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交通运输局关于
印发2024年度柳城县道路运输
及相关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综合股、公路执法中队、违章与投诉处理中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道路运输及相关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顺利推进道路运输行业内企业的分类考核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2024年度柳城县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2024年度柳城县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方案
2.2024年度柳城县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方案
3.2024年度柳城县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方案
4.2024年度柳城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方案
柳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4年度柳城县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方案
一、实施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道路运输及相关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通知》;
(二)《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柳州市道路运输及相关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原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294号)。
二、考核对象、考核周期和记分标准
(一)考核对象为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并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县经营的客运企业。
(二)考核周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各客运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按照《2024年度广西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1-1)记分,并根据原交通部交公路发〔2006〕29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评定质量信誉等级。
三、任务分工
(一)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负责组织实施县内客运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初评工作,要落实相关工作人员,客观、公正、准确地开展考核工作。
(二)县内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的初评结果公示和等级评定,具体工作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牵头、综合股、公路执法中队和违章与投诉处理中心配合实施,根据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提供的企业名称,核对执法档案和行政记录,反馈各企业2024年全年的行政处罚次数和社会投诉处理次数。
成立考核工作组。组长:韦军、吴勇华;副组长:廖志发、全水艳、杜江涛;成员:李柳东、潘兆纯、周应常、韦雄琼、韦楚君。(邮箱:lcygs1@163.com,联系电话:0772-7612411。)
四、时间安排
(一)自评阶段(2025年4月30日前)。客运企业按要求报送本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至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二)初评阶段(2025年5月1日-5月20日)。考核工作组按照《2024年度广西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对辖区道路客运企业进行核实、打分。
(三)公示和评定阶段。考核工作组将考核情况和初评结果汇总,在柳城县门户网站公示并将以下材料报送市交通运输局。
1.本县(区)初评工作总结。
2.《2024年度广西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结果汇总表》(见附件1-2)。
3.具有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经营范围的客运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1-1.2024年度广西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
1-2.2024年度广西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结果汇总表
附件1-1
2024年度广西道路客运企业
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道路客运经营范围:
考核项目 |
考核分数 |
记分标准 |
考核得分 |
简要说明 | |
运输安全 (300分) |
交通责任 事故率 |
50 |
每增0.01次/车,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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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责任 事故死亡率 |
150 |
每增0.01人/车,扣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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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责任 事故伤人率 |
100 |
每增0.01人/车,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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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行为 (200分) |
经营违章率 |
200 |
每增0.01次/车,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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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 (200分) |
社会投诉率 |
200 |
每增0.01次/车,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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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 (100分) |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
20 |
不按规定为营运客车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每车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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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能减排 |
15 |
未建立车辆能源消耗管理制度的,扣5分;未制定车辆能源消耗定额指标,扣5分;未建立车辆能源消耗管理台账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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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季度举行节能减排宣传、培训及推广节能减排经验少于1次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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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 |
30 |
不按规定执行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制度的,每车次扣10分;不按规定在客车内公布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信息的,每车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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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工作 |
20 |
企业及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分公司或者子公司(全资或者绝对控股)不按要求开展“四好农村路”、“美丽广西”、“道路客运实名制管理”及“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等专项工作的,每起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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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费结算 |
15 |
企业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分公司或者子公司(全资或者绝对控股)不按规定进行运费结算的,每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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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 (2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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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 |
30 |
不按规定对车辆实施维护、检测、审验、建立档案等管理措施的,每车次扣5分;重点营运客车未按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符合规定的监控平台的,每车次扣10分;不按规定履行车辆动态监控职责的,每车次扣10分;不按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并记录存档的,每车次扣10分。 |
|
|
人员管理 |
10 |
未建立从业人员管理档案的,每人扣5分;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的,每人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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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及 经营管理 |
40 |
