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
为切实做好2024年人畜共患病、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柳州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农通字〔2024〕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制定了《2024年柳城县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4年柳城县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二、免疫病种和目标要求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实行强制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犬只狂犬病。实行全面免疫,常年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免疫抗体总体阳转率在70%以上。
(三)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按照原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猪瘟防治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城疫防治实施方案》(桂渔牧办发〔2017〕109号)要求开展,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猪瘟、新城疫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四)牛结节性*********。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关于加强牛结节性*********防控工作的通知》(桂重防指发〔2020〕2号)的要求开展,实行全面免疫。
(五)布鲁氏菌病。全县禁止对种畜和奶畜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其他家畜原则上不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确实需要免疫的养殖场(户),由县农业农村局逐级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实施。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准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养殖场(户),应制定布鲁氏菌病免疫和生物安全管理方案,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做好免疫工作,动物免疫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移动、屠宰。非经批准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按照阳性动物处理。
(六)猪链球菌病、炭疽、山羊痘、牛出败等其他动物疫病。根据养殖场实际情况评估决定是否免疫。
三、疫苗种类
使用经国家批准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布鲁氏菌病、新城疫、兽用狂犬病、山羊痘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医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四、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实施畜禽免疫的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职责分工
(一)县农业农村局。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负责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和协调县财政部门落实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并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二)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做好动物疫苗的招标采购工作以及政府采购动物疫苗的管理,组织动物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负责指导各乡镇组织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备案和使用检查。指导养殖场户开展免疫注射工作,开展使用环节免疫效果评价,并及时向养殖场户反馈免疫效果评价结果。
(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指导各乡镇对辖区规模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负责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特别是春秋两防集中免疫的群众宣传工作及各村屯免疫时间安排(模板详见附件1),及时通知第三方兽医服务机构开展强制免疫注射工作。
(五)各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动物疫苗发放管理,有序组织第三方兽医服务机构重点做好散养畜禽的免疫注射、免疫档案建立、标识佩戴等工作;对辖区规模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措施。各乡镇、华侨管理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现有的第三方兽医服务机构,及时制定本辖区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具体实施措施。发动挂村组开展防疫宣传(宣传内容可参与附件2:畜禽养殖场(户)动物防疫法律责任告知书。)和养殖基数摸排统计工作,对散养畜禽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3月上旬至5月上旬,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9月上旬至10月底。
(二)规范动物疫苗招标采购和动物疫苗管理。柳城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疫苗招标采购制度,完善内部管控体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规范动物疫苗招标采购活动。疫苗采购应以质量、免疫效果、价格和售后服务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防止疫苗企业恶意竞标、串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和超过使用范围宣传等行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苗管理办法(修订版)》(桂渔牧办发〔2016〕84号)规定,严格动物疫苗运输、入库、储存、调拨、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及时在“广西动物防疫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动物疫苗出入库情况,建立完整、准确的动物疫苗实物台账和会计台账。
(三)全面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全面实行“先打后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可按规定申领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申领疫苗未满足其实际需要的,由养殖场户自行采购。已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46号)规定的申请备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公司+农户”管理模式的畜禽养殖企业,不再发放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
(四)加强技术培训。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切实加强指导免疫技术培训,特别要加强对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村防员、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养殖场户等有关人员的免疫技术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疫苗贮存、使用基本常识以及免疫程序、免疫操作规范。
(五)规范免疫操作。实施动物免疫时,要督促指导相关人员严格按免疫程序和操作规范实施免疫注射,按照要求更换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和个人防护,严防免疫注射过程中人为传播动物疫病。
(六)严格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各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要督促养殖场户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七)评估免疫效果。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坚持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县农业农村局将组织开展春、秋季动物疫病免疫效果评估,视情况随机暗访和抽检,并通报评估结果。
(八)严格规范实施动物检疫。官方兽医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出具检疫证明时,要严格按规定查验畜禽的免疫情况;应进行实验室检测的,要凭检测结果符合规定的检测报告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九)进一步提高犬只狂犬病免疫率。各乡镇根据实际,可采取依托动物诊疗机构、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等单位设立动物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或者组织第三方兽医服务机构进村入户,提供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免疫服务范围实行全覆盖。
(十)强化布鲁氏菌病免疫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对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准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养殖场户要强化备案管理,健全免疫档案,开展免疫评价,加强技术指导和免疫情况监督抽检,确保免疫密度和效果。
