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泉政发〔2024〕11号
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部门):
现将《柳城县东泉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柳城县东泉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
柳城县东泉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2.2镇防指组织机构
2.3镇防指工作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信息发布
3.4 预警支持系统
3.5 预警响应衔接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2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分类分级
4.4 防汛抗旱Ⅳ级应急响应
4.5 防汛抗旱Ⅲ级应急响应
4.6 防汛抗旱Ⅱ级应急响应
4.7 防汛抗旱Ⅰ级应急响应
4.8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9 信息报送和处理
4.10 指挥和调度
4.11 抢险救灾
4.12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4 信息发布
4.15 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 技术保障
5.3 宣传
5.4 培训和演练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6.3 水毁工程设施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7 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沟通与协作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7.5预案解释部门
7.6 预案实施时间
8 柳城县东泉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抗旱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建设新时代壮美广西贡献力量,为建设柳城县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抗旱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报告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规定(暂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抢险救灾“一线工作法”》《柳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柳城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柳城县东泉镇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和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堰塞湖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东泉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指挥管辖范围内防汛抗旱工作,贯彻落实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部署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依法防抗、科学防控,遵循“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以防为先、以预为要,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民联防、平战结合,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实到处,保障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
(3)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防汛抗旱工作应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科学处理上下游左右岸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近期与长远之间等各项关系,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做到服从大局、听从指挥。
(4)坚持科学调度、综合治理,除害兴利、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态、生产用水需求。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东泉镇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镇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镇的防汛抗旱工作。柳城县东泉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镇防指办)设在东泉镇水利站,承担镇防指日常工作。
2.2镇防指组织机构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吴卫华任指挥长;镇党委政法委员、副镇长刘旭及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汪意力,镇党委委员、镇人武部部长何柳杰任副指挥长;镇政府宣统办、党政办、人武部、城建办、财政所、社会事务办、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公共文化服务中心、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社会治理和应急管理办公室、东泉派出所、东泉供电所、东泉中心卫生院、东泉中心小学、西安希望小学、东泉中学、各村委(社区)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镇防指成员。
2.3镇防指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防指和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镇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相关防汛抗旱法法律法规、技术规定规范;制定本级防汛抗旱预案,并指导各村委(社区)和各部门制定防汛抗旱预案;统一审核、发布汛情、旱情、险情、灾情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全镇各部门、村委(社区)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组织调配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和抢险队伍;指导各村委(社区)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机制,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与区级、市级、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信息报告
(1)镇农业、水利、城建、交通等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选择电话、专报、当面报告等有效方式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等信息。
(2)镇防指办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上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和领导指示、重要汛情旱情及本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开展情况,并传达至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3)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将所遇汛情旱情、紧急应对措施等信息传达至党政办公室或镇防指办,由镇防指办整合信息后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等信息。
(4)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研究部署应对工作,必要时亲临一线、靠前指挥。
3.1.2气象水文信息
(1)镇农业、水利等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并将结果及时报送镇防指办。
(2)镇农业、水利等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监测、会商,结合县气象部门下发的天气预测,对本辖区内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制定应急措施并报送镇防指办。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镇防指办应提早通知有关单位(部门)、村(社区)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镇水利部门、各村(社区)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洪水涨退结果,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3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镇防指办。发生洪水时相关单位应在每日7时前向镇防指办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主要江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到镇防指办。
b.当堤防和涵闸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镇防指办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a.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镇防指办报告。大型水库和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的应在险情发生后20分钟内上报镇防指,其他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后45分钟内上报镇防指。