不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每项工作扣10分;客运班线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投入运营或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每车次扣20分;客运班线擅自停班的,每车次扣10分;下属客运站擅自开业或停业的,每起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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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信誉 档案及 资料报送 |
40 |
质量信誉档案不健全的,每缺一项,扣10分;不按要求上报质量信誉情况但能及时纠正的,扣20分;未按要求和时限向负责道路运输管理的机构(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的,每次扣10分,其中在道路客运业务办理过程中不按照要求和时限反馈意见的,每次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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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稳定 |
80 |
由于企业管理原因,导致发生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出现过激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扣80分;情节不严重,或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每次扣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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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目 (100分) |
企业形象 |
20 |
全部营运车辆统一标识和外观的,加10分;全部服务人员统一服装的,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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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得荣誉 |
20 |
在道路旅客运输业务领域内,获得省、部级以上集体荣誉称号的,加10分;获得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集体荣誉称号的,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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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褒扬 |
20 |
在省级及以上新闻媒体上因好人好事或其他先进事迹得到正面报道的,每次加5分;得到市级新闻媒体正面报道,每次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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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政府 指令性 客运任务 |
40 |
圆满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令性应急客运任务的,每次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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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得分:
考核小组成员(签名):
考核小组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被考核单位(盖章):
被考核单位负责人(签名):
职务:
年 月 日 |
说明:1.所有项目的考核分,不计负分,扣完本项目小项规定的考核分数为止;加分项目不得超过本项目小项规定的分数,同一事项得到不同部门表彰或褒扬的,不得累计加分。
2.交通责任事故限于考核周期内道路运输企业承担同责及同责以上、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交通责任事故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次数/营运客车数
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营运客车数
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导致的受伤人数/营运客车数
3.经营违章限于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交通行业管理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定,受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违章行为。
经营违章率=企业被查处的违章行为的次数/营运客车数
4.服务质量的社会投诉是指道路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损害他人正当权益,旅客、其他相关人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投诉,或新闻媒体对企业的服务质量事件曝光,经查属实的。
社会投诉率=服务质量投诉次数/营运客车数
5.重点营运客车是指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
6.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指道路运输企业在考核周期内获得的国家部委、省级党政机关以上单位(不含下设机构)授予的在评优创先、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集体荣誉称号。
7.各项考核指标的有效数据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2或3位,具体要求见每项的记分标准。
8.上述计算公式中营运客车数系指企业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客车总数,包括客运班车、客运包车、旅游客车,但不包括出租汽车和城市公共汽车。
附件1-2
2024年度广西道路客运企业
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结果汇总表
考核部门(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道路客运企业名称 |
初评得分 |
考核等级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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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被考核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评定结果为“B”、或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且在2025年4月30日前未完成整改的,必须在“备注”栏内填写简要情况。
附件2
2024年度柳城县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方案
一、实施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道路运输及相关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通知》;
(二)《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柳州市道路运输及相关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原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294号)。
二、考核对象、周期和内容
(一)考核对象为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县经营的道路普通(专用)货物运输企业。
道路货物专用运输企业按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标准参加考核。
(二)考核周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考核指标包括企业管理、经营行为、车辆管理、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和社会责任等。
三、任务分工
(一)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负责组织实施县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初评工作,要落实相关工作人员,客观、公正、准确地开展考核工作。
(二)县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的初评结果公示和等级评定,具体工作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牵头、综合股、公路执法中队和违章与投诉处理中心配合实施,根据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提供的企业名称,核对执法档案和行政记录,反馈各企业2024年全年的行政处罚次数和社会投诉处理次数。
成立考核工作组。组长:韦军、吴勇华;副组长:廖志发、全水艳、杜江涛;成员:李柳东、潘兆纯、周应常、韦雄琼、韦楚君。(邮箱:lcygs1@163.com,联系电话:0772-7612411。)
(三)根据市级考核文件规定:辖区内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除车辆数在50辆以上的企业必须考核外,可以根据具体情 况先选择较大规模企业实施考核,适时扩展考核对象。我局将参照市局文件规定结合我县货运企业实际情况,选择较大规模企业进行考核。
四、考核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评阶段(2025年4月30日前)。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填写《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1)、《广西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计分表》(见附件2-2),并附上相关佐证材料,向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申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
(二)初评阶段(2025年5月1日-5月20日)。考核工作组对县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进行核实、打分、公示。
(三)公示和评定阶段。我局将初评工作总结和初评结果在柳城县门户网站公示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附件:2-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基本情况表
2-2.广西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计分表
2-3. 县(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结果汇总表
