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统计决策规则和制度》《廉洁从政制度》等十七项统计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村委(社区),乡直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新时代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266号)、《关于印发统计决策规则 廉洁从政等十七项统计管理工作制度》(柳城统字〔2018〕15号)文件精神,经我乡政府研究,决定印发本单位统计管理工作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决策规则和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本乡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推进统计依法行政,结合本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决策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的原则。必须以宪法、法律和法规为依据,事先进行法律分析和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政决策行为。
(二)坚持科学决策。对于一些专业性强、情况复杂的问题要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门机构进行论证和分析。
(三)坚持民主决策。涉及全乡统计工作的事项,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乡镇意见;对涉及基层单位和企业的事项,要广泛听取基层单位和企业的意见。
二、决策事项的范围
(一)涉及统计管理体系、统计方法制度、统计数据管理、统计调查研究、统计基础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事项;
(二)涉及乡镇干部队伍建设、业绩考核与工资、福利等方面的有关事项;
(三)涉及局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以及1万元以上的大额开支等有关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涉及全乡性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与重大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经局班子会议研究,其他要列入重大事项决策范围的有关重大事项。
三、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
对重要事项的决策,一般分为决策准备、决策提交、决策反馈等三个阶段。
(一)决策准备阶段。包括提出建设、调查研究、拟定方案、论证评估及征求意见等工作。
1.提出建议。决策建议可以由乡领导提出,也可以由股室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长同意。
2.调查研究。各部门要按照乡领导的指示意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了解各方面的情况。
3.拟定方案。各部门要在全面掌握情况,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
4.论证评估。提出的决策方案,承办部门应当事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5.征求意见。决策意见涉及部门的,要事先征求乡镇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要进行充分沟通协商。部门之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请县分管领导协调。涉及基层单位、企业的,要广泛征求基层单位、企业意见;必要时召开座谈会等,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二)决策提交阶段。包括确定提交、材料准备、通知落实、审议决策、形成纪要等。
1.确定提交。由承办部门提交前期论证和协调情况,多个方案的比较分析、决策事项在执行的过程中会出现的负效应、具体的决策内容、决策依据、利弊分析等,由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班子会议决定。
2.材料准备。决定提交局班子会议审议的事项要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科学论证材料。
3.通知落实。根据有关规定和议题内容,决定参加局班子会议的参会人员。如工作需要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通知应提前半个工作日通知参会人员。
4.审议决策。会议由乡长主持,分管副乡长或部门负责人汇报,然后进行讨论、发表意见。乡长在充分听取讨论意见后做出决定。
5.形成纪要。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
(三)决策反馈阶段。做出决策后,负责决策实施的部门要向乡领导汇报决策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反映决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便乡领导进行追踪决策。
四、决策事项的监督
(一)决策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统计部门及乡党委、政府报告,自觉接受上级统计部门和乡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监督。
(二)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必要时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等予以公开,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三)要明确决策实施的分管领导、责任人,实施决策的总体要求、阶段性目标等。统计站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完成决策目标较好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目标考核期内未完成任务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廉洁从政制度
一、全体干部职工要牢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政治坚定、业务精神、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树立统计行政干部勤政廉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
二、在一切公务活动中,严格遵守执行“五条禁令”、“六不准”,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贪赃枉法,不接受吃请贿赂。
三、严禁以权谋私,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关系,为自己、家属、子女谋取不正当利益。搞不正当之风。
四、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准利用职权经商办企业,或采取不正当途径进行牟利活动。
五、提倡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不得用公款请客送礼;来人接待或工作用餐一律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坚持廉洁自律,不得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到基层或企业吃拿卡要。
人事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在编人员调入、调出以及编外人员(是指岗位合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按照组织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乡镇在编人员调动的规定
(一)乡镇在编人员引进和调入,应按照组织、人事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必须公开招考的按照组织、人事部门规定参加公开招考,不需公开招考的,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文件规定办理调入手续。在编人员的配置应按照规定的编制数和工作实际情况严格控制、合理安排;
(二)乡镇人员的调出,应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办理调出手续;
(三)乡镇人员的辞职,由辞职人员填写辞职审批表、辞职报告,报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同意后,再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四)在编人员考核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乡镇编外人员招用规定
(一)使用编外人员,应严格按照工作实际情况进行招录,新招录人员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同时符合招用岗位的必备条件。对特殊岗位,可根据情况适当放宽;
(二)实行编外人员招录审批制度。按照人事局、财政局有关文件执行,并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按照“以事定岗,以岗定员”的人事配置原则,在阶段性工作任务繁重、日常工作量增加等情况下,允许适当使用编外人员,但要详细说明用工理由和要求,报乡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由乡领导提出意见,并报县分管领导讨论决定;待向县分管领导汇报同意后,方可实行编外人员招录工作。
(三)新招录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三、请假休假
(一)凡因事不能上班须请假的,假期为半天的向本部门负责人请假批准。假期为一天以上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分管领导请假批准。
(二)如遇特殊情况或者紧急情况来不及填写请假单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由所在部门填写请假单,交办公室备查。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固定资产的闲置和流失,有效利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规定,并结合我乡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十一类:(一)土地类(二)房屋建筑类。(三)通用机械设备类。(四)专用机械设备类。(五)交通运输设备类。(六)电器设备类。(七)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类。(八)仪器仪表及量具衡器类。(九)文化体育设备类。(十)图书类。(十一)家具用具及其他类。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
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预算、核算和处置等项工作,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明细账,按固定资产的类别、部门进行核算。
单位办公室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清查盘点、保管、维修、处置等项工作。根据财务部门设置的固定资产分类账,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根据财务部设置的固定资产卡片,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负责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预算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预算管理是单位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年度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置预算应随单位财务收支预算一并编制。
