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桂农厅发〔2023〕22号)及《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3年柳州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柳农通字〔2023〕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2023年柳城县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31日
2023年柳城县动物疫病监测
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一、总体要求
按照相关病种防治和消灭计划,以及《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年)》和自治区优先防治病种和重点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全县开展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等动物疫病,血吸虫病、牛结核、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要认真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动物疫病分布状况和流行态势。要做好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等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强化外来动物疫病、新发病监测预警和风险分析评估。本计划所涉及动物疫病病种,应按照国家动物疫病防治指导意见、自治区动物疫病防治实施方案做好监测工作。
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时,凡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898号等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
(一)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要根据本辖区动物疫病流行特点、防控现状和畜牧业生产等情况,在做好主动监测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临床巡查和疫病报告,逐步探索将动物诊疗单位和养殖场(户)执业兽医诊断报告等信息纳入国家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体系,全面获取动物卫生数据,不断提高数据采集、分析和报告的规范性、系统性和科学性。
(二)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要进一步强化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协同性,一旦监测发现下列情形的,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一是发现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发生改变的;二是确诊发生外来动物疫病、新发动物疫病或已经消灭疫病的;三是发现猪瘟等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出现明显变化的;四是在较短时间出现大量动物发病或不明原因死亡,且蔓延较快的。
(三)调查监测与疫病控制净化管理相结合。要积极引导种畜禽场和规模养殖场主动开展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推动养殖场开展疫病净化,建设自治区星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和动物疫病无疫小区,鼓励符合条件的种畜禽场和规模养殖场申报国家“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和“动物疫病无疫小区”,推进主要动物疫病控制净化评估工作。
(四)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开展抗体和非洲猪瘟病原学监测。要及时掌握本辖区病原分布状况,分析疫病流行趋势。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五)定点监测与常规监测相结合。要持续开展定点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掌握具有地理分布信息的监测调查数据,科学研判疫情态势,为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疫病防治和消灭计划目标要求提供基础依据。
三、职责分工
(一)柳城县农业农村局主管全县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负责制定、调整全县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检查和考核。
(二)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全市县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负责重点种畜禽场主要疫病监测,配合国家参考实验室及专业实验室开展国家定点监测;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净化与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种畜禽场监测和监测技术培训;及时汇总、分析、上报全县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按规定报送监测分析报告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提出动物疫病发生风险预警建议。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计划,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辖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要推动种源疫病净化工作,支持引导企业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
(四)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实施本辖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按要求完成采样送检任务,配合做好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定点监测采样,开展种畜禽场和牛、羊养殖场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定期汇总、分析、上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按规定报送监测分析报告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提出动物疫病发生风险预警建议。