附件2-1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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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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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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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证号 |
| ||||
普通和专用运输车辆情况 |
(空) |
车辆数(辆) |
总吨位(吨) |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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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 |
|
| |||||
牵引车 |
|
(空) | |||||
半挂车(厢、罐) |
|
| |||||
危险品运输车辆情况 |
(空) |
车辆数(辆) |
总吨位(吨) | ||||
合计 |
|
| |||||
货车 |
|
| |||||
牵引车 |
|
(空) | |||||
半挂车(厢、罐) |
|
| |||||
人员 情况(人) |
总人数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驾驶员 |
押运员 |
装卸人员 |
其他人员 | |
|
|
|
|
|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2
广西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计分表
考核 项目 |
考核 内容 |
考核 分数 |
记分标准 |
自评得分 |
考评 得分 | |
一 企 业 管 理
一 企 业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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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办 公 场 所 及 设 施 |
1.办公场所 |
20 |
专业运输企业办公场所应与企业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有驾驶员学习园地,缺一项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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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公地址 |
10 |
办公地址与经营许可证登记必须相符,未相符不得分。 |
|
| ||
3.办公场所整洁卫生 |
10 |
办公场所卫生按现场检查,按具体卫生状况扣分。 |
|
| ||
4.办公设施 |
20 |
办公设施应齐全,业务人员配有办公桌,企业使用网络管理,缺一项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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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企业标识 |
10 |
企业标识应醒目,无标识不得分,标识不醒目扣5分。 |
|
| ||
(二) 机构 设置 及人 员情 况 |
1.机构设置 |
20 |
运输企业应设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未设有安全管理机构不得分,设有安全管理机构无职责分工或分工不明确的扣10分。 |
|
| |
2.岗位分工及岗位职责落实 |
20 |
员工岗位未落实,分工不明确,未制定有岗位职责,无任职文书,每缺一项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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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安 全 员 配 备 |
10 |
运输企业50辆车以下的必须配备一个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超过50辆车以上的按每50辆车配备一个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理或法人代表持证不计入专职安全管理人数内)不足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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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持证上岗 |
15 |
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不得分。 |
|
| ||
5.业务人员统一着装,业务熟悉,文明礼貌 |
10 |
业务员在上班期间着装不整齐,对员工岗位不熟悉,不文明礼貌,每项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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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5.安全例会制度 6.安全培训和学习制度 7.车辆设施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8.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9.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0.安全经费使用制度 11.驾驶员聘用管理制度 |
20 |
每缺一项扣10分,缺两项以上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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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管理 人员 学习 及职 业教 育 |
1.企业定期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学习会议 |
10 |
要求每月不少于一次,并使用专用记录本记录,每缺一项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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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组织管理人员业务学习及驾驶员职业道德再教育 |
10 |
未开展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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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有计划安排管理人员参加行业安全和业务学习培训 |
10 |
有计划选送,并将推送人员名单报送行业备案,缺一项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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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 年度 质量 信誉 考核 |
1.按时组织开展对本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并做好自评工作 |
15 |
要求开展自评,考核总结、报表按时报送并无误,每缺一项扣5分。 |
|
| |
2.年度工作总结 |
20 |
要求企业每年进行工作总结,将当年的生产经营管理、货运量、货运周转量、市场分析、存在问题、下年度工作计划书面总结,按内容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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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企业对考核中存在的问题能及时整改 |
20 |
自评中存在问题未及时整改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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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建立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
10 |
未建立考核档案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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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 企业 档案 、台 帐管 理 |
1.档案管理 ①员工档案 ②驾驶员档案 ③文秘档案 ④车辆技术管理档案 |
20 |
要求企业档案资料齐全,在检查中抽查每10份档案,其中有2份资料缺失的不得分,缺失一份扣10分。 |
|
| |
2.台帐管理 ①从业人员管理台账 ②事故记录台帐 ③驾驶员运输违章记录台帐 ④车辆记录台帐 |
20 |
未按规定建立台帐不得分,每缺少一项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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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经 营 行 为 |
(一) 道路 运输 证审 验 |
1.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率达95%以上 |
20 |
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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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审信息记录、存档真实无误 |
10 |
检查台帐及抽查档案,失真率1%以上扣5分,超过3%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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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企业 行为 |
1.年内企业依法经营 |
10 |
有违反法律法规经营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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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年内企业无违章记录 |
10 |
有超范围经营的不得分。 |
|
| ||
(三) 违章管理及教育 |
1.建立有驾驶员、车辆违章管理台帐,并能如实对违章进行登记 |
20 |
未登记不得分,登记不全面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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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有计划开展对违章驾驶员进行教育 |
20 |
有教育但未将教育记录表存入驾驶员档案的不得分,存入不全的扣10分。 |
|
| ||
(四) 经营 违章 率 |
3.违章率按车辆违章记录次数/车数 |
10 |
每增0.01/车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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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车 辆 技 术 管 理