第六条 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置预算的编制,应由使用部门提出需 求,经过财务部门、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并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纳入单位预算。
第七条 固定资产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固定资产增加的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置、原有固定资产的扩建和改建、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等。
预算内的固定资产购置或自行建造、原有固定资产的扩建和改建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送财务部门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审核,方可实施购置或建造。如因特殊需要添置计划外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执行。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要货比三家,择优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采购。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由经办人、审批人在购置固定资产的发票上签字,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办理验收、入库手续,验收人在发票和入库单上签字。
凡验收合格后的固定资产,将发票及入库单交到财务部门,财务部门登记固定资产账。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
(一) 购置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建造即可使用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购置的固定资产需要安装、建造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费、安装费、建造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
(二)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的全部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
(三) 扩建和改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扩建和改建而发生的费用,作为扩建和改建后的固定资产价值。
(四)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所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税费,作为捐赠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如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捐赠的固定资产价值。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应按账面净值作为捐赠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五)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盘盈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六)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净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税费,作为调入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保管
固定资产领取使用后,按照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登记卡片,明确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和存放地点,使用人员是固定资产保管的责任人,负责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完整。贵重的、精密程度较高的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
为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单位的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录音录像、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等固定资产应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防止因各种人为的和自然的因素而遭受损失。
第五章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管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是验证单位账面上各项固定资产的真实存在、使用情况和存放地点,以及是否存在账外资产的必要手段。
第十五条 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方式
(一) 不定期盘点:根据单位工作或特殊任务的需要,对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单项或全面的清查盘点。
(二) 定期盘点:每年的10月至11月,即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前,应对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共同对清查盘点的结果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程序和方法
(一)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准备工作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在清查盘点前对固定资产的总账、明细账、卡片进行核对,作到账账、账卡相符。同时准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时所需要的盘点表。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对清查盘点的时间作出具体的规定,并提前告知,取得全体职工的配合与协作。
(二)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方法:采用实地盘点法。
(三)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程序:
1.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应设置盘点人、协点人。盘点人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指派人员担任,负责盘点和记录工作。协点人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指派人员担任,协助盘点人共同完成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2.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共同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与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逐项核对,对盘盈、盘亏、毁损、闲置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查明原因后撰写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情况报告,提出处置意见。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按相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办理。财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处置批复,进行账务处理,作到固定资产账账、账卡、账实三相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辅助调查员管理及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乡辅助调查员的管理,充分发挥辅助调查员的作用,提高源头数据质量,保证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辅助调查员选聘条件
(一)热爱统计调查事业,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二)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同时具备一定文字功底,身体健康,能胜任统计调查工作,具有统计调查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
(三)具有较为充裕的时间,能保证按时开展调查,及时上报调查资料。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周岁,年龄偏大但有丰富统计调查工作经验的,可酌情从宽聘用。
第二条 辅助调查员工作职责
(一)根据调查方法制度,规范开展调查访问工作,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和原始资料,完善调查基础资料。
(二)认真审核调查访问所获得的资料数据,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调查资料和结果。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所掌握的调查资料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调查资料。
(四)及时反馈所负责调查工作的情况和动态,协助乡统计站了解调查对象和市场变化情况,并提供有关信息。
(五)服从统一管理,按照分工开展工作,按时参加乡统计站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工作会议。
(六)完成乡统计站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三条 辅助调查员工作要求
(一)辅助调查员应积极参加乡统计站组织的业务培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统计调查能力,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
(二)辅助调查员应佩戴乡统计站发放的调查证,依法、规范地开展调查。调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调查数据质量。
(三)辅助调查员应对所掌握的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调查资料,对乡统计站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将直接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辅助调查员主动辞职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调查工作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乡统计站,并认真完成当月工作以及做好调查资料的移交,确保调查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条 辅助调查员考评及补助发放
实施考核结果与聘用和劳动报酬挂钩制,根据全年考评结果,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辅助调查员,作为下一年度优先选聘对象;对当年被评为不合格的辅助调查员,下一年度不予续聘;对于调查员连续3个月职责履行较差,问题滞留不改的,扣减部分劳动报酬。
(一)考核年度
一般以日历年度为考核年度,个别专业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合理调整对本专业辅助调查员的考核时间。
(二)考核内容
对辅助调查员的考核,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每季度开展调查工作。
2.台账登记情况和专项调查任务完成情况。