(五)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在接到动物疫病监测结果为阳性和流行病学调查存在风险的通报后,依照机构职能加强动物检疫,根据实际,及时采取措施限制风险动物的移动,核查其调入、调出情况,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技术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参加区、市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技术培训,提高业务人员实验室检测水平和流行病学调查能力,确保监测结果准确,流行病学调查规范,结论可信、能运用。
(二)严格样品采集、保存和运送。要严格按要求做好样品采集、保存和运送,采集、送检单位、养殖场(户)要对采集、送检样品的真实性负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送检样品时,应附采样单。其他机构和个人向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送检样品时,应附采样单(单位加盖公章或个人签名)。
(三)加强分析评估,及时预警。要及时、全面、系统地分析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科学评估动物疫病发生的风险,及时预警预报。
(四)规范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完善采样、监测、信息报送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填写监测、流行病学调查记录、报告,确保结果真实、准确、可追溯,要建档并妥善保管。
(五)及时反馈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按规定做好信息报送的同时,要将相关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委托检测方;监测阳性结果要及时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通报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五、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的报告
(一)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和疫情的报告。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政协及时将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和动物疫情信息通过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周报和月报的衔接工作,每月1日起在系统填报当月信息,每月24日前完成当月疫情和监测信息的填报工作。监测阳性结果报告按照各有关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要求报告。
(二)动物疫病监测分析报告。6月20日、12月20日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上半年和全年的动物疫病监测分析报告报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报送。12 月20 日前,将本辖区全年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发生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发生疫情后,应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规定报告疫情,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相关动物疫病应急实施方案、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处置疫情。并以快报方式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病原学监测阳性结果的报告与处置。经市、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非洲猪瘟、H5及H7亚型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阳性结果,要及时将阳性样品送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进行分析,具体报告和处置要求详见附件1、2、3、4。对其他病种,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和相关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及时上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落实经费。应将所需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用好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和自治区财政动物疫病防控经费,开展疫病监测和净化。
(三)加强效绩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要求,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对各县(区)疫情上报、信息上报、监测阳性结果上报、阳性样品送检情况以及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进行评价,建立工作考评机制。
附件:1. 非洲猪瘟监测计划
2. 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监测计划
3. 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监测计划
4. 小反刍兽疫监测计划
5. 家畜布鲁氏菌病监测计划
6. 牛结核病监测计划
7. 牛结节性*********监测计划
8. 种禽场主要疫病监测计划
9. 种猪场主要疫病监测计划
10.非洲猪瘟无疫小区监测计划
11.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柳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城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5月31日印发
附件1
非洲猪瘟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非洲猪瘟感染和流行情况,分析病毒遗传变异特征,发现传播风险因素,为生猪恢复生产和非洲猪瘟防控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范围
柳城县。
监测场点包括养殖场(户)、屠宰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厂、生猪交易市场、农贸市场、公路监督检查站以及备案生猪运输车辆等。
三、监测对象
猪和野猪,重点是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死亡猪、发病猪、与确诊疫情或监测阳性场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猪群。
四、监测要求
(一)被动监测。
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采样、检测,按规定报告。野猪样品应联合林业部门共同采集。
(二)主动监测。