(十一)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制度。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
疫苗采购情况包括县级及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情况。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免疫计划负责总体采购及调拨,各乡镇农服中心要统计本辖区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情况。
月报要求各乡镇兽医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报表报送至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于每月27日前汇总我县相关数据报送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周报要求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各乡镇兽医部门于每周二将报表报送至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每周三报送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农业农村局应在每日12时前将紧急免疫情况上报到市农业农村局,并抄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七、监督管理
(一)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强化疫苗销售使用环节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和非法销售行为。
(三)加强对实施“先打后补”全过程工作的指导、跟踪、检查、监测评估和总结,结合动物防疫监管、产地检疫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深入推进工作开展。
八、经费支持
2024年中央及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资金已下达,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协调县财政部门尽快落实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保障动物免疫工作顺利开展。
2024年我县发放动物防疫补助经费,采用与第三方兽医服务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协议方式,按照协议完成相关工作的即拨付购买服务经费。县农业农村局统筹中央、自治区、市、县四级动物防疫经费,按照春、秋季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量、人畜共患病防控紧急情况等进行适度调配。
附件:1.2024年XX镇(乡)春(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注射通知(模板)
2.畜禽养殖场(户)动物防疫法律责任告知书(模板)
3.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方案
4.口蹄疫强制免疫方案
5.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方案
6.家犬狂犬病免疫方案
7.牛结节性*********免疫方案
8.牛羊布鲁氏菌病免疫方案
9.猪瘟免疫方案
10.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免疫方案
11.新城疫免疫方案
附件1:
2024年 镇春季重大动物疫病
集中免疫注射通知(模板)
屯各村民、养殖场(户):
为做好2024年春季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及鸡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传播,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根据自治区及本县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我乡(镇)将组织第三方兽医服务机构到你屯进行主要动物集中免费免疫注射工作,请大家相互转告并配合。
集中免疫时间: 年 月 日 时
柳城县 镇(乡)人民政府
2024年 月 日
附件2
畜禽养殖场(户)动物防疫法律责任告知书
(模板)
广大畜禽养殖场(户)主: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畜禽养殖者依法应该履行的义务,也是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维护养殖者自身利益的需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强制免疫是义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目前,列入国家强制免疫计划的畜禽病种有: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列入自治区免疫病种的畜禽病种增加了: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狂犬病。有违反的,责令改正,否则,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防疫条件需符合。动物饲养场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人员、制度等应该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违反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业主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三、档案标识符合要求。动物养殖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养殖档案,违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有佩戴畜禽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违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场地车辆应消毒。动物饲养场应当按规定定期做好场地消毒工作;畜禽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违反的,责令改正,否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出售动物须报检。出售动物前,货主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运输。违反的,处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六、调入动物要报备。畜禽养殖场户调入动物时,要及时向乡镇兽医站报备,特别是从外地调入的牛、羊及种畜奶畜,如不报备,流调监测出人畜共患病或重大动物疫病病种,一律强制扑杀,不予补助。
七、病死动物要无害化处理。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及其它污染物,不得随意丢弃、处置,应当交由专业无害化处理机构(龙柳无害化处理中心 报收电话:19177211850)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死亡或染疫的动物,禁止销售;违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发现疫情应报告。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违反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违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九、监督检查应配合。养殖业主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应向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的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活动。违反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各项义务应履行。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维护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维护养殖者自身利益。
附件3
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有关企业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殖家禽免疫。
1.种禽、蛋禽(包括鸡、鸭、鹅、鹌鹑、鸽子)免疫。
种禽、蛋禽2—5周龄时进行一免;一免3—4周后,再进行二免。二免后按照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商品代肉禽免疫。
(1)快大型肉禽。1—2周龄时免疫1次。
(2)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肉禽,参照种禽、蛋禽免疫程序免疫。
(二)散养家禽的免疫。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1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对新补栏,进行补免。生长期超过70天的家禽在首免3—4周后进行二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1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6 H5-Re13株+H5N8 H5-Re14株+H7N9 H7-Re4株)、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细胞源,H5N6 H5-Re13株+H5N8 H5-Re14株+H7N9 H7-Re4株)、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2 rHN5801株+rGD59株,H7N9 rHN7903株)。
其他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上市,并经证明能有效预防H5亚型禽流感Clade2.3.4.4h和Clade2.3.4.4b、H7亚型禽流感的疫苗。
下列疫苗在有效期内仍可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1 Re-11 株+Re-12 株,H7N9-Re3株)、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细胞源,H5N1 Re-11 株+Re-12 株,H7N9-Re2株)、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2 rSD57株+rFJ56株,H7N9 rGD76 株)。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二)免疫效果判定。