3.执行保密制度。
4.配合统计局调查工作。
(三)考核办法
1.采用年度考核表进行考评考核,全年预赋基本分100分,每年12月中旬根据工作质量予以评分,评分总分70分以下为不合格,达70分及以上为合格,达90分以上的为优秀。
2.考核结果运用。经考核合格的辅助调查员,第2年可继续聘用,对考核不合格的辅助调查员,予以解聘。对考核优秀的调查员,可结合实际,给予奖励。
(四)辅助调查员的补助标准
辅助调查员补助根据工作量由乡统计站相关程序确定。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柳城古砦仫佬族乡统计站辅助调查员考核评分表
附件:柳城乡统计站辅助调查员考核评分表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评方法 | 考核 | 总得分 |
1 | 专项调查任务完成情况(20分) | 每季度按时开展调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调查资料、数据。出现迟报的,每迟报1次扣5分; | ||
2 | 数据采集质量(20分) | 未按照报表制度规定的范围、要求采集数据,并认真审核的,每出现1次扣5分,存在擅自编造、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本项记0分。 | ||
3 | 统计台账和资料管理(20分) | 按要求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对统计原始资料保存期不少于2年,少于2年的,缺一样扣5分。 | ||
4 | 保密工作(10分) | 对调查统计资料按规定进行妥善保存,对所掌握的调查资料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调查资料。没有保管好调查资料而发生泄密的,本项记0分。 | ||
5 | 配合统计局调查工作(20分) | 积极配合统计局开展的调查工作,及时向调查对象发放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不配合统计局开展的调查工作的,每出现1次扣5分,未及时向调查对象发放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每出现1次,扣2分。 | ||
6 | 服从管理(10分) | 不服从统一管理,未按时参加乡统计站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工作会议的,每出现1次,扣2分。 |
说明:总得分达70分以下为不合格,70分以上为合格,90分以上为优秀。
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和办事程序
第一条 为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实现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规范化。根据《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广西区统计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统计站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审批或备案管理。
第三条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备案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统计调查必须有明确的调查目的、范围和服务对象;
(二)统计调查所需的调查条件(包括设备、人员和经费)要有相应的保障;
(三)调查方法要力求科学合理,资料的取得应充分利用现有行政部门掌握的资料,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
(四)所涉及的统计指标、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自治区、市和乡统计站的相关规定。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的,乡统计站将不予审批和备案。
第四条 审批或备案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一)报经审批或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备齐以下文件:
1.正式公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有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报审批或备案的函件;
2.填写《柳城县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登记表》三份,对申报表内的每一个相关项目进行填写。
3.调查方案或调查制度。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目的、范围、方法、表式和资料使用、公布对象。调查制度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等。调查方案或调查制度同时应明确表述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4.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相关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二)审批或备案的承办机构。乡统计站办公室为具体承办机构,负责接收各部门申报的统计调查项目。
(三)审批或备案的具体程序。乡统计站按照以下程序审查:1.相关专业审查;2.办公室审查;3.局领导审批;4.发函批复。
第五条 审批或备案的期限。
乡统计站在收到各部门依照第四条第(一)项提交的完整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第六条 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届满、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变更的,应重新申报审批或备案。
第七条 在统计调查项目完成后20个工作日,将调查结果报送乡统计站相关专业科室一份。
第八条 为了保护合法的统计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乡统计站将采取以下监督措施:
(一)乡统计站定期通过柳城县政府门户网向社会公布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备案目录。
(二)定期对统计调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列入县统计执法检查内容。
(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乡统计站将予以废止,并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办法由乡统计站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统计专业岗位责任制
为调动乡统计相关部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提高全乡统计整体水平,组织实施好国家部署的国情国力普查,完成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各统计专业年报表、定期报表以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推动我乡统计工作再上新台阶。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和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岗位责任制。
一、统计业务岗位职责
根据《统计法》等有关规定,统计机构的基本职能是: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辖区内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为本地党委、政府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优质服务。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统计资料科学、及时、准确、完整、可靠;增强辖区内机关、事业、企业和社会团体单位领导及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制观念,提高统计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
(二)执行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方法和统计标准,统一布置本乡各类统计报表,统一搜集、整理、汇总、管理和发布本乡镇一、二、三产业及社会、科技、居民生活等各类统计数据和信息,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完成各类大型国情国力调查,并协助上级政府统计部门做好有关统计调查工作。
(三)对本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提供基本统计信息资料和统计咨询建议。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搞好统计服务,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主动为上级部门和乡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四)负责完善本乡统计信息工作网络,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组织指导各村委(社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健全统计报表、统计台账、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档案等管理制度,规范统计工作管理。
(五)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统计业务知识和计算机应用技术,有计划地组织本辖区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六)完成乡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综合核算统计
(一)负责收集和整理本乡范围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数据,完成本地区生产总值的核算工作。
(二)负责对主要统计数据的审查和质量评估,负责对统计数据的提供、使用和公布。
(三)对本乡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统计分析,撰写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优质服务。
(四)加强对本乡范围内的各村委(社区)、企业、事业单位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搞好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提高统计业务水平。
(五)积极配合开展统计法制宣传和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六)组织和协调本乡的国情国力调查、抽样调查工作。
(七)负责统计报表的整理、存档工作。
(八)积极完成乡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农业统计
(一)负责本乡范围内农业生产报表的数据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建立农业统计主要数据台账,开展数据评估和检查工作。积极配合本乡及上级统计部门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三)负责开展农村重大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向综合统计提供农业统计资料,提供统计分析和信息。
(四)负责对农业统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开展业务培训。
(五)负责本专业统计报表的整理、存档工作。
(六)努力学习统计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七)积极完成乡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工业统计
(一)规模以上工业生产统计
1.负责本乡范围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工业生产、销售及主要产品产量、工业生产指数等统计报表的布置、收集整理、录入汇总、上报工作;