|
(一) 采用科技手段对车辆进行管理 |
1.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的车辆(即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达到100%,并作实时监控 |
20 |
安装未达到,未能监控,每缺一项扣10分。 |
|
|
2.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的车辆在企业车辆管理台账有记录,凭证存入车辆档案 |
15 |
无记录,无存档,每缺一项扣5分。 |
|
| ||
3.设置企业监控平台,有监控记录 |
10 |
无平台,无记录,每缺一项扣5分。 |
|
| ||
(二) 车辆技术管理 |
1.车辆按时进行技术等级评定,参评率达95%以上 |
25 |
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5分。 |
|
| |
2.车辆按时进行二级维护,维护率达95%以上 |
25 |
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5分。 |
|
| ||
3.积极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节能减排车型 |
5 |
未推广不得分。 |
|
| ||
四 运 输 安 全 生 产 |
(一) 交 通 责 任 事 故 |
1.企业建立有事故处理台帐 |
20 |
未建立事故处理台帐不得分,有事故台帐但记录不全面,并无法统计,每次扣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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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交通事故登记表 |
20 |
未使用登记表不得分,有使用,但不按格式内容进行登记的每次扣5分。 |
|
| ||
3.企业建立事故档案 |
20 |
企业应做到每次事故结案后,应将《道路运输交通事故登记表》及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存入该车辆技术档案,每缺一次扣10分。 |
|
| ||
4.交通责任事故率 |
20 |
每增0.01次/车,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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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 |
45 |
每增0.005人/车,扣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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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 |
35 |
每增0.005人/车,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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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交通事故报表 |
20 |
企业应做到每季度内所发生的事故及经济损失情况上报,每缺一次扣10分。 |
|
| ||
(二) 交通事故报告 |
发生重大交通运输事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做到不迟报,不瞒报 |
20 |
有迟报或者瞒报的每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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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应急预案演练 |
企业每年应组织并结合本企业所经营范围内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
|
30 |
应有演练方案、有过程记录、有总结及现场图片每缺一项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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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开展专项安全活动 |
企业能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各种专项安全管理活动 |
20 |
制定有贯宣方案及活动基本情况记录和总结,并按时上报,每缺一项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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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目标 管理 |
企业应每年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一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 |
20 |
未按时签订及签订未按时送报的扣一次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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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道路运输责任事故 |
企业年内未发生有死亡交通责任事故 |
20 |
如发生,每死亡1人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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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运 输 安 全 生 产 |
(七) 安全 学习 开展 情况 |
1.企业每月按规定组织安全学习一次(学习方式有:集中学习、发资料学习、通讯网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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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每缺一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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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学习人员应达到人员总数的95%以上(以签到表为准) |
20 |
每一次未达到人数的扣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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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学习内容广泛并有针对性的贯彻宣传、强调,并有专用记录本 |
30 |
学习内容过于简单且形式化的,每次扣5分;未有专用记录本及签到出现造假的每次扣5分。 |
|
| ||
(八) 安全 检查 |
企业每个月应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驾驶员安全驾驶及持证情况以及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并按规定检查记录 |
20 |
检查每缺一次扣10分;有记录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督促消除的每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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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安全 工作 总结 |
企业每年应在12月底前对本年度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上报。总结内容应有:①安全生产管理情况②事故及经济损失情况③存在问题及分析整改措施④下年度安全管理计划 |
20 |
总结过于简单形式化的不得分;其他每缺一项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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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服务质量和社 会责任 |
(一) 服务 质量 |
企业应依法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创建文明窗口 |
30 |
如因服务质量及管理上造成社会投诉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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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社会 责任 |
1.有组织、有方案开展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工作
|
30 |
无方案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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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积极化解矛盾,未出现有群体性上访、停运及扰乱社会秩序稳定行为 |
40 |
出现3人以上集体上访及扰乱社会秩序的不得分。情节严重经企业出面批评教育后及时整改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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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其 他 |
加 分 项 目 |
1.企业形象 |
20 |
营运车辆统一标识和外观的,加10分;从业人员统一服装的,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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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科技设备应用 |
30 |
除按规定(即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车辆外,其他车辆超过50%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的车辆并有效应用的,加20分;全部营运车辆安装并有效应用的,加30分。 |
|
| ||
3.县级以上荣誉称号 |
20 |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加20分,市级荣誉称号的加10分,县级荣誉的加5分。 |
|
| ||
4.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 |
30 |
圆满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的,加30分;未按要求完成的,不加分。 |
|
|
说明:
1.所有项目的考核分,不计负分,扣完本项目规定考核分数为止。
2.交通责任事故限于考核周期内道路运输企业承担同责及同责以上、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交通责任事故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次数/或营运货车数