自治区下达任务中,非洲猪瘟病原监测任务不少于300份,监测任务要按季度完成,每次监测数量不少于全年监测任务的25%,应加强对生物安全条件较差的养殖环节、运输环节和运输落地后的监测巡视,强化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厂、市场等高风险环节的监测。样品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自行检测。开展辖区内全部年出栏量2000-5000 头规模猪场和部分500-2000 头规模猪场(原则上抽检不少于2%的场点)进行监测采样。国家、自治区、市级已抽样监测的养殖场,可以不重复采样监测。
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及正在申请创建非洲猪瘟无疫小区的养殖场为重点监测场,每季度应组织主动监测1次,每次不少于200份。
五、检测方法及判定
(一)病原学检测。
聚合酶链式反应(PCR)、实时荧光PCR、核酸等温PCR(Lamp)。
(二)血清学检测。
竞争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或间接ELISA方法。
六、判定标准
(一)监测阳性个体。
采用PCR或实时荧光PCR检测,结果为阳性。
(二)确诊阳性个体。
监测阳性个体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经自治区授权的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阳性。
(三)确诊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测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
(四)临床病例处置
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处置。
附件2
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了解H5、H7亚型流感病毒、新城疫变异及流行状况,追踪病毒变异特点与趋势,评估免疫抗体水平,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监测范围
监测对象:鸡、鸭、鹅和其他家禽及野生禽鸟。
监测环节:重点对种禽场、规模禽场、活禽交易市场、候鸟密集活动区。
三、监测要求
本监测计划中采样时要求全部采集本县(区)饲养动物。
(一)日常监测。
对辖区内养殖场进行监测,每季度自行采集和检测家禽(兼顾鸡和水禽)血清样品60份。鸡血清样品检测禽流感H5、H7亚型抗体以及新城疫抗体;水禽血清样品检测禽流感H5和H7亚型抗体。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自行检测。
(二)集中监测。
春、秋季各集中监测一次,监测禽流感H5、H7亚型抗体和新城疫抗体,范围应覆盖所辖乡镇。
四、采样要求
采集的血清与棉拭子须一一对应,采集的棉拭子应及时放入装有1mL保存液的2mL离心管中,如样品在24小时内检测则置于4℃冰箱短暂保存,无需冻结;否则,样品应冷冻保存或运输。1000mL保存液配方:甘油200mL,0.01M PBS(pH值7.2) 800mL,3g头孢西丁钠。
五、检测方法
(一)血清学检测方法。
血清学检测方法使用血凝(HA)和血凝抑制(HI)。其中,禽流感抗体检测标准参照《GB/T 18936—2020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血凝(HA)和血凝抑制(HI)试验》;新城疫抗体检测标准参照《GB/T 16550—2020新城疫诊断技术血凝(HA)和血凝抑制(HI)试验》进行。
(二)病原学检测方法。
病原学检测方法使用荧光RT-PCR。其中,禽流感病原、H5和H7亚型禽流感病原的荧光RT-PCR检测标准参照《GB/T 18936—2020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禽流感病毒实时荧光RT-PCR试验》;新城疫病原的荧光RT-PCR检测标准参照《GB/T 16550—2020新城疫诊断技术 实时荧光RT-PCR试验》。
六、判定标准
(一)血清学监测结果判定。
1.免疫合格个体:禽流感H5、H7亚型抗体经血凝抑制试验(HI)检测,对灭活疫苗免疫的家禽,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24为免疫合格;新城疫抗体免疫21天后,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2.免疫合格群体: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群体总数的70%(含)以上。
(二)病原学检测结果判定。
1.疑似禽流感H5、H7亚型病原学阳性个体判定:参照国家推荐的标准进行检测,检测阳性结果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为阳性的;或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为阳性的。
2.疑似新城疫病原学阳性个体判定:参照标准检测,检测新城疫病原结果为阳性的。
3.确诊判定: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为禽流感H5亚型或H7亚型病原疑似阳性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检测为阳性的;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为新城疫病原学阳性的。
4.阳性群体判定: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
七、病原学检测阳性结果处置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阳性处置。
1.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怀疑阳性的,怀疑阳性样品立即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同时报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通报同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2.及时对怀疑阳性禽群进行隔离,必要时对怀疑阳性禽群扑杀。
3.怀疑阳性样品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疑似阳性的,将疑似阳性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检测结果及时反馈送检单位,并报县农业农村局、通报县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4.对确诊阳性禽群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5.对高致病性禽流感检测阳性的活禽市场进行休市,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对阳性禽群采取扑杀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追溯来源,追查禽群免疫、检疫及其他情况。
6.临床病例检出阳性的,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二)新城疫病原学阳性处置。
临床病例检出阳性的,按照新城疫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件3