2.负责建立主要经济(产量、销售)台账,开展统计调查,提供统计分析和信息;
3.负责工业生产主要数据的质量评估和检查工作;向综合统计提供工业生产统计资料,积极配合本乡和上级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4.负责对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5.负责本专业统计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
6.爱岗敬业,遵守统计职业道德,努力学习统计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7.积极完成乡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规模以上工业经济统计
1.负责本乡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经济效益等统计报表布置、收集、整理、汇总、上报等工作;
2.负责建立和维护工业经济效益统计台账,开展统计调查,提供统计分析和信息;
3.负责对主要经济指标进行质量评估和检查,并向综合统计提供经济效益统计资料,积极配合本乡和上级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4.负责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5.负责本专业统计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
6.爱岗敬业,遵守统计职业道德,努力学习统计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7.积极完成乡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统计
1.负责本乡范围内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的个体工业名录库、小型工业名录库的日常维护工作;
2.负责本乡范围内的工业样本单位(样本户)的网点维护工作,并进行动态管理;
3.负责做好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样本企业有关统计报表的布置、催报、审核工作,向综合统计提供经济效益统计资料,积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4.负责对村委(社区)级辅助调查员进行业务指导,加强业务培训工作;
5.负责本专业统计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
6.爱岗敬业,遵守统计职业道德,努力学习统计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7.积极完成乡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五、能源统计
(一)负责本乡范围内能源统计报表布置、收集、整理、审核、上报等工作。
(二)负责建立和维护能源统计,开展统计调查,提供统计分析和信息。
(三)负责对能源统计的主要经济指标进行质量评估和检查,并向综合统计提供能源统计资料,积极配合本乡和上级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四)负责对能源统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五)负责本专业统计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
(六)爱岗敬业,遵守统计职业道德,努力学习统计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七)积极完成乡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六、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一)认真贯彻实施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各项年报及定期报表实施意见。
(二)负责本乡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5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台账,对投资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开展统计调查,提供统计分析和信息。
(四)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主要数据进行质量评估和检查,向综合统计提供投资统计资料,积极配合本乡和上级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五)负责对投资统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开展业务培训。
(六)负责投资统计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
(七)爱岗敬业,遵守统计职业道德,努力学习统计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八)积极完成乡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七、 第三产业统计
(一)负责本乡范围内第三产业的调查摸底,建立健全第三产业台账工作,并进行动态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二)负责本乡范围内第三产业统计报表的布置、催报、审核、录入上报工作,向综合统计提供三产统计资料,提供统计分析,积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三)负责对第三产业统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并开展业务培训。
(四)负责第三产业统计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
(五)爱岗敬业,遵守统计职业道德,努力学习统计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六)积极完成乡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八、 科技统计
(一)负责本乡范围内企业科技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
(二)负责对科技基层报表的审核和质量评估工作,积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的调研、检查工作。
(三)负责督促企业建立科技统计台账,指导企业进行网上直报。
(四)负责对企业开展科技统计调查,及时进行统计分析。
(五)负责对科技统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六)负责本专业统计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
(七)爱岗敬业,遵守统计职业道德,努力学习统计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八)积极完成乡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九、劳动工资统计
(一)认真贯彻实施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劳动工资各项年报及定期报表实施意见。
(二)负责本乡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劳动情况统计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上报工作,及时进行统计分析。
(三)负责对单位统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加强业务培训工作。
(四)负责本专业统计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
(五)爱岗敬业,遵守统计职业道德,努力学习统计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六)积极完成乡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十、普查中心
负责研究和制定全乡重大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方案,起草有关普查的重要文件,协调解决普查专业技术方面的各类问题;组织实施全乡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负责组织开展有关普查的社会宣传和动员等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组织编写有关普查的培训教材,组织开展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和提供普查资料,并对普查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应用和统计分析,为党政领导和各界提供咨询业务;负责有关一次性调查工作任务;承办县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社会经济调查队
贯彻执行国家社会经济统计调查政策,组织实施农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和有关专项调查等社会经济统计调查工作;开展城乡社会经济问题分析与研究,并负责统计调查资料的搜集、整理和编印工作,及时为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组织、协调全乡社会经济调查工作,负责调查人员业务培训和城乡调查网点组织指导工作;根据国家统计法律、规章及地方统计法规,协助作好统计普法和执法工作;承办乡统计站交办的其他事项。
统计报表签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统计,切实加强统计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统计工作规范化,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计算和输出处理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规范政府调查行为,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统计报表,是指县级以上统计机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发的,由调查对象作为法定义务填报的统计报表。包括以表格、问卷、电讯、磁盘、网络通讯等为介质上报的统计报表和调查提纲,以及其他应当依法报送的统计资料。
第三条 政府统计部门制发的下列报表不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1.系统内机构、人员的统计报表;
2.以自愿为原则、相互间提供交流资料的统计报表;
3.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填报的社会调查统计报表。
第四条 统计局二层机构的调查队、普查中心等事业单位,除贯彻上级统计机构部署的统计制度外,不得直接以该机构的名义制发由统计调查对象作为法定义务填报的统计报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制发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经统计局审批。
第五条 未按法定程序审批或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制发的统计报表,一律作为非法报表,调查对象有权拒报,统计局应当依法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统计局各专业要有明确的统计工作人员进行统计报表管理。其基本职责是:
1.组织协调各机关、事业、企业相关统计人员,认真贯彻《统计法》,执行和落实统计调查任务。
2.组织协调本专业承担的统计工作,负责统计报表的催报、送审和报送工作。
3.在工作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
4.熟悉统计分类、指标含意、计算方法、统计编码,负责对本人承担统计工作的咨询、指导。
5.开展统计分析,为上级提供有决策依据的统计资料。
第七条 统计站各专业在报表上报期间,应当确保有人在岗具体负责签领和签收工作,及时整理统计报表领用和上报期间的有关资料,工作结束后作为档案移交给档案保管股室。
第八条 统计局各专业以任何形式接受统计报表,都应当对填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应依法要求调查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会计或统计人员签署和盖章,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收;符合要求的,应当填写包括以下内容的《统计报表签收册》:
