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 城 县
财政局文件
柳城财政〔202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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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城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共柳城县委办公室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柳城县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城办发〔202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柳城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柳城县财政局
2022年6月13日
柳城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共柳城县委办公室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柳城县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城办发〔202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资金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单位自评是指预算部门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部门评价是指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本部门主管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财政评价是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资金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重点任务要求。
(三)部门职责相关规定。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六)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本级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绩效评价期限包括年度、中期及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对于实施期5年及以上的项目,应适时开展中期和实施期后绩效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单位自评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
第九条 部门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重大改革发展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原则上应以5年为周期,实现部门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
第十条 财政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柳州市,以及县委、县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项目,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资金。对重点项目应周期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单位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并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情况。
(二)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
(四)实现的产出情况。
(五)取得的效益情况。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章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三条 单位自评指标是指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第十四条 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54%。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 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六条 单位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
第十七条 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拟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指导各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督促部门充分应用自评和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第二十条 各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管理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组织本部门管理的财政项目资金自评工作,汇总自评结果,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积极配合财政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 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按照要求具体负责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研究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四)收集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并进行现场调研、座谈。
(五)核实有关情况,分析形成初步结论。
(六)与被评价部门(单位)交换意见。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最终结论。
(八)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二十三条 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主要是指与资金使用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并加强对第三方的指导,对第三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推动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四条 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的,要体现委托人与项目实施主体相分离的原则,一般由主管财务的机构委托,确保绩效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五章 绩效自评
第二十五条 绩效自评范围和内容。县财政局每年负责布置开展绩效全面自评工作。
(一)预算项目绩效自评范围:按照县财政局印发的年度绩效自评通知要求开展绩效自评。
(二)自评内容: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六条 自评组织实施。各预算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绩效自评工作。预算部门绩效自评可采取自行开展、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专家开展等多种方式。预算部门绩效自评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制定自评工作方案——收集、核实自评相关资料——现场调查与访谈——综合分析自评——报送自评材料。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财政评价。县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发文布置开展年度财政评价(重点评价)工作。评价方式为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项目绩效目标、部门自评情况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核实和评价,对评价指标进行打分,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方式包括:查阅资料(项目预算、决算报表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项目成果佐证材料,绩效自评报告等)、现场抽查核实、项目答辩、满意度调查等。
(一)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选择确定承担绩效评价工作的第三方、确定实施方案、就绩效评价报告初稿向预算部门征求意见、确定评价结果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应用。
(二)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1.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审核资金使用单位自评材料,按规定提交评分表和自评报告。
2.配合开展项目绩效再评价工作。
3.对再评价结果进行确认。
4.对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及评价结果,按规定在本单位门户网站等媒介上进行公开。