口蹄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和猪瘟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了解口蹄疫病原感染分布情况及高风险区域的发病情况,掌握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和猪瘟流行情况,查找传播风险因素,评估免疫效果。
二、监测对象
猪、牛、羊等动物。
三、监测范围
全县。
监测环节包括种畜场、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屠宰场、活畜交易市场和无害化处理厂等。
四、监测要求
(一)被动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牛、羊等偶蹄动物或野生动物出现水泡、跛行、烂蹄等类似口蹄疫的症状,应及时向当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进行监测。
发现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疑似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二)日常监测。
每季度监测20份家畜血清学样品(其中,猪10份,牛羊10份)。猪血清检测O型口蹄疫、猪瘟免疫抗体,牛、羊血清检测O型口蹄疫免疫抗体。采样场点应兼顾种畜场、规模养殖场、屠宰场和交易市场的比例。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自行检测。
第二季度第一个月(4 月)15 日各送检猪组织样品30 份,牛/羊组织样品25 份到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病原学检测。采样场点应兼顾种畜场、规模养殖场、屠宰场和交易市场等。(三)集中监测。春、秋季各集中监测1次,监测口蹄疫O型、A型免疫抗体、猪瘟抗体,范围应该尽量覆盖所辖乡镇。
五、采样要求
病原样品重点采集有临床症状动物、出现死亡动物及怀疑发
病动物群体,重点采集曾经发生过疫情地区及受威胁区域动物样
品,采集样品要严格按照设定区间、时间、动物种类。免疫效果监测需在猪免疫28 天后,其他畜免疫21 天后进行血清采集。
(一)血清学样品。
每份不少于2毫升,要求清亮、无污染,冷冻保存,冷藏送检。
(二)组织样品。
猪组织样品:每份样品包括颌下淋巴结2个、脾脏50克和肺脏50克;牛、羊组织样品:每份样品包含颌下淋巴结或腹股沟淋巴结2个、O—P液不少于5毫升。样品置于消毒容器中,冷冻保存,冷藏送检。
六、检测方法
(一)口蹄疫。
1.血清学检测方法及判定
(1)方法:
口蹄疫O型抗体:液相阻断ELISA或正向间接血凝试验,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进行检测。
口蹄疫A型抗体:液相阻断ELISA。
(2)判定:
液相阻断ELISA:牛、羊抗体效价≥27,猪抗体效价≥26,判定为免疫合格个体;
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6,判定为免疫合格个体;
VP1结构蛋白ELISA:抗体效价≥25,判定免疫合格个体。
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群体总数的70%(含)以上,判定免疫合格群体。
2.病原学检测方法及判定
(1)方法:食道—咽部分泌物(O—P液)、组织样品采用RT-PCR或荧光RT-PCR方法检测口蹄疫病原。
(2)判定:
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判定疑似阳性个体。
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判定确诊阳性个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可疑阳性个体的,判定疑似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的,判定阳性群体。
(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1.血清学检测方法与判定
采用ELISA方法检测抗体阳性的,判定抗体阳性个体。
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群体总数的70%(含)以上,判定免疫合格群体。
2.病原学检测方法与判定
采用RT-PCR或荧光RT-PCR检测方法,排除疫苗免疫阳性,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确诊阳性个体。群体内至少检出1 个确诊阳性个体,判定为阳性群体。
(三)猪瘟。
1.血清学检测方法与判定
采用抗体阻断ELISA或抗体间接ELISA方法,抗体阳性即判定为免疫合格个体。
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群体总数的70%(含)以上,判定为免疫合格群体。
2.病原学检测方法与判定
采用RT-PCR方法、荧光RT-PCR方法或荧光抗体检测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确诊阳性个体。群体内至少检出1 个确诊阳性个体,判定为阳性群体。
(四)猪塞内卡病毒A型。
1.血清学检测:间接ELISA或竞争ELISA方法。
2.病原学检测:采用实时 RT-PCR方法,结合病原分离及序列测定。
七、病原学检测阳性结果处置
(一)口蹄疫。
1.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病原学样品结果为疑似阳性的,将疑似阳性样品送市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同时报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通报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2.及时对疑似阳性畜及同群畜进行隔离。
3.疑似阳性样品经市、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病原学样品结果为阳性的,必要时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认。检测结果立即反馈送检单位,并报告县农业农村局、通报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4. 对确诊阳性畜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对同群畜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 临床病例病原学检测阳性按照《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
1.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政协监测病原学样品结果为阳性的,在“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系统”中填报。同时报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通报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2. 及时对阳性畜及同群畜进行隔离。
3. 县级阳性样品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阳性样品由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送国家参考实验室或国家专业实验室进行进一步鉴定。
4.对确诊阳性猪进行扑杀并无害化处理,加强对阳性猪群病原学监测。病原学检测阳性猪养殖场(户)应采取控制、净化措施,逐步培育建立阴性猪群。