b.当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村屯发出预警,同时向镇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提早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村屯和镇防指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3.1.4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镇防指报告受灾情况,镇防指办应收集灾情动态,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镇防指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镇防指办,并组织对实时灾情进行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5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信息,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镇防指应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业旱情和城乡供水等情况。农业、水利、国土、城建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预测,并将干旱情况及时报镇防指办。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山洪灾害危险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区(隐患点)的监测预警措施,加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开展防洪工程设施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等各类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应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和安全度汛责任。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等。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资,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定期盘点、及时补充、维修保养各类防汛物料,动态掌握各类定向储备物料情况。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众通信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加强汛前、汛中、汛后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隐患、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应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水库(水电站)、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报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暴雨预警行动
(1)镇农业、水利等部门应加强暴雨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服务,遇强降雨天气过程,加密监测,积极与上级气象部门对接,强化上下联动和联合会商,实行滚动服务,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息,并将预警结果及时报送镇防指办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2)县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时,镇防指应及时将预警信号发布情况通报预警区有关村(社区)及镇教育、农业、水利、城建等部门。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视情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紧急情况下,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应立即采取撤离人员、管控危险区域等措施,并及时按程序上报。
(3)县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后,镇防指应加强临灾指挥调度,即镇调度到村委会(社区)负责人,各村(社区)负责人调度到屯(队)负责人,确保防御措施实施到位。
3.2.3 江河洪水预警行动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水利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镇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以便通报镇防指相关成员单位。
(2)水利部门应对接县级气象部门应做好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镇防指报告降雨实况、预报等;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
(3)水利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3.2.4 渍涝灾害预警行动
(1)城区内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并可能发生城区内涝时,镇防指应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组织城建、水利、农业等部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形势。城建、水利、农业等有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镇防指按照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辖区内各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应建立并落实网格化责任制,完善应急方案,备齐防汛物资和应急抽排设备;镇城建办做好城区内排水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易涝点整治,畅通排水体系,及时开展城区内涝点的排涝应急处置。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视情及时组织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紧急情况下,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应立即采取撤离人员、管控危险区域等措施,并及时按程序上报。
(2)乡村渍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村庄和农田可能发生渍涝灾害时,镇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有关部门按职责及时发布预警,并按预案和分工提前采取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3.2.5 山洪地质灾害预警
(1)可能遭受山洪和地质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地质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镇水利、农业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
(2)镇水利、农业部门应加强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镇人民政府组织水利、农业、乡村建设等部门编制山洪、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地质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
(3)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隐患点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村(社区)、屯(队)和相关单位都应落实责任人,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镇防指,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6 台风灾害预警行动
(1)镇防指办对接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发布台风(含热带低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将台风动态及未来趋势预报信息报告镇人民政府和镇防指。
(2)县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时,镇防指办应及时将预警信号发布情况通报预警区域内村(社区)和教育、农业、水利、城建等部门。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视情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紧急情况下,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应立即采取撤离人员、管控危险区域等措施,并及时按程序上报。
(3)县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后,镇防指应加强临灾指挥调度,即镇调度到村委会(社区)负责人,各村(社区)负责人调度到屯(队)负责人,确保防御措施实施到位。
(4)可能遭遇因台风天气引起大风、暴雨天气的地方,镇防指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5)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水电站)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6)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地区,镇防指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天气引起大风、暴雨天气的工作。
(7)镇城建、交通运输、通信管理、供电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危房、在建工地、仓库、道路交通、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设施的检查并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安全。
3.2.7 干旱灾害预警行动
(1)水利、农业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和管理,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镇防指应及时掌握旱情灾情,根据干旱发展趋势,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农业部门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3)镇防指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3.2.8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设施损毁、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有关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报告镇防指并通报水利、城建、卫生健康等部门,群众、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信息发布
宣统办、水利、城建、乡村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等部门,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及网络、短信、广播、电视等多种途径发布预警信息。
镇防指视情通过防汛调度和点对点指导等方式,实现对各村(社区)的预警信息快速传播。
建立乡村干部信息传达包村包户制度,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干部及防汛网格员应通过大喇叭广播、敲锣打鼓、吹哨子、上门通知等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到每个受影响区域,传达到每位群众,争取险情发生前让每位群众知晓并主动迅速避险。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洪涝、干旱和台风风险图
(1)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绘制本辖区的城区洪涝风险图、地质灾害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干旱风险图、台风风险图。
