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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2-11-23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进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开展,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

()调整基准日

202211日后新征的土地项目,将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同一征地项目以首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为准)确定为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基准日。对2016-2021年期间已获得用地批复但至今尚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征地项目,以用地批复日作为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基准日,按规定落实养老保险补贴资金;2016-2021年期间已实际征收并获得部分用地批复的征地项目,以首份用地批复日作为基准日,逐步落实养老保险补贴资金;2016-2021年期间已实际征收但至今尚未获得用地批复的征地项目,在充分评估社会风险的前提下,以征地项目首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作为基准日,逐步落实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承包权对象的确定

县农业农村局要负责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提供被征地农户有关承包权的数据信息。被征地农户对户内享有承包权人员名单有较大争议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该农户家庭成员协商提出户内应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名单的建议,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核,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原则上由户内16周岁以上人员平均分配,不得只分配给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老人。对部分流转情况复杂、难以还原承包权属和被征地范围权属的土地,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也可以由村集体组织按规定给予分配,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面积差异的处理

对征地时实际测量的征地面积与承包权证标注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特殊情况按户建立预存款账户

对部分被征地农户暂时无法落实户内享受补贴的具体名单的,可先按户建立预存款账户,待具体名单明确后,再为户内享受补贴的对象建立个人预存款账户。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的采集

建立被征地农民信息采集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由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县农业农村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完成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采集、审核工作。

()2016-2021年期间的征地项目(包括已批复和未批复的项目),由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六年期间所有征地项目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包括户数、人数、对象名单、每户征地面积及个人信息等)的调查统计工作,公示后报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核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做好审核工作。2022 6月底前,以征地项目(地块)为单位,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将上述审核后的所有被征地农民的基本信息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 202211日后新征的土地项目,由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报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审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做好审核工作。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于项目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后30个自然日内,将上述经审核后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落实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保障工作机制,采取“财政预算缴存、申请用地单位实缴”的方式,确保每年有足够的资金让被征地农民及时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财政预算缴存

财政预算缴存适用于政府收储土地和公益性项目用地(明确有缴费主体的除外),由政府承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政府收储土地和公益性项目用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缴存,按照征地项目(地块)以“哪级政府征地,哪级政府缴存”的原则执行。

1.2016-2021年期间的政府收储土地和公益性项目用地,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报送的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审核的六年期间所有征地项目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信息、征地总面积,做好补贴资金核算,结合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总人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或缴费档次、被征地农民的参保需求等因素,商县财政局做好补贴资金分期缴存计划,于20228月前将缴存计划送土地收储或征收主体单位,由土地收储或征收主体单位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足额划入指定的财政专户,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2.202211日后新征的土地项目,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划入指定的财政专户,未足额落实的,不得批准用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报送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审核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等材料,结合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总人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或缴费档次、被征地农民的参保需求等因素,拟定年度缴存计划送土地收储或征收主体单位,由土地收储或征收主体单位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足额划入指定财政专户,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3.县财政局按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县财政局拨付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后,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发放待遇,并做好相应的明细台账。

()申请用地单位实缴

申请用地单位实缴适用于财政预算缴存以外并已明确申请用地单位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2016- 2021年期间征收的土地项目,应由申请用地单位缴纳而未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根据“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土地出让金缴存哪级政府用地,哪级政府研究解决”执行,按规定足额将应缴存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划入政府指定的财政专户。

四、工作要求

()提高思想认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各乡镇、各部门要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加强协作,认真查找、协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强化资金管理

县财政局在现有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进行分账核算,为社保经办机构单独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支出户。社保经办机构严格落实账户管理主体责任,加强银行账户使用管理。县财政局按规定对财政专户进行严格监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或者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严格督查问责

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列入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和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开展督查调研,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对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得力、工作滞后的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求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加强组织实施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等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加强沟通协调与工作汇报,切实推进工作落实。要认真研判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出现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

()其他有关事项

本通知从202211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




                     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城县公安局





                     柳城县财政局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柳城县农业农村局 柳城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