1.统计报表名称、表号、上报的形式;
2.统计调查对象法定名称,送表人的姓名、职务、电话;
3.签收人的姓名、职务,上报的时间、签收的地点;
4.其它事项。
第九条 统计调查对象超过规定期限没有报送报表的,统计站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制发《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并载明以下内容:
1.统计报表名称、表号;
2.被催报单位的法定名称;
3.法定期限内没有上报的事实;
4.补报的期限、方式和地点;
5.其它事项。
第十条 统计站催报后,调查对象在规定期限之内上报统计报表的,应当填写《统计报表签收册》并注明“迟报”,进行批评教育;构成屡次迟报的,应当依法查处。
超过催报期限仍未上报统计报表的,统计机构应当再次制发《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进行催报,仍然不报的,依法按照拒报查处。
第十一条 各专业监督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准确、及时地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统计报表上报和统计分析任务,不得虚报、漏报、瞒报、迟报、拒报。
第十二条 本着减轻基层负担、减少工作环节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统计站能够独立完成的统计任务,不再安排基层;通过电话能够了解的数据和情况,不再使用网络;通过网络可以上报下达的数据,不再使用纸张。
第十三条 统计报表必须经过单位负责人核实,主管领导核准、签字后方能上报。未经主管领导核准、签字,办公室不得加盖印章。
第十四条 对经主管领导核准的统计数据,任何人不得私自修改。如果发现错报、误报,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和统计人员进行核实订正。
第十五条 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主管领导核定和同意。
第十六条 统计工作受到上级表扬的,按照机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受到批评的,在年度公务员考核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应当送达调查对象的统计报表和法律文书,一律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数据采集审核报送制度
一、数据采集
(一)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范围、要求采集数据。网络报送要做好催报工作,督促调查对象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现场调查工作要认真、细致,调查中遇到不能确定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汇报;要加强对现场调查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
(二)做好报表或数据接收登记记录,保证调查单位不重、不漏,数据上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规范基层原始报表。基层原始报表必须完整、规范。使用纸介质上报的报表,要求填写工整、清晰,有单位负责人及填表人签字,注明填报日期,加盖单位公章。统计人员现场采集的报表要有调查对象名称(姓名)、经营地点(地址)、统计人员签字、填报日期。以磁介质、光存储介质或网络方式上报的统计报表,要求文件名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有密码和身份控制。
(四)统计报表必须由调查对象填报,不得编造、伪造、篡改统计报表。
二、数据录入、审核
(一)接收统计报表,对数据进行录入或加载,代经批准允许代报的调查对象录入基层表。
(二)对报表和指标进行审核,统计员应熟悉报表内容,报表之间的填写要求和逻辑关系,确定每项指标所包括的范围,对采集的统计信息,统计员要进行真实性和逻辑性审核,以确保数据的真实可用。
(三)统计员经初步整理审核后,依据审核结果对有疑问的数据进行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对一些增减起伏较大或与正常情况相悖的资料,要做进一步地核查和分析归纳,对符合实际的,按规定上报,对统计报表中的指标数据增减变化大的影响因素必须文字说明。对仍把握不准或有疑义的,向统计调查对象进行核实。经核查确认错误的数据,应要求填报单位及时修正,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填报统计报表。
(四)对修正后的数据进行再审核,直至无误。做到录入数据和填报单位报送的原始报表一致,单位不重、不漏,无逻辑性、趋势性差错,数据结构合理、正确。坚决杜绝粗估冒算行为的发生。
(五)按照上级统计机构的要求,做好联网直报单位的催报、审核、查询工作,做好查询记录。
三 、数据上报
(一)严格规范报表报送程序。数据上报应明确责任,上报的综合数据必须保留纸介质报表,要有统计人员、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按规定及时限存档。
(二)以纸介质或磁介质、光存储介质或网络方式上报的统计报表,应符合基层原始报表要求,且按规定报送数据处理及有关情况的说明等。
(三)对上级统计机构查询的问题,应在规定时限内核查、答复,做好查询记录。
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制度
为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准确反映我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建设,参照结合我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乡统计站组织实施的统计年报、定期报表、非定期统计调查以及上报、公布的统计数据。
一、数据质量评估的范围及主要统计指标
对生产总值(GDP)、农业总产值、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及增加值、单位GDP能耗、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服务业增加值城乡居民收入等统计指标进行数据质量评估。
二、数据质量评估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防止和反对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严格执行统计数据下管一级原则。乡统计站负责对各基层单位上报报表主要统计指标数据以及各基层单位与全乡主要统计指标数据之间的衔接情况进行质量管理和评估。
(三)科学合理原则。统计数据的异常波动要有科学依据,各基层单位对主要统计指标数据出现的异常波动,必须做出书面情况说明,经乡统计站认定情况属实后,方予以认可;对于存在异常波动而又无合理依据的数据,乡统计站将不予认可,并有权做出适当调整。
三、数据质量评估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专业数据实行专业负责制。各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数据进行系统分析,详细说明其质量情况及准确程度。在做好与县统计局数据衔接的同时,要对各行业经济运行趋势有足够的认识和准确的判断,认真对各专业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审核,一经发现存在重大差错或疑问,要及时查对核实或进行调整,并将评估认定后的专业数据及时反馈。
(二)确保全乡GDP数据与市统计局数据衔接一致。进行GDP核算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县统一制定的核算原则和计算方法,核算使用的相关数据必须与市统计局评估认可或使用的专业数据一致。各项数据特别是GDP数据在上报前,要根据乡统计站制定的有关评估办法和要求认真评估,坚决杜绝互相攀比、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主要统计指标数据未经评估并报经上级统计局审核反馈不得使用。主要统计指标数据未经评估确认,不得对外提供使用,在评估期限内未经乡统计站评估认可并报经上级统计局审核反馈而擅自公布的数据,乡统计站不得予以认可。
四、主要数据质量评估方法及要点
(一)农业总产值。产值的增减趋势应与产量的增减趋势相一致。按可比价计算的农、林、牧、渔业产值的增减趋势应与对应产品产量增减趋势相一致,注意对产值影响重大的农产品产量增减趋势的分析,充分体现高效农业的发展,反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情况。
(二)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增加值。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增长应有前一年度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新增企业的支撑。在产业结构变动不大的情况下,总产值增长与工业电力增长弹性系数、与货运周转量增长弹性系数年度间应保持基本稳定,重工业增长快于轻工业时,电力增长弹性系数应有所提高。在产业结构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增加值率要保持基本稳定,用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的工业增加值的增速与总产值的增速相衔接。
(三)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投资规模与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资金来源相匹配,投资贷款规模要与金融机构的中长期贷款变化趋势一致,投资增长与建筑业增长趋势应保持一致。
(四)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与城乡居民购买消费支出的变化应基本一致,增幅与居民购买消费品支出增幅应基本一致,与税务部门的批零贸易业税收增幅应基本一致,与物价变动、居民收入及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等相协调。
(五)服务业增加值。各街道服务业增加值既要参照有关行业指标,又要结合全乡服务业抽样调查数据进行具体评估。行业指标的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要参照批发和零售业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现价发展速度;住宿和餐饮业增加值要参照住宿和餐饮业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现价发展速度;金融业要参照金融系统存贷款余额数据;房地产业增加值要参照商品房现房销售面积发展速度及房地产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发展速度;其他服务业增加值参照服务业营业税发展速度,电信业务总量发展速度,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发展速度及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发展速度。
(六)地区生产总值。计算我乡生产总值要以各专业评估反馈的数据作为依据,地区生产总值一、二、三产业的比例关系要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和资阳县的发展实际。生产总值总量及增长速度在全市的位次与有关综合指标在全市的位次基本吻合,与财政收入、税收收入的增长基本吻合,原则上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会超过1个百分点。按可比价格计算所使用的缩减指数要与市统计局反馈的价格指数保持一致。
(七)城乡居民收入。计算我乡城乡居民收入要以居民记账为主,由乡级汇总及相关部门会审后上报经上级统计部门审核反馈后公布。
五、数据质量评估期限及数据反馈
乡统计站要每季度组织召开各专业数据质量评估会。对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从总量、速度和结构等方面认真审核评估,及时有效地解决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并将审核评估结果向县政府汇报后,按季度进行数据反馈。各专业应在得到县统计局数据反馈后5日内将季度数据反馈至乡直有关部门,10日内将年度数据反馈至各乡直各相关部门。