(2)镇防指应以各类洪涝、干旱和台风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防汛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4.2 洪涝防御方案
镇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组织水利、农业、城建等有关部门编制和修订镇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水库应急抢险应急预案等。
3.4.3 抗旱预案
水利部门应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3.5 预警响应衔接
水利、农业、城建、交通运输、乡村建设等部门按任务分工健全预警机制,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有关部门应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加强监测预报和信息共享。
镇防指要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预测可能出现致灾天气过程,上级有关部门发布预警时,镇防指办要组织联合会商,分析研判灾害风险,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
镇防指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有关部门的预警挂钩,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发布预警后,要滚动预报预警,要指导督促相关单位(部门)、各村(社区)做好相关预警与应急响应的衔接工作。
水利、农业部门要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1)镇防指及各相关成员单位、其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抢险救灾“一线工作法”》要求,落实好预报预警信息传递、隐患排查整治、分析研判调度、工作督促指导、救援力量资源前置、防灾宣传培训、防汛责任逐级压实等各项措施,强化防汛抗旱网格化管理,有效提升我镇防汛抗旱能力。
(2)进入汛(旱)期,镇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风情、险情、灾情、旱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镇防指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县防指。
(3)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镇水利部门组织会商,城建、农业、乡村建设、各村(社区)等派员参加。涉及主要江河重要河段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时,由水利部门提出专业技术方案报镇防指会商,镇防指按照指挥长的决定执行。
(4)当预计我镇受洪水淹没或台风严重影响时,镇防指应指导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做好紧急情况下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工作应遵循“三个必转”原则,即达到预警阈值时必须紧急转移、发生险情异动时必须紧急转移、险情不能准确研判时必须紧急转移。
(5)洪涝、台风、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镇人民政府和镇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工作。灾害应对关键阶段,镇人民政府党政负责同志应在镇防指坐镇指挥,相关负责同志根据预案和统一安排靠前指挥。
(6)洪涝、台风、干旱、堰塞湖等灾害发生后,由镇防指向镇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立即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水利、乡村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
(7)对跨区域发生的上述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镇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当事态超出镇防指的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调处置。
(8)因上述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镇防指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
4.2先期处置
当出现或预计将出现险情时,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实施抢险,控制险情进一步恶化,并及时报告镇防指,视险情发展上报至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当发生突发险情或灾情时,各村(社区)应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上报镇防指。
4.3 应急响应分类分级
按洪涝、干旱、台风、堰塞湖等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Ⅳ、Ⅲ、Ⅱ、Ⅰ级。Ⅰ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镇防指办根据灾害预警信息和会商成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1)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水利部门负责人主持会商,报请镇防指办负责人同意。
(2)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镇防指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报请副指挥长同意。
(3)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镇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长同意。
(4)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镇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会商。
4.4 防汛抗旱Ⅳ级应急响应
4.4.1镇级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
(1)过去24小时降水实况有3个村(社区)出现大暴雨,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3个村(社区)有大到暴雨以上降水。
(2)监测预报发生一般洪水(警戒水位5~10年一遇,即柳州水文站水位82.50米~87.28米)时;或洛清江出现5~10年一遇的洪水;或上游都柳江、寻江和融江某条主要江河发生5~10年一遇的洪水,或古宜河、浪溪河、贝江、阳江(牛鼻河)、龙江、洛清江和石榴河数条重要支流发生5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3)有2个以上的村(社区)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1个以上的村(社区)启动洪涝灾害Ⅱ级响应;或有3个以上的村(社区)启动防汛抗旱Ⅳ级响应。
(4)全镇范围内达到轻度干旱,即全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镇总人口5%~10%。或全镇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当地作物播种面积达20%~25%、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20%~30%。
(5)防洪工程出现险情或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有必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根据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的变化和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及程序,镇防指适时提升应急响应等级。
4.4.2应急响应行动
(1)镇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根据县雨水情预警信息,及时组织镇农业、水利、城建、学校、派出所、供电所、乡村建设等部门领导召开会商会;镇防指办加强对汛情动态等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工作,及时发布防御警报;做好防汛指挥决策的参谋服务和贯彻落实工作,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害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防汛带班领导驻守办公室,组织做好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对重要防汛信息,及时向镇防指报告,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和人员;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各有关成员单位,做好支援抢险救灾准备。加强应急调度,镇防指办通过电话调度红色预警区域的村(社区)负责人,围绕五个“是否落实”(是否收到红色预警信息?是否已经采取了应对措施?村(社区)干部是否已经开展工作?群众是否已经发动起来?是否已经有灾情、队情、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调度。
(2)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按照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求部署做好农作物紧急抢收的有关工作。
(3)镇水利部门配合县水利局要求部署做好水库水电站、江河堤防安全度汛及防洪工作;督促、落实水库水电站、江河堤防等重要水工程的“三个责任人”巡查制度,做好山洪灾害预警信息发布。
(4)镇城建部门按照县住建部门要求开展排查并掌握低洼易涝地区、居住危旧房屋等人员的情况,部署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做好抢险准备。
(5)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求部署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工作,强化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的部署和技术指导;按照县交通运输部门要求组织做好交通线路的隐患排查,道路畅通保障;做好沙场、采矿(石)场安全防范工作,落实专门人员进行值班巡查等相应的安全措施。
(6)镇中小学按照县教育部门要求部署受洪涝影响地区做好学校防洪准备工作,做好危漏校舍应急加固和师生的安全防范。做好应对洪涝灾害的应急预案,主动响应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有组织地对预警区域进行停学,避免师生在上、下学途中出现意外。
(7)镇宣传部门做好防洪防涝宣传工作;重点宣传最新暴雨洪水信息,利用广播、微信群、公众号等途径传播最新暴雨洪水实况信息、洪水预警预报信息,同时按照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部门要求部署旅游聚集区(点)做好防洪准备工作。
(8)镇人武部组织应急队及民兵队根据镇防指指令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工作。根据洪涝灾害发展情况,提前预置救援力量到受灾严重区域,随时准备开展救援工作。
(9)镇供电所组织力量对电力设施进行检查维护,负责提供防洪抢险及排涝设施的用电,同时储备多套发电机或电源以备应急使用。提前预置抢修队伍到洪涝灾害严重区域,适时开展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电力。