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4
口蹄疫强制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全市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全市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养殖场户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购合法疫苗开展A型口蹄疫免疫,但不纳入先打后补经费申报范畴。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一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一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1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个月免疫1次。
(二)散养家畜的免疫。
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家畜进行补免。每次免疫后要适时进行1次加强免疫。有条件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1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根据家畜类别及所在区域选择使用口蹄疫疫苗。使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口蹄疫型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或三抗原)。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1.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2.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二)免疫效果判定。
液相阻断ELISA:牛、羊抗体效价≥27,猪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VP1 结构蛋白ELISA: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5
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免疫保护期到期的羊只、新补栏羊只进行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新生羔羊64日龄以后免疫1次,对未免疫羊只和超过2年免疫保护期的羊只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羊进行1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或小反刍兽疫联苗。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免疫剂量按2头份每只。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小反刍兽疫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
存栏羊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6
狂犬病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犬只实行全面免疫,重点做好人间狂犬病高发地区的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犬只的免疫工作。
二、免疫程序
初生幼犬3月龄时用狂犬病灭活疫苗进行首免,首免后14日应加强免疫1次,以后每年加强免疫1次。
三、免疫方法
按疫苗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四、免疫时间
宠物犬按免疫程序实行常年免疫;农村家犬春、秋两季进行集中免疫,定期对未免疫家犬及时补免。
五、疫苗种类
兽用狂犬病灭活苗。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狂犬病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
存栏犬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7
牛结节性*********免疫方案
一 、免疫要求
对牛只实行全面免疫。
二 、免疫程序
新生犊牛2月龄时进行首免, 以后每年加强免疫1次。
三 、免疫方法
使用5倍剂量 (羊 ),皮内接种。
四 、使用疫苗种类
山羊痘活疫苗。
附件8
牛羊布鲁氏菌病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按照《广西 壮族自治区畜 间 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方案 ( 2022—2026年)》(桂农厅发〔2022〕106号 ) 要求,全区禁止对种畜和奶畜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其他家畜原则上不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确实需要免疫的养殖场 (户),由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实施。
二、免疫程序
牛:3-8月龄健康犊牛皮下注射免疫布鲁氏菌病活疫苗( A19 株) 或布鲁氏菌病基因缺失活疫苗( A19△VirB12 株 )。
羊:3月龄以上的羊皮下注 射免疫布鲁氏菌病基因缺失活疫 苗 ( M5-90△26 株 ),口服、皮下或肌肉注射免疫布鲁氏菌病活疫苗( S2 株 )。
三、免疫方法
接种剂量和途径, 应严格遵照 疫苗说明书。
四、使用疫苗种类
布鲁氏菌病活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 “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五 、免疫效果监测
一般在免疫后4周进行抗体检测。
采用 GB/T18646-2018《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规定的虎 红平板凝集试验和ELISA方法检测抗体。评估免疫后的抗体转阳 率,布鲁氏菌病活疫苗(A19株) 和布鲁氏菌病活疫苗(M5株 ) 疫苗注射免疫的抗体转阳率一般不低于80%。
附件9
猪瘟免疫方案
一、推荐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应根据本场疫病流行状况、母猪免疫次数、 母源抗体消长等制定适合本场的免疫程序。仔猪可在28~60日龄用活疫苗进行初免。种猪每6个月免疫一次。猪瘟亚单位疫苗应按照说明书使用说明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
(二)散养户: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二、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猪瘟活疫苗或亚单位疫苗。
三、免疫效果监测
采用 GB/T16551-2020《猪瘟诊断技术》规定的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 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群体免疫不合格时要及时加强免疫接种。
附件10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免疫方案
一、推荐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种母猪一年免疫2~3次活疫苗,仔猪也需进行免疫。商品猪根据种猪群疫病状态及保育阶段猪只发病日龄评估,可以在猪群感染时间前推3~4周进行免疫;哺乳猪的首次免疫时间应不早于14日龄。疫苗免疫时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
(二)散养户: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二、使用疫苗种类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灭活疫苗和活疫苗。在猪繁殖与呼吸综 合征发病猪场或阳性不稳定场,可选择使用和本场流行毒株匹配 的活疫苗;在阳性稳定场,需逐渐减少使用活疫苗;在阴性场、原种猪场和种公猪站,应停止使用活疫苗。
三、免疫效果监测
采用 GB/T18090-2023《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诊断方法》规定的 ELISA 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由于检测的抗体水平与免疫保护效果无直接相关性,抗体检 测主要用于评估免疫后抗体转阳率。抗原和抗体检测均为阴性的 群体免疫28天后,群抗体转阳率应大于80%。群体免疫不合格时要及时加强免疫。
附件11
新城疫免疫方案
一、免疫程序
商品肉鸡:7~10日龄时,用新城疫活疫苗进行初免,2周后,用新城疫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种鸡、商品蛋鸡:3~7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进行初免;10~ 14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二免;12周龄,用新城 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17~18周龄或开产前,再用 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强化免疫。
肉鸽:25~30日龄,用新城疫灭活疫苗进行初免;40~45日龄,用新城疫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种鸽在配种或开产前再强化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强化免疫。
二、免疫方法
按疫苗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三、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新城疫灭活疫苗或弱毒活疫苗。
四、免疫效果监测
采用 GB/T16550-2020《新城疫诊断技术》规定的血凝试验(HA)和血凝抑制试验 (HI)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免疫21天后,免疫抗体效价不低于1:32(25或5log2), 判定 为个体免疫合格。个体免疫抗体合格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