5.根据再评价结果提出不断优化本部门财政资源配置和加强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意见,督促、指导资金管理使用单位对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项目资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1.按规定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2.配合开展绩效再评价工作,按要求收集、报送评价基础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3.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 部门评价。可参考财政评价工作流程进行,评价结果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
第二十九条 单位自评结果主要通过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的形式反映,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财政和部门评价结果主要以绩效评价报告的形式体现,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要求随同部门决算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结果。
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并明确整改时限;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各部门应按要求将部门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财政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政府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要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根据情况核减预算。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报送本级人大,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及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柳城县预算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柳城财政〔2014〕76号)的附件《柳城县预算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中附件3:《柳城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2.预算项目绩效再评价评分表
3.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提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城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印发
附件1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 ||||||||||||||||||||||
(年度) | ||||||||||||||||||||||
部门(单位)名称:(盖章) |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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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及代码 |
| 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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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 (万元) |
| 预算数 | 执行数 | 预算执行率% | 分值 | 自评得分 | 未完成原因和改进措施 | |||||||||||||||
年度资金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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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V/0! | 10 | #DIV/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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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般公共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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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政府性基金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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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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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年 度 总 体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 预期目标 | 目标实际完成情况 | ||||||||||||||||||||
目标1: 目标2: 目标3: …… | 目标1完成情况: 目标2完成情况: 目标3完成情况: …… | |||||||||||||||||||||
年 度 绩 效 指 标 完 成 及 评 分 情 况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预期指标值 | 实际完成指标值 | 分值 | 自评得分 | 未完成原因和改进措施 | ||||||||||||||
产 出 指 标 (50分) | 数量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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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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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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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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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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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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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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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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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益 指 标 (30分) | 经济效益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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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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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效益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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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影响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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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10分)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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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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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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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预算项目绩效再评价评分表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 指标 | 四级 指标 | 指标解释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单位 自评分 | 单位自评完成情况描述(须附相关佐证材料) | 主要核 查资料 |
合计 |
| 100 | |||||||