(10)镇防指组织电信运营商提前预置抢修队伍到洪涝灾害严重区域,适时开展抢修工作,尽快恢复通讯。
(11)镇党政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做好转移安置群众所需生活用品、食品的后勤准备工作。
(12)镇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防洪预案要求,落实工作组,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迅速部署落实防洪防涝各项工作。
(13)启动应急响应后,镇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每天下午5点前将灾情报送至镇防指办,以便汇总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首次情况汇报要在启动响应24小时内报送到镇防指办。如遇紧急情况,需加密报送频次。
4.5 防汛抗旱Ⅲ级应急响应
4.5.1镇级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
(1)过去24小时降水实况有4个村(社区)出现大暴雨,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4个村(社区)有大到暴雨以上降水。
(2)水利监测预报发生较大洪水(10~20年一遇,即柳州水文站水位87.28米~89.34米)时;或洛清江出现10~20年一遇的洪水;或上游都柳江、寻江和融江某条主要江河发生10~20年一遇的洪水,或古宜河、浪溪河、贝江、阳江(牛鼻河)、龙江、洛清江和石榴河数条重要支流发生10年一遇以上洪水。
(3)有6个以上的村(社区)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4个以上的村(社区)启动洪涝灾害Ⅱ级响应或2个以上村(社区)启动洪涝灾害Ⅰ级响应;或因洪涝灾害已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且灾情仍在持续。
(4)全镇范围内达到中度干旱,即全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镇总人口10%~15%。或全镇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当地作物播种面积达25%~30%、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30%~40%。
(5)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4.5.2响应行动
在Ⅳ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由镇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由农业、水利、城建、交通、后勤保障等相关单位(部门)代表参加的分析会商会,研究部署各有关村(社区)和单位做好灾害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带班领导及镇防指办工作人员驻守办公室,实行双岗带班、多岗值班,加密对天气、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报,及时转发或发布暴雨警报和洪水警报。加强防汛值班、信息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水库防洪调度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防洪工程的防洪减灾作用。
(2)镇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人员配合镇防指办工作人员深入重点防御区域和已经发生洪涝灾害或险情的各村(社区),检查指导和协调帮助当地做好防灾抗灾减灾工作。
(3)镇水利部门联合水库、饮水工程等各管理单位人员做好水利工程的监控、调度工作,加密监测巡查次数,做好工程技术抢险队伍的准备。
(4)镇城建部门按照县住建部门要求加强城区内涝防范工作,派出人员对低洼地区进行巡查,组织做好城区排涝工作。
(5)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求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巡查,及时预警和报告,协助村(社区)组织力量安全转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按照县交通运输部门要求落实措施保障交通设施的防洪防涝安全;监控落实沙场、采矿(石)场的安全措施,大暴雨影响前有计划停止生产和撤出现场全部人员;做好灾情统计,组织开展对紧急转移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6)镇中小学按照县教育部门要求部署受暴雨洪水灾害影响地区的学校适时停课,落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暴雨洪水灾害对小中考的影响。
(7)镇宣传部门做好防御暴雨洪涝灾害宣传工作,随时播报由上级防汛、气象、水文部门和镇防指办提供的最新防御暴雨洪涝灾害工作情况,提醒社会各界和公众注意防范洪涝灾害;按照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部门要求适时封闭受暴雨洪水严重影响区域的旅游聚集区(点),向社会公告封闭信息,并采取措施安全疏散在聚集区内的游客。
(8)镇人武部负责联系组织镇应急队及民兵队,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出动救援。
(9)镇供电所加强监控,加强巡查,防止发生重大电力事故,保障电力设施安全。
(10)镇党政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做好转移安置群众所需生活用品、食品的准备工作,确保随时调用。
镇防指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要求加强防御暴雨洪涝灾害信息报送,并形成报告工作制度。首次情况报告要在启动响应24小时内报送到指挥部。
4.6 防汛抗旱Ⅱ级应急响应
4.6.1镇级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
(1)过去24小时降水实况有8个村(社区)出现大暴雨,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8个村(社区)有暴雨以上降水。
(2)水文监测预报(20~50年一遇,即柳州水文站水位89.34米~91.46米)时;或洛清江出现20~50年一遇的洪水;或上游都柳江、寻江和融江某条主要江河发生2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2条以上主要江河同时发生1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或古宜河、浪溪河、贝江、阳江(牛鼻河)、龙江、洛清江和石榴河数条重要支流发生2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3)有8个以上的村(社区)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6个以上的村(社区)启动洪涝灾害Ⅲ级响应或4个以上的村(社区)启动洪涝灾害Ⅱ级及响应;或因洪涝灾害已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且灾情仍在持续。
(4)洪水造成境内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全镇范围内达到严重干旱,即全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镇总人口15%~20%。或全镇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当地作物播种面积达30%~35%、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40%~50%。
(6)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4.6.2响应行动
在Ⅲ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镇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全体成员会商会。根据会商结果,指挥部加强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必要时由指挥长在村(社区)坐镇指挥,就进一步加强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进行紧急部署。根据需要,通信、电力、交通、城建、派出所等相关部门派员进驻指挥中心联合办公开展工作。广泛动员灾区干部群众和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并配合镇派工作组,视情况到重灾区实行分片分类指导,随时调动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抢险救灾,科学有效抗洪抢险救灾。必要时报请镇党委进行部署,由党政主要领导带队深入一线指导抗洪抢险救灾。
(2)镇防指办对天气趋势和雨情的监测预警,加密对灾区和重点区域的实时雨情监测及中小尺度精细化预报预警,每3小时报告降雨情况和天气预报,至少每3小时报送各主要站点时水位流量以及降雨情况及时将防御洪涝灾害各类信息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洪涝灾害影响区,并通过镇广播、微信群、公众号传播防御洪涝灾害信息、汛情。
(3)镇水利部门加强值班,严密监视水库、江河堤防、饮水工程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工作。发现工程险情要迅速报告和进行应急处理。
(4)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县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要求严密监视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及时处置突发险情和灾情;按照县交通运输部门要求保障公路畅通,组织开展对公路进行巡查,对可能发生的山体滑坡等阻碍交通障碍物迅速清除,发生公路路段、桥梁坍塌等重大险情要迅速设立警示标志或封锁,并将出险路段部位向社会发布;同时继续做好灾区救灾救助工作。
(5)镇派出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必要时对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协助转移受洪涝灾害威胁的群众。
(6)镇财政所安排好抢险救灾资金,必要时向上级部门申请。
(7)镇供电所和通信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准备,提前将队伍预置到受灾严重的村(社区)。一旦出现停电事故,全力投入抢险,尽快恢复通电。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大面积供电用户因灾停电超过12小时,应将原因及预计恢复通电时间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
(8)镇人武部组织应急队、民兵队根据需要参加抗洪抢险救灾。
各成员单位及时将防御洪涝灾害工作情况上报镇防指。其中,首次情况报告要在启动响应12小时内报送到镇防指。
4.7 防汛抗旱Ⅰ级应急响应
4.7.1县级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Ⅰ级应急响应:
(1)过去24小时降水实况有10个村(社区)出现大暴雨,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10个村(社区)有暴雨以上降水。
(2)预报未来24小时有10个村(社区)将出现大暴雨以上降水,且预报未来48小时仍有10个村(社区)有暴雨以上降水;
(3)水文监测站预报将发生特大洪水融江河柳城县城区段,警戒水位是93.8米;柳江、龙江、沙埔河警戒水位100.8、东泉河警戒水位116.5,2条以上主要江河同时发生2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或大罗河、中和河、竹车河数条重要支流发生5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4)有10个以上的村(社区)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10个以上的村(社区)启动洪涝灾害Ⅱ级响应或6个以上镇防指启动洪涝灾害Ⅰ级响应;或因洪涝灾害已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且灾情仍在持续。