5. 临床病例病原学检测阳性按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猪瘟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件:
组织样品送检的任务及时间安排
县(区) | 送样任务(份) | 送样时间 |
柳城县 | 猪组织28份,牛组织17份 | 第一季度(4月15日前)、第三季度(10月15日前) |
附件4
小反刍兽疫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进一步了解小反刍兽疫病毒的分布范围和羊群免疫状况,科学评估疫情风险,规范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推进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
二、监测范围
全县。
监测环节包括种畜场、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屠宰场、活畜交易市场和无害化处理厂等;重点对发生过疫情县(区)的易感家畜进行监测。
三、监测对象
山羊、绵羊、野羊。重点是出现************、眼鼻分泌物增多、体温升高和腹泻等症状的羊只。
四、监测要求
(一)被动监测。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采样送检,按规定报告。
(二)日常监测。
样品采集于4月和10月完成。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逢安排月份15日前,送检羊血清学和病原学样品分别不少于20份到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五、检测方法及判定
(一)抗体检测。
活疫苗免疫1—3个月内,采集血清监测。
采用ELISA方法检测,结果阳性的,判定为免疫个体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群体总数的70%(含)以上,判定为免疫合格群体。
(二)病原检测。
采用RT-PCR或者荧光RT-PCR方法检测。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疑似阳性。疑似阳性个体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确诊阳性个体。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判定为阳性群体。
六、采样要求
重点采集曾经发生疫情的区域、场点以及引进养殖的场点。采样时要同时填写小反刍兽疫采样登记表(见附件)。
附件:1.小反刍兽疫采样登记表
2.小反刍兽疫样品采集和运输要求
附件1
小反刍兽疫采样登记表
采样单位:___________;采样县(区)点:_____省区_____县(区)_____乡(镇)_____村_____组
经 度: ; 纬 度:
编号 | 户名 | 饲养量 | 动物特征 | 免疫时间 | 样品类型 | ||||
畜别 | 年龄 | 性别 | 耳标 | 血清 | 眼拭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采样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采样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2
小反刍兽疫样品采集和运输要求
1 样品的采集
1.1 血清
采集的血清总量不少于1ml。
1.2 眼结膜棉拭子
采集眼结膜棉拭子2个,同时放入2ml的离心管中,离心管事先加1mlPBS缓冲液(pH7.2),缓冲液中无需加甘油等保护剂,含有PBS的离心管事先置于4℃,采样过程中置于保温盒中,盒中放冰块。拭子与血清样品标记一一对应。
1.3 病料
1.3.1 每个发病羊群最少选择5只病畜采集样品。
1.3.2 选择处于发热期(体温40℃~41℃)、排出水样鼻分泌物、出现口腔溃疡、无腹泻症状的活畜采集样品。如1.1和1.2要求采集血清、眼结膜棉拭子。同时采集鼻分泌物,置于2ml离心管中。
1.3.3 选择刚被扑杀或者死亡时间不超过24h的病畜采集组织样品。无菌采集肠系膜淋巴结和支气管淋巴结各3~4个,肠黏膜10cm长一段,脾、胸腺和肺等组织各鸡蛋大小一块,分别置于50mL离心管中。
2 样品的运输与储存
样品采集后,血清应置于—20℃冰箱储存,棉拭子、病料组织和肉制品应置于—70℃冰箱储存,置冰上冷藏送至实验室检测。
— 1—
附件5
家畜布鲁氏菌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牛、羊、猪等易感动物布鲁氏菌病流行状况,了解布鲁氏菌病传播风险因素。
二、监测范围及数量
(一)范围。
5月龄以上的猪、羊,8月龄以上的牛。所有符合日龄的种牛、种羊、奶畜(包括奶牛、奶水牛、奶山羊)进行100%检测。对其他牛、羊、猪进行抽检,每场群(自然村)采样量不少于30头(只),不足30头(只)的全采。重点选择有流产、死胎的牛羊及同群畜、所有监测对象需背景清楚(包括动物、年龄、有无免疫。如免疫,使用疫苗名称、免疫时间、免疫剂量和接种途径等信息)。
(二)任务及数量。
应确保对辖区内种牛、种羊、奶畜进行100%检测,并以乡(镇)为单位,对牛、羊布病抽检覆盖面达100%。对其他牛、羊、猪进行抽检,每场群(自然村)采样量不少于30头(只),不足30头(只)的全采。认真填写附件1、2的表格,并在10月30日前将本年度将本县区猪布鲁氏菌病监测工作总结报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附上采血登记表和本年度本县区种猪布病血清学监测统计表。
监测数量:羊400份,猪200份。
三、监测时间
对新建的场和检出阳性的场,每半年监测一次。对以前监测的阴性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集中监测,具体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下达的监测任务全部在10月底前完成。
四、检测方法
按照国家标准(GB/T 18646—2018)进行,筛选检测用琥红平板凝集试验;阳性样品用试管凝集反应或竞争酶联免疫吸附试验(cELISA)进行复核。
五、判定
(一)患病动物。对于未免疫动物,血清学确诊为阳性的,判定为患病动物;若初筛诊断为阳性的,确诊诊断为阴性的,应在30天后重新采样检测,复检结果阳性的判定为患病动物,结果阴性的判定为健康动物。
(二)阳性群体。至少检出1个确诊患病动物的场群/群体。
六、监测结果的处理
(一)对没有免疫或未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准免疫的家畜,检测结果阳性的,要及时将初检为阳性的血清样品送所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对病畜及监测阳性畜扑杀并按规定无害化处理,对阳性场定期跟踪监测。
(二)应及时对每个新检出阳性动物的场点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将调查报告上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科,联系人:覃艳然,电话:0772—2729013,电子邮箱:fyk2729013@163.com。
(三)阳性监测结果经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后,应通报县卫生健康部门。
七、生物安全防护
(一)检测和采样人员需做好必要的个人防护,如戴口罩和手套、穿工作服等。
(二)监测实验室要按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做好生物安全防护及废弃物处置工作。
— 1—
附件6