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紧紧围绕机关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总体要求和上级各项工作部署,强化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增强广大职工的责任心、紧迫感,从而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质量,确保乡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推动统计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制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给以处罚。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2.坚持从严要求的原则。要坚持维护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对违反制度规定的集体或个人,必须严肃处理。
3.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实施责任追究的必须经班子会讨论决定。
4.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人违反规章制度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处罚的,都必须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 责任追究形式。责任追究采取诫勉谈话、告诫、 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方式。
第四条 责任追究范围及追究责任:乡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分管的工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年内有受到告诫及以上处分的,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因领导未进行教育,单位人员出现违法违纪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 受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年终考评不得定为优秀;年内受告诫两次或连续两年分别被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或为不合格。连续受诫勉三次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调整职务。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发布制度
为科学有效地管理统计资料,规范发布与提供工作,维护统计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充分发挥政府综合统计咨询、信息的职能,更好地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统计资料的内容
本规定所称统计资料,指依据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通过调查采集的统计数据和经过加工整理的统计资料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的部门统计数据。
第二条 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的管理
(一)建立健全统计台账。统计台账应按统一台账格式主要指标设置应与统计调查报表制度一致具备连续性、实用性和稳定性。各专业统计台账指定有专人负责,记载的内容必须真实,同时做到书写整洁无涂改、无缺项、无错填。
(二)严格数据审核。统计站各专业在报表上报前要反复审核数据来源、真实性等并经主管领导审阅、签字后盖章上报并留存底表。统计数据、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统计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确保统计资料完整与安全。统计资料必须按照《统计工作保密规定》中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严格管理。
(四)统计局的统计台账、资料由局办公室和综合核算股管理。统计台账、资料借阅应办理借阅手续。统计人员要严格执行统计资料借阅制度,不准把机密资料私自外借。统计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统计台账、资料移交接手续。
(五)不准随便公布、摘录统计资料内容。对涉密资料应予保密;对各类普查资料、统计数据未经上级统计部门批准不得向社会公布;对属于私人、家庭和企业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本企业同意不得泄露。
(六)对需要销毁的统计资料,必须登记造册,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要到指定地点,并有专人负责监督。
(七)统计资料应一年归档一次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分类立卷规范入档严防丢失和损坏。应于次年二月底前对资料分类整理、统一编号、装订成册,做到资料目录齐全、存放整齐、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八)因玩忽职守造成统计资料丢失或泄密者,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处理。
第三条 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发布与提供
(一)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提供发布和提供的对象全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
(二)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提供发布和提供的内容反映全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数据统计资料和文字信息(包括各个时期、各个年度、各相关领域的进度调查统计数据和资料,以及各项专项调查统计数据、资料)。
(三)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发布的形式
1.月度、季度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主要通过《统计信息速递》(月报)、《柳城县主要经济指标》(季报)及柳城县人民政府网进行发布。
2.年度统计数据和统计量料主要通过《统计公报》、《统计年鉴》发布和自治区统计局的文件进行公布。
(四)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提供的具体要求
统计站各专业统计数据由各部门负责管理,责任人为有关部门负责人;全乡性综合统计数据由统计站负责管理提供,并由统计站一个口子对外提供,责任人为统计站负责人。
1.月度统计数据的提供与发布。
(1)各专业上报的统计报表待县统计局反馈后,要及时将有关数据提供给统计站,提供的数据各专业需签名确认,用于统计月报的汇编,并于三天内将有关数据通过“柳城县人民政府网”发布。
(2)综合性统计数据,由统计站工作人员收集、汇总、审核各专业数据和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后,采用《统计信息速递》书面形式定期向县委、县政府、县直各单位和各乡镇政府提供,然后通过“柳城县人民政府网”发布综合经济指标月报。
2.季度及年度统计数据的提供与发布。
(1)季度及年度统计数据。除当月数据仍按月度数据办法发布外,各部门应将季度或全年累计数据汇总审核上报,在县统计局反馈后二天内以表式连同统计分析材料一并提供给综合股,由统计站搜集后,以《古砦仫佬族乡主要经济指标》形式向乡党委、政府、乡直各单位和各村委(社区)提供,并采用相应方式通过“柳城县人民政府网”向外发布。
(2)在统计年报结束后,以乡政府为单位,将年度统计数据整理汇集提供给县统计局,由县统计局统一汇编成《统计公报》、《柳城统计年鉴》及时提供给县委、县政府、人大、政协领导及有关部门,并负责发布到“柳城县人民政府网”上。
(五)非定期性统计数据的对外提供。
非定期性是指县委、县政府、人大、政协、同级部门、基层单位、社会公众等单位或个人,一次性需要提供有关统计数据时:
1.提供部门:由统计站负责搜集提供,并做好记录。
2.提供方式:原则上以书面或表格形式提供,除主要领导急需外,不得用电话形式对外提供,以免发生差错。
3.提供手续: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新闻记者、或社会公众索取、咨询有关统计数据时,应凭单位介绍信、函或个人有效证件,方可提供。
4.登记备案:凡一次性对外提供统计数据时,应将提供资料复印留存备查、或记录“工作台账”。
5.已经通过网络发布的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不再提供。
(六)证明用数据的提供。凡属于各种考核、评比、司法鉴定等需要提供法定统计数据,必须慎重核实,以书面形式并加公章后提供。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七)统计数据统计资料发布和提供的条件
对外发布和提供的统计数据统计资料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上级统计部门审定核准的:
2.已经解密;
3.非商业秘密:
4.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统计资料,已经被调查者本人同意。
(八)统计数据统计资料对外提供的原则
1.遵循“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即主要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由统计站统一向外提供。
2.遵循保密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以下统计数据统计资料不对外提供;
(1)属于国家秘密级以上的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必须保密,不对外提供;
(2)属于私人、家庭隐私的单项调查数据,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对外提供;
(3)属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提供,只能提供各行业、部门的汇总数据。
3.实行严格审批程序。统计数据统计资料对外提供,应由乡领导审定后方可提供。凡涉及密级资料内容(特别是涉及全乡社会经济发展宏观形势和单位保密资料)的项目,应经主要领导审定后方可对外提供。
统计执法检查制度
检查机构:古砦仫佬族乡统计站
检查内容: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检查程序:到各部门、村委(社区)检查前,事先发出《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检查时主动出示《统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调查取证→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单位。
一、双方权利义务
(一)检查机构的权利义务
1.检查时出示《统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说明来意,交待本次检查的项目和需要对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2.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3.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4.做好调查记录,调查结束时将调查记录交当事人当场核对;
5.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6.在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反馈检查的主要情况,相互交换意见。
7.对在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二)被检查单位的权利义务
1.要求检查人员出示《统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
2.配合统计检查,提供检查所需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如实提供情况,
