财政部门依法开展投诉调查或实施监督检查时,以书面审查为主。采购人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采购人应依法在广西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发布采购意向、进口产品采购、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履约验收结果等。采购人应及时发布政府采购预算与决算信息、履约验收结果与预算绩效评价情况、公共服务项目需求标准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等公告内容。采购人应对其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敏感内容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十一)制定完善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采购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柳城县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的通知》(柳城财政〔2023〕77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规范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建章立制、程序规范、技术保障、运行监督等。采购人应当在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以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过程中,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依照相关规定明确实施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的事项范围。

  (十二)建立完整的政府采购档案。在采购代理机构保管政府采购档案的同时,采购人应依法同步保管采购项目档案,保管期15年。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档案应包括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采购文件、评审报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履约验收书等,与质疑或投诉有关的资料、单位内部开展需求调研资料、相关事项集体决策与内部审查材料等也应一并归档保管。

  三、加快推动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为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确保采购人各项主体责任尽快落实到位,各采购人、财政部门应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采购人主动作为、狠抓落实,积极履行主体责任

  1.强化单位组织领导。各采购人应健全完善政府采购的组织领导机制,成立单位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应统筹规划单位年度及中长期采购计划,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协调单位内部相关部门的分工配合,监督采购活动开展情况,组织开展采购结果的绩效评价与相关考核工作。

  2.加快建章立制进程。各采购人应就采购预算、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方式确定、采购需求调研、信息公开、合同签订、履约验收、重大事项决策、内部监督等重点环节制定完备的制度规定,并以审计、巡察中发现的问题为重点,将政府采购的主体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建立考核追责机制。通过“制度管人、制度管事”方式规范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遏制采购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杜绝“暗箱操作”、恶意串通等不正当利益输送现象,严防黑恶势力对政府采购领域的渗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与质量。

  3.普及法律法规学习。作为采购主体,各采购人的单位负责人、采购主办部门应深入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全面掌握法律规定,自觉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各采购人应在单位内部开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的普及宣传,督促相关业务部门积极参与、主动配合。

  4.配合主管部门监管。各采购人应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汇报政府采购工作情况,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行业标准化建设、批量集中采购、进口产品集中论证等工作。

  5.发挥专家专业优势。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特点自行选择相关领域专家,在采购需求编制、政策功能实施、履约验收等环节可以引入专家咨询建议,邀请专家参与拟订需求标准、技术解决方案和采购实施方案,参与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力的履约评价等,强化专家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支撑。

(二)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强化监督推进

1.加强信用评价管理。继续开展政府采购项目信用评价工作,支持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进行互评,并将评价结果公开,加强对采购人履约验收、合同履行信用情况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2.完善多部门协同监督机制。与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务实合作,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对采购人在采购及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同步移交有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  

附件2

采购人主体责任督促书

各采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政府采购是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执行预算的重要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明确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等要求,依法合规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是采购人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的规定,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制定、履约情况验收、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建设、政策功能落实、采购信息公开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现依法督促你单位在开展政府采购采购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被督促单位(盖章):             督促单位:柳城县财政局

主要领导:                       主要领导:

                                                      


附件3

采购人主体责任涉及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环节

失责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1

采购准备

未根据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实施条例》第67条

委托不符合条件的机构代理采购事务的

《采购法》第74条

未经专家认证及监管审核采购进口产品的

《实施条例》第68条

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采购法》第71条、《实施条例》第66条

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实施条例》第67条

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实施条例》第68条

2

采购文件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采购法》第71条、《实施条例》第66条

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实施条例》第68条

采购综合评分法对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对应

公开招标项目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

财政部令第87号第77条

设定最低限价

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法》第71条、《实施条例》第66条

3

采购评审

违反评审纪律

财政部令第87号第81条、财政部令第74号第55条

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实施条例》第67条

在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

《采购法》第71条、《实施条例》第66条

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采购法》第72条、《实施条例》第66条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实施条例》第68条

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实施条例》第68条

4

采购合同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因采购人原因不签订合同

《采购法》第71条、《实施条例》第66条

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

财政部令第87号第77条

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实施条例》第67条

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合同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5

履约验收

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实施条例》第68条

6

质疑投诉

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实施条例》第68条

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财政部令第94号第36条

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拒绝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采购法》第71条、《实施条例》第66条