(5)洪水造成境内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全镇范围内达到特大干旱,即全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镇总人口20%以上。或全镇农作物(含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下同)受旱面积占当地作物播种面积35%以上、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50%以上。
(7)有必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4.7.2响应行动
在Ⅱ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镇防指根据汛情需要可依法宣布有关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指挥部领导加强组织协调和指挥决策,镇防指办每天向镇人民政府和镇相关成员单位报告动态信息;报请镇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作为各有关部门的首要任务,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救灾;报请党政主要领导带队深入一线指导抗洪抢险救灾。
(2)指挥长主持召开有镇防指全体成员、其他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分析会商会,要求镇通信、电力、交通、城建、派出所等成员单位进驻指挥部联合开展工作;全力做好抢险、物资的调度工作,随时调动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抢险救灾。
(3)镇人民武装部组织应急队、民兵队以及其他抢险救灾队伍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上报镇防指。其中,首次情况报告要在启动响应12小时内报送到镇防指办。
4.8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8.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洪水上涨,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镇防指按《城区防洪应急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经培训的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防布控,必要时可按程序协调应急队、民兵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群众及防汛重点保护对象时,县级、镇防指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预案、洪水调度方案,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闸泄洪。
(3)出现紧急情况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在镇防指宣布进入防汛紧急状态时,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必要时可按程序协调镇人武部、应急队及民兵队参加江河重要堤段的守护或防汛抢险。
4.8.2 渍涝灾害
渍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镇防指组织实施。镇防指应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排涝工作。
(1)集镇内涝。镇城建、水利、乡村建设等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区易涝区,应突出抓好道路、隧道、立交桥、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的隐患排查,逐项排除风险点。对主要易涝点(区)应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抢险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当发生集镇内涝时,镇防指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镇城建办、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开展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并掌握低洼易涝地区、居住危旧房屋等人员情况,部署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查集镇供水隐患,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和抢险准备。
镇城建、水利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联合东泉派出所实行交通管制、疏导,在低洼水深等危险区域、路段拉设警示线,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镇供电所保障供电和防止漏电事故。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应实施临时性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活基本正常。镇宣传部门做好防御灾害的宣传工作,随时播报由上级气象、水文等部门提供的防御工作情况。必要时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采取非常措施控制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2)当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减少涝灾损失。
4.8.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由镇水利部门、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由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由镇防指组织实施。镇防指组织协调并指导城建、水利、农业、乡村建设等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危险区观测到降雨量达到预警阈值时,镇防指应及时发出预警;当山洪自动监测设备或灾害监测员、基层网格员等观测到灾害征兆时,通过山洪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或者群测群防体系立即发出警报;收到山洪灾害预警或警报后,镇人民政府应立即按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发生意外事件。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镇防指应组织水利、乡村建设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5)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镇防指应立即组织人员配合应急队、民兵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请求向县人民武装部和武警部队、消防救援大队紧急救援。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镇防指应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8.4 台风灾害
(1)台风(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镇防指负责。
(2)发布台风蓝色、黄色预警阶段
a.镇防指办收到县气象局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后,立即报告镇人民政府及镇防指。
b.镇防指督促有关村(社区)和部门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超汛限水位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户外广告牌、工棚等设施要做好加固防护工作。
c.镇宣传部门及时播放台风预警信息和镇防指的防御部署情况。
(3)发布台风橙色、红色预警阶段
a.镇防指指挥长应立即上岗到位值班,根据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防台风动员令中台风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应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b.镇宣传部门及时宣传上级传达的台风可能经过的路线、时间以及风暴雨量级、降雨和雨区的预报,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宣传。
c.镇水利部门联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加强江河洪水调度。抢险人员加强对工程的巡查。
d.针对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镇人民政府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灾害危险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e.台风路径影响的地区,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等农产品应组织抢收抢护;镇供电、通信部门应做好抢修准备,保障电力和通信畅通;镇城建、林业部门应按职责做好树木的保护工作,督促责任单位对高空作业、塔吊、大型广告牌等设施落实防台风加固措施;东泉卫生院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
f.镇人武部组织应急队、民兵队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旦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东泉卫生院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卫生应急队伍集结待命。东泉镇派出所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g.镇防指应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防台风行动情况。
4.8.5 堤防决口、水库(水电站)垮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库(水电站)垮坝征兆时,镇防指应通过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村(社区)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2)堤防决口、水库(水电站)垮坝的应急处理,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必要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援助请求。
(3)镇防指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按照权限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镇防指办负责人应立即带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赶赴现场指导。
4.8.6 干旱灾害