3.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4.当场核对检查单位的调查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二、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00年6月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2000年6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三、统计检查员在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部门和个人与统计有关的资料,要求被检查部门和个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转移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三)向被检查部门和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进行调查询问。
四、行政处罚程序
邮寄或送达《权利告知书》→如被处罚单位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邮寄或送达《听证告知书》→(被处罚单位要求听证的)邮寄或送达《听证通知书》→组织听证、做好行政处罚听证笔录→邮寄或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单位逾期不履行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处罚机构的权利义务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被处罚对象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在《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前,应书面告知被处罚对象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被处罚对象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被处罚对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处罚对象的权利义务
1.对行政处罚告知,有陈述和申辩权;
2.对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有听证权;
3.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申请复议权或提起诉讼权;
4.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提起诉讼权;
5.按期接受处罚。
五、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三)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四)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五)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中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地址: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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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保密工作制度
一、严格文件资料的管理。上级来文应及时登记、传阅批办和保管。绝密和机密文件应按规定传阅,分发时应标明密级、编号,不得携带到公共场所或家庭阅办。
二、严守国家机密。对没有正式公布的政策和规定不得向外泄露,不得在公共场所谈及保密事项。外出工作或开会对密件(包括文件、登记本等),应妥善保管,严防遗失。
三、严禁用手机及普通电话、公函、明电传递秘密文件内容,个人通信、通话、电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四、各种秘密文件、刊物、资料等要按规定定期清理归档。销毁保密文件必须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并登记造册,专人监护。
五、严格印章使用管理,使用公章应按规定,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印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
六、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举报等相关检举揭发材料,要给予保密,严禁外传和透露,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接待来信来访中,凡涉及国家机密的要讲究方法,婉转解释,既要保密,又要解决问题。
七、外单位人员查阅本乡档案或资料,要持单位介绍信,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八、提高防患意识,严防偷盗事件发生。贵重物品要有专人保管,并有安全措施,公款或个人现金不放在办公桌内,要做到人出门,断电源,锁抽屉,关门窗。
上述各项,任何人均要执行,违反本制度,视情节轻重,对照有关条款,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掌握重大突发事件对国家和社会产生的影响,强化统计系统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保障我乡统计系统统计上报渠道的畅通,及时、准确地为乡党委、政府提供决策依据,为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结合本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对国家和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采取在全乡实施阶段性的信息报送和应急统计调查等应急处置措施,全面系统地反映在特殊情况下,全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运行情况 。
第三条 应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和国家的需要,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报告。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应急领导小组”),乡长担任组长,为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乡长任副组长,为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具体负责人;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一)组长职责:
1.负责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批准和终止应急预案;
3.组织指挥突发风险处置工作;
4.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一些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5.负责保持与政府或各相关部门有效联系。
(二)副组长职责:
1.协助组织进行有关突发风险的处置工作;
2.指导本乡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
3.综合协调信息收集、情况汇总分析等工作,发挥统计职能作用;
4.负责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披露工作;
5.协调和组织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对外发布事件信息。
(三)组员职责:
1.各相关组员按照其分管的工作归口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督促、落实领导的批示、指示及有关决定;
3.收集、反馈突发风险事件处置的相关信息;
4.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5.负责组织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善后和总结工作;
6.履行突发事件的值守等职责。
各组员手机必须随时保持畅通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向组长或副组长报告,并按照指示进行处理。
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第一负责人,定期检查及汇报部门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第七条 应急小组人员应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不断地监测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的重要信息,并对其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八条 单位任何人均可作为信息的报告人,接到电话后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信息后应向上级有关部门、人员报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小组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及调查,确定为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须予以高度重视,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条 当预警信息为需披露的信息后,则应当及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的突发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视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立即向上报。
第十二条 应急领导小组确定突发事件后,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及事态严重程度,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突发事件,成立相关的处置工作小组,处置工作小组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制定突发风险事件处置方案,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及时开展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尽快消除突发事件的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应分析和总结经验,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估突发事件处理的效果。
第十四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充实应急预案内容,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人员要恪守保密原则,有关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的情况,不得随意泄露;要忠实履行职责,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服从统一安排,不得损害单位利益及形象。
第十六条 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保证畅通,确保与各部门的联系。
(二)队伍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有权利根据突发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随时召集参与处置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物资保障。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应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物资保障,准备好相关的设施、设备及资金、交通工具等等。