牛结核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及时发现感染结核病的乳用(包括奶水牛)、种用牛;掌握牛结核病流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推动牛结核病净化工作。
二、监测范围及数量
(一)范围。
所有乳用牛(包括奶水牛)以及种牛。
三、监测时间
对新建的场和检出阳性的场,每半年监测一次。对以前监测的阴性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集中监测,具体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四、检测方法
按照国家标准(GB/T18645-2020),用牛分枝杆菌结合菌素试验(PPD)进行检测;或用外周血γ干扰素体外释放检测法进行检测。
对皮内变态反应检测阳性的动物,45天后用牛分枝杆菌和禽分枝杆菌PPD在颈部两侧或颈部同侧相距12-15cm的两个部位进行比较皮内变态反应试验(GB/T 18645-2020)复检,或7天后采用外周血γ干扰素体外释放检测法复检。
五、结果判定
皮内变态反应复检阳性牛或外周血γ干扰素体外释放检测法检测阳性牛,判定为结核病牛。
六、检测阳性动物的处理
(一)按照《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对阳性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隔离阳性场/群,定期进行跟踪检测。
(二)应及时对每个新检出阳性动物的场点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将调查报告上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科,联系人:覃艳然,电话:0772—2729013,电子邮箱:fyk2729013@163.com。
(三)阳性监测结果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后,应通报县卫生健康部门。
七、生物安全防护
检测和采样人员需做好必要的个人防护,如戴口罩和手套、穿工作服等。
附件7
牛结节性皮肤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全县牛结节性皮肤病感染情况,及时评估疫情风险,规范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为科学防控提供依据。
二、监测对象
黄牛、奶牛、水牛、牦牛等家养牛科动物。
三、监测范围
全县。
四、监测要求
(一)被动监测。
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采样送检,规范处置,按规定报告。
五、检测方法
采用PCR或实时荧光PCR检测。
六、判定标准
(一)监测阳性个体。
采用PCR或实时荧光PCR检测,结果为阳性。
(二)确诊阳性个体。
监测阳性个体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阳性。
(三)确诊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测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
(四)临床病例处置。
按照牛结节性皮肤病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件8
2023年柳城县种禽场主要疫病监测计划
为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从源头控制动物疫病,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水平,有效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年)》(农牧发〔2021〕11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44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在种禽场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鸡白痢等主要禽病监测,指导我县种禽场开展“星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申报工作。
(二)指导净化工作较好的种禽场积极申报国家“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和“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
二、监测场点、采样数量及监测时间
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
三、样品要求
1.血清样品。每份采集2mL~3mL全血,凝固后析出血清不少于0.7mL,用1.5mL离心管冷冻保存。
2.拭子样品。采集的血清、咽喉/泄殖腔拭子样品应一一对应,同一家禽的咽喉/泄殖腔拭子放于同一个加有保存液的离心管(2 mL)中,冷冻保存。1000ml保存液配方:甘油200ml,0.01M PBS(pH值7.2) 800ml,3g头孢西丁钠。
3.蛋清样品。每枚种蛋采集1mL蛋清,用1.5mL离心管冷冻保存。
3.样品编号。鸡用D表示,血清样品用X、蛋清样品用D、拭子样品用S表示。鸡血清样品以“DX1~DXn”模式编写,鸡蛋样品以“DD1~DDn”模式编写,鸡咽喉/泄殖腔拭子以“DS1~DSn”模式编写。同一个体的血清样品与咽喉/泄殖腔拭子样品编号一一对应。
四、采样信息填报
采样同时填写种禽场采样记录表,详见附件2。
五、检测项目及方法
各种样品的具体检测项目及方法见附件3。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县农业农村局应落实专人负责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确保将疫病控制与净化措施落到实处,完成2023年星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工作任务。
(二)分工明确,密切配合。
县农业农村部门发放《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禽场疫病净化工作;其它养殖场按照属县(区)管理原则,由养殖场所在县(区)的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其疫病净化工作。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做好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工作。
附件:1.种禽场采样记录表
2.种禽场检测项目及方法
— 1—
附件1
种禽场名称 |
| 采样人 |
| |||||||
县(区)址 |
| 采样时间 |
| |||||||
序号 | 样品编号 | 样品类别 | 栋号 | 禽种类 | 品种 (配套系) | 存栏量 | 日龄(d) | 疫苗末次免疫时间 | ||
禽流感 | 新城疫 |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12 |
|
|
|
|
|
|
|
|
| |
13 |
|
|
|
|
|
|
|
|
| |
14 |
|
|
|
|
|
|
|
|
| |
15 |
|
|
|
|
|
|
|
|
| |
16 |
|
|
|
|
|
|
|
|
| |
17 |
|
|
|
|
|
|
|
|
| |
18 |
|
|
|
|
|
|
|
|
| |
19 |
|
|
|
|
|
|
|
|
| |
20 |
|
|
|
|
|
|
|
|
| |
种禽场采样记录表
备注 | 样品类别:填血清、棉拭子或鸡蛋;禽种类:填核心群、种公鸡或生产群。 2、禽种类:填核心群,种公鸡或生产群;