在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采购法》第72条、《实施条例》第66条

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财政部令第94号第36条

说明:1.一览表所列“失责行为”是根据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采购人主要违法违规情形,仅供采购人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时对照参考。实际是否合法合规,采购人、财政部门等将以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为准。

2.“行政处罚依据”栏相关内容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的“法律责任”章节的相应内容,其中“采购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柳城财政〔2024〕20号 关于印发《柳城县关于全面落实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 柳城县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4-03-20 11:35    |  作者:

财政局文

柳城财政〔2024〕20号

关于印发《柳城县关于全面落实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直各预算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相关精神要求,持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升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柳城县关于全面落实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管理

针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采购主体内控制度不健全、责任分工不明确、归口管理不统一、重采购程序规范轻采购效率管理等问题,请各单位填写附件2《采购人主体责任督促书》一式两份,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于2024年3月29日前报送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二、了解涉及的行政处罚

    附件3《采购人主体责任涉及行政处罚一览表》列明了当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采购人涉及的行政处罚依据,各采购人应认真了解,避免违法违规。

三、其他事项

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张建锐,联系电话:7616836。

附件:1.柳城县关于全面落实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工

作意见

2.采购人主体责任督促书

3.采购人主体责任涉及行政处罚一览表

                                 柳城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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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此件公开发布

                                                         

柳城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3月20日印发



附件1

柳城县关于全面落实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政府采购制度,规范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落实好“谁采购、谁负责”工作要求,持续优化我县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全面落实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落实我县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准确理解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政府采购是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执行预算的重要保障。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确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等要求,依法合规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是采购人的法定职责。

  政府采购覆盖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但在当前的政府采购活动中,部分采购人主体责任缺位,未按实际需要科学制定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采购需求与评审标准偏向特定品牌或特定供应商,履约验收走过场,单位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因此,强化采购人的职责与义务,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是当前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切实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预防与化解政府采购领域的相关矛盾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领域的反腐倡廉力度。采购人应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采取切实措施,抓好重点环节,依法规范程序,严格问效追责,全面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二、进一步厘清采购人主体责任范围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发起、组织、实施与绩效评价等工作,具体法定职责包括: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与公开采购意向。采购人应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要求,精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禁“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严禁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采购标的应符合采购人的实际需求、资产配置及费用定额标准等的规定。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下达后,除实施网上超市、定点采购(网上服务市场)、框架协议采购、批量集中采购外,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项目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采购人应通过“广西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细化,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

  (二)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与择优确定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下达后,采购人应合理编制采购计划。倒排时间表,及时启动采购准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柳州市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库”中自主择优确定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并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开展情况实施监督。

  (三)落实执行好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要求,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和审查工作机制,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采购人应建立政府采购需求公开机制,所有采购需求均应当在采购公告中公开,对开展需求调查的,调查结果应当作为采购需求重要部分予以公开。采购公告中未公开采购需求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进行询问。

  (四)审核确认采购文件等采购文书。采购人应对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文件(包括各类采购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修改或澄清公告等)进行审核,以书面形式反馈确认,并对采购文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节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根据项目特点,依法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中小微企业、残疾人企业,支持绿色、节能、环保产品等。

  (五)参与开评标活动。开标评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活动由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应指派熟悉采购项目的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等,对于技术复杂等情况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书面委托外单位技术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采购人代表应在评审现场向其他评审专家简要介绍采购需求及评审规则,但不得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六)确认中标(成交)结果并按时签订合同。采购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确认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电子卖场的合同签订程序按照电子卖场交易规则办理。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广西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开和备案。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争议处置及违约责任追究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七)组织履约验收并按合同约定付款。采购人应及时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采购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中应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法、内容及标准等。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采购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验收情况,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质疑进行调查并答复。采购人应高度重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质疑,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购人对于被询问、质疑事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在收到供应商询问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收到质疑函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在书面答复中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对被询问、质疑事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法违规、不合理情形的,应当及时自行纠正并书面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九)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调查。财政部门依法开展投诉调查或实施监督检查时,以书面审查为主。采购人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采购人应依法在广西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发布采购意向、进口产品采购、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履约验收结果等。采购人应及时发布政府采购预算与决算信息、履约验收结果与预算绩效评价情况、公共服务项目需求标准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等公告内容。采购人应对其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敏感内容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十一)制定完善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采购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柳城县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的通知》(柳城财政〔2023〕77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规范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建章立制、程序规范、技术保障、运行监督等。采购人应当在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以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过程中,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依照相关规定明确实施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的事项范围。