(四)培训保障。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等常识,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十八条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本乡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公平、公正原则,保证办事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乡各相关部门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办事程序,是指本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乡的各项行政职能的行政行为的程序。主要包括统计执法检查程序、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程序、统计数据对外提供程序等。
1.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当提前向被检查对象发出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实施检查的人员及其负责人等。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在适当时间下达。
2.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未出示执法证件或者超越规定的统计执法检查业务,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3.统计检查人员在统计执法检查结束时,应当及时向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统计执法领导小组应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①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作出《统计检查结论》并送交被检查对象;
②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向被检查对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提出统计检查建议并责令限期整改;
③统计违法行为需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4.统计检查人员在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坚决执行统计执法工作纪律:
①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准徇私枉法、滥用职权;
②待人礼貌,举止文明,用语规范,不准盛气凌人、态度粗暴;
③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办事效率,不准无帮拖延、敷衍、推诿;
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不准乱收费、乱罚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不准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
⑤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准泄露保密资料,不准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不准泄露未经批准公开的执法检查情况;
⑥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收受被检查对象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一)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程序
1.备案
各部门建立系统内的统计调查项目,应自本部门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或贯彻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报政府统计部门备案。统计部门5个工作日完成备案批复。
2.审批
(1)申请:
各部门建立系统外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以正式文件向上级政府统计部门申请立项,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建立统计调查项目的政策依据,包括上级部门或同级政府的有关文件或会议纪要,有关领导同志的指示等相关材料 ,调查方案,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综合表、调查方法、填报要求、分类标准、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实施方案。
(2)审核:
政府统计部门从收到审批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承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准予立项;部分符合规定的,提出修改意见由有关部门修改后准予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立项,并向申请部门说明理由。
(3)批复:经审核同意立项的,批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批复文件。批复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批复文件的文号;
②批准统计调查表的表号;
③申请人的名称;
④申请建立统计调查项目的名称及事由;
⑤统计调查项目截止期限;
⑥制作批复文件 的机关名称和制作日期。
有关部门在接到批复文件后,在部署调查工作的同时,应当在接到批复文件之日是起2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印刷的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报批准机关。
(二)统计数据提供程序
1.使用统计数据的单位需写出书面申请并加盖公章,由乡统计站进行审核,并经主要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提供。
2.对外提供的数据,由乡统计站一对外提供,对外提供数据必须存有记录 以备查询。
3.提供数据根据用途需注明“仅供参考”或“此数据来源为抽样调查推算”等字样。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对涉及商业秘密、私人、家庭和单位调查资料,非本单位或本人同意,不得对外提供。
乡镇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统计调查数据的管理,使统计调查数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数据质量,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一、数据采集审核报送制度
(一)统计数据采集工作必须由乡镇、村(居)民委指定的专(兼)职统计人员承担,并对采集的数据质量负责。承担数据采集任务的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二)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必须贯彻实事求是思想,必须依法、依规开展统计工作。
(三)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承担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综合素质。要积极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熟悉相关指标解释,明确每项指标包括的范围,确保采集的数据符合制度要求。
(四)数据必须实行逐级报送制,村(居)民委数据来源于村民小组或面上的调查,乡镇的数据必须来源于村(居)民委,做到数据来源于基层,确保有据可查。
(五)采集上报数据必须实行“三签章”制度。村(居)民委上报乡镇、乡镇上报县级统计局的数据表必须有统计员签名、主管领导签名、盖本级行政公章,以示对数据质量负责。
(六)乡镇领导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统计人员对领导人强令、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确保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
(七)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报送时间报送统计资料,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视为迟报,屡次迟报视为拒报,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属于统计违法行为,可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数据质量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乡镇、村(居)委会要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指标口径、核算原则、计算方法、资料收集渠道的要求,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对遇到的统计业务问题,应严格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予以答复,对统计制度和指标解释不够明确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的问题,应请示上级统计部门,不能以任何理由各行其是。
(二)乡镇、村(居)委会要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小组,负责对本地区的主要统计数据进行评估。凡纳入数据质量评估内容的统计报表,必须经评估后才能正式上报。
(三)数据质量评估必须是在科学调查方法的基础上,对数据采集、数据处理等环节所形成的统计调查数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
(四)采集上报的数据必须先行审核评估。要审核数据的逻辑性,与相关业务部门分析、对比,增强数据的协调性和匹配性,力求数据客观、全面、准确,防止数出多门。
(五)评估要从调查组织过程的严谨性、科学性,源头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代表性等方面进行论证,从统计数据的衔接情况、相关统计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等对数据反映现象的基本面进行判断。
(六)评估小组要从规模总量、增长速度、比例结构、人均水平历史资料、内在逻辑关系及相关部门资料等方面着手,运用纵向、横向对比以及综合分析判断等方法,定期对主要的统计调查数据进行质量评估。
(七)各村(居)委首先对统计调查数据的合理性及与相关指标匹配性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自评分析报乡镇评估小组。
(八)乡镇评估要从客观反映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要求出发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可比性和衔接性等数据质量的基本方面进行评判。
(九)在评估中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应重新核实,且要与台账或基层报表的源头数据相吻合。严禁借评估之名,人为修改统计调查数据或在调查数据上弄虚作假。
(九)调查数据质量评估后,要提出具体的评估意见,形成书面报告。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评估的结果,即对数据质量的评价;评估的依据,即对评估经过和评估方法的说明等。
(十)建立数据质量追究责任制
1.实行统计数据质量分级负责制,各村(居)委会、乡镇对所监控的本地区主要统计数据质量负主要责任,以保证主要统计数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统计主管领导负有领导责任;专业负责人及从事专业具体工作的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2.对借评估之名弄虚作假、借集体决定修改真实的统计资料、领导干预主观捏造上报失实统计资料的行为,将按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3.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编造虚假统计资料骗取政治荣誉或物质利益的依法从重至加重处分。
4.对授意、胁迫上报不真实统计资料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以上十七项制度由乡统计站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监督落实,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