|
附件2
种禽场检测项目及方法
序号 | 检测病种 | 检测项目 | 样品类型 | 检测方法 |
1 | 禽流感 | AIV病原(通用) | 咽喉/泄殖腔拭子 | 荧光RT—PCR |
2 | AIV—H5抗体 | 血清 | HI | |
3 | AIV—H7抗体 | 血清 | HI | |
4 | 新城疫 | ND病原 | 咽喉/泄殖腔拭子 | 荧光RT—PCR |
5 | ND抗体 | 血清 | HI | |
6 | 禽白血病 | ALV—P27抗原 | 鸡蛋清 | ELISA |
7 | ALV—J亚群抗体 | 鸡血清 | ELISA | |
8 | ALV—A/B亚群抗体 | 鸡血清 | ELISA | |
9 | 沙门氏菌 (鸡白痢和禽伤寒) | 鸡白痢抗体 | 鸡血清 | 平板凝集 |
10 | 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 | REV抗体 | 鸡血清 | ELISA |
备注 | REV抗体: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
附件9
2023年柳城县种猪场主要疫病监测计划
为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从源头控制动物疫病,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水平,有效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年)》(农牧发〔2021〕11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44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在种猪场开展非洲猪瘟、口蹄疫、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伪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等主要猪病监测,利用监测数据,指导我县种猪场开展“星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申报工作;做好已通过“星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的监管和年度审查工作。
(二)指导净化工作较好的种猪场积极申报国家“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和“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做好已获得国家“两场”的种猪场监管和年度审查工作。
二、监测场点、采样数量及监测时间
县级监测场点为县级农业农村局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
三、样品要求
1.血清样品。经耳静脉/前腔静脉/颈静脉窦每份采集3~5 mL全血,凝固后析出血清不少于1.5 mL,用2 mL离心管冷冻保存。
2.猪精液样品。用人工方法采集原精,避免加入防腐剂,收集至灭菌离心管中,每份样品不少于1.0 mL,用1.5 mL离心管冷冻保存。
3.样品编号。血清样品以“AX01~AXn”,扁桃体或组织病料样品以“AB01~ABn”,猪精液样品以“AJ01~AJn”方式编写。同一个体的血清样品与病料或精液样品编号一一对应。
四、采样信息填报
采样同时填写种公猪、生产母猪、后备母猪采样记录表见附件3、4、5,同时录入电子表格,并发送至邮箱gxyk3810939@163.com。如因特殊情况无法采集上述数量样品,需在《采样记录表》上注明原因并经种猪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检测项目及方法
各种样品的具体检测项目及方法见附件6。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县农业农村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确保将疫病控制与净化措施落到实处,完成2022年星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工作任务。
(二)分工明确,密切配合。
县农业农村部门发放《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疫病净化工作;其它养殖场按照属县(区)管理原则,由养殖场所在县(区)的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其疫病净化工作。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做好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工作。
附件: 1.种公猪采样记录表
2.生产母猪采样记录表
3.后备母猪采样记录表
4.种猪场检测项目及方法
— 1—
附件1
种公猪采样记录表
养殖场名称 |
| |||||||||||
经纬度 |
| 种公猪 存栏量 |
| |||||||||
采样时间 |
| 采样人 |
| |||||||||
序号 | 品种 | 耳标号 | 年龄 | 生产 类型 | 血清 编号 | 猪精 编号 | 疫苗末次免疫时间 | |||||
猪瘟 | 口蹄疫 | 蓝耳病 | 伪狂犬 | |||||||||
1 |
|
|
| A |
|
|
|
|
|
| ||
2 |
|
|
| A |
|
|
|
|
|
| ||
3 |
|
|
| A |
|
|
|
|
|
| ||
4 |
|
|
| A |
|
|
|
|
|
| ||
5 |
|
|
| A |
|
|
|
|
|
| ||
6 |
|
|
| A |
|
|
|
|
|
| ||
7 |
|
|
| A |
|
|
|
|
|
| ||
8 |
|
|
| A |
|
|
|
|
|
| ||
9 |
|
|
| A |
|
|
|
|
|
| ||
10 |
|
|
| A |
|
|
|
|
|
| ||
备注 | 生产类型:种公猪为A,生产母猪为B,后备母猪为C。 | |||||||||||
附件2
养殖场名称 |
| ||||||||||||
经纬度 |
| 生产母猪 存栏量 |
| ||||||||||
采样时间 |
| 采样人 |
| ||||||||||
序号 | 品种 | 耳标号 | 年龄 | 生产 类型 | 血清 编号 | 扁桃体或病料 编号 | 疫苗末次免疫时间 | ||||||
猪瘟 | 口蹄疫 | 蓝耳病 | 伪狂犬 | ||||||||||
1 |
|
|
| B |
|
|
|
|
|
| |||
2 |
|
|
| B |
|
|
|
|
|
| |||
3 |
|
|
| B |
|
|
|
|
|
| |||
4 |
|
|
| B |
|
|
|
|
|
| |||
5 |
|
|
| B |
|
|
|
|
|
| |||
6 |
|
|
| B |
|
|
|
|
|
| |||
7 |
|
|
| B |
|
|
|
|
|
| |||
8 |
|
|
| B |
|
|
|
|
|
| |||
9 |
|
|
| B |
|
|
|
|
|
| |||
10 |
|
|
| B |
|
|
|
|
|
| |||
11 |
|
|
| B |
|
|
|
|
|
| |||
12 |
|
|
| B |
|
|
|
|
|
| |||
13 |
|
|
| B |
|
|
|
|
|
| |||
14 |
|
|
| B |
|
|
|
|
|
| |||
15 |
|
|
| B |
|
|
|
|
|
| |||
16 |
|
|
| B |
|
|
|
|
|
| |||
17 |
|
|
| B |
|
|
|
|
|
| |||
18 |
|
|
| B |
|
|
|
|
|
| |||
19 |
|
|
| B |
|
|
|
|
|
| |||
20 |
|
|
| B |