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营运货车数
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导致的受伤人数/营运货车数
3.经营违章限于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交通行业管理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定,受到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违章行为。
经营违章率=企业被查处的违章行为的次数/营运货车数
4.服务质量的社会投诉是指道路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损害他人正当权益,货主、其他相关人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投诉,或新闻媒体对企业的服务质量事件曝光,经查属实的。
社会投诉率=服务质量投诉次数/营运货车数
5.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指道路运输企业在考核周期内获得的国家部委、省级党政机关以上单位(不含下设机构)、市级党政机关单位(不含下设机构)、县党政机关单位(不含下设机构)授予的在评优创先、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集体荣誉称号。
6.各项考核指标的有效数据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2或3位,具体要求见每项的记分标准。
7.上述计算公式中营运货车数系指企业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货车数系指企业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货车总数。
附件2-3
______县(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结果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考核年度:2023
序 号 |
企业名称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企业规模 |
备 注 | ||
从业人员(人) |
车辆数(辆) |
总吨位 (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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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2024年度柳城县机动车维修企业
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方案
一、实施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道路运输及相关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通知》;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区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通知》(桂道运科技函〔2019〕25号)(参照)。
(三)原交通部《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719号)。
(四)《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参照)。
二、考核对象、周期和内容
(一)考核对象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备案或原经营许可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维修企业。
(二)考核周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考核指标包括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遵章守纪、环境保护、企业管理等内容。详见《2023年度柳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附件3-1)。
三、任务分工
(一)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负责组织县内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初评工作,落实工作人员,客观、公正、准确地开展考核工作。
(二)县内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的初评结果公示和等级评定,具体工作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牵头、综合股、公路执法中队和违章与投诉处理中心配合实施,根据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提供的企业名称,核对执法档案和行政记录,反馈各企业2024年全年的行政处罚次数和社会投诉处理次数。
成立考核工作组。组长:韦军、吴勇华;副组长:廖志发、全水艳、杜江涛;成员:李柳东、潘兆纯、周应常、韦雄琼、韦楚君。(邮箱:lcygs1@163.com,联系电话:0772-7612411。)
四、时间安排
(一)自评阶段(2025年4月30日前)。机动车维修企业向辖区考核工作机构申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报送本企业下列材料:
1.《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档案》(见附件3-2,盖公章的原件1份);
2.《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评定)表》(见附件3-3,盖公章的原件1份);
3.《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复印件1份),或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各1份);
4.辖区考核工作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初评阶段(2025年5月1日至5月20日)。考核工作组按照《2024年度柳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对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核实、打分。
(三)公示和评定阶段。我局将初评工作总结和初评结果在柳城县门户网站公示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附件:3-1.2024年度柳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
核记分标准
3-2.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档案
3-3.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评定)表
3-4.2024年度柳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
附件3-1
2024年度柳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
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
考 核 项 目 |
分值(分) |
评 分 标 准 | |
一、从业人员 |
50 |
满足《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1-2014)关于人员的要求,不按要求配备的扣10分/人。 | |
二、安全生产 |
150 |
| |
1.安全生产制度 |
60 |
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应急预案的,不得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的,无安全生产学习例会和自检自查记录的,扣10分/项。 | |
2.安全保护措施和消防设施 |
30 |
按规范制定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应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设置地点应明示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不合格的扣10分/项。 | |
3.安全事故 |
60 |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受伤住院的,扣30分/起;造成人员死亡的,扣60分。 | |
三、维修质量 |
250 |
| |
1.质量保证体系 |
40 |
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的,无现行有效的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文件资料的,扣10分/项。 | |
2.维修配件 |
(1)采购登记 |
20 |
采购的维修配件未按要求进行登记的,扣5分/件。 |
(2)旧件处理 |
20 |
换下的配件、总成未交托修方自行处理的,扣5分/件。 | |
(3)配件明示 |
20 |
未将原厂件、副厂件、修复件分别明码标价的,扣5分/件。 | |
3.质量保证 |
40 |
未按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制度的,扣10分/辆次。 | |
4.竣工出厂合格证 |
40 |
未按规定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扣10分/辆次。 | |
5.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 |
70 |
未安装接入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直接定为B级;未按要求上传数据的,扣70分 | |
四、服务质量 |
200 |
| |
1.服务公示 |
20 |
未公示服务机构、流程、监督台(包括服务人员照片、工号、监督电话)以及投诉程序的,扣5分/项。 | |
2.维修透明度 |
40 |
维修项目未与车主沟通的,扣10分/辆次;修车现场不可视的,扣10分。 | |
3.用户满意度 |
30 |
用户满意度100%起,每降低5%,扣3分。 | |
4.有责投诉 |
60 |
有责投诉,扣30分/次;被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严重损害维修行业信誉行为的,扣60分。 | |
5.服务质量事件 |
50 |
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扣50分。 | |
五、遵章守纪 |
150 |
| |
1.未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 |
10 |
扣10分。 | |
2.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未按规定备案的 |
10 |
扣10分。 | |
3.未按规定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的 |
15 |
扣15分。 | |
4.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未按规定备案的 |
10 |
扣10分。 | |
5.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
20 |
扣20分/辆次。 | |
6.未使用规定的结算清单格式的 |
10 |
扣5分/辆次。 | |
7.未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 |
20 |
扣10分/次。 | |
8.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
30 |
扣5分/辆次。 | |
9.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件的 |