  (十二)建立完整的政府采购档案。在采购代理机构保管政府采购档案的同时,采购人应依法同步保管采购项目档案,保管期15年。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档案应包括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采购文件、评审报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履约验收书等,与质疑或投诉有关的资料、单位内部开展需求调研资料、相关事项集体决策与内部审查材料等也应一并归档保管。

  三、加快推动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为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确保采购人各项主体责任尽快落实到位,各采购人、财政部门应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采购人主动作为、狠抓落实,积极履行主体责任

  1.强化单位组织领导。各采购人应健全完善政府采购的组织领导机制,成立单位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应统筹规划单位年度及中长期采购计划,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协调单位内部相关部门的分工配合,监督采购活动开展情况,组织开展采购结果的绩效评价与相关考核工作。

  2.加快建章立制进程。各采购人应就采购预算、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方式确定、采购需求调研、信息公开、合同签订、履约验收、重大事项决策、内部监督等重点环节制定完备的制度规定,并以审计、巡察中发现的问题为重点,将政府采购的主体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建立考核追责机制。通过“制度管人、制度管事”方式规范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遏制采购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杜绝“暗箱操作”、恶意串通等不正当利益输送现象,严防黑恶势力对政府采购领域的渗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与质量。

  3.普及法律法规学习。作为采购主体,各采购人的单位负责人、采购主办部门应深入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全面掌握法律规定,自觉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各采购人应在单位内部开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的普及宣传,督促相关业务部门积极参与、主动配合。

  4.配合主管部门监管。各采购人应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汇报政府采购工作情况,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行业标准化建设、批量集中采购、进口产品集中论证等工作。

  5.发挥专家专业优势。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特点自行选择相关领域专家,在采购需求编制、政策功能实施、履约验收等环节可以引入专家咨询建议,邀请专家参与拟订需求标准、技术解决方案和采购实施方案,参与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力的履约评价等,强化专家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支撑。

(二)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强化监督推进

1.加强信用评价管理。继续开展政府采购项目信用评价工作,支持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进行互评,并将评价结果公开,加强对采购人履约验收、合同履行信用情况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2.完善多部门协同监督机制。与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务实合作,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对采购人在采购及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同步移交有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  

附件2

采购人主体责任督促书

各采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政府采购是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执行预算的重要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明确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等要求,依法合规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是采购人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的规定,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制定、履约情况验收、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建设、政策功能落实、采购信息公开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现依法督促你单位在开展政府采购采购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被督促单位(盖章):             督促单位:柳城县财政局

主要领导:                       主要领导:

                                                      


附件3

采购人主体责任涉及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环节

失责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1

采购准备

未根据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实施条例》第67条

委托不符合条件的机构代理采购事务的

《采购法》第74条

未经专家认证及监管审核采购进口产品的

《实施条例》第68条

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采购法》第71条、《实施条例》第66条

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实施条例》第67条

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实施条例》第68条

2

采购文件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采购法》第71条、《实施条例》第66条

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实施条例》第68条

采购综合评分法对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对应

公开招标项目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

财政部令第87号第77条

设定最低限价

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法》第71条、《实施条例》第66条

3

采购评审

违反评审纪律

财政部令第87号第81条、财政部令第74号第55条

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实施条例》第67条

在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

《采购法》第71条、《实施条例》第66条

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采购法》第72条、《实施条例》第66条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实施条例》第68条

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实施条例》第68条

4

采购合同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因采购人原因不签订合同

《采购法》第71条、《实施条例》第66条

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

财政部令第87号第77条

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实施条例》第67条

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合同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5

履约验收

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实施条例》第68条

6

质疑投诉

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实施条例》第68条

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财政部令第94号第36条

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拒绝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采购法》第71条、《实施条例》第66条

在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采购法》第72条、《实施条例》第66条

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财政部令第94号第36条

说明:1.一览表所列“失责行为”是根据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采购人主要违法违规情形,仅供采购人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时对照参考。实际是否合法合规,采购人、财政部门等将以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为准。

2.“行政处罚依据”栏相关内容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的“法律责任”章节的相应内容,其中“采购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