镇防指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镇防指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镇水利部门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镇防指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条件许可时及时开展人工增雨等。
d.镇水利、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镇防指报告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
e.镇防指要加强会商,密切跟踪旱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灾信息。
f.及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g.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a.镇水利、农业等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镇防指报告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镇防指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d.督促镇防指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必要时采取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送水、应急限水等
e.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a.镇水利、农业部门要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及时向镇防指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镇防指要加强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
c.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d.关注水量供求变化,组织做好抗旱调度。
e.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4)轻度干旱
a.镇水利、农业部门及时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及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c.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4.8.7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镇防指应指导和督促东泉水厂、水利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供水工作,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组织东泉水厂、水利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障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9 信息报送和处理
汛情、险情、灾情、旱情等防汛抗旱信息按任务分工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
属一般性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镇防指和水利、农业、乡村建设部门。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镇防指指挥长审批后,可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水利、应急部门上报。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水利、农业、乡村建设等有关部门应立即核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洪涝灾害人员伤亡,重大险情及影响范围,处置措施等关键信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防总、自治区防指以及市防指、县防指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镇防指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报告后,应及时派出工作组进行核实,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4.10 指挥和调度
出现水旱灾害后,镇防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镇防指指挥长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镇防指办应派出由有关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11 抢险救灾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事发地的各村(社区)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同时报由镇防指按照任务分工通知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利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村(社区)发出预警,并及时向镇防指和镇人民政府报告相关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利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当立即向镇防指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报告。
电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天然气、冶炼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和台风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镇防指报告,镇防指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江河湖泊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镇水利部门及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应组织指导有关村(社区)提前落实应急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前置预置专业救援力量。
洪水灾害发生后,镇水利部门按照镇防指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人员,协助应急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水电站)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镇应急队实施,必要时请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帮助,协调解放军武装部队增援。
4.12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镇防指应高度重视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为应急抢险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相关专家应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方面的专业技术指导。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备,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预计可能发生灾害时,镇人民政府应提前组织受威胁群众防灾避险转移并妥善安置;出现水旱灾害后,应及时组织开展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镇防指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镇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出现水旱灾害后,镇防指应组织东泉卫生院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小分队,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4.1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镇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灾情险情的危害程度,报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必要时可通过镇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4.14 信息发布
镇防指应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新闻发布制度,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灾情描述应科学严谨,未经论证不得使用“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等词语,在防汛救灾中也不得使用“战时状态”等表述。
雨情、风情由县气象部门发布,汛情、旱情由县水利部门发布,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和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5 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镇防指可视情况宣布终止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镇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镇防指应协助镇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有关部门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1.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镇水利部门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镇水利部门应派工作人员赶赴现场,配合上级技术人员研究优化除险方案。
(2)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1.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消防救援大队、民兵和武警柳城中队是柳城县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b.镇防指负责统筹防汛抗旱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镇人民政府加强应急、农业、水利、国土、城建等部门和单位应急力量建设。
c.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和非专业抢险队伍。消防救援大队、民兵、武警柳城中队、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组建的专业抢险队伍作为常备力量或突击力量,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