25 |
扣25分。 | |
六、环境保护 |
150 |
| |
1.环保设施设备 |
30 |
环保设施设备技术状况不能满足要求的,扣10分/台(套)。 | |
2.维修废物 |
80 |
废气、废水、废油、空调制冷剂、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维修废物回收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扣20分/项。 | |
3.厂区环保 |
40 |
通风、吸尘、净化、消声效果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项。 | |
七、企业管理 |
50 |
| |
质量信誉档案建立 |
50 |
未建立质量信誉档案的,扣50分,建立的质量信誉档案不够完善的,扣30分。 | |
八、加分项目 |
100 |
| |
1.企业形象 |
30 |
员工统一标志并示证上岗的,加30分。 | |
2.连锁经营 |
20 |
连锁经营超过3个网点的,加20分。 | |
3.市厅级以上集体荣誉称号 |
50 |
获得市厅级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省部级集体荣誉称号的,加50分。 |
说明:1.所有项目的考核分,不计负分,扣完本项目规定分数为止。
2.连锁经营是指企业总部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并由企业总部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实施监管和约束。
附件3-2
广西壮族自治区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档案
企业名称: (章)
建档时间: 2024年 1月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企业名称 |
|
经营地址 |
| ||
法人代表 |
|
备案编号或许可证号 |
|
营业执照号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
经营类别 |
|
经济类型 |
| ||
经营项目 |
| ||||
分公司名称 及所在地 |
| ||||
主要维修或 特约维修车型 |
| ||||
企业人员总数 |
人 |
技术负责人员和 质量检验人员 |
人 | ||
维修工人总数 |
人 | ||||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技术人员 |
人 |
车辆技术评估 技术人员 |
人 | ||
业务接待员 |
人 |
价格结算员 |
人 | ||
备 注 |
|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记 录
事故时间 |
事故地点 |
事故原因 |
死伤人数 |
经济损失 |
处理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服 务 质 量 事 件 记 录
事件时间 |
事件简介 |
事件原因 |
社会影响 |
通报部门或机构 |
|
|
|
|
|
|
|
|
|
|
|
|
|
|
|
违 章 经 营 情 况 记 录
违章时间 |
责任人 |
违章事实 |
查处机关 |
行政处罚和通报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 诉 情 况 记 录
投诉人 |
投诉时间及方式 |
投诉内容 |
曝光媒体名称 |
社会影响及处理 |
受理部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企 业 管 理 情 况
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 |
|
连锁经营情况 |
|
服务人员统一标志及示证上岗情况 |
|
获得市厅级以上集体荣誉称号情况 |
|
附件3-3
广西壮族自治区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评定)表
企业名称:
考核年度: 2024 年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
(各类维修企业通用)
企业名称 |
|
经营地址 |
| ||
法人代表 |
|
备案编号或许可证号 |
|
营业执照号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
经营类别 |
|
经济类型 |
| ||
经营项目 |
| ||||
企业申请:本企业申请参加 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并声明本表及其他相关材料所提供的信息均真实有效,本企业承诺遵守原交通部《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及有关的管理规定。 申请日期:(章) 年 月 日 | |||||
材料列表 |
1、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 2、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 3、《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或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4、其他材料 |
提交人: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单位:(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
(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使用)
考 核 项 目 |
分值(分) |
评 分 标 准 |
企业 自评分 |
初评 得分 |
终评 得分 | |
一、从业人员管理 |
50 |
|
|
|
| |
1.岗位人员配备 |
20 |
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每岗位配备≥1人。(一类企业不能兼职,二类企业允许一人二岗,可兼任一职) 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人员、涂漆人员:一类企业每岗位配备≥2人;二类企业每岗位配备≥1人。配备不齐的,扣10分/人。 |
|
|
| |
2.人员从业资格 |
30 |
技术负责人员: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质量检验人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具有初中以上学历。从业资格不合格的,扣10分/人。 |
|
|
| |
二、安全生产 |
150 |
|
|
|
| |
1.安全生产制度 |
60 |
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应急预案的,不得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的,无安全生产学习例会和自检自查记录的,扣10分/项。 |
|
|
| |
2.安全保护措施和消防设施 |
30 |
按规定制定积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应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设置地点应明示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要求的,扣10分/项。 |
|
|
| |
3.安全事故 |
60 |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住院的,扣30分/起;造成人员死亡的,扣60分。 |
|
|
| |
三、维修质量 |
250 |
|
|
|
| |
1.质量保证体系 |
40 |
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的,扣10分/项。 |
|
|
| |
2.维修配件 |
(1)采购登记 |
20 |
采购的维修配件未按要求进行登记的,扣5分/件。 |
|
|
|
(2)旧件处理 |
20 |
换下的配件、总成未交托修方自行处理的,扣5分/件。 |
|
|
| |
(3)配件明示 |
20 |
未将原厂件、副厂件、修复件分别明码标价的,扣5分/件。 |
|
|
| |
3.质量保证 |
40 |
未按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制度的,扣10分/辆次。 |
|
|
| |
4.竣工出厂合格证 |
40 |
未按规定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扣10分/辆次。 |
|
|
| |
5.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 |
70 |
未安装接入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直接定为B级;未按要求上传数据的,扣70分。 |
|
|
| |
四、服务质量 |
200 |
|
|
|
| |
1.服务公示 |
20 |
未公示服务机构、流程、监督台(包括服务人员照片、工号、监督电话)以及投诉程序的,扣5分/项。 |
|
|
| |
2.维修透明度 |
40 |
维修项目未与车主沟通的,扣10分/辆次;修车现场不可视的,扣10分。 |
|
|
| |
3.用户满意度 |
30 |
用户满意度100%起,每降低5%,扣3分。 |
|
|
| |
4.有责投诉 |
60 |
扣30分/次;被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严重损害维修行业信誉行为的,扣60分/次。 |
|
|
| |
5.服务质量事件 |
50 |
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扣50分/起。 |
|
|
| |
五、遵章守纪 |
150 |
|
|
|
| |
1.未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
10 |
扣10分。 |
|
|
| |
2.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未按规定备案的 |
10 |
扣10分。 |
|
|
| |
3.未按规定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的 |
15 |
扣15分。 |
|
|
| |
4.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未按规定备案的 |
10 |
扣10分。 |
|
|
| |
5.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
20 |
扣10分/辆次。 |
|
|
| |
6.未使用规定的结算清单格式的 |
10 |
扣5分/辆次。 |
|
|
| |
7.未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 |
20 |
扣10分/次。 |
|
|
| |
8.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
30 |
扣5分/辆次。 |
|
|
| |
9.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件的 |
25 |
扣25分。 |
|
|
| |
六、环境保护 |
150 |
|
|
|
| |
1.环保设施设备 |
30 |
环保设施设备技术状况不能满足要求的,扣10分/台(套)。 |
|
|
| |
2.维修废物 |
80 |
废气、废水、废油、空调制冷剂、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维修废物回收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扣20分/项。 |
|
|
| |
3.厂区环保 |
40 |
通风、吸尘、净化、消声效果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项。 |
|
|
| |
七、企业管理 |
50 |
|
|
|
| |
质量信誉档案建立 |
50 |
未建立质量信誉档案的,扣50分,建立的质量信誉档案不够完善的,扣30分 |
|
|
| |
八、加分项目 |
100 |
|
|
|
| |
1.企业形象 |
30 |
员工统一标志并示证上岗的,加30分。 |
|
|
| |
2.连锁经营 |
20 |
连锁经营超过3个网点的,加20分。 |
|
|
| |
3.市厅级以上集体荣誉称号 |
50 |
获得市、厅级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省、部级集体荣誉称号的,加50分。 |