投入 (6分) | (一)前期准备(6分) | 1.项目决策 | —— | 项目申请、设立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立项规范性和可行性情况。 | 1.项目设立有据可依(如有政策文件规定或县领导批示等),与国家、自治区、市县相关政策相符的,得4分。项目设立无依据扣2分;与国家、自治区、市县相关政策不符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2.项目具体明确,合理可行,且资金结构合理的,得2分。项目计划内容不具体或不具备可行性的,扣1分;资金结构不合理的,扣1分。 | 6 | 项目方案材料:如可行性报告、项目方案、项目招投标文件、部门预算文本等。 | ||
过程 (40分) | (二)项目管理(12分) | 2.项目管理制度 | —— | 是否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或有可参照执行的项目管理办法。 | 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或有可参照执行的项目管理办法,且项目管理办法合法、合规、完整,得2分;有项目管理办法,但存在不合法、不合规、不完整等情况的,扣1分;无项目管理办法得0分。 | 2 | 项目管理制度等。 | ||
3.制度执行有效性 | —— | 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 1.项目实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项目调整及支出调整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得1分。 2.项目采购或招投标、建设、监理、验收等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得4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1分,扣完为止。 | 5 | 项目实施审批文件、采购或招投标、建设、监理、验收等有关文件。 | ||||
4.项目质量控制 | —— | 项目实施是否为达到项目质量要求而采取了必需的措施。 | 1.资金使用单位建立或具有相应的质量管控制度,且执行良好的,得2分。 2.主管部门按规定对项目进行检查、监控的,得1分(需提供书面文件)。 | 3 | 质量控制相关制度、督查文件等。 | ||||
5.项目档案管理 | —— | 各项档案资料齐全并及时归档。 | 资金使用单位档案管理规范,各项档案资料完整的,得2分。 | 2 | 项目相关文件资料等。 | ||||
(三)资金管理(23分) | 6.资金管理制度 | —— | 是否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并执行良好。 | 资金管理制度健全,且经费使用合理的,投入有保障的,得2分;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扣完为止。 | 2 | 资金管理制度、会计凭证等。 | |||
7.资金到位率 | —— | 实际到位资金与计划投入资金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资金落实情况对项目实施的总体保障程度。 |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到位的,得3分;在规定时间内部分到位的,按分值乘以资金到位率计算得分;在规定时间内未到位的,不得分。 2.如另有党委、政府等关于资金到位情况的批文,从其批文。 | 3 | 项目资金拨付凭证 | ||||
8.资金支出进度 | —— | 预算支出进度=资金使用单位资金实际支出/预算额度*100%。 | 截至年底预算支出进度达到90%及以上,得6分;80%(含)-90%的,按照分值乘以实际进度计算得分;60%(含)-70%的,得1分;低于60%的,得0分。 | 6 | 项目资金拨付凭证 | ||||
9.资金支 出规范性 | —— | 资金分配是否合规。 | 1.建立或具有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分配因素进行规范的,得1分; | 3 | 资金管理办法、资金拨付凭证、资金分配方案等 | ||||
2.资金按照规范程序进行分配的,得1分; | |||||||||
3.在规定时间报送资金分配方案的,得1分。 | |||||||||
—— | 资金支出是否合规。 | 1.资金支付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得2分;发现一处未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扣1分,扣完为止; | 6 | 资金拨付凭证等 | |||||
2.资金管理、费用标准、支出对象等按部门预算批复的内容实施,得4分。如超范围、超标准,虚列支出、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每发现1处扣1分,扣完为止。 | |||||||||
—— | 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 1.分项目规范核算得1分;分项目核算但不规范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扣完为止;支出未分项目核算得0分; | 3 | 财务制度、会计凭证等 | |||||
2.财务制度健全且执行良好的,得1分,没有建立财务制度得0分; | |||||||||
3.制定或具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得1分,有内控制度但未实际执行扣0.5分,无内控制度得0分。 | |||||||||
(四)绩效评价管理(5分) | 10.预算绩效自评管理 | —— | 是否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对项目开展自评。 | 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对项目开展自评的,得3分;未开展自评得0分。 | 3 | 项目自评材料等 | |||
—— | 是否按照财政部门评价工作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项目自评材料,包括项目自评报告、评分表以及相应的佐证材料等。 | 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的项目自评材料得2分,每缺少一项扣0.5分,每迟提供一天扣0.5分,扣完为止。 | 2 | 项目自评材料等 | |||||
产出 (30分) | (五)项目产出(30分) | (填写批复的绩效目标) | (填写批复的绩效目标) | 将实际完成任务量与绩效目标设定任务量进行对比,评价目标任务量完成情况。 | 产出数量指标:完成目标任务量95%及以上得15分,完成目标任务量在70%(含)-95%的,按照(分值乘以完成目标任务量比例-2)计算得分;完成目标任务量低于70%的,不得分。 | 15 | 项目产出证明材料;财务产出证明材料。 | ||
(填写批复的绩效目标) | (填写批复的绩效目标) | 符合绩效目标设定的质量标准,达到国家、行业基准水平。 | 产出质量指标: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得5分,基本达到按1-5分(不含5分)酌情给分,未达到标准得0分。 | 5 | 项目产出证明材料;财务产出证明材料。 | ||||
(填写批复的绩效目标) | (填写批复的绩效目标) | 将批复的实施方案工作进度和实际工作进度对比,考核项目是否按计划的时间周期实施并完工。 | 产出时效指标:按计划的时间周期实施并完工得5分,否则按0-5分(不含5分)酌情给分。 | 5 | 项目产出证明材料;财务产出证明材料。 | ||||
(填写批复的绩效目标) | (填写批复的绩效目标) | 反映项目总体投入与计划投入情况。 | 产出成本指标:成本控制较好得5分,超出实际成本按0-5分(不含5分)酌情给分。 | 5 | 项目产出证明材料;财务产出证明材料。 | ||||
效果 (24分) | (六)项目效果(24分) | (填写批复的绩效目标) | (填写批复的绩效目标) | 反映资金或项目实施直接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 | 效果指标:达到设定的效果目标得19分,基本达到按0-19分(不含19分)酌情给分. | 19 | 统计报表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自治区党委政府公布的有关数据。 | ||
(填写批复的绩效目标) | (填写批复的绩效目标) | 考核项目直接受益人或基层实施人员满意度情况。 | 满意度指标:调查对象满意度90%以上(含90%)得5分,满意度60(含)-90%按分值乘以满意度计算得分,满意度低于60%得0分。 | 5 | 问卷调查 | ||||
备注:1.自评阶段,被评价单位须按照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对二级指标“产出”、“效果”进行细化,补充三、四级指标。2.评价实施阶段,第三方中介机构可结合被评价单位细化的“产出”和“效果”的三、四级指标,进一步补充、修改、完善,使“产出”、“效果”指标能真实、完整、科学地反映项目绩效情况。3.表中“——”不需要填写。 |
附件3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提纲
×××(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立项情况。
1.项目立项背景。
2.资金用途及目的。
(二)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1.项目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安排落实、总投入等情况。
2.项目资金(主要是指财政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包括项目主要内容和涉及范围。
3.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办法的制订及执行情况)。
4.项目资金支出及拨付合规性情况。
(三)年初绩效目标及其衡量指标设定情况。
(四)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1.项目组织情况(包括项目招投标情况、调整情况、完成验收等)。
2.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日常检查监督管理等情况)。
二、项目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评价指标构建及细化情况
(二)评价组织实施及流程
三、项目绩效情况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二)绩效分析
(三)总体自我评价
四、主要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五、工作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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