d.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镇应急队由镇防指负责调动。如需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支持,由镇级防汛指挥机构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或根据有关规定协调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调动按应急部有关规定执行。武警部队或民兵调动按有关规定办理。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镇人民政府和镇防指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抗旱救灾的攻坚力量。在干旱时充分发挥抗旱服务组织的抗旱设备和专业技能优势,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c.应急队伍应充分发挥其人员、车辆等方面的优势,在干旱时积极参与应急送水等抗旱工作。必要时,可申请动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进行抗旱救灾。
5.1.3 供电保障
东泉镇供电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供电保障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1.4 医学救援保障
东泉中心卫生院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救治,指导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1.5 治安保障
东泉派出所、镇交通运输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水旱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5.1.6 物资保障
镇财政、应急、粮食与储备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依照各自职责,加强衔接配合,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等工作,优化收储轮换及日常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率。
(1)物资储备
镇防指要做好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和保障有关工作,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做好抗旱物资储备和抗旱水源储备,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镇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拨,由县防指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由镇防汛指挥机构向县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调用。调用的防汛抗旱物资,事后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经费补充采购储备。当灾情特别严重时,由县防指向市防指申请调用上级防汛抗旱物资。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应及时联系紧急调运,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5.1.7 资金保障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5.1.8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期,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形势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做好防汛抗旱工作。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各级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技术保障
5.2.1 信息技术支撑
(1)加强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镇防指在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2)完善协同配合和衔接机制。充分利用自治区应急厅建立的广西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
5.3 宣传
镇防指应重视宣传舆论引导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把防汛抗旱宣传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宣传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与有关宣传机构的协作配合,完善重大水旱灾害突发舆情应对预案。
镇防指应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及水旱灾害信息。汛情、旱情形势严峻时期加大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力度,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加强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虚假信息,为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发生重特大水旱(台风)灾害时,镇防指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对防汛形势、抢险救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灾区秩序、群众生活等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应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防汛救灾专业知识,组织人员有针对性解疑释惑。
5.4 培训和演练
5.4.1 培训
由县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或由县防汛指挥机构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培训,每年汛前至少应组织一次培训。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按要求积极组织村(社区)防汛抗旱负责人、防汛抢险相关人员参加上级防指的培训。
5.4.2 演练
(1)镇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6 善后工作
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发生重大灾情时,镇人民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调拨救灾物资,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组织开展救灾捐赠,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医疗服务。
东泉中心卫生院协同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卫生应急力量,开展灾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指导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指导落实灾后各项卫生防疫措施,严防灾区传染病疫情发生。
镇乡村建设服务中心协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对因灾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及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设施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市政、气象、水文、农田水利以及防汛专用通信等设施,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镇各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镇人民政府、保险机构应鼓励、动员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保险机构应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个人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6.5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汛期结束后,镇防指应组织有关部门,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形成总结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县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7 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1.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防御洪水方案:是对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台风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县级、各乡镇、华侨管理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7.1.4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县级、各乡镇、华侨管理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本级水利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6生命线工程: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7.1.7洪水:由暴雨、急骤融冰化雪、风暴潮等自然因素引起的江河湖泊水量迅速增加或水位迅猛上涨的水流现象。根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 22482—2008),按照量级可分为小洪水、中洪水、大洪水和特大洪水。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年~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年~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7.1.8泥石流:山区沟谷或坡面上的松散土体,受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形成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流体,在重力作用下沿沟谷或直面流动的过程或现象。
7.1.9热带气旋:生成于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具有组织的对流和确定的气旋性环流的非锋面性涡旋的统称,根据《热带气旋等级》(GB/T19201—2006)可分为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
热带低压: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0.8m/s~17.1m/s(风力6~7级)。
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7.2m/s~24.4m/s(风力8~9级)。
强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24.5m/s~32.6m/s(风力10~11级)。