|
|
|
|
|
| |||
备注 | 生产类型:种公猪为A,生产母猪为B,后备母猪为C。 | ||||||||||||
生产母猪采样记录表
附件3
后备母猪采样记录表
养殖场名称 |
| ||||||||||||
经纬度 |
| 后备母猪 存栏量 |
| ||||||||||
采样时间 |
| 采样人 |
| ||||||||||
序号 | 品种 | 耳标号 | 年龄 | 生产 类型 | 血清 编号 | 扁桃体或病料 编号 | 疫苗末次免疫时间 | ||||||
猪瘟 | 口蹄疫 | 蓝耳病 | 伪狂犬 | ||||||||||
1 |
|
|
| C |
|
|
|
|
|
| |||
2 |
|
|
| C |
|
|
|
|
|
| |||
3 |
|
|
| C |
|
|
|
|
|
| |||
4 |
|
|
| C |
|
|
|
|
|
| |||
5 |
|
|
| C |
|
|
|
|
|
| |||
6 |
|
|
| C |
|
|
|
|
|
| |||
7 |
|
|
| C |
|
|
|
|
|
| |||
8 |
|
|
| C |
|
|
|
|
|
| |||
9 |
|
|
| C |
|
|
|
|
|
| |||
10 |
|
|
| C |
|
|
|
|
|
| |||
11 |
|
|
| C |
|
|
|
|
|
| |||
12 |
|
|
| C |
|
|
|
|
|
| |||
13 |
|
|
| C |
|
|
|
|
|
| |||
14 |
|
|
| C |
|
|
|
|
|
| |||
15 |
|
|
| C |
|
|
|
|
|
| |||
16 |
|
|
| C |
|
|
|
|
|
| |||
17 |
|
|
| C |
|
|
|
|
|
| |||
18 |
|
|
| C |
|
|
|
|
|
| |||
19 |
|
|
| C |
|
|
|
|
|
| |||
20 |
|
|
| C |
|
|
|
|
|
| |||
备注 | 生产类型:种公猪为A,生产母猪为B,后备母猪为C。 | ||||||||||||
附件4
种猪场检测项目及方法
序号 | 检测病种 | 检测项目 | 样品类型 | 检测方法 |
1 | 非洲猪瘟 | 非洲猪瘟病毒 | 抗凝血、精液、扁桃体 | 荧光PCR |
2 | 口蹄疫 | 口蹄疫病毒 | 精液、扁桃体 | 荧光RT-PCR |
3 | 口蹄疫O型抗体 | 血清 | ELISA | |
4 |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 PRRSV(通用) | 精液、扁桃体 | 荧光RT-PCR |
5 | HP—PRRSV(变异株) | 精液、扁桃体 | 荧光RT-PCR | |
6 | PRRSV抗体 | 血清 | ELISA | |
7 | 猪瘟 | CSFV | 精液、扁桃体 | 荧光RT-PCR |
8 | CSFV抗体 | 血清 | ELISA | |
9 | 伪狂犬病 | PRV—gE抗体 | 血清 | ELISA |
10 | PRV—gB抗体 | 血清 | ELISA | |
11 | 猪布鲁氏菌病 | 布鲁氏菌病抗体 | 血清 | 平板凝集试验、试管凝集实验、 ELISA |
附件10
非洲猪瘟无疫小区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无疫小区内非洲猪瘟无疫状况。
二、企业监测
1.抽样应覆盖所有种猪场、商品猪场,以及饲料生产运输存储、无害化处理、洗消、运输等环节。
2.种猪场、商品猪场至少每3个月抽样监测1次;饲料、无害化处理、洗消、运输等环节至少每1个月抽样监测1次。
3.按照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确定每个种猪场、商品猪场抽样数量,原则上每次抽样不少于30头份。饲料生产运输存储、无害化处理、洗消、运输等环节中,每个环节每次抽样不少于5份。
三、官方监测
1.抽样应涉及种猪、商品猪,以及饲料生产运输存储、无害化处理、洗消、运输等环节。
2.每季度组织主动监测1次。每次采样监测数量:种公猪10份抗凝血、10份血清,母猪10份抗凝血、10份血清,育肥舍10份抗凝血、10份血清,无害化处理点30份,出猪台10份,病猪隔离间11份,场内运输车辆5份,死猪暂存间4份,饲料厂环境5份,洗消中心环境及车辆15份,动物实验室环境11份,无疫3公里缓冲区5个养猪场,每场环境棉拭子5份,咽喉棉拭子5份,每场每次合计10份。每场每季度合计201份。
四、采样要求
1.养殖场采集样品应包括眼鼻拭子、肛拭子等。
2.无害化处理环节采集样品应包括眼鼻拭子、肛拭子、组织样品等。
3.洗消、运输环节采集样品应来自车辆、人员及环境等。
4.饲料环节采集样品应来自成品料、环境等。
五、实验室检测
实时荧光RT-PCR。
六、结果报告
企业按季度将监测结果报送所在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无疫小区所在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形成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附件11
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一、目的
(一)界定疫病发生情况,分析可能扩散范围,提出防控措施建议,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处置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探寻病因及风险因素,分析疫情发展规律,预测疫病暴发或流行趋势,评估控制措施效果,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二、范围
怀疑或确认发生以下情况时,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启动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及时填报紧急疫情调查表。
(一)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狂犬病。
(二)猪瘟、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蓝舌病等主要动物疫病发病率或流行特征出现异常变化。
(三)疯牛病、痒病、裂谷热等外来动物疫病。
(四)牛瘟、牛肺疫等已消灭疫病再次发生。
(五)较短时间内出现导致较大数量动物发病或死亡,且蔓延较快疫病,或怀疑为新发病。
(六)其他需要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的情况。
三、工作程序
(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疑似紧急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信息,进行初步调查并按规定报告疫情。
(二)现场调查人员进一步核实情况后,参照相应紧急流行病学调查表,采集有关信息,填写调查表。
(三)现场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获取的信息,描述动物疫情现状(空间、时间和群间分布等),分析疫病来源,判断疫情发展趋势,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怀疑疫情扩散时,应在高风险县(区)开展追踪调查。
(四)自治区派出专家组对现场调查人员形成的调查评估报告及其结论进行审核。
四、工作要求
(一)自治区专家组要对现场调查人员形成的调查评估报告及其结论进行审核,审核意见作为重大动物疫情解除封锁的重要依据。
(二)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明确专人负责动物流行病学调查表填报工作。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