                                         20221123



附件:桂人社规[2022]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21123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2-11-23 16:35    |  作者: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进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开展,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

()调整基准日

202211日后新征的土地项目,将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同一征地项目以首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为准)确定为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基准日。对2016-2021年期间已获得用地批复但至今尚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征地项目,以用地批复日作为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基准日,按规定落实养老保险补贴资金;2016-2021年期间已实际征收并获得部分用地批复的征地项目,以首份用地批复日作为基准日,逐步落实养老保险补贴资金;2016-2021年期间已实际征收但至今尚未获得用地批复的征地项目,在充分评估社会风险的前提下,以征地项目首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作为基准日,逐步落实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承包权对象的确定

县农业农村局要负责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提供被征地农户有关承包权的数据信息。被征地农户对户内享有承包权人员名单有较大争议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该农户家庭成员协商提出户内应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名单的建议,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核,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原则上由户内16周岁以上人员平均分配,不得只分配给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老人。对部分流转情况复杂、难以还原承包权属和被征地范围权属的土地,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也可以由村集体组织按规定给予分配,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面积差异的处理

对征地时实际测量的征地面积与承包权证标注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特殊情况按户建立预存款账户

对部分被征地农户暂时无法落实户内享受补贴的具体名单的,可先按户建立预存款账户,待具体名单明确后,再为户内享受补贴的对象建立个人预存款账户。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的采集

建立被征地农民信息采集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由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县农业农村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完成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采集、审核工作。

()2016-2021年期间的征地项目(包括已批复和未批复的项目),由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六年期间所有征地项目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包括户数、人数、对象名单、每户征地面积及个人信息等)的调查统计工作,公示后报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核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做好审核工作。2022 6月底前,以征地项目(地块)为单位,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将上述审核后的所有被征地农民的基本信息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 202211日后新征的土地项目,由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报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审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做好审核工作。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于项目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后30个自然日内,将上述经审核后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落实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保障工作机制,采取“财政预算缴存、申请用地单位实缴”的方式,确保每年有足够的资金让被征地农民及时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财政预算缴存

财政预算缴存适用于政府收储土地和公益性项目用地(明确有缴费主体的除外),由政府承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政府收储土地和公益性项目用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缴存,按照征地项目(地块)以“哪级政府征地,哪级政府缴存”的原则执行。

1.2016-2021年期间的政府收储土地和公益性项目用地,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报送的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审核的六年期间所有征地项目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信息、征地总面积,做好补贴资金核算,结合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总人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或缴费档次、被征地农民的参保需求等因素,商县财政局做好补贴资金分期缴存计划,于20228月前将缴存计划送土地收储或征收主体单位,由土地收储或征收主体单位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足额划入指定的财政专户,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2.202211日后新征的土地项目,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划入指定的财政专户,未足额落实的,不得批准用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报送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审核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等材料,结合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总人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或缴费档次、被征地农民的参保需求等因素,拟定年度缴存计划送土地收储或征收主体单位,由土地收储或征收主体单位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足额划入指定财政专户,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3.县财政局按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县财政局拨付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后,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发放待遇,并做好相应的明细台账。

()申请用地单位实缴

申请用地单位实缴适用于财政预算缴存以外并已明确申请用地单位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2016- 2021年期间征收的土地项目,应由申请用地单位缴纳而未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根据“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土地出让金缴存哪级政府用地,哪级政府研究解决”执行,按规定足额将应缴存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划入政府指定的财政专户。

四、工作要求

()提高思想认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各乡镇、各部门要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加强协作,认真查找、协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强化资金管理

县财政局在现有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进行分账核算,为社保经办机构单独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支出户。社保经办机构严格落实账户管理主体责任,加强银行账户使用管理。县财政局按规定对财政专户进行严格监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或者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严格督查问责

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列入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和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开展督查调研,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对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得力、工作滞后的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求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加强组织实施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等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加强沟通协调与工作汇报,切实推进工作落实。要认真研判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出现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

()其他有关事项

本通知从202211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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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桂人社规[2022]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211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