|
|
| |
备注: |
说明:1、所有项目的考核分,不计负分,扣完本项目规定分数为止。
2、连锁经营是指企业总部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并由企业总部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实施监管和约束。
广西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核定表
(各类汽车维修企业使用)
企业名称 |
|
许可证号 或备案号 |
|
经营类别 |
| ||||
考核项目 |
从业人员素质 |
安全生产 |
维修质量 |
服务质量 |
遵章守纪 |
环境保护 |
企业管理 |
加分项目 |
合计得分 |
标准分值 |
50 |
150 |
250 |
200 |
150 |
150 |
50 |
100 |
1100 |
企业自评得分 |
|
|
|
|
|
|
|
|
|
初评得分 |
|
|
|
|
|
|
|
|
|
分数比值,% |
|
|
|
|
|
|
|
|
|
终评得分 |
|
|
|
|
|
|
|
|
|
分数比值,% |
|
|
|
|
|
|
|
|
|
初评等级 |
|
初评时间 |
|
初评机构名称 |
(章) | ||||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终评结果 依据原交通部《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考核评定规则及有关管理规定。
该企业核定为 年度 级企业。 年 月 日(章) |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机构考核意见和相关说明 |
附件3-4
2024年度柳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
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2025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经营类别 |
考核得分 |
评定 结果 |
备 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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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2024年度柳城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方案
一、实施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道路运输及相关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通知》。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评价管理办法》(桂交规〔2025〕3号)。
二、考核对象、周期和内容
(一)考核对象为持我县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且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县经营的驾培机构(不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性教练场)。
(二)考核周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情况、经营行为、服务质量 、不良记录、加分项目等。详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评价标准》(附件 4-1)。
三、考核等级
考核等级为优秀(900 分以上)、良好(750 分—899 分)、
合格(600 分—749 分)和不合格(599 分以下)四个等级。
四、任务分工
(一)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负责组织实施县内驾培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初评工作,落实工作人员,客观、公正、准确地开展考核工作。
(二)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情况的初评结果公示和等级评定,具体工作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牵头、综合股、公路执法中队和违章与投诉处理中心配合实施,根据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提供的企业名称,核对执法档案和行政记录,反馈各企业2024年全年的行政处罚次数和社会投诉处理次数。
成立考核工作组。组长:韦军、吴勇华;副组长:廖志发、全水艳、杜江涛;成员:李柳东、潘兆纯、周应常、韦雄琼、韦楚君。(邮箱:lcygs1@163.com,联系电话:0772-7612411。)
五、时间安排
(一)自评阶段(2025年4月30日前)。驾培机构认真撰写2024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自查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并整理装订好相关资料备查;向辖区考核工作机构申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并提交材料。
(二)初评阶段(2025年5月1日至5月20日)。考核工作组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评价表》(附件4-2)对辖区驾培机构进行核实、打分。辖区驾培机构的行政处罚情况,由违章投诉与处理中心反馈县运管所。
(三)公示和评定阶段。我局将初评工作总结和初评结果在柳城县门户网站公示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附件:4-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评价标准
4-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评价表
4-3.2024年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信息及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
附件4-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评价标准 | |||||||
| |||||||
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值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计分规则 |
信息来源 |
经营备案 |
100分 |
教学场地 |
30 |
车均(指标数,机器人教练车除外)实操教练场面积。 |
30 |
达400平方米及以上的30分,否则不得分。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 |
从业人员 |
40 |
理论教练员数量/在备案教练车数量。 |
10 |
≥3%且不少于2人的10分,否则不得分。 | |||
实操教练员数量/在备案教练车数量(机器人教练车除外)。 |
20 |
≥100%的20分,否则不得分。 | |||||
结业考核人员数量/在备案教练车数量。 |
10 |
≥5%且不少于2人得10分,否则不得分。 | |||||
教学设施设备 |
10 |
已备案模拟器数量(具有登录、登出、活体人脸识别、能够将相关数据实时上传到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 |
10 |
驾校已备案模拟器数量不少于在用教练车数量的1/8,且符合行业标准要求,得10分,否则不得分。 | |||
管理制度 |
20 |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核制度、教学车练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
20 |
有健全管理制度得10分,缺少一样扣2分,直至该项得0分。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 。 | ||
经营行为 |
250 |
教学管理 |
60 |
未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规定学时进行教学。 |
30 |
未发生得30分,每发生1次扣5分,直至该项得0分。 |
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执法、投诉监督渠道。 |
未如实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伪造学员培训信息或者上传虚假培训记录的。 |
30 |
未发生得30分,每发生1次扣5分,直至该项得0分。 | |||||
20 |
存在异地培训行为的。 |
20 |
未发生得20分,发生1次及以上得0分。 | ||||
20 |
对已完成培训的学员不发放《结业证书》的。 |
20 |
未发生得20分,每发生1次扣2分,直至该项得0分。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执法、投诉监督渠道。 | |||
教练员管理 |
60 |
未组织教练员岗前培训和每年至少一周的再教育培训的。 |
10 |
未发生得10分,每发生1次扣2分,直至该项得0分。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 ||
未按要求聘用教学人员。 |
15 |
未发生得15分,每发生1次扣15分,直至教练员管理项得0分。 | |||||
未按要求报送教练员档案主要信息。 |
15 |
未发生得15分,每发生1次扣2分,直至该项得0分。 | |||||
未规范开展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评价工作。 |
20 |
已开展得20分,否则不得分。 | |||||
教练车辆管理 |
30 |
有非本驾培机构的教学车辆开展培训或者停放。 |
10 |
未发生得10分,发生1次及以上得0。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执法、投诉监督渠道。 | ||
教练车辆未统一教练车标识(包含:“教练车”字样、驾校名称、监督电话等内容)。 |
20 |
全部统一标识得20分,缺少一辆扣5分,直至该项得0分。 | |||||
计时管理 |
30 |
未提供计时培训的。 |
15 |
已提供得15分,发生一次扣5分。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执法、投诉监督渠道。 | ||
未按要求上传计时数据的。 |
15 |
全部上传得15分,发生一次扣5分。 | |||||
安全生产责任 |
30 |
培训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30 |
未发生得30分,每发生1次扣10分,直至经营行为项目得0分。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执法;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
服务质量 |
450分 |
服务规范 |
170 |
未应用广西驾培公共服务平台的。 |
50 |
已应用得50分,未应用得0分。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执法。 |
未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合同》的。 |
50 |
未发生得50分,发生1次及以上得0分。 | |||||
有“ 阴阳合同 ”,除签订培训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收费项目外,额外收取学员费用的。 |
40 |
未发生得40分,发生1次及以上得0分。 | |||||
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方式和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的。 |
30 |
未发生得30分,每缺少一个项目扣1分。 | |||||
学员满意度评价 |
50 |
按照学员满意度评价标准。 |
50 |
满意度评价平均分达80分以上的得50分,79分~70分的得30分,69分~60分的得20分,59分~50分得10分,其余的不得分。 |
