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华侨管理区:
现将《柳城县2026年农作物秸秆饲料化利用专项补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柳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城县2026年农作物秸秆饲料化利用
专项补助实施方案
为充分调动企业及社会主体参与农作物秸秆收储运和产业化利用的积极性,推动我县秸秆青贮饲料化利用产业稳健发展,进一步提升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精准引导与扶持作用,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
奖补对象为我县2026年秸秆收购加工饲料化利用的秸秆综合利用主体。
二、补助范围
柳城县2026年农作物秸秆饲料化利用产业补助:秸秆青贮、秸秆黄贮等秸秆饲料化利用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补助资金
(一)资金来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2〕17号),总共资金156万元。
(二)补助标准
1、补助范围:补助秸秆饲料化利用主体,在2026年7月31日前完成加工并已销售的饲料化利用并能提供销售凭证、台账的数量,以秸秆饲料化利用经营主体为申报单位,各乡镇核验后集中报送县农业农村局申请补助。
2、补助上限:同一主体多个加工点的,应合并销售数量后以同一个单位申报补助,同一主体资金补助上限不超过20万元。计划补助总量39000吨。
3、补助标准和要求:只补助本单位生产并完成销售的数量,生产销售量达到100吨以上(含100吨)的,每吨补助40元,销售量不到100吨的不在本次补助范围,代销、转销其他经营主体的产品不得计入补助,一旦发现,取消申报补助资格。
(三)截止时间
实行资金总量控制,项目申报截止日期至2026年9月18日,按完成报送材料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审核及补助,逾期不予受理。
四、补助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申报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经营主体如实填写补助申报表,整理相关材料,交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镇政府申请验收,乡镇落实具体部门对经营主体申报的秸秆收储量、饲料生产量、销售量等进行核验,主要从原料收购登记,核验秸秆收储离田利用量、饲料生产量,从销售登记、交易记录等方面核验产品销售量,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信息在乡镇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进一步审核,审核通过后提请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申报补助需要提交的材料
1.补助验收申请书:符合补助条件的,按照方案的时间要求,及时向乡镇政府提交《秸秆饲料化利用补助验收申请书》(附件1),简述所收购秸秆(蔗尾)来源地(镇/村)、收购数量、产品数量、已销售量、销售方向、剩余量、剩余产品的处置等,向加工点所在地乡镇申请验收。
2.秸秆饲料化利用销售统计表(附件2)。
3.秸秆饲料化利用补助申报表(附件3)。
4.产品销售交易凭证:打印微信支付或银行转账的交易记录等证明销售数量的凭据。
5、佐证图片:秸秆收购、原料堆放、加工、产品仓储、销售的一些图片。
6.营业执照、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申报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信息。
总的来说,是要求申报主体提供能证实秸秆收购、产品生产和销售数量的相关佐证材料。
(三)补助资金拨付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及时启动奖补资金拨付程序。
五、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资金安排原则。进一步压实责任,增强项目申报的真实性,提高监管的便利性,有效形成政策合力。
(二)组织实施。农作物秸秆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以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为依据,按照主体申报、乡镇验收推荐上报、县级审核的程序实施。采取先建(利用)后补助方式,提高资金预算使用的精准性。
(三)材料归档及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及时对申报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并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使用整改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
六、监管方式
(一)压实工作责任。乡镇政府负责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项目的验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县财政局负责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拨付资金。
(二)严格资金管理。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秸秆奖补资金等违反本方案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应扣回秸秆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恶意骗补的主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三年内不允许申报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明确责任。乡镇对辖区内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审核组对申报程序规范性负责。要加强秸秆补助政策宣传,做好秸秆补助资金的公开公示工作,并对拟补助对象、补助资金分配结果等按要求予以公示,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秸秆饲料化利用补助验收申请书
2.秸秆饲料化利用销售统计表
3.秸秆饲料化利用补助申报表
4.秸秆饲料化利用补助公示
附件1
秸秆饲料化利用补助验收申请书
XX镇人民政府:
我单位2026年在XX镇XX村共完成收购蔗尾 吨,生产青贮饲料 吨,截止2026年8月10日已销售 吨。产品主要销往 等地,还剩余 吨,特此申请验收。
XX合作社
202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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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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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饲料化利用销售统计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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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销售日期 |
销售数量(吨) |
销售金额(元) |
购买人 (单位或个人姓名) |
购买人联系电话 |
支付方式(微信/银行) |
凭证号(后6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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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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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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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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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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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单位名称(公章) 制单(签名): 负责人(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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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如多页的应注“第几页,共几页”在最后一页审核、签名、盖章 | |||||||
附件3
秸秆饲料化利用补助申报表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卡号):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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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蔗尾收购量 (吨) |
收购时间 |
蔗尾来源 (镇、村) |
生产青贮饲料量 (吨) |
青贮饲料销售量 (吨) |
补助标准 (元/吨) |
申请补助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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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
受理人(签字)
年月日 |
审核人(签字)
年月日 |
审核意见(签字、盖章) |
乡镇审核意见(公章):
年 月 日 |
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公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1、审核人栏可以是多个人签字(审核小组成员);
2乡镇、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必须写上明确意见、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附件4
秸秆饲料化利用补助公示
经有关部门审核,现将 镇符合甘蔗秸秆饲料化利用补助的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年 月 日— 月 日)。如有异议,请在 年 月 日前向 镇人民政府反映,以便核实。受理电话: ,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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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销售数量(吨) |
补贴标准(元/吨) |
补贴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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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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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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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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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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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