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32.7m/s~41.4m/s(风力12~13级)。
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41.5m/s~50.9m/s(风力14~15级)。
超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或大于51.0m/s(风力16级或以上)。
7.1.10水库工程规模划分
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
大(1)型水库:总库容10亿m3以上。
大(2)型水库:总库容1亿m3以上、10亿m3以下。
中型水库:总库容0.1亿m3以上、1亿m3以下。
小(1)型水库:总库容0.01亿 m3以上、0.1亿m3以下。
小(2)型水库:总库容0.001亿m3以上、0.01亿m3以下。
7.1.11主要江河:柳城县行政区63.8公里长的柳江为境内最大河流,主要支流有龙江、中回河、沙埔河、东泉河、浑水河、高要河。其上游为都柳江、融江。融江在柳城县凤山镇与来自贵州的龙江汇合后称柳江。
7.1.12干旱等级:区域农业旱情等级、区域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农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城区旱情等级划分参照《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15)。
7.1.13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更新。
7.3 沟通与协作
积极开展防汛抗旱减灾工作交流,借鉴国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防汛抗旱减灾经验,进一步做好我镇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负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做好评残优待;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东泉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柳城县东泉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镇防指:负责全镇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洪涝等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水旱灾害防治工作。
(一)负责全镇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应对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二)指导全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水旱等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检查指导各村委、社区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推动应急避难场所、设施建设。
(三)统筹全镇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抗洪抢险、地质灾害等事故救援。
(四)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人民武装部和民兵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五)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做好灾后情况汇报材料,总结抗洪抢险的先进经验。
(六)组织协调全镇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国家、自治区、市、县下拨和镇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镇党政办:负责保障防汛抢险应急用车调度,协调全镇洪水灾害的救助和救济工作,负责救灾捐赠工作;及时向镇防指提供灾情信息。
镇宣统办:正确把握防汛工作的宣传导向,根据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协调发布各项防洪指令、公告,报道抗洪抢险救灾实况,做好舆论引导。
镇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抢险救灾,参加重要设施和重大险情的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工作,协助政府转移危险地段群众。
东泉镇中学、小学负责人: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全镇各类学校做好防汛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防汛知识宣传。建立教育系统应对台风、暴雨、洪水停课避险机制和措施方案;组织、监督学校做好危漏校舍加固和师生安全防范工作,及时掌握并提供学校受洪涝灾害的情况。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东泉派出所:根据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做好治安保卫和交通保障计划的实施,确保社会安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防台风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工程、气象水文测报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防洪驻地和抢险现场治安安全,在紧急防汛期,协助组织撤离被洪水围困的群众,必要时对防汛防台风部门确定的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确保抢险通道畅通无阻。根据县防指的要求临时拦截、征用车辆船只。
镇社会事务办:负责对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实施相应救助。指导开展慈善募捐工作。
镇财政所:负责对接县财政局筹集和安排防汛救灾抢险、水毁水利工程修复资金;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国土有关部门):负责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配合水利部门做好山洪及其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协助应急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在紧急防汛期,协调解决采取紧急措施所需的取土占地问题。
镇城建办:掌握全镇内涝状况,对出现的内涝及时制定出抢险方案。指导处置抢险工作;督促、指导村委、社区组织危旧房屋、施工现场、集镇易涝点等隐患排查和整治;指导城乡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交通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所辖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督促管辖范围内公路(桥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做好防汛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受灾损毁交通设施抢修工作,全力保障公路水路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协调组织运力,优先运送防汛抢险、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镇水利部门:组织编制水库抢险应急预案、危险区山洪灾害防御预案。负责全镇范围内所辖已建及在建的堤防、水库、人饮工程等各类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防洪调度以及防汛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做好水利工程的水毁修复建设管理工作。配合县水利局做好组织、指导山洪灾害防治工作、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专业技术支撑。
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领域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和报告洪涝、干旱、台风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抗旱救灾工作,负责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镇公共文化服务中心:负责全镇旅游行业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向旅行社、旅游观光路线发布洪涝灾害信息。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各相关旅游观光点做好宣传、检查、加固和关闭旅游观光点等安全防范工作。
东泉中心卫生院:负责洪涝灾害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饮用水安全监督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提供灾害区疫情与防治信息。在确保医务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抢险需要现场设置医疗救护点。建立前方医疗救护点与后方医院、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的联络措施,保证供应前方所需的医疗药物及医疗器械。组织和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对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并指导饮用水消毒,指导杀灭蚊蝇,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保障工作,负责拆除影响抗洪抢险现场及道路的违法建筑,保障抢险现场道路畅通;负责拆除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牌,协助做好暴雨、台风防御工作;负责清理管辖区内因暴雨、大风折断的园林绿化树木,组织实施洪水消退后的街道清淤工作;依法监督、指导、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对矿山、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组织对灾区食品、桶装饮用水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检验检测,协助有关部门确保灾区食品、桶装饮用水等的安全;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采取措施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协助做好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镇供电所:负责全镇安全供电保障。每年汛前督促用电设施主体对公共场所用电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督促并指导开展客户产权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对防洪堤供电线路、防洪堤路灯及防洪护桥路灯供电线路等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检修,确保电力供应。抗洪抢险时组建供电抢修队伍,确保及时排除供电故障。解决抢险现场临时增加照明、用电。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城县东泉镇党政办公室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