交通主管部门投诉监督渠道。 | ||
投诉情况 |
80 |
有效投诉率(投诉数量/总投诉量)。 |
80 |
投诉率处于0~0.9‰之间的得80分,处于1~1.9‰之间的得60分,处于2~2.9‰之间的得40分 ,处于3~4.9‰之间的得20分,高于5‰不得分。 | |||
考试合格率 |
50 |
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及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总合格率。 |
50 |
通过率80%以上的得50分,79%~70%的得40分,69%~60%的得30分,59%~50%得20分,其余的不得分。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
责任倒查 |
100 |
学员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交通违法率。 |
50 |
违法率1.9%以下的得50分,2~2.9%的得30分,3%~3.9%的得10分,4%以上不得分。 | |||
学员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安全事故。 |
50 |
未发生得50分,发生事故人数1人以上的得0分。 | |||||
不良记录 |
200分 |
社会不良影响 |
100 |
由新闻媒体、微博、微信等媒介曝光或者群众举报,经主管部门查实,且产生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服务质量事件。 |
100 |
未发生得100分,每发生1次影响一般的扣50分,1次影响严重的扣100分,直至该项得0分 |
新闻媒介曝光或者群众举报。 |
政府监督处罚 |
100 |
被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相关人员妨碍或者不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调查或者调解工作的。 |
100 |
每发生一次扣50分,直至不良记录项为0分。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执法。 | ||
加分项目 |
100分 |
表彰与奖励 |
30 |
被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者新闻媒体表彰。 |
15 |
被市级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者新闻媒体表彰的每项加5分 ,被省级及以上管理部门表彰的每项加10分,本项最多加20分。(同一项事情只算1次) |
企业上报,附证明材料。 |
积极参加行业竞赛并在竞赛获奖。 |
15 |
获得市级竞赛奖的加10分,获得省级竞赛奖的加20分。获得多个奖项的,以最高奖项计分。 |
各地市行业协会或比赛主办单位 | ||||
科技创新 |
50 |
使用网络或手机APP应用等多途径提供学员预约学习培训,实现信息化管理。 |
25 |
有提供的,得25分。 |
企业上报,附证明材料。 | ||
使用机器人教练车培训基地或者模拟器训练馆。 |
25 |
有使用经备案和认证的机器人教练车培训基地或者模拟器训练馆的,得25分 。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 | ||||
节能减排 |
20 |
利用创新技术降低能耗,取得一定成效的。 |
20 |
有提供的,得20分。 |
企业上报,附证明材料。 |
附件4-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考核评价表 | ||||||||||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 ||||||||||
驾培机构名称(盖章): |
法人代表(校长): | |||||||||
驾培机构地址: |
联系电话: | |||||||||
经营项目:普通驾驶培训£一级 £二级 £三级 | ||||||||||
备案编号: |
备案时间: | |||||||||
考核 |
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值 |
三级指标 |
分值 |
得分 |
扣分原因 |
总计 | |
经营备案 |
100分 |
教学场地 |
30 |
车均(指标数,机器人教练车除外)实操教练场面积。 |
30 |
|
|
| ||
从业人员 |
40 |
理论教练员数量/在备案教练车数量。 |
10 |
|
|
| ||||
实操教练员数量/在备案教练车数量(机器人教练车除外)。 |
20 |
|
|
| ||||||
结业考核人员数量/在备案教练车数量。 |
10 |
|
|
| ||||||
教学设施设备 |
10 |
已备案模拟器数量(具有登录、登出、活体人脸识别、能够将相关数据实时上传到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 |
10 |
|
|
| ||||
管理制度 |
20 |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核制度、教学车练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
20 |
|
|
| ||||
经营行为 |
250分 |
教学管理 |
60 |
未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规定学时进行教学的。 |
30 |
|
|
| ||
未如实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伪造学员培训信息或者上传虚假培训记录的。 |
30 |
|
|
| ||||||
20 |
存在异地培训行为的。 |
20 |
|
|
| |||||
20 |
对已完成培训的学员不发放《结业证书》的。 |
20 |
|
|
| |||||
教练员管理 |
60 |
未组织教练员岗前培训和每年至少一周的再教育培训的。 |
10 |
|
|
| ||||
未按要求聘用教学人员。 |
15 |
|
|
| ||||||
未按要求报送教练员档案主要信息。 |
15 |
|
|
| ||||||
未规范开展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评价工作。 |
20 |
|
|
| ||||||
教练车辆管理 |
30 |
允许教练场内有未经注册地许可备案和非本驾培机构的教学车辆开展培训或者停放。 |
10 |
|
|
| ||||
教练车辆未统一教练车标识(包含:“教练车”字样、驾校名称、监督电话等内容)。 |
20 |
|
|
| ||||||
计时管理 |
15 |
未按要求安装计时终端的。 |
15 |
|
|
| ||||
15 |
未按要求上传计时数据的。 |
15 |
|
|
| |||||
安全生产责任 |
30 |
培训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30 |
|
|
| ||||
服务质量 |
450分 |
服务规范 |
170 |
未应用广西驾培公共服务平台的。 |
50 |
|
|
| ||
未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合同》的。 |
50 |
|
|
| ||||||
有“ 阴阳合同 ”,除签订培训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收费项目外,额外收取学员费用的。 |
40 |
|
|
| ||||||
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方式和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的。 |
30 |
|
|
| ||||||
学员满意度评价 |
50 |
按照学员满意度评价标准。 |
50 |
|
|
| ||||
投诉情况 |
80 |
有效投诉率(投诉数量/总投诉量)。 |
80 |
|
|
| ||||
考试合格率 |
50 |
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及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总合格率。 |
50 |
|
|
| ||||
责任倒查 |
100 |
学员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交通违法率。 |
50 |
|
|
| ||||
学员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安全事故。 |
50 |
|
|
| ||||||
不良记录 |
200分 |
社会不良影响 |
100 |
由新闻媒体、微博、微信等媒介曝光或者群众举报,经主管部门查实,且产生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服务质量事件。 |
100 |
|
|
| ||
政府监督处罚 |
100 |
被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相关人员妨碍或者不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调查或者调解工作的。 |
100 |
|
|
| ||||
加分项目 |
100分 |
表彰与奖励 |
30 |
被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者新闻媒体表彰。 |
15 |
|
|
| ||
积极参加行业竞赛并在竞赛获奖。 |
15 |
|
|
| ||||||
科技创新 |
50 |
使用网络或手机APP应用等多途径提供学员预约学习培训,实现信息化管理。 |
25 |
|
|
| ||||
使用机器人教练车培训基地或者模拟器训练馆。 |
25 |
|
|
| ||||||
节能减排 |
20 |
利用创新技术降低能耗,取得一定成效的。 |
20 |
|
|
| ||||
考核评价结果 |
| |||||||||
考核评价人员 |
| |||||||||
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
(公章) |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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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3
2024年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信息及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 | |||||||||
上报单位(章): 上报日期:2025年 月 日 | |||||||||
序号 |
驾培机构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级别 |
法人 代表 |
经营许可证号 或备案号 |
经营范围 |
操作教练场地址 |
考核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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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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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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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驾培机构名称”应与驾培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表中名称一致。 2.“地址”应与驾培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表地址一致;“联系电话”为驾培机构固定电话或常用联系手机号码。 3.“级别”填写驾培机构的等级。 4.“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与运政系统的信息一致。 5.“经营范围”填写该驾培机构准教车型(如A1、B2、C1等)及“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6.“操作教练场地址”填写该驾培机构的操作教练场地地址,有多个场地的要全部填写。 7.“考